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旅遊安全監管方案
① 景區安全管理有哪些策略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危害的隱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
近些年來,旅遊景區安全事故不斷頻發,給廣大遊客帶來較為嚴重的生命財產危險,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旅遊景區的可持續發展。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景區安全事故頻發?旅遊景區管理部門該如何對安全事故進行有效的預防與應對呢?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探討。
影響景區的安全因素分析
1.安全意識薄弱
主要是指景區管理者與遊客的安全意識薄弱。前者主要表現在管理人員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著僥幸心理,在節假日安保人員短缺,臨時抽調無任何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充數,對安全隱患重視不夠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後者主要包括遊客出遊前的准備意識與旅遊過程中的安全意識。然而許多遊客在出行前為自我保護的准備和自救、求救的安排一無所知,就開展探險旅遊等高危險旅遊活動;而在旅遊活動過程中過於興奮,高估自身應對能力,不遵照景區規定及相關管理人員的指揮,開展具有挑戰性且高危的旅遊活動而出現的旅遊安全事件。
2.交通游線設計與旅遊活動組織不合理
從許多景區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線與旅遊活動組織不合理的破壞性非常大。由於旅遊線路設計不合理和疏導管理不暢通,容易導致局部旅遊節點過於擁擠,遊客相互踐踏,非常容易出現安全事故。如2004年北京密雲事故與活動組織、游覽線路設計密切關系,導致慘案發生。
3.景區設備設施不足
我國許多景區的設備設施較為滯後,主要表現在設備設施不足與維護不及時。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景區游覽設施設備老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設施設備設計不合理,缺乏設施功能性、實用性考慮;景區游步道、護欄等不安全的設備設施。例如,旅遊景區餐飲衛生設施不達標,容易造成遊客疾病或食物中毒;景區缺乏衛生醫療設施等;開發探險旅遊產品,但相關配套安保設施卻未能跟上。
4.社會治安問題
旅遊經濟活動開展滋生了景區當地的刑事和社會治安問題,最為典型的是違法犯罪,其給遊客帶來創傷的嚴重性和影響的廣泛性,成為旅遊景區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現之一。旅遊景區的違法犯罪可分為三類:一是侵犯公私財產類違法犯罪,這類犯罪數量較多,作案范圍廣,包括盜竊、欺騙、搶劫、敲詐勒索等;二是危害遊客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類違法犯罪;三是與性犯罪和毒品、賭博、淫穢有關的違法犯罪。
5.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
主要表現在旅遊景區管理者與政府主管部門兩方面。景區管理者對安全管理的認識不足、安全管理專業人才較少、管理水平較低,導致預警體系、應對方案等管理機制不健全;而政府對景區安全管理不夠重視,監管力度較小,尤其是不少私營景區,權責不明晰。
6.突發自然災害
日益加劇的全球氣候變化直接引發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這些自然災害對景區安全管理帶來嚴重的威脅,而當前許多景區對這些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非常薄弱。近年來的印尼海嘯、汶川地震等無不對當地旅遊景區帶來了災難性的毀滅。
景區安全管理策略探討
1.增強旅遊安全意識
首先,提高旅遊景區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尤其是領導幹部與管理者,讓其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於旅遊業的重要性;其次,通過旅行社、景區網站、景區工作人員等方面的積極宣傳來提高遊客的安全防範意識。第三,鼓勵遊客在出行前應有充分的自我保護的准備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遊客的體質和適應力是否適合旅遊景區的各種旅遊活動,增強遊客的景區旅遊安全意識。
2.建立健全景區安全管理機制
一方面,景區安全管理應以政府為核心,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堅持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政府應從政策法規上制定景區的安全管理機制,從法律上規定其責任與義務,邀請專家評估旅遊景區安全,預測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使損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區管理部門與旅遊從業人員應建立景區安全保障機制,要將景區安全責任到人,積極組織景區管理人員參與相關的培訓,加強景區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3.加強政府部門協作
旅遊安全管理部門涉及多個政府職能機構,如旅遊、工商、交通、林業、環保、安監、水利等諸多部門。景區管理者要主動與這些相關部門加強聯系,簽訂景區安全事故救援協議。當景區安全事件發生時,各部門可以及時提供救助,將景區的損失降低到最小。
4.強化旅遊安全保護設施建設與管理
首先,科學設計與合理組織景區游線,並在景區游線地圖上明確標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體的安全隱患,讓遊客提早針對性做好防範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氣中某些山地景區的部分游線無法正常運營,就應提早告知遊客,並適當向遊客退費。其次,加強旅遊景區安全保護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景區內放置的警示牌上應加註英文、日文、韓文等多種語言進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國遊客,並加註景區緊急電話。第三,嚴格監控景區遊客數量,當景區旅遊接待設施已經到達閾值,就必須停止接待遊客,並根據情況及時啟動安全事故初步預案。
5.加強景區安全管理預警系統建設
景區安全預警系統建設具有如下幾個主要手段:
第一,利用多種媒介方式及時發布景區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區網站、景區內部重要服務節點發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備、避免方式與自救方法,及時向旅行團隊的負責人電話或簡訊告知安全提示。
第二,在景區網站、景區門票、景區宣傳單上進行危險標注,做出行為規范提醒。第三,通過景區吉祥物的形式在現場發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檔案,要求人員對安全問題高度重視、突出重點。第四,在景區安全隱患處設立警告牌,並隨時檢查警告牌的情況,做到及時醒目地提醒遊客。
6.建立景區安全應急救援體系
第一,對景區內高風險區域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要科學制定科學合理的事故應急預案及疏散避難對策。
第二,在這些區域應提供簡單有效的救生防護設施,並定期組織旅遊管理安保人員進行救援演習,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關技術規范及技能要領,以便在事故發生時能為遊客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
第三,定期舉行必要的景區安全知識與救援技能培訓,要增強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雙方面的安全意識,增強遊客自救和景區救援能力。
7.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
第一,旅遊景區要嚴格遵守景區規劃,合理設置景區容量,建立生態環境和旅遊資源保護制度,防止忽視資源保護的管理方式,從景區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於旅遊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二,與工商局等政府部門合作,加強景區內外運營旅遊企業的規范化統一管理,營造景區良好的經營與消費環境。
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對景區內的治安做出規范管理,尤其是對夜間的景區要做好巡邏工作,避免出現重大盜竊、縱火、殺人、投毒、爆炸、騷亂以及蒙騙遊客、強拉強賣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旅遊景區的治安秩序。
②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印發,那麼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江蘇省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全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河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內河水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是指利用船舶或者浮具(以下統稱船舶)在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經營活動的總稱。
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
旅遊管理部門負責水上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景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長江以外的內河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水上交通安全備案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園林部門負責指導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內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工商、質監、體育、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區域內旅遊經營者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覽安全,並督促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者(以下簡稱旅遊經營者)接受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章 旅遊經營者安全義務
第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經過工商登記,並依法取得水上游覽活動的經營許可或者經營權。
第五條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涉及內河通航水域內旅客運輸的,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
第六條 非通航水域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旅遊經營者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項目批准文件、游覽活動說明和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及其船員適任材料等,在開業15日前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旅遊經營者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查驗備案材料、核實其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所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事項,依據本辦法和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並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連同《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材料收存清單》,一並送達旅遊經營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應當同時送交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組織研究,並在開業前落實相應安全管理措施。
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在15日內重新備案。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是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旅遊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和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生產條件,推行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落實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
旅遊經營者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編制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
布設的突發事件救助設備和設施應當定期維護,確保處在可以適時啟用的應急救助狀態。
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規定,避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措施;
(八)組織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崗位檢查和專業性檢查,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
(九)督促各部門、各崗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組織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參與所在單位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滿足相應水上游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
第十條 旅遊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業務知識的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設覆蓋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的視頻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信息平台實施後台巡視和管理。
視頻和電子信息應當按照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向其同步傳送。
第十二條 新增水上游覽項目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評價,落實相應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意見應當作為旅遊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水上游覽項目實施安全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碼頭,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驗收後投入使用;其他靠泊設施應當滿足船舶的`安全靠離,符合相應水上游覽項目遊客行走、上下船舶的安全技術條件。
碼頭和其他靠泊設施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
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兼顧游覽專屬水域的水深條件、河床平整程度、岸坡型式等客觀因素,合理劃分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設置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警示標志。
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項目使用的碼頭或者其他靠泊設施應當設置告示牌,標注水上游覽項目規程、遊客須知和水上游覽項目平面圖等。
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不得規劃建設由遊客自行操控的體驗休閑、趣味競技等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游覽項目。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漁業養殖規劃區、濕地公園的濕地保育區和恢復重建區內禁止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設置游覽船舶航線時,應當與河道、湖泊的泄水口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避免或者減少游覽船舶之間的平面交叉相遇,航線不得橫穿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
高速船航線之間、高速船航線和其他船舶航線、高速船航線和遊客自行操控船舶活動水域邊界線之間,應當留足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在游覽專屬水域設置的自用船舶加油(氣)設施,應當具備相對獨立的、封閉的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與遊客通道或者遊客等候游覽場所保持不少於18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游覽專屬水域與岸線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管理,制止和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
對不聽勸阻、其行為擾亂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報請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遊客落水、危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或者人員傷亡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立即組織自救和疏導;發生人員傷亡、失蹤事故或者危及5人以上遊客人身安全的險情,旅遊經營者應當將遇險或者傷亡事故的時間、位置、原因、現狀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及時、如實報告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
第三章 生產安全
第十九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
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用於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准配備足夠的救生、消防、環保設備和器材,並在船舶顯著位置永久性標注水上游覽項目和編號、載客數量、救助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湖區、大型庫區游覽航行時間超過1個小時的客船,應當安裝電子定位設備、船岸通訊器材等助航設施,保證船舶在規定的航線或者活動水域航行,保持船岸之間有效的通訊聯絡。
第二十二條 以蓄電池為動力的船舶,蓄電池不得存放在密閉處所,其存放處所應當設置禁止明火、禁止吸煙等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游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項目管理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維護碼頭秩序;
(二)提醒水上游覽項目注意事項;
(三)提醒老弱病殘孕和未成年人的同行人員或者監護人做好安全陪護;
(四)記錄出航船舶載客人數,制止船舶超過規定的載客數量載運遊客;
(五)制止船員或者船舶操作人員、遊客未按照規定穿著救生衣或者救生浮具的船舶出航;
(六)制止不適航的船舶出航;
(七)制止不具備操作資格的人員駕駛船舶出航;
(八)制止船員、船舶操作人員、遊客酒後駕駛或者操控船舶;
(九)制止船舶違反規程的加油(氣)、充電等作業;
(十)履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應管理事務。
第二十五條 專職救生員應當滿足相應項目安全管理需要,按照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負責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期間的水域岸線流動巡視;
(二)制止自行操控船舶之間打鬧嬉戲、超越水域警示標志航行等行為;
(三)制止未在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或者船舶之間的過駁遊客等行為;
(四)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程序報告險情和事故,救助、處置落水遇險遊客;
(五)制止與本單位無關的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或者影響本單位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行為;無法制止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上報。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人員、船舶操作人員、項目管理員、專職救生員飲酒、使用國家管制的精神的葯品或者麻醉的,不得當班履職。
第二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漁港水域從事游覽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的航線行駛,嚴格遵守船舶航行規則。
游覽船舶橫越或者掉頭航段,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提示過往船舶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採取安全航速通過。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危及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的作業行為:
(一)與順航線行駛的船舶搶航、強行追越;
(二)在被追越船舶的前方阻攔;
(三)在順航線行駛船舶的前方突然橫越、強行橫越或者掉頭;
(四)高速船在游覽專屬水域從事渡運經營;
(五)高速船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等危及安全的操作行為;
(六)在加油(氣)作業專用碼頭或者場所以外進行船舶加油(氣)作業,或者船舶承載遊客時從事加油(氣)作業或者設備檢修作業;
(七)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八)在能見度不良以及不適合水上游覽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下的作業行為。
第二十九條 船舶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或者靠泊設施上下遊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區域靠泊上下遊客的,應當確保遊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旅遊經營者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依法處理。
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職責和許可權,加強其管轄水域的巡航監督管理,查處游覽活動船舶涉及違反水上交通安全、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發現擅自開展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 河道、湖泊、水庫、灘塗、濕地、公園、景區等區域的管理部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計劃定期巡查,發現擅自在所屬區域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通航水域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備案抽查制度,制定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核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議書》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核實水上游覽經營活動的備案信息。
發現水上游覽經營活動船舶和船員的管理存在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責令限期落實整改措施,並函告所在地旅遊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相關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許可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對船舶實施登記、檢驗的;
(二)不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的;
(三)不按照規定履行組織救助職責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浮具,是指旅遊經營者從事水上游覽觀光、休閑競技等活動時,除船舶以外用於搭載遊客的器具總稱。
高速船,是指依據內河高速船入級與建造規范進行檢驗,取得相應證書的船舶。
負有水上游覽經營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不直接從事水上游覽經營活動,但其經營活動涉及水上游覽活動時,經營者的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水上游覽活動安全納入經營者安全生產范圍統一實施管理。
前款水上游覽活動的遊艇,按照遊艇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水上游覽活動的農用自備船,按照農用自備船的有關規定落實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③ 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方案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24號令)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筆者認為24號令的施行將對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如何防範潛在瀆職風險起到決定作用。
瀆職罪的概念
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犯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最有可能涉及安監部門的瀆職案件是玩忽職守案: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准,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對照上述標准對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安全生產有關監管人員有瀆職行為就有可能涉嫌瀆職罪。當然存在瀆職行為並不一定構成瀆職罪,只有當其行為造成的後果達到瀆職罪構成要件的相關標准。但如果不構成行政責任肯定不會構成刑事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內容是從行政角度來定性的,有關職責的嚴格界定對執法監察人員既是約束也是保護,對執法人員來講應該是自我保護的有利武器,也為如何規避潛在風險提供依據。
對於安全生產監管風險的理解:
安全生產監管風險來自多方面,最根本的是職能分工風險。安全監管職責的存在決定了監管風險的先天存在,風險與職務是共生共存的,也就是從事安全監管工作必然要承擔有關責任和風險。其次是不作為風險,作為不當風險,執法不到位風險。
如何規避風險?從思想意識講要樹立兩方面意識
(一)樹立牢固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應該認識到安全生產工作直接關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繫到每一個家庭的幸福,關繫到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中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利益。既然我們的一切源自人民,就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對崗位負責、對自己的良心負責,真正踏踏實實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二)樹立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的意識。依法行政和職權法定要求行政權的取得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經法定授權,遵循法定程序,接受法律監督,使行政權在法律的框架體系內得到有效的控制。
執法監察人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人,應該按照依法行政的有關要求開展有關工作要牢固樹立一下三項依法行政意識:1、憂患意識:時刻提醒自己,我的這種行為會不會引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會不會有過錯,會不會被追究責任。2、程序正當意識:時刻遵守既定執法程序,不存在程序違法行為。3、證據充分意識:法律面前是講證據的,我們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收集過程是否合法,是否有嚴密關聯性、邏輯性,有沒有經過確認,經不經得起審查,所有收集的證據能否證明違法事實的確立。
安全生產執法監察人員在具體工作上要明確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執法監察任務。24號令第六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部門年度安全監管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管監察的對象、時間、次數、主要事項、方式和職責分工等內容。這條內容很明確,就是要求執法監察部門應制定工作計劃,並按照既定計劃開展工作,經批准後執法監察職責將限定在工作計劃中。對於執法監察人員亦應據此進行操作,這樣我們的責任就是有限的而不是無限的或者不確定的。
二是明確執法監察重點。24號令第八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事項:(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等19條。可以看出24號令對執法監察的要求還是側重管理方面,對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應該是靈活掌握。筆者認為24令第八條的19項內容是執法監察工作中必須重點檢查的,任何疏忽都是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要認真履行職責。一方面,要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執法監察過程中盡職盡責,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落實自己的崗位職責,根據自己的許可權及時處理或請示上報。24號令第二章有關規定執法監察人員應該認真學習領悟。
幾點思考:
1、監管任務應該進一步明確。原來出台的執法監察分級分類管理和檢查頻率次數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應當重新修訂,使之更加明確。
2、與檢方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加強交流與溝通,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或聯絡員制度。形成情況通報制度,將有關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對於移交案件和其他涉案公函(如建議公安機關《停止爆炸物品供應函》等)及時備案,有助於避免有關責任,保障公函的處理效果。
3、事故處理方面。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但是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檢察人員只列席而不表達意見對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起不到指導監督作用。事故調查組應該要求檢察機關對整個事故處理過程出具有關官方意見。
④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⑤ 旅行社的安全生產月的實施方案
一、活動啟動
7月1日召開全市旅遊系統安全工作會議,傳達各級安全會議精神,學習5月31日《**日報》市長署名文章,部署旅遊系統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營造氛圍
沿街的酒店賓館、旅行社、旅遊用品商店和主要景區懸掛張貼宣傳標語,設置安全宣傳欄等(7月2日至30日)。
三、「安全生產月」宣傳咨詢活動
7月3日早8:30選擇2—3家旅行社(酒店)在火車站廣場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宣傳咨詢活動。
四、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活動
配合**市旅遊局開展一次安全集中執法檢查活動(避免重復檢查)。
五、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月活動
組織酒店賓館、旅行社、景區(點)有關人員參加市安監局組織的培訓。
六、開展「四個一」作品徵集活動
在旅遊系統(旅行社經理、導游員、駕駛員、酒店管理人員、景區管理人員等旅遊從業人員)中,組織開展一次以「講述一個旅遊安全故事、舉出一個安全警示案例、介紹一種安全自救常識,總結一條安全旅遊經驗(格言)」「四個一」為主要內容的「安全在身邊,幸福天下游」作品徵集活動。7月下旬將優秀作品匯編成冊,並舉行頒獎和贈書儀式。
市旅遊局將組織督導組督促指導各單位「安全生產月」活動,並將活動情況列入年度考核指標內容。
⑥ 地質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
一、旅遊景區安全問題類型
「安全重於泰山」,旅遊安全一旦出現問題就有可能演化為災難性的事故。可以說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安全問題是目前旅遊中影響旅遊決策、制約旅遊業發展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旅遊景區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自然災害、人為災害、安全事故、治安管理等方面,受保護的內容包括遊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旅遊景觀的安全。
鄭向敏(2008)通過對旅遊安全相關文獻、相關報道及調查結果的分析,從宏觀整體角度,把旅遊安全問題歸納為六種表現形態,即犯罪、火災、疾病(中毒)、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事故。各種表現形態在旅遊活動的各環節交替或同時出現,主要包括:
(一)犯罪
由於給旅遊者帶來創傷的嚴重性和影響的社會性,犯罪成為最為引人注目的旅遊安全表現形態之一。旅遊犯罪這里特指針對旅遊者的犯罪。在常見的旅遊犯罪類型中,財產性犯罪占絕大多數。其中又以盜竊和詐騙為主要形式,暴力犯罪所佔比例很小,且往往與財產性犯罪相聯系。
(二)火災與爆炸
往往造成嚴重的後果,如人員傷亡,基礎設施遭到破壞,財產遭受損失等,甚至造成整個旅遊景區設施系統的紊亂。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指對自助旅遊者造成威脅的火災,主要發生在飯店、娛樂場所和旅遊景區;另一方面指由自助旅遊者行為不當造成的火災。
(三)交通事故
在旅遊業運行各環節中,旅遊交通是影響安全問題的最大環節之一。旅遊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毀滅性。按照交通形式,旅遊交通事故可分為:
1.道路交通事故
有關資料顯示,每年我國交通事故高大50萬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數超過10萬人,經濟損失達數百億元。2007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12億元。隨著高速公路的發展,重、特大交通事故急劇上升。2007年,全國高速公路事故導致5925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屢見不鮮,是旅遊交通的巨大安全隱患。
2.航空事故
相對於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對安全;但對民航客機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災難性的。
3.水難事故
指在水體中出現的安全事故,隨著游輪、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遊項目的出現而出現,包括海難、內河(湖)安全事故等。我國不少地質旅遊景區,因地處海、河、湖濱,客觀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覽安全隱患。
4.纜車等景區交通事故
纜車索道雖然使旅遊景區提高了區內交通的方便,但容易使遊客大量集中於容量有限的景區而引發安全問題。
(四)疾病(中毒)
旅途勞累、旅遊異地性導致「水土不服」和客觀存在的食品衛生問題等可能誘發旅遊者的疾病或導致食物中毒等。
(五)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旅遊活動中相對於人為災害,由天氣、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問題,是旅遊安全的常見問題之一。包括威脅人類生命及破壞旅遊設施的自然災害,危及旅遊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現象,旅遊者與野生動植物、昆蟲等的接觸產生的危險等方面。
(六)其他安全問題
除了上述五種表現形態外,旅遊安全表現形態還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發性事件。如戲耍動物園動物被抓傷、咬傷,建築物倒塌被砸傷壓傷,人群擁擠被踩傷等。
二、安全標志系統
旅遊景區安全標識系統是指為了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旅遊形象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安全標志系統能為遊客提供人性化服務,引導遊客順利、安全地完成旅遊活動。
(一)安全標志類型
在地質旅遊景區的遊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等區域,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志符號設置安全標志系統,用來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安全標志主要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國際標准GB2894—1996將安全標志分為四大類型。
1.禁止標志
用來禁止遊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包括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觸摸、禁止攀登、禁止入內、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禁止帶火種等23種標志。基本圖形為帶斜杠的圓邊框,圓環及斜杠為紅色,圖形符號為黑色,襯底為白色。
2.警告標志
用來提醒遊客注意周圍環境,避免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包括注意安全、當心火災、當心電纜、當心落物、當心塌方、當心滑跌、當心車輛等28種標志。基本圖形為正三角形邊框,邊框內有不同內涵的圖形,邊框及圖形為黑色,襯底為黃色。
此外,根據《旅遊者安全保障辦法》的規定,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旅遊安全預警信息發布制度。該制度已於2009年10月實施,對旅遊者、旅遊產品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都做了明晰規定:依據對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安全狀況的評估,向旅遊者發布前往目的地旅遊的安全預警信息,旅遊目的地的旅遊安全狀況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對應向公眾發布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旅遊預警信息,分別表示:
(1)紅色旅遊預警:建議不要前往該目的地旅遊;
(2)橙色旅遊預警:建議重新考慮前往該目的地旅遊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遊;
(3)黃色旅遊預警:建議高度關注旅遊目的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旅遊安全的因素;
(4)藍色旅遊預警:建議關注旅遊目的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旅遊安全的因素。
3.指令標志
用於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而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志。包括必須戴防護眼鏡、必須戴安全帽、必須穿救生衣等12種標志。基本圖形為圓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藍色。
4.提示標志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指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包括緊急出口、避險處等四種類型。基本圖形為正方形邊框,圖形符號為白色,襯底為綠色。
(二)景區建立健全安全標志系統的注意事項
圖形標志由於有一定的隱含效果,單一的圖形符號並不能讓遊客獲取正確的信息,還必須配以文字;所有標志一定要按國家標准製作和懸掛,才能讓所有遊客都能看得懂;標志牌的材質除滿足堅固耐用、遇水不變形等特點外,還要因地制宜,與旅遊景區的資源環境相協調;為保證效果和防止出現糾紛,安全標志牌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破損標志牌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三、地質旅遊景區戶外運動的安全設施管理
戶外運動的多數項目是探險活動,如登山、攀岩、野營、遠足、攀冰等項目,有很大的刺激性和挑戰性。它能讓人擁抱大自然,挑戰自我,培養個人毅力和團隊合作精神,提高野外生存能力。人們在熱衷戶外運動的同時,常常也會面對由此帶來的安全問題。可以從地質旅遊景區設施安全管理中的索道安全、遊船安全、登山安全、漂流安全、溯溪安全等方面進行管理。
(一)地質旅遊景區索道及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在景區內特定區域設置了游樂設施,不少景區的安全事故大多與索道等遊客設施密切相關。我國許多地質旅遊景區都建設了客運及觀光索道,因此這些設施的管理和維修意義重大。索道及游樂設施安全保障應採取以下措施: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並嚴格審批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是地質旅遊景區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程序。首先,索道建設應該服從相關法律、法規,並符合旅遊景區總體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要求。其次,索道建設項目要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相關專題報告,審查結果符合建設要求。同時,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景區管理機構和市縣建設部門審查同意,呈報省級主管部門。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規劃建設的索道項目,還要認真履行《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本著「保護第一,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使索道建設科學合理。
相反,如果違背了法律、法規,缺少相關完備的審批手續,則會造成建設的停頓和損失。譬如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區的「百龍天梯」,擁有輝煌的三項桂冠——「世界最高的全暴露戶外觀光電梯,世界最高的雙層觀光電梯,世界載重最大、速度最快的觀光電梯」。然而這座「天梯」剛剛運營不到半年時間,由於缺乏電梯備案所需的安全檢測報告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2002年9月30日被建設部叫停,一直到2003年8月7日才恢復正常運行,這給索道建設者和旅遊景區的開發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因此索道建設必須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這是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之一。
2.處理好景區保護與開發的關系
從一定意義上說,任何形式的開發都會對景區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索道建設存在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其主要體現在修建索道會破壞景區內植被和地貌,進而影響到景區的生態價值。對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而言,則直接影響遺產的整體形象。因此,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的關系是索道建設中首先要面對的問題。
從經濟可持續增長的角度來看,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永遠是第一位的,處理索道開發與保護關系的核心問題在於「如何慎重決策、精心設計、科學布線、有效防止對景觀質量和環境質量造成破壞」。這就要求在索道規劃設計上不要與景區爭景,它和景觀相比處於從屬地位。如泰山中天門索道的修建,炸掉了月觀峰峰面的1/3,面積達1.9萬平方米,遠在10~20千米以外都能清晰地看到這片山峰的破敗景象,造成了泰山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破壞。
3.索道上部(山頂)景觀必須誘人
雖然索道本身有時也會成為一種旅遊景觀,乘索道也有居高臨下欣賞美景的功能,但索道最基本的功能還是交通功能,遊客乘索道的目的主要是便捷地到達景觀地。因此索道上部(山頂)必須有誘人景觀,如果沒有誘人景觀或者景觀一般,不能吸引大量遊人,僅滿足個別人的登高望遠的閑情逸致,索道建設則大可不必。如廈門的萬石岩景區,索道的上部山頂既沒有很誘人的自然景觀,又沒有濃厚的人文資源,不能夠使遊人留戀,所以索道的收益受到了挑戰,索道成為萬石岩景區的一大敗筆。若索道的頂部有很好的旅遊吸引物,遊客就會大量的前往,如黃山風景區有大小72個山峰,其中蓮花峰、光明頂、天都峰三大主峰都在海拔1800米以上,奇峰怪石古松隱現雲海之中,美輪美奐,乘索道前往觀賞「迎客松」、「雲海」的遊人如織,也給黃山旅遊業帶來了豐厚的經濟效益。
4.景區高差大、攀登難、游線長
許多名山景色宜人,但山峰高、山體陡、難以攀登,使得許多年老體弱的遊客心有餘而力不足。索道建設一般都是在山地旅遊景區,山地景區「高差大、攀登難、游線長」是索道建設的重要前提,反之「高差小、攀登易、游線短」就不必建索道設施。如平原丘陵地區的旅遊景區,游覽區域高差不大,遊人很容易到達景觀地觀光,因此一般都不需要建索道。根據旅遊景區索道建設的科學規劃,山體垂直高差應該在1000米左右,步游道路達10千米以上,爬坡角度45度應該考慮修建索道。
如金山嶺長城是京北長城沿線最壯美的一段,多年來金山嶺長城以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和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跡,成為避暑山莊之外冀北旅遊的最大熱點景區之一,吸引了大批中外遊客前來旅遊觀光和度假。然而,由於此處的不少景點位置險峻,使得許多身體欠佳和年邁殘疾的遊客難以到達理想的景點,無奈之下只能望長城興嘆。為了讓更多的遊客能從高空領略金山嶺長城的風采,有關部門投巨資興建金山嶺長城索道。這條吊倉式索道從長城腳下直達小金山嶺樓附近,長城沿線的風光盡收眼底,使遊客在有限的時間里,從容領略長城的風采。
(二)地質旅遊景區登山旅遊及安全裝備
1.登山運動概況
登山作為一項獨特的體育運動,憑其迷人的魅力風靡整個世界。現代登山運動始於歐洲,發展至今僅100多年的歷史。中國的登山運動起步較晚,新中國誕生之後,登山運動才有了發展的條件。1960年5月24日,三名中國登山隊員王富洲、貢布和屈銀華,從曾被英國登山隊稱為「死亡路線」——珠峰北坡,成功登上了珠穆朗瑪峰,創造了人類首次從北坡征服珠峰的歷史。
隨著我國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登山運動有了長足的進步,登山運動已不再是職業運動員的專利,民間登山活動正蓬勃興起,商業登山活動也應運而生。
2.登山運動安全裝備
我國比較著名的登山聖地有珠穆朗瑪峰、喬戈里峰、希夏邦馬峰、阿爾金山、唐古拉山、梅里雪山等,在登山過程中,登山者將迎接高山缺氧、雪崩、滾石、滑墜等艱難險阻的考驗。對於要進行這類高危險性的高山探險或競技登山的登山者來說,除了符合登山相關法規的要求外,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登山技術,還必須具備嚴格的裝備。登山裝備是登山運動中使用的器材、工具、服裝等的統稱。登山設備要適應登山運動的環境條件,在設計、選材、用料、製作上要盡量使其輕便、堅固、高效,並能一物多用,主要分為三大類:
(1)宿營裝備。包括帳篷、炊具、寢具和各種燃料等。
(2)技術裝備。包括登山繩、氧氣裝備、測量儀器、高度計、干濕度計、鋼錐、登山鐵鎖、升降器、掛梯、滑車、雪鏟等。
(3)個人裝備。包括登山服裝、登山鞋、高山靴、頭盔、電筒、手套、防護眼鏡等。其特點是輕便易攜,堅固耐用,便於拆卸,一物多用。
3.旅遊登山管理措施
大多數旅遊者更傾向於選擇挑戰性適中、安全性較高的休閑式旅遊登山,如我國聞名中外的「五嶽」和佛教四大名山等。旅遊登山是一種旅遊和登山運動相結合的活動,遊客不必提供嚴格的個人裝備,但地質旅遊景區管理者應該落實相關的基礎設施管理,給遊人提供一個良好、安全的登山環境。可以通過以下的措施進行管理:
(1)聘請專家規范群眾經常開展登山活動的線路上的山體名稱,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如路牌標識、友情提示牌等,維持登山休閑步道的規范和整潔,防止市民、遊客意外傷害事件的發生;
(2)對線路進行維護,在線路上比較危險不適宜開展登山活動的位置設置警示牌,在較為狹窄的地方進行拓寬,在較為陡峭的地方鋪設梯級石板;
(3)在線路上合適的位置建立登山休息站、廊道、廁所和垃圾堆放點等,便於遊客短時休息和途中方便。及時清理枯死樹木,避免登山人員被枯枝打砸傷。
(三)地質旅遊景區漂流設施的安全管理及裝備
1.漂流旅遊概況
漂流旅遊是指合法擁有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漂流定點證的企業,組織旅遊者在溪、江河、湖等水域所在的地質旅遊景區利用漂流工具進行的人工漂流旅遊活動。
漂流項目因給人以強烈的身心刺激而越來越受到旅遊者的歡迎。漂流活動在國際上已經廣泛開展,一些國家已達到普及程度。在國內,由於近年來群眾生存環境的改善、生活質量提高,漂流活動也開始轉變成為廣受歡迎的群眾性體育活動。據初步統計,全國目前共有漂流點63處,經營漂流的法人機構50多家(崔媛和金艷春,2007)。比較著名的有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響水河漂流、北京懷柔琉璃廟鄉龍潭自然風景區的龍潭河漂流、廣西壯族自治區融水苗族自治縣的貝江漂流、重慶市武隆縣江口鎮的芙蓉江漂流、湖南張家界茅岩河漂流、貴州八舟河漂流、福建太姥山竹筏漂流、內蒙古金山屯大森林探險漂游、浙江天目溪漂流、四川岷江漂流等。
2.漂流設施安全管理措施
作為一項特殊的旅遊項目,漂流旅遊危險性較高,國家旅遊局曾專門頒布《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此規定從漂流河段、漂流碼頭、漂流工具的安全保障,漂流旅遊經驗者的管理制度、人員管理與培訓等方面對漂流安全工作進行了全面的規定。按照規定,加強漂流安全管理尤為重要。應採取如下措施:
(1)加強政府的管理和基礎設施建設
管理是漂流旅遊開發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它包括交通、通訊、人員培訓等方面的經營管理。而在安全管理方面,政府的定期監督、檢查、科學管理以及完善的基礎設施是保障旅遊業發展的核心因素(陳炳燦等,2001)。在交通與通訊方面,需要當地與漂流企業進行基礎和配套設施建設,包括出入漂流景區的公路建設或改造,停車場建設,供電、程式控制和移動通訊設施建設。使旅遊者無論在往返漂流景區以及遊玩過程中,都能有方便、快捷、舒適的感覺。
對漂流旅遊而言,漂流過程中的基礎設施跟不上,就意味著旅遊者沒有人身安全和心靈的徹底放鬆。由於國內漂流點普遍存在經營混亂與管理滯後的問題,由此引發的漂流安全事故也不斷出現。例如位於貴州省黔西南的馬嶺河峽谷漂流旅遊,雖已開發近20年時間,但其在管理上至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1999年10月3日,馬嶺河峽谷國家自然風景區,纜車墜毀,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傷。又如2009年7月,一隻漂流船在重慶雲陽縣南三峽泥溪鄉一段水域內傾覆,船上數十名參與漂流探險的遊客失蹤,其中7人遇難。可見漂流旅遊設施的安全管理何等重要。
(2)對旅遊管理及服務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旅遊地管理及服務人員知識、業務、技能等綜合素質的優劣,直接代表該旅遊地的形象。它要求從業人員對漂流旅遊地地理、地貌、氣候、水文等自然科學知識的熟練掌握,同時還要求掌握本地經濟、文化、民俗、民風、宗教以及旅遊相關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知識。針對旅遊從業人員類別和存在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方式對其進行培訓教育,以提高他們對生態旅遊的認識,掌握旅遊管理、接待服務、漂流技術操作人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給漂流者提供高質量的旅遊體驗服務。
(四)地質旅遊景區滑雪旅遊及裝備
1.滑雪旅遊概況
冬日滑雪運動是年輕一族喜愛的活動之一,在歐美國家尤其流行。近年來,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和喜愛滑雪運動,滑雪旅遊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幾年間在我國東北地區、華北地區和西部部分省區陸續建成了近百處滑雪場,並且每年還將有多處新雪場啟動建設。我國比較著名的滑雪勝地有黑龍江亞布力滑雪場、吉林北大湖滑雪場、河北木蘭圍場滑雪場、北京南山滑雪場、內蒙古阿爾山滑雪場、雲南玉龍雪山滑雪場、成都西嶺雪山滑雪場等。
2.滑雪旅遊安全管理措施
滑雪場安全運行是一個系統工程。包括人員安全、設備安全和運行安全。其安全體系包括人員配備、設備配備、應急程序、安全工作流程及視覺識別系統和聲像系統。除了設施需要完備外,更多的是制度、程序和客人看不見的後台工作。
客人看不見的工作內容包括:檢查禁止初學者進入的標志是否存在並能容易識別;雪道巡邏人員是否工作到位和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安全防護網是否正常工作;監控設施能否提供事故責任判定畫面等。具體包括以下措施:
(1)遵照行業管理規范
滑雪場要安全運營,首先要按照行業管理規范來進行安全管理。按照《北京市滑雪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2005)的安全規則:滑雪道要平坦寬敞,寬度不小於20米;滑行路線可保留天然轉彎、斜坡和逆坡,但不得有連續起伏造成連續的騰空;滑雪道不準有急、小的彎道,陡峭和快速急轉彎處要設有安全防護裝置;通用性滑雪道的雪面要搗固、踏實、壓平,不得有裸露的土石和樹根,雪層厚度不應少於20厘米。雪層表面不得形成冰狀;滑行路線不得有可能撞上的障礙物;滑行終點應留有符合安全距離的緩沖區等。
對於維護滑雪及纜車安全的圖形符號的選擇,可參照ISO7001:1990《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標准。這些符號包括軌道纜車、大容量空中纜車、小容量空中纜車、單椅式空中纜車、雙椅式空中纜車、三椅式空中纜車、四椅式空中纜車、關上安全桿、打開安全桿、關上過頂安全桿、打開過頂安全桿、步行遊客必須下車、滑雪者必須下車、抬起滑雪撬前端、滑雪纜車、陡坡滑雪纜車、雙列縱隊排列、三列縱隊排列、四列縱隊排列。
(2)建立應急程序
滑雪場作為提供綜合服務項目的服務供應商,首先要保證的是客人的絕對安全。包括客人人身安全、財物安全和出現緊急事故後必須有完備的處理程序。正確的工作程序是保證設備安全的首要條件,設備出現狀況時應急措施也是要提前建立以防患於未然。
比如纜車運行中發生停車事故時,按照中國索道檢測中心的要求,各滑雪場平時演練的索道救護預案應當及時執行。在專業人員判定索道沒有倒車、倒塔的情況下由救護人員疏散客人就近下到地面,情況特殊的還需專業消防人員前來救助。發生這樣的事故,應急程序是必需的。平時的演練和事故發生時的正確應對,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的影響和損失。
(3)安裝適當的護網
很多滑雪場都會在雪道的兩側安裝護網,不但沒有減少事故,反而增加了事故發生率。原因在於,一些雪場安裝了護網後,認為有護網保護,就可以高速滑行。如果是在正面安裝護網,能起到很好的阻擋作用,但如果安全網的支柱是硬性物體,滑雪者撞到上面就會受到嚴重傷害,所以國內滑雪場應該禁止安裝金屬或木質護網支撐,並更加科學有效地增加各種防護措施。
(4)落實對遊客的看護
目前,滑雪事故率高的原因,是由於雪場缺乏對滑雪者的看護、滑雪者的技術問題以及滑雪場管理不善造成的。滑雪場應首先加強對遊客的「監護」,滑雪教練應對遊客負責,及時了解遊客情況,及時地給遊客進行技術上的指導,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
(5)加強監控和預測
滑雪場是一個人員分布比較密集的場所,很多遊客滑雪技術欠佳,很容易發生踩踏等事件。因此,許多國家頒布相關法律,滑雪場等場所均需安裝監控攝像頭,力爭覆蓋整個滑雪場,對每個遊客實行定位管理。一旦遇到突發事故,便可以最快速度進行救援。
此外,滑雪場應當及時預測天氣狀況,時刻進行風速測試,提供准確的天氣信息,及時提醒遊客。
3.滑雪安全設施和器材
常用的安全設施包括雪道的防護網、醫務室、用於救護的雪地摩托、雪地擔架等。滑雪器材包括滑雪鞋、滑雪板、雪杖、滑雪眼鏡、滑雪服、手套等。
(五)地質旅遊景區溯溪旅遊及安全裝備
1.溯溪旅遊概況
溯溪是由峽谷溪流的下游向上游,克服地形上的各處障礙,窮水之源而登山之巔的一項探險活動。從登山運動中獨立出的溯溪運動,以沿著溪谷逆流而上,途遇瀑布或巨石,需要視地形而進行技術性攀登。
溯溪旅遊在場地上依賴地質旅遊景區,在活動形式上接近於探險旅遊,在組織形式上接近於拓展旅遊,在獲得感受上接近於休閑體育旅遊。作為一種新興的戶外運動項目,溯溪原是歐洲阿爾卑斯的一種登山方式,現演變為相對獨立的戶外運動,20世紀60~70年代在日本盛行,70年代後傳入我國。
國內比較著名的溯溪景點有廣東江門虎穴谷、清遠黃龍峽、海南海口萬泉河峽谷、北京密雲拒馬河等。
2.溯溪旅遊安全裝備
作為一種全新的旅遊方式,除了少數戶外運動愛好者外,許多人還不知道「溯溪」的真正內涵,對其持觀望和懷疑的態度。由於環境的不確定性和突發事件,加上參與者自己的原因,溯溪旅遊具有很大的風險性。
從事溯溪活動一定要組隊結伴,切忌單獨進入溪谷中,以免受困無法脫身。溯溪旅遊對裝備的要求較高。溯溪旅遊團體裝備包括編織繩、錨樁、岩鎚、地圖、指北針、高度計等。除此之外還應具備溯溪專用的個人裝備,如:
(1)溯溪鞋:為溯溪者必要的裝備,不宜用無阻滑作用的鞋,要使用防水材料的溯溪鞋,既有阻滑效果又不易磨損,以兩指式抓地力較強為最佳,但手工編織的草鞋和帶防滑功能的運動涼鞋也可作防滑鞋;
(2)護腿:為防水材料製成,除了一定的防寒性外,又可免於雜草岩石碰傷、擦傷、割傷之慮及防止螞蟥等的叮咬,分為長統和短統兩種,長統除防護小腿外還可護膝;
(3)頭盔:可用輕便的攀岩頭盔或登山頭盔,國內的工程頭盔也可替代。頭盔能保護頭部免於溪攀滑墜及落石襲擊傷害;
(4)防水背包:以能夠攜帶溯溪設備和攀登用品為准,一般溯溪者多採用騎行包;
(5)防水內袋:溯溪旅遊者有時得在深潭峽谷泳渡,背包下水是常有的事,要使背包里的東西達到防水的效果,單用塑料袋綁起來是不夠的,因此背包里加裝一個防水內袋是必要的;
(6)防水鏡:可保護溯溪旅遊者眼睛;
(7)防水衣物:選擇以輕便、透氣性良好、易乾燥的尼龍面料為宜。
此外,溯溪旅遊者還必須具備上升器、下降器、安全帶、鐵鎖等技術裝備。
3.溯溪旅遊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是開展溯溪旅遊的核心問題。已開發溯溪旅遊的景區應主動構建起溯溪旅遊安全保障體系,並融入到當地的社會安全保障系統中。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加強專業人員培養
溯溪旅遊本身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旅遊企業可以與探險專業俱樂部合作,培養專門的溯溪旅遊技能人才。很多人都認為溯溪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領隊,優秀領隊目前極少,使得很多溯溪旅遊者對此項目持觀望態度。通過對組織者和領隊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使領隊和導游掌握戶外運動的組織技能、安全預防知識和溯溪技術,確保活動安全。
(2)對參與者進行足夠的專業培訓和技能教練
出發之前的提醒工作決定著之後的行程是否會順利,這個步驟是溯溪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對於初次參加者,要介紹裝備的使用方法,旅遊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對於有經驗的參與者,可以直接教授他們更高級、更刺激的溯溪技巧。導游和參與者都要接受足夠的培訓。
(3)完善資質認證以及行業標准和保險機制
借鑒國際經驗,制定一批保障戶外運動安全的法規和開展標准,有助於最大限度地保證遊客的安全。同時,成立行業協會,加強對溯溪旅遊企業的監管。此外,購買商業保險可以有效地降低經營中的風險。
⑦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⑧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