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通則
❶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❷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❸ 旅遊安全須知都有哪些
現在經濟條件好了,交通也那麼方便,一放假大家就蜂湧而出裝好行囊准備去旅遊呢,但是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哦!
1、在旅遊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發現食品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意外發生。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食。
4、為防止在旅遊中水土不服,遊客應自備一些常用葯物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飲酒,並對遊客因飲酒發生的意外不承擔責任。喜歡飲酒的遊客在旅途中應嚴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本人平時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以及造成自身損害的一切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四、瀏覽觀景安全事項
1、聽取導游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迅速安全通過;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在僥幸心理。
3、遊客登山或參與各類驚險刺激項目時,根據應自身身體狀況進行,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避免參與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在水上瀏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
5、乘坐纜車或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6、瀏覽期間遊客應三兩成群,不要獨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的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自由活動期間遊客不要走的太遠。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7、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遊客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五、購物娛樂安全事項
1、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無意購買時,不要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2、要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不要急於付款購物。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遊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4、在景點內娛樂時,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參與適應的項目;在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不要參與涉嫌違法的娛樂活動。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1、注意聽從導游的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自己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及顏色;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2、在旅遊活動中,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
3、遊客應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並注意保存好。
風景雖美,但是也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財物,把東西合理的放置好,前外不要拿出一樣掉了另一樣,翻得亂七八糟最後什麼都找不到!
❹ 陝西省旅遊和來訪外賓行李安全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來陝旅遊、應邀來訪外賓所帶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內擔負運送、接待來陝旅遊、訪問的外國人(以下簡稱「外賓」)的各民航站、旅行社、賓館、飯店、招待所,以及承擔外賓接待任務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第三條凡接待外賓的賓館、飯店、招待所(以下統稱「賓館」),均應遵守國務院批准由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廳發布的《陝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四條各賓館、旅行社等接待單位應指定陪同人員或行李押運、保管人員,負責外賓委託代運、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按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安全管理承包責任制。第五條各賓館應設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專櫃,對外賓寄存的行李財物實行統一保管,並應建立驗證、登記、領取和交接班制度,嚴防錯領、冒領、丟失、損壞、被盜等現象發生,嚴防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等禁止攜帶的危險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在接受旅遊、來訪團體委託運輸、保管的行李時,必須建立嚴格的交接驗收制度。雙方經辦人員須當面清點行李件數,核對行李牌號碼,檢驗加鎖加封是否完好,並由經辦人員在交接單上簽字。如有封條破裂、行李破損等異常現象,必須在交接單上註明,並在該件行李上拴掛「免除責任」牌。旅遊、來訪團體在提取行李時,如發現有差錯、丟失、破損等事故,應立即向代運、代管單位提出,雙方共同查明情況、分清責任,並填寫記錄,作為應否索賠的依據。第六條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從事旅遊、來訪團體行李的交接、托運、裝卸、保管工作的行李員、裝卸工、司機,必須忠實可靠。任用前須經認真的品行審查,任用後要經常對其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實行嚴格的管理和考核。如發現有不軌行為,應立即調離。
行李員、裝卸工要愛惜外賓的行李,在交接、托運、裝卸、保管過程中,要做到文明裝卸,穩移輕放,妥善保管,嚴禁胡摔亂扔,野蠻裝卸。第七條旅遊團體離開賓館時,應由接待單位的陪同人員向外賓告知有關不得在行李內夾帶現金、機密文件和貴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須加鎖加封等規定,並督促外賓照章辦理。對不加鎖加封的行李,行李員可拒絕接受,民航可拒絕托運。因不加鎖加封所造成的行李物品損失,應由接待單位和陪同人員承擔責任。第八條應邀來訪團體外賓離開賓館時,由接待單位的陪同人員負責督促外賓對所託運的行李加鎖,按民航規定的時間提前送達機場,向民航運輸部門辦理托運交接手續,清點件數,雙方簽字。對未加鎖行李,民航運輸部門拒絕托運。行李破損,件數差錯,應作記錄。破損的行李,由民航運輸部門拴掛「免除責任」牌。第九條旅行社接送旅遊團體的行李,必須派出專車,由兩名行李員押運,車輛要有安全設施,不得搭載非押運人員,不得繞道行駛,不得途中逗留,嚴防行李物品失控。第十條民航機場應設立團體行李存放區、裝卸區,建立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嚴格管理。第十一條民航站、旅行社、賓館的負責人和保衛部門,要經常檢查本單位接待的旅遊、來訪外賓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十二條公安、保衛部門要監督民航站、旅行社、賓館做好旅遊、來訪外賓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進。對逾期不改者,公安機關可簽發《不安全警告書》,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第十三條對在旅遊、來訪外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一)全年實現旅遊、來訪外賓行李托運、裝卸、保管工作無差錯、損失、丟失等事故,無被盜案件的單位;
(二)預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發生,有顯著功績的集體和個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獲行李被盜案件的有功人員;
(四)檢舉揭發盜竊行李犯罪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改進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人或當事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或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重視旅遊、來訪外賓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職守,造成不安全事故或發生刑事案件的責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續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李被翻竊、丟失的單位和個人;
(三)知情不報,包庇犯罪,故意隱瞞事故真相者;
(四)漠視公安機關簽發的《不安全警告書》,拒絕執行整改要求,逾期不執行整改措施,嚴重危及旅遊、來訪外賓行李安全者。
罰款全部上交財政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❺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❻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旅遊安全管理通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❼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安全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擬訂本市旅遊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落實有關旅遊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規定的行為;對相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及時報告,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安全工作。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向旅遊、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並定期檢測。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消除。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導游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控制。
旅遊區(點)達到或者接近遊客流量控制標准時,旅遊區(點)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疏導,並採取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和旅遊服務質量的檢查、監督。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有效執法檢查證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執法。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旅遊經營活動。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遊、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北京市旅行社質量監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遊者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投訴。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國家規定的執業證書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或者領隊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2010年12月23日刪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並予以公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業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❽ 旅遊安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