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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遊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7-29 18:31:08

❶ 今年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2015年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考試通過了,2017年還要考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嗎

2015年考的時候就安全管理 沒通過,其他三門都過了,今年最後那門叫安全生產專業實務,還要重新考嗎?

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2、由於2016年未舉行安全工程師考試,2015年考試成績仍然有效,將會和2017年進行周期計算。2017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為10月28、29日,報名時間大部分省份都是7月底8月初,現在正是報名的時候,千萬不要錯過!

❷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❸ 陸地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其分析(一例即可,要典型一點的)

高勇行家|律師
武漢交通事故賠償案例 九級傷殘賠償十三萬

2014年4月30日,揭某駕駛登記在其名下的鄂AH3R58號寶馬牌白色小轎車沿東風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駛至東風大道外國語學校門前路段右轉進入外國語學校時,遇張某駕駛無號牌邦德牌二輪電動車,由於揭某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小轎車在進校門時左側中部與電動車前部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搶救,共花去醫療費112797.68元,護理費10180元,其中揭某墊付醫葯費及護理費112645元。武漢市經濟開發區交通大隊認定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揭某墊付積極賠償,但其認為自己已經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其只願意墊付醫葯費。傷者張某家庭貧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資過活。

為了出院後生活能夠得到些許保障,張某委託我們高勇律師團為其代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014年7月10號,張某與我所高勇律師正式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師為其代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隨後,高勇律師所緊鑼密鼓的為張某安排了鄂鑒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鑒法醫司法鑒定所做出鄂明醫鑒字[2014]第14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某構成九級傷殘;建議給予後期治療費人民幣15000元左右;誤工時間為傷後200天,護理時間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一直主張揭某有肇事後逃逸情形,商業險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超出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揭某承擔。保險公司還主張張某向護理單位補開的發票無效,這完全是於法無據,在我方律師的積極爭取和據理力爭下,護理費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師與保險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組織下進行了多次調解,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保險公司一直試圖縮小自己的賠償范圍,降低自己的賠償責任,我方律師一直有理有據的堅持我們的賠償主張,堅決不後退一步。在我方律師的努力爭取下最終我方獲得了勝訴 ,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公司的范圍內向張某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共計131209元,返還揭某墊付的費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發生後,無論是傷者還是司機,千萬不能因為嫌麻煩或者止步於保險公司所謂的各種規定而委曲求全,放棄自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要記住,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傷害,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是對傷者所受損失的填補,是每一個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都應得的。如果保險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機不積極理賠,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有時候,重要的不是賠償金額的多少,而是一口氣,一個「理」字!

❹ 觸電事故案例分析及防範措施分別是

觸電事故案例分析及防範措施如下:

一、事故概況:

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設實業發展中心承包的某學林苑4#房工地上,水電班班長朱某、副班長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為一組到4#房東單元4~5層開鑿電線管牆槽工作。下午1時上班後,朱、郭二人分別隨身攜帶手提切割機、榔頭、鑿頭、開關箱等作業工具繼續作業。

朱某去了4層,郭某去了5層。當郭某在東單元西套衛生間牆槽時,由於操作不慎,切割機切破電線,使郭某觸電。下午14時20分左右,木工陳某路過東單元西套衛生間,發現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發生後,項目部立即叫來工人宣某、曲某將郭某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時,使用手提切割機操作不當,以致割破電線造成觸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項目部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嚴格,缺乏強有力的監督;

(2)工地安全對施工班組安全操作交底不細,現場安全生產檢查監督不力;

(3)職工缺乏相互保護和自我保護意識。

3、主要原因

施工現場用電設備、設施缺乏定期維護、保養,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失靈,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

1、企業召開安全現場會,對事故情況在全企業范圍內進行通報,並傳達到每個職工,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深刻檢查,提高員工自我保護和相互保護的安全防範意識,杜絕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2、立即組織安全部門、施工部門、技術部門以及現場維修電工等對施工現場全面的安全檢查,不留死角。對查出的機械設備、電器裝置等各種事故隱患馬上定人、定時、定措施落實整改不留隱患。

3、進一步堅決落實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對職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並加強安全動態管理,加強危險作業和過程的監控,進一步規范、完善施工現場安全設施。

❺ 旅行社保賠投保賠付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7日,煙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國旅聯合組織的12人旅遊團,在結束蓬萊閣的游覽後,乘坐煙台某旅行社租用的煙台開發區某大酒店中型客車沿206國道由西向東返煙台。18時14分,當該車行至煙汕路34km+258m,蓬萊市大季家方里村路口時,被由東向西駛來的、蓬萊某旅行社地接天津一33人旅遊團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龍大客車迎面撞擊。之後,金龍大客車駛入路左,將在路南邊候車的兩名陝西人撞至路南溝內,後撞樹停車。中型客車被撞後,又與路南外側停車侯客的一微型麵包計程車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車的北京六名遊客死亡、一名重傷、其他四名遊客及兩名路邊候車的乘客受傷,三車損壞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煙台市旅遊緊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後,即按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做了報告,並派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善後處理。煙台市、蓬萊市的分管市長,安監、公安、旅遊等部門領導及醫療救護等各方有關人員均在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組織搶險、實施救護。
經蓬萊和煙台兩級交通警察部門對現場的調查、勘驗,認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龍大客車司機駕車駛入路左措施不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造成事故,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當晚即對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龍大客車司機刑事拘留;後,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並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對肇事司機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
為作好處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應山東省、煙台市旅遊質監所的邀約,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總經理和兩大保險公司(人保、太保)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及山東省人保公司均派員趕赴蓬萊,就此事的賠償事宜進行商討。
各保險公司均認為,此次事故是一次交通意外,應按車輛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而不應列入旅行社責任范疇,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責任險進行賠付。
旅遊部門認為,車輛保險和旅行社責任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理賠事項不能相互取代。此次事故應按旅行社責任險進行賠付的理由是:
(一)此次事故雖是一次交通意外,但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事故是發生在旅行社與遊客簽訂了旅遊合同、並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因此旅行社應承擔責任。
(二)按保險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旅行社就旅遊安全情況事先未對旅遊者予以充分提醒、勸戒、警告,既無法預見也未提示遊客旅途中會發生交通意外;並要求遊客對有可能發生的旅遊意外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因此,旅行社有疏忽或過失。
(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準的具體賠償項目明文規定,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如跌倒、墜崖、車禍、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屬於旅行社責任險賠付范疇。
經過多次激烈的探討協商,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雖在某些方面達成共識,但人保和太保兩大保險公司在怎麼賠付、由誰先賠付、賠付比例等問題上仍存有認識上的差異。
經山東省人保公司向中國人保總公司請示,人保總公司對此案的理賠作了明確的答復:此案以旅行社責任保險予以賠付。賠付的方式和比例是:由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按投保額向受害人先行賠付;賠付後,由組團社向其承保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由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持權益轉讓書向地接社承保保險公司,按組團社和地接社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協商進行理賠追訴。如賠付比例協商不成,由總公司協調。
至此,人民保險公司對此案的理賠工作得以進行,太平洋保險公司則表示按人民保險公司的有關旅行社責任險理賠原則,對此案進行通融賠付。經北京市旅遊質監所的協調,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按旅行社的投保額對此次事故的每位死者給予了15萬元人民幣的賠付,傷者也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賠付。組團社、地接社承保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比例追訴工作也順利進行。
本案投保了旅遊意外保險的受害人也按有關保險規定,在人壽保險公司得到了賠付。
經過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之間近一年的協調,此案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付工作最終得以圓滿的解決。

❻ 本人跪求事故安全分析學習材料

事故案例分析題
1、「7•8」液氨泄漏事故
2002年7月8日2時09分,聊城市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發生液氨泄漏事故。這起事故共泄漏液氨約20.1噸,造成死亡13人,重度中毒24人,直接經濟損失約72.62萬元。
一、事故經過
2002年7月8日凌晨0點20分,一輛個體液氨罐車,在莘縣化肥有限責任公司液氨庫區灌裝場地進行液氨灌裝,到凌晨2點左右灌裝基本結束時,液氨連接導管突然破裂,大量液氨泄漏。駕駛員吩咐押運員立即關閉灌裝區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自己迅速趕到罐車尾部,對罐車的緊急切斷裝置採取關閉措施,一邊與廠值班人員聯系並電話報警。
2時09分,接到報警後,公安、消防等部門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先後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搶險和群眾疏散。同時,企業值班領導組織職工對生產系統緊急停車。
4時40分,消防官兵將液氨罐車2個制動閥門和1個灌裝截止閥關閉。搶險搜救工作一直持續到6點30分。參與搶險搜救的幹部、群眾和公安、消防幹警500多名,車輛32部,共解救、疏散群眾2000餘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省政府調查組調查初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初步查明,液相連接導管供貨單位是河北省無生產許可證的一家鎮辦企業。經公安部門偵察鑒定,液相連接導管破裂排除了人為破壞因素。從發生事故前的記錄看,液相連接導管的工作壓力、溫度及使用期限均未超出規定范圍,是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發生的破裂,這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液氨罐車上的緊急切斷裝置失靈是液氨泄漏擴大的主要原因。事故發生後,氨庫西側約64米處的緊急切斷閥很快被關閉,防止了液氨儲槽中液氨的繼續泄漏。雖然駕駛員對罐車上的緊急切斷閥採取了緊急切斷措施,但由於該裝置失靈,致使罐車上液氨倒流泄漏,導致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三)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根據《小型氨肥廠衛生防護標准》(GB11666-89)和當地氣象條件,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為1000米,而實際最近距離不足25米,遠遠低於規范要求。因此,液氨罐區與周圍居民區防護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是導致事故傷亡擴大的重要原因。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不落實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1、企業在采購液相連接導管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把關不嚴,致使所購產品為無證廠家生產的產品,給安全生產造成嚴重隱患。
2、企業制定的《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要求,「液氨車輛來廠後,由當班調度負責檢查《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危險品運輸許可證》、《駕駛證》、《押運證》等有關證件是否齊全、合格,不合格者拒絕充裝。」而該液氨罐車僅有《駕駛證》、《押運證》、《操作證》、《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未辦理《危險品運輸許可證》,手續不全;規定還要求,「來廠車輛必須保證安全閥、液位計、壓力表、緊急切斷閥、進出口閥、手動放空閥、排污閥的完備、好用,由調度帶領氨庫操作工進行檢查。符合規定由調度填寫充裝安全許可證並簽字,否則不許充裝。」而企業提供不出該車的充裝安全許可證。以上看出,企業雖然有《規定》,但未嚴格執行,安全制度不落實,這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
3、有關部門在項目審批和城建規劃上把關不嚴、監督不力;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時督促企業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致使轄區行業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五、事故教訓及防範措施
莘縣液氨泄漏特大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府辦公廳7月9日發出《關於聊城市莘縣化肥有限公司「7.8」特大液氨泄漏事故的通報》,這次會議又專門安排對事故進行剖析。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汲取事故的教訓:
(一)高度重視氣體充裝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無論是壓縮氣體還是液化氣體,都是危險化學品,氣體充裝單位都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前幾年,我省也發生過液氨鋼瓶、液氯鋼瓶爆炸事故,發生過溶解乙炔泄漏爆炸事故,發生過液氯嚴重泄漏的社會性災害事故。近兩年,液氨泄漏事故連續發生,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各氣體充裝企業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標准,認真落實省化工辦魯化管[2002]1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工作要求。
(二)氣體充裝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規、標准、制度。
1、所有氣瓶充裝單位必須持有《氣瓶充裝注冊登記證》,無證不得進行氣瓶充裝作業。
2、液氨槽車充裝必須做到:
①制定科學、合理的《液氨充裝安全管理規定》,並嚴格執行。
②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證件齊全,安全設施完好。③輸氨橡膠軟管必須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合格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准(GB/T16591-1996),充裝前檢查軟管是否完好。
④充裝人員、押運員經過專業培訓並持證上崗,充裝時必須堅守崗位。
⑤充裝崗位配備防毒面具及防毒呼吸器。
⑥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允許的最大充裝量。
⑦充裝過程中確保槽車穩定。
⑧制定《重大液氨泄漏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演練。
(三)目前,有相當一部分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起因很復雜,但隱患明顯,危害性極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建設條件及與周邊場所的防護距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出了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上述問題帶有普遍性,建議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按照《條例》規定必須立即排查,制定整改意見。
(四)提高認識,強化措施,加強事故隱患整治。7.8莘縣液氨泄漏事故,說明了企業隱患查找不徹底,措施不完善,而且落實不好。化工企業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高壓等特點,任何小隱患不及時整治,都可能釀成大事故,這已經有許多血的教訓,因此,化工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問題必須引起各級政府和企業的高度重視。我們一定要認真落實江總書記「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重要指示,認真汲取「7、8」液氨泄漏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基層和基礎工作,強化事故隱患整治,確保安全生產。
220、(案例一)重慶天原化工廠發生氯氣泄漏事故
一、事故經過:
重慶市江北區貓兒石天原化工總廠一車間4月16日凌晨零時35分左右,突然發出幾聲巨響。由於冷凝管破裂,鹽水流入裝有13噸液體氯氣的氣罐內,使其產生化學反應,從而發生爆炸,並導致氯氣泄漏。消防官兵迅速趕到現場組織排危搶險。江北區各部門全部出動搶險。4月16日下午5時57分,泄漏的氯氣再次發生爆炸,黃綠色的氯氣沖天而起,使方圓數平方公里內陸續返回的數萬名市民的生命安全再次受到威脅。重慶消防、武警、公安、醫療等部門緊急行動疏散群眾。截至17日凌晨1時30分記者發稿時止,已有15萬群眾被緊急疏散,9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失蹤,他們分別是:胡言祿(重慶天晶化工有限公司天原化工總廠子公司總經理)、冉正碧(天原化工總廠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葉忠惠(天原化工總廠副廠長)、任開強(天原化工總廠氯氫分廠廠長)、張先銀(天原化工總廠安全環保處處長)、康澤潤(天原化工總廠氯氫分廠工段長)、李萬明(天原化工總廠氯氫分廠工段長)、古維子(天原化工總廠工人)、陳邵明(天原化工總廠安全環保處幹部),3人受傷。
二、事故原因:
在現場負責技術方案的專家組組長繆光奎及其他成員初步判斷:發生在重慶主城區的天原化工總廠氯氣泄漏事件的原因是氯罐及相關設備陳舊,工作人員違規操作。
繆光奎說,按照原來的事故處理方案,是讓氯氣在自然壓力下通過鐵管排放。但專家組初步判斷,當專家組成員離開現場回指揮部研討方案時,重慶天原化工總廠違章指揮,讓工人用機器從氯罐向外抽氯氣,以加快排放速度,結果導致罐內溫度升高,引發爆炸。目前8個氯罐中的4、5、6號罐已全部爆炸,1、2、3號罐是空罐,未發生爆炸。7、8號罐已發生移位。此外,三個冷卻塔未發生爆炸。具體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三、緊急措施:
天原化工總廠氯氣泄漏發生後,消防部門用消防用水與鹼液在外圍50米處形成兩道水幕進行稀釋空氣,稀釋後的水進入了天原化工總廠的下水道,進行全面的消毒。
據悉,事發後,重慶市環保局主管空氣監測的王力軍副局長火速趕到現場,環境監測中心的兩台污染監測車立即對污染源周邊的多個地點進行空氣監測。經過環境專家長達3個多小時的監測,至4月16日15時30分許,監測儀器顯示:距氯氣中心源100米外的所有監測點的氯氣濃度已降低到安全標准(1毫克/立方米)以內。這表明,氯氣沒有繼續向外擴散。
(案例二)中石油川東油田井噴事故
一、事故經過
12月23日22時15分,重慶開縣高橋鎮小陽村黃泥埡口附近,正在施工的中國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川東北氣礦羅家16H礦井發生井噴事故。混有劇毒硫化氫毒氣的天然氣頓時沖天而起,沖高30米左右,並迅速向高橋鎮、正壩鎮、麻柳鎮等附近鄉鎮蔓延。截至28日18時40分,事故已造成243人死亡、數百人不同程度受傷。事故發生後,重慶市委、市政府,開縣各部門展開了緊急搶救,10萬群眾被連夜緊急疏散。
二、事故原因
經過專家組的分析論證,排除了不可抗力和人為破壞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認定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23」井噴特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現已查明原因:
1、有關人員對羅家16H井的特高出氣量估計不足;
2、高含硫高產天然氣水**的鑽井工藝不成熟;
3、在起鑽前,鑽井液循環時間嚴重不夠;
4、在起鑽過程中,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未能及時發現溢流徵兆,這些都是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
5、有關人員違章卸掉鑽柱上的回壓閥,是導致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6、沒有及時採取放噴管線點火措施,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擴散,周圍群眾疏散不及時,導致大量人員中毒傷亡。
三、事故處理
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經檢察機關批准,重慶警方已於一月十日將「一二•二三」特大井噴事故三責任人王建東(四川石油管理局鑽采工藝研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宋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技術員。)、向一明(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十二隊副司鑽)實施逮捕。而此前包括上述三人在內的五名事故責任人被警方採取過監視居住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根據國資委的最新任免決定,中石油原副總吳耀文於1月6日被免職,同時國資委還任命周吉平、段文德、王宜林等三人出任中國石油副總經理。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馬富才在川東鑽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發生後,多次表示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提出引咎辭職。中共中央已批准馬富才辭去中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職務。國務院任命陳耕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總經理。

(案例三)黑龍江省雞西市煤業公司百興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2月23日06時10分,黑龍江省雞西市梨樹區雞西煤業公司百興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發現8人死亡,還有29人下落不明。
這是今年以來煤礦發生的第一起特別重大事故,對此國家局領導高度重視,趙鐵錘副局長、王德學副局長立即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並對事故搶救和處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王德學副局長會同監察部、全國總工會有關領導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全國「兩會」召開期間煤礦安全生產穩定,遵照國家局領導的指示,對下一步煤礦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緊急通知》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充分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堅決克服鬆懈、麻痹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加大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和監察力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兩會」期間煤礦安全生產的穩定。
二、立即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和安全評估為C、D兩類的礦井的要重點進行檢查。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瓦斯管理不到位,沒有採取「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礦井,要責令停產整頓;凡評估為C類的礦井要責令限期整改,評估為D類礦井要立即停產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目前煤礦企業已經全面恢復生產,在當前煤炭市場產銷兩旺的情況下,要監督各類煤炭企業嚴格落實煤礦瓦斯管理「十二字」方針,嚴防煤礦突擊生產和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造成重、特大事故。
四、嚴格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加大事故查處力度。通過嚴格執法,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促進煤礦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從嚴、公正執法,對今年以來煤礦發生的重、特大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並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案例四)北京密雲「二•五」特大傷亡事故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5日發出通報指出,調查認定,北京市密雲縣「2•5」特大傷亡事故為一起責任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調查結果,依據有關條例、法規,經報國務院批准,北京市委、市政府決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一、事故經過
2004年2月5日19時45分,正在北京市密雲縣密虹公園舉辦的密雲縣第二屆迎春燈展中,因一遊人在公園橋上跌倒,引起身後遊人擁擠,造成踩死、擠傷遊人的特大惡性事故,目前已有37人死亡、37人受傷的重大責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經查,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
1、燈展安全保衛方案沒有落實,負責雲虹橋安全保衛的值勤人員沒有到崗,現場缺乏對人流的疏導控制。
2、擔任重點部位雲虹橋保衛工作的密雲縣城關派出所沒有履行安全保衛職責,有關人員擅自壓縮值勤人員、推遲上崗時間,工作失職瀆職。
3、燈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安全保衛方案不落實,有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三是燈展活動安全保衛小組沒有要求負有安全工作責任的成員單位制訂細化的安全保衛方案或防範措施;未設立現場指揮協調機構監督檢查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
三、事故處理
調查認定,北京市密雲縣「2•5」特大傷亡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根據事故責任調查結果,依據《中國**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務院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北京市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經報國務院批准,市委、市政府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密雲縣委書記夏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密雲縣委副書記、密雲縣縣長張文,作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市委同意張文引咎辭去縣長職務,同時免去其縣委副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密雲縣第十三屆**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已審議同意張文辭去密雲縣縣長職務。
密雲縣委副書記陳曉紅,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密雲縣副縣長王春林,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
對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的2名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其他8名事故責任人也分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通報指出,密雲縣迎春燈展發生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再次敲響了警鍾,也暴露出了思想上、工作上較為突出的漏洞和問題。一是安全意識不牢固,一些領導幹部沒有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真正落實到工作中。二是工作作風不扎實,安全措施不到位,檢查監督流於形式。三是城市應急體系不夠健全,防範和處置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不足。四是公共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比較薄弱,一些群眾缺乏安全防範和緊急避險常識。
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區縣、各部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強化領導,強化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對學校、地鐵、商場、工礦企業、建設工地、化學危險品倉庫、加油站、餐飲娛樂場所、大型社會活動和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要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指導工作,加快建立城市統一的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體系,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切實解決預案落實和執行不到位問題,提高防範和處置各類重大突發事件的能力。要切實加強幹部隊伍建設,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加強對幹部的監督考核,要將少數作風漂浮、官僚主義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幹部堅決清理出幹部隊伍;對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責任不落實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相關責任人,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案例五)吉林、浙江兩起特大火災事故
2月15日11時25分,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目前共發現52人死亡,69人受傷。
2月15日14時15分,浙江省嘉興市海寧市黃灣鎮五豐村一土廟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目前已發現39人死亡,4人受傷。
這兩起特大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對事故搶救處理和善後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國家局王顯政局長立即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並對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派國家局孫華山副局長、梁嘉琨副局長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領導分別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的再次發生,確保今年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遵照國家局領導指示,對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1.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以求真務實精神,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繼續深化煤礦、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分解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切實搞好國務院安全大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長抓不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兩會」召開期間安全生產穩定,促進今年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2.加大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管力度,以商場、賓館、飯店、歌舞廳、游戲廳、網吧等為重點,深入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堅決取締非法經營單位,對消防設施不健全、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經營單位要責令停業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消防安全條件的要依法予以關閉。認真落實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採取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3、加強社會公眾活動的安全監督,各地要將大型社會公眾活動納入安全監管范圍,對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措施不到位,活動場所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責令有關單位進行整改,嚴防公眾活動場所發生火災等事故。
4、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加大事故責任追究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302號令,對今年以來發生的各類傷亡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

❼ 安全生產違法行案例分析

1、叉車司機未持有相應操作證、部分切割工未佩戴護目鏡、拋光車間部分員工未佩戴口罩、大部分滅火器過期失效、車間安全警示標志不足、公司沒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相關的資料記錄和制度資料,這些都是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消防法的行為。

2、檢查時,應當對以上的相關行為進行現場錄像或者照像,作為依據。
3、製作、發出書面整改或者責令停業、罰款通知書,並依法送達給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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