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出遊季節 »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廢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廢

發布時間: 2022-08-17 16:38:28

A. 蘇州市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加強對旅遊業的管理,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江蘇省旅遊行業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2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公司),旅遊涉外飯店,旅遊定點車船公司(隊)、商店、餐館、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和成片開發的景區、度假區,旅遊培訓、教育單位,旅遊協會,外地派駐蘇州市和蘇州市派駐外地的旅遊辦事機構、經營單位,以及其他主要從事旅遊業務的單位、機構,均須遵守本辦法。第3條 蘇州市旅遊管理局是本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全市范圍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縣級市(區)旅遊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並按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對轄區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第4條 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業管理中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工作。第5條 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和發布市場信息,組織培訓從業人員,協調同相關部門的關系,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和幫助旅遊企業提高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和經營效益。第6條 旅遊行業實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旅遊涉外飯店經營許可證制度和星級評定製度、定點管理制度、導游員證書制度、旅遊投訴制度、年檢制度、公告制度和行政處罰制度。
未取得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旅遊經營單位不得超越經核定的經營范圍。第7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採取必要的鼓勵、扶持政策,促進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第8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在審批本轄區旅遊發展規劃時,應當徵求上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批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加強宏觀調控;上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旅遊發展規劃的情況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9條 為保證旅遊業發展和管理需要,經批准徵收旅遊事業發展費、行業管理費。旅遊事業發展費專項用於整體宣傳和市場開發,扶持特色旅遊資源、產品的開發和重點旅遊設施建設,支持旅遊教育和培訓。行業管理費主要用於旅遊行業管理。第10條 旅遊經營單位按照自願原則,經批准可以成立旅遊行業協會。協會系非經營性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助手作用。第11條 一切旅遊項目建設和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消防、治安等有關保障安全的規定,確保旅遊設施和旅遊者的安全。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12條 蘇州市旅遊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業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旅遊政策、法規和行業標准、規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旅遊行業管理的措施;
2.制定和實施全市旅遊業發展的目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對全市的旅遊發展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和宏觀調控,並負責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開發、利用和旅遊行業的統計工作;
3.依據全市旅遊規劃,負責全市旅遊基本建設、利用外資項目和新開辦旅遊經營單位的初審,並按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或呈報;
4.組織和統一管理旅遊整體形象宣傳、重大促銷活動和出境促銷事務,組織和指導重要旅遊產品的開發;
5.會同物價部門管理旅遊價格;
6.管理和指導旅遊教育培訓、行業崗位資格考試和認證;
7.會同公安、安全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共同指導、督促、檢查旅遊安全工作;
8.指導旅遊行業協會的工作;
9.配合工商、公安、文化、園林、環衛等部門,加強對旅遊場所和窗口地區的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10.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旅遊者的投訴。第13條 旅遊行業管理中涉及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事項,實行會辦制度。第三章 旅遊基本建設項目和經營單位審批第14條 旅遊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對具有游覽價值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進行開發和建設,包括人造景觀、游樂場所及為旅遊者服務的配套設施。

B.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C. 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業的聲譽,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含旅遊公司,下同),涉外旅遊飯店(賓館)、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以及其它旅遊涉外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旅遊行業管理是指對旅遊宣傳招徠、組織接待和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游覽、購物、娛樂等綜合服務的統一管理、領導和檢查監督,其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編制發展旅遊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管理旅遊開發、建設項目;
(四)審批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質量標准、技術等級標准,對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管理旅遊宣傳、外聯推銷和核發旅遊簽證通知;
(六)管理旅遊行業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料考評和聘任,以及職業教育培訓;
(七)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旅遊價格、財務、外匯和旅遊統計;
(八)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旅遊商品開發、生產、銷售和旅遊交通運輸的發展;
(九)對旅遊行業協會、學會、聯誼會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省政府和國家旅遊局部署和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四條省旅遊局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省旅遊行業實行全行業管理。
州(地、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工商、物價、公安、稅務、勞動、審計、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搞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旅遊業應納入各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扶持旅遊業的發展。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加速旅遊業的發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必要的資金作為旅遊發展基金,充分發揮旅遊優勢,大力發展旅遊業。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各地旅遊飯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應徵求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建設規模嚴格執行審批程序。重點項目須經省旅遊局審核,報經省級綜合部門批准,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第七條全省旅遊經營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行業歸口關系,建立雙重計劃統計和考核管理制度,對一、二類旅行社、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遊飯店,省旅遊局要加強指導和考核。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開辦經營各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下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開辦經營第一類、第二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同意,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
申請開辦經營第三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批准,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上述旅行社須按各自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不得超范圍經營。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非法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
境外和省外的旅遊單位,在本省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經省旅遊局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我省經營旅遊業務。違反上述規定者,按有關法規處理。第九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旅遊涉外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制度。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的確定,由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推薦,所屬地、州、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非定點或雖已定點但經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而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的,不準經營旅遊涉外業務。第十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涉外旅遊飯店(賓館),實行星級評定製度。全省涉外旅遊飯店(賓館)的星級評定工作,由省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D.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E.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F. 國家旅遊局第一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第17號 2001年12月31日公布)

經2001年12月25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國家旅遊局第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予以公布(目錄見附件)。

## 附: 國家旅遊局第一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

一、保留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旅遊統計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0號國家旅遊局1998年5月15日2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2號國家旅遊局2000年10月26日3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
認定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3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11月22日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
保險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4號

國家旅遊局

2001年5月15日

5

關於印發《旅遊行業技
術能手評選、表彰辦法
》的通知旅人勞發〔1997〕33


國家旅遊局

1997年8月12日

6

關於頒發旅遊行業工人
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旅人勞發〔1996〕16
號國家旅遊局
、勞動部1996年3月29日

7

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

旅辦發〔1997〕153


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關總署1997年10月15日

8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在中
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
理暫行辦法旅辦發〔1998〕27號

國家旅遊局

1998年6月30日

9

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
實施細則

旅辦發〔1998〕05號

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關總署1998年6月3日

10

關於啟用新旅遊團隊簽
證邀請函格式的通知旅國際發〔2000〕
032號國家旅遊局

2000年1月25日

11

關於加強旅行社審批和
登記管理的通知旅管理發〔1997〕
077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1日

12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
辦法旅綜發〔1998〕009
號國家旅遊局

1998年4月7日

13

導游證管理辦法

旅管理發〔1999〕
136號國家旅遊局

1999年8月27日

14

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暫
行辦法旅管理發〔2000〕
046號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日

15

關於旅行社公司化改造
後名稱管理的通知旅管理發〔1994〕
303號國家旅遊局

1994年9月20日

16

關於印發施行《創建中
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
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
《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
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旅管理發〔2000〕
075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日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
游(涉外)飯店星級的
規定旅值字〔1988〕5號

國家旅遊局

1988年8月22日

18

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
批許可權的通知旅管理發〔1994〕
215號國家旅遊局

1994年5月4日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
外飯店星級評定檢察員
制度旅管理發〔1999〕
067號

國家旅遊局

1999年5月13日

20

內河旅遊船星級評定規
則(試行)旅管理發〔1995〕
279號國家旅遊局

1995年12月5日

21

關於組織長江涉外旅遊
船參加星級評定有關問
題的通知旅管理發〔1996〕
115號

國家旅遊局

1996年5月20日

22

關於對長江涉外旅遊船
進行星級評定的通知旅管理發(1996)
004號國家旅遊局

1996年1月2日

23

關於進一步加快飯店星
級評定工作的通知旅發〔2000〕023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1日

二、需要修改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號國家旅遊局1990年2月20日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
規定國家旅遊局令第2號

國家旅遊局

1995年1月1日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
規定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3號

國家旅遊局

1995年1月1日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
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7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7日

5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
理規定國家旅遊局令第8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5月8日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
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1995〕120
號國家旅遊局

1995年6月28日

7

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
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
取小費的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7年8月17日

8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旅發〔1999〕118號國家旅遊局1999年11月19日9

關於旅遊企業崗位培訓
的試行規定旅人教發〔1990〕
153號國家旅遊局

1990年11月25日

10

旅遊行業崗位培訓定點
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旅人教發〔1997〕
088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12月18日

11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實
施意見旅人教發〔1997〕
046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7月18號

12

關於頒發和管理《全國
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
證書》的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1年1月8日

13

關於國外旅行團組簽證
通知問題的規定旅外字〔1988〕第
180號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1988年11月18日

14

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
游展銷會的管理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90年8月30日

15

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
游展銷會的若干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9年5月26日

16

關於在國外設立旅遊經
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0年3月12日

17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
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
審批管理辦法旅國際發〔1994〕
089號

國家旅遊局

1994年5月5日

18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
制度試行辦法旅綜發〔1993〕
009號國家旅遊局

1993年4月15日

19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
程序試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3年4月15日

20

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
服務費的若干規定

旅管理字〔1989〕
059號

國家旅遊局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
、國家稅務
局1989年9月30

21

轉發國務院批准國家旅
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
《關於不與外商合營免
稅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
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
管理的請示》的通知旅辦值字〔1986〕
04號

國家旅遊局

1986年2月21日

22

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
辦法旅管理發〔1993〕
075號國家旅遊局

1993年7月29日

2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
試行標准旅辦發〔1997〕第
038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7日

24

關於加強「香港游」管
理工作的通知旅辦發〔1998〕
137號國家旅遊局

1998年8月10日

25

關於首批出國旅遊領隊
審核、培訓、頒證等工
作的緊急通知旅管理發〔1997〕
117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6月6日

26

關於旅遊商品類展銷活
動的管理暫行辦法旅綜發〔1997〕
013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2月18日

27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

國家旅遊局

1994年1月22日

三、廢止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

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
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
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管
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3年10月21日

2

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
企業審批及管理試行辦
法旅綜發〔1993〕
017號

國家旅遊局

1993年3月5日

3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
於支持旅遊商品定點生
產企業外匯額度周轉金
的通知旅資發〔1993〕3號

國家旅遊局
、財政部

1993年2月24日

4

旅遊基本建設管理暫行
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0年4月20日

5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
立常駐旅遊辦事處機構
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

1988年10月17日

6

關於與蘇方聯合開展第
三國和港澳地區旅遊團
(者)跨國旅遊業務的
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89年9月23日

7

關於指定港澳地區部分
旅行社組織外國旅遊團
申辦團隊簽證的規定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1993年3月17日

8

旅遊對外招徠管理的若
干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9年9月5日

9

關於試辦中國公民自費
赴韓國旅遊業務具體實
施辦法的通知旅辦發〔1998〕
122號

國家旅遊局

1998年6月24日

10

旅遊汽車、遊船管理辦


國家旅遊局

1983年12月28日

11

關於加強旅行團餐飲質
量管理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

1994年6月10日

12

關於匯率並軌後旅遊企
業報價結算問題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

1994年1月25日

13

關於國際旅遊價格管理
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
通知旅管理發〔1993〕
044號

國家旅遊局
、國家物價
局1993年4月26日

14旅遊對外銷售計價細則國家旅遊局1990年3月1日15

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用
結算的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88年6月15日

16

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
暫行規定

國家旅遊局
、國家物價
局1985年12月5日

17

關於加強對全國旅行社
審批、登記、年檢管理
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
、國家工商
管理局1991年7月11日

18

關於旅遊行業實行技師
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旅人勞發〔1988〕第
008號

國家旅遊局
、勞動人事
部1988年3月23日

19

關於旅遊行業評聘高級
技師的實施意見旅人勞字〔1989〕第
016號國家旅遊局
、勞動部1989年5月26日



G.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漂流旅遊的管理,保障漂流旅遊者的安全,促進漂流旅遊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漂流旅遊是指漂流經營企業組織旅遊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隻、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第三條漂流旅遊屬特種旅遊活動,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原則,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有關部門確定組織開展漂流旅遊活動的區域和時間,確定漂流旅遊工具的類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准,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准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第七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漂流水域情況,一旦發生影響漂流旅遊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停止漂流旅遊活動,並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客疏導和安全工作。第八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漂流旅遊的碼頭設施和接待設施以及漂流旅遊企業的漂流工具進行檢查。第九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核檢查漂流旅遊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漂流旅遊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第十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旅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員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遊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在漂流旅遊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碼頭、漂流工具上應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組織旅遊者乘坐漂流工具時,應要求旅遊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第十四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漂流工具安全可靠,嚴格遵守核定的載客量,嚴禁違章操作。第十五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疾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遊。第十六條開展漂流旅遊應在有關部門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域內進行,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志明顯。第十七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當地水運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由旅遊管理部門或經營企業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八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須向旅遊者宣講漂流旅遊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遊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後的應急辦法。第十九條由旅遊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進行漂流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事先將有關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旅遊者,並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第二十條投入經營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檢驗,持有載明乘客定額、載重量、適航內容的合格證書;
(二)按有關規定選配操作人員;
(三)救生設備齊全。第二十一條已領取旅遊部門發放認可證的經營企業,其漂流工具的買賣、轉讓、租賃、抵押、報廢等須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凡在漂流過程中發生旅遊者傷亡事故或危及旅遊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為漂流旅遊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意外事故處理預案。第二十四條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助,並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將情況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傷員的救治和其他善後工作。

H. 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的管理,促進旅遊標准化建設,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標准化工作是旅遊行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遊業整體效能,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遊標准化工作是國家標准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在業務上受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旅遊標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在旅遊全行業范圍內組織制定有關旅遊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貫徹實施標准,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遊企業開展標准化工作;推動旅遊行業標准化各項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提高旅遊行業的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旅遊標准化工作是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管理,並納入行業管理范圍。
第五條積極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特別是國際標准化組織、世界旅遊組織及旅遊發達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准,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化活動,參加有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維護國家和旅遊行業的利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旅遊標准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可設立旅遊標准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業貫徹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復審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負責組織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組織管理旅遊行業內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工作;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遊局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相關標准,並對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標准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遊標准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工作;
(九)組織、參加全國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准化會議和活動;
(十一)組織旅遊標准化成果的申報工作和旅遊標准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國家旅遊局各業務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管理本業務范圍內的標准項目的有關工作,其有關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旅遊標委會的委託和標准項目計劃,組織制定、修訂有關標准;
(二)根據標准項目的實施計劃,組織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並監督檢查。
第九條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標准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准解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旅遊標准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遊標准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的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遊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復審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旅遊業標准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遊標準的審查工作,對標准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強制性標准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四)負責旅遊標准化工作成果的分析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五)組織開展旅遊標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遊標准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准化有關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標准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准化法律、法規和旅遊標准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遊標准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遊局下達的標准項目的制定、修訂任務;
(四)根據標准實施計劃,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五)指導本地區企業標准化工作,受理本地區企業標準的備案;
(六)承辦國家旅遊局交辦的其他標准化工作。
第十一條旅遊企業標准化管理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准化工作,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旅遊行業有關標准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實施有關的旅遊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三)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准;
(四)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開展標准化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准成果和標准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查和發布
第十二條旅遊業制定、修訂的標准分為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標准,不設地方標准。
第十三條旅遊標準的制定、修訂依據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保障旅遊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保護環境、達到可持續發展;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於促進對外合作與國際交往;
(四)行業標准、企業標准不得與國家標准相抵觸,企業標准不得與行業標准相抵觸,各相關標准之間應統一、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採用國家標准和國外先進標准,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准;
(六)符合國家和旅遊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旅遊行業標准管理范圍,對需要在全國或旅遊行業范圍內統一規范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一)旅遊業基礎、信息、通用標准;
(二)旅遊標志、術語標准;
(三)旅遊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准;
(四)旅遊服務質量標准;
(五)旅遊規劃和資源普查標准;
(六)旅遊專門產品和質量標准;
(七)旅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准;
(八)旅遊業標准規劃體系所規定的其他標准。
第十五條鼓勵旅遊企業在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對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准。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的技術基礎,貫穿於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准由企業批准、編號和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旅遊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准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准,其中包括:
(一)保障旅遊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准;
(二)旅遊規劃建設標准;
(三)公共場所衛生、旅遊餐飲衛生、環境保護標准;
(四)重要的旅遊通用術語、符號、代號、標志和文本格式標准。
其他旅遊業標准均為推薦性標准。
第十七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准化工作導則》國家標准(GB/T 1)和《旅遊標准化工作導則》行業標准,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八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經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國家標准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立項,行業標准計劃項目報國家旅遊局批准立項,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第十九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下達後,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確定標准起草單位,並負責督促標准起草單位按照計劃按時完成;重大標准制修訂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監督完成。
第二十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審查,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審批、發布按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准管理辦法》和《行業標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標准實施後要適時復審,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委託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落實。標準的確認、更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批、發布。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准一經批准發布,各旅遊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凡在旅遊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都必須符合標准要求。不符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行的建議性和政策性標准,鼓勵各方積極採用。推薦性標准被國家旅遊局規定強制執行,或被作為合同依據時,則推薦性標准在其有效范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准,無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應制定企業標准。開發新產品和服務必須充分考慮標准化的要求,不準向社會提供不符合標准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在貫徹標准過程中所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對標准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准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旅遊局標准化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由國家旅遊局批准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旅遊局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須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各級旅遊標准化管理機構按照分工管理職責,對標準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託,協助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標准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標准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國家旅遊局設立標准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國家旅遊局財務主管部門和標准化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於下列方面:
(一)對旅遊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標准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三)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四)開展標准化調研、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按國家標准經費管理規定,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補足或與標准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從國家旅遊局標准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准計劃建議提出部門自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經費,由企業自行解決,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省級以下旅遊標准化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由本單位有關行政費、事業費列支。
第三十四條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全國旅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開支,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准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旅遊業各類標准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准,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企業要對在標准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准化工作並作出成就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企業因違反標准或無標准運作造成不良後果以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標准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者,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福建省旅遊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促進和發展本省旅遊產業,規范市場行為,保護旅遊者和旅遊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有條件的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三條鼓勵符合本辦法的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本省從事旅遊業經營活動。第四條福建省旅遊局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旅遊市場實行行業管理。
根據旅遊事業需要而設置的地、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轄區內旅遊市場行業管理。第五條工商、公安、建設、物價、衛生、計劃、外經貿、交通、文化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管理旅遊市場。第六條旅遊業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自覺遵守旅遊行業規章和標准,遵循賓客至上、優質服務的社會主義職業道德規范。
旅遊業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旅遊安全管理的規定,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第七條旅遊企業應根據旅遊行業的特點,對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和考核。第八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業經營者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分為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等。第九條旅遊者應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接待設施。第十條旅遊者和旅遊業經營者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第十一條旅遊企業可通過旅遊行業協會、聯誼會等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協調旅遊價格。第二章旅遊區第十二條旅遊區建設應納入全省旅遊中長期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並與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及經濟發展總體用地計劃、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相協調。第十三條除風景名勝區等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新建旅遊區必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第十四條旅遊區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旅遊區的性質和功能劃分;
(二)旅遊區范圍及其外圍保護地帶;
(三)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或人造景觀建設項目,及環境資源保護措施;
(四)旅遊區接待容量與安全、消防防護設施;
(五)旅遊區交通、通訊及相應配套設施;
(六)旅遊區休憩場所、衛生公廁及其他服務設施;
(七)其他需要規劃的事項。
旅遊區規劃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會審。第十五條旅遊區依旅遊價值、環境質量、交通條件、設施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分成一、二、三級,並分別列入國際、國內、省內旅遊線路進行宣傳促銷。
旅遊區分級標准與評定辦法由省旅遊局另行制定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第三章旅行社第十六條旅行社的業務范圍、開辦條件、注冊資本及審批許可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應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在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經核准並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旅行社應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置於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第十八條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確定的范圍經營旅行社業務。
旅行社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九條旅行社應按國家旅遊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保證金。第二十條旅行社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須經省旅遊局同意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旅行社申請代理出境旅遊業務,須經市(地)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旅遊局審批。
旅行社申請設立出境旅遊業務代辦點,須經設立地市(地)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一條旅行社應按照旅行合同或與旅遊者的約定提供服務,自覺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省旅遊局制定標准格式旅行合同,供旅行社和旅遊者簽訂合同時參考。第二十二條組團旅行社應為境外旅遊者和上崗導游員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第二十三條旅行社組織、引導境外旅遊者住宿、就餐、購物,應安排在旅遊涉外定點單位。
旅行社可以依法與旅遊涉外定點購物商店訂立合同,收取傭金,但雙方均應如實入帳。

熱點內容
寶駿撞天價豪車 發布:2024-11-28 23:47:04 瀏覽:397
野馬房車俱樂部 發布:2024-11-28 23:30:30 瀏覽:174
皮卡低級證 發布:2024-11-28 22:24:14 瀏覽:570
合肥公跑賽摩托車價格圖片 發布:2024-11-28 22:13:01 瀏覽:161
大偵探皮卡丘裡面的警察局長 發布:2024-11-28 22:10:08 瀏覽:676
沈陽內飾改裝最好的店 發布:2024-11-28 21:46:18 瀏覽:647
18年款野馬美規內飾 發布:2024-11-28 21:41:01 瀏覽:588
河北邢台豪車圖片 發布:2024-11-28 21:39:48 瀏覽:785
足酷mini折疊車價格 發布:2024-11-28 21:29:19 瀏覽:106
福州皮卡出售信息 發布:2024-11-28 21:15:15 瀏覽: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