十堰二手柴油商務車
㈠ 國五柴油輕卡貨車還能買嗎
能。
國三到國五之間還有無法跨越的國四排放標准,以國三的限制來推算,限制國四車型還需要好幾年的時間,更何況報廢里程的限定在60萬公里,所以國四的車只要能過年檢,就不會被強制報廢。
而且國六標準是及其嚴苛的,國五標准與其之間的差距很大,其標准遠遠高於歐洲的第六階段排放標准和美國的Tier3標准,成為全球排放標准最嚴格的標准之一。因此相應的實施時間會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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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貨車駕駛人如進行長途運輸,在發出前要保證充足的睡眠,不要疲勞駕駛。疲勞駕駛會導致駕駛人判斷能力下降、反應遲鈍,嚴重時會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從而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
貨車雖然座位高,相對小車前方視野更好,但因車體寬、車身長,車輛後方及兩側存在更多的視線盲區。貨車駕駛人在車輛並線時一定要提前打轉向燈,注意觀察後方和兩側是否有並行車輛,確保安全後再進行並線操作。
㈡ 深圳牌二手車能不能過戶到十堰
規定是需要國五排放的機動車,可以申請辦理過戶到十堰落戶上牌。過戶需要車輛違章事故預先處置完畢,車輛手續證件齊全有效。雙方當事人持身份證和車輛一起,到車輛在深圳登記的車管所申請過戶,取得機動車檔案,臨時車牌,再由受讓方和車輛一起,在臨時車牌有效期以內,到十堰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辦理車輛落戶上牌手續。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准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關於實施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全面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和《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第五階段排放標准(以下簡稱國五標准)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據油品升級進程,分區域實施機動車國五標准。
(一)東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輕型柴油客車、重型柴油車(僅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准要求。
(二)全國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製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油車、重型柴油車(客車和公交、環衛、郵政用途),須符合國五標准要求。
(三)全國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製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准要求。
(四)全國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製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柴油車,須符合國五標准要求。
二、汽車生產、進口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准要求。
三、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環保達標監督檢查,對新生產、銷售不符合排放標准要求車輛的,嚴格依法處罰;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用燃油管理,推動油品升級,確保燃油質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環境保護部
工業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