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酒店安全生產檢查內容
㈠ 飯店安全檢查的范圍有哪些
序號檢查項目檢查標准(內容)提示1鍋爐房1、要有當年鍋爐檢查運行許可證;2、操作人員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有效「司爐證」;3、持有政府環保部門頒發的燃燒設備「消煙除塵合格證」;4、鍋爐安全運行制度健全,張貼上牆;5、按時、准確記錄鍋爐運行狀況;6、運行管路無跑冒滲漏現場(油、水、汽);7、鼓風機、引風機、壓力表、水位計、安全閥、排污閥等設備裝置運行正常;8、油庫、油泵房須標有「嚴禁煙火」字樣或符號;9、水處理各項指標達到標准10、水處理常用試劑安全存放,專人保管;11、安全閥每周檢查一次,水位表每天清洗一次,每天要進行排污,並有記錄;12、配有手推式200公斤滅火機1-2隻。2配電房1、操作人員持有效「電工作業許可證」;2、配電安全運行制度健全,張貼上牆;3、按時、准確記錄電荷狀況;4、備用供電線路須掛警示牌;5、發電機房、變壓器房門口須有「嚴禁觸電」的字樣或符號;配電房門口有「謝絕參觀」、室內有「嚴禁吸煙」警示牌;6、有關閉嚴密的防大風、雨、小動物的紗門紗窗,並無破損;7、屋頂及四壁無漏水痕跡,防洪排水暢通;8、配電房內有系統供電模擬圖示;9、避雷針、避雷線及其引下線裝置完整,接地電阻測量有記錄,室內地面有絕緣墊;10、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護;11、進入配電房檢查要填寫「進入要害部位登記表」:12、配有消防器具,乾粉類和1211滅火器。3電梯房1、電梯維修人員持有效的「特種設備(電梯維修)作業人員操作證」;2、持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證」和合格的「電梯安裝驗收報告書」;3、有電梯維修保養制度和維修操作程序;4、電梯運行信號顯示完好、明亮,標志清晰;5、電梯轎廂門關封後,門縫和四周的間隙應不超過9mm;6、層門關閉時門縫和門四周的間隙應不超過6mm;7、保養和檢修電梯時,應在對應的電梯運行控制櫃標明「禁止運行」的警示牌,並有詳細的維修保養記錄或保養卡;8、電梯轎廂內和機房應標有「不準吸煙」的警示牌或符號;9、電機機房門口應有「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的警示牌;10、機房內整潔,無雜物堆放,有消防設施。4地下室1、地下室配電間應標有「嚴防觸電」、「嚴禁吸煙」的警示牌和符號,有防止汗水進入的防水溝。2、地下室應保持乾燥,地面無水跡;3、 配有消防設備5倉儲房1、應在明顯位置設立「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及攜帶火種進入倉儲房」的警示牌;2、倉儲房內存放的物品要分類堆放整齊,按防火的「五距」要求堆放。3、倉儲房貨梯嚴禁超載和載人,井道、轎廂內嚴禁煙火;4、電梯運行時,不得隨意打開井道門;5、倉儲房內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完好,禁止亂拉監時線,超負荷用電,防止線路老化;6、倉儲房內不得使用電爐、電取暖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7、倉儲房周轉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油料,保持主要通道的暢通,倉儲房主要通道應不少於1.5m寬;8、應配有足夠的消防設施。6樓層清掃1、高空擦洗玻璃時須系安全帶;2、浴室扶手無松動、脫落;3、清洗地毯或地面,防止弄濕電掣及電源插座;4、使用濃度高的清潔劑時應戴防護手套,以防腐蝕皮膚;5、樓層通道(消防通道)批示路標清晰;6、玻璃門鏡等擋眼處應貼有色標志;7、公共區域地面打臘時必須放置警示牌;8、防止玻璃器皿破損、劃傷。7洗衣房1、有洗、烘、燙等設備的安全使用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2、水、汽管路無滴漏現象;3、有嚴禁用濕手開啟設備電源開頭的警示牌;4、平燙機蒸氣壓力低於4MPa時,禁止熨燙操作;5、平燙機瞬間電流大於4A時,應立即停機,並報修檢查;6、水洗機、烘乾機應嚴格按設備功率、容量擺放洗滌物品,嚴禁超負荷使用設備;7、折疊機保養時必須關閉防靜電開關。8樓層改造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須造具名冊,交驗證件,輸出入證;2、施工現場及公共區域須標有「嚴禁吸煙」的警示牌或符號;3、高空作業時,須加防擴網、防護欄,並配有安全帽和安全帶;4、施工材料分類擺放,堆放有序,並有標識;5、施工作業需焊接動火時,須辦理動火申請,交驗焊工操作證,現場須配備消防器材,設監護人員;6、施工現場禁止使用電爐、煤油爐等與施工無關的電器;7、施工現場禁止使用裸露電線和破損插頭,用電和接電線路必須符合安全規范;8、施工現場應使用纜線,不得亂接亂拉電源線,並將電源線路架空或懸掛;9、嚴禁將易燃、易爆危險品「香蕉水、酒精、油漆、氧氣瓶、乙炔瓶等)在施工現場過夜存放,須存放在固定位置並有專人看管;10、氧氣瓶、乙炔瓶相隔5m以上,距明火10m以外,不能暴曬,乙炔瓶不能側放。11、及時清理施工垃圾(刨花、木屑),施工垃圾集中堆放,並將物體浸濕,以防火災發生;12、當天施工結束,必須關閉總電源線,確保施工現場安全無隱患方可離離開。
9消防監控
1、消防報警系統及其它消防設施完好;2、消防栓周圍暢通,無雜物堆放;3、每半年對消防器材(乾粉類、1211滅火器)進行檢驗、稱量,防止過期失效;4、對感溫報警、噴淋報警系統每半年測試一次;5、對煙感報警系統探測點每半年按50%各抽測一次;6、對增壓風機、簾門、消火栓報警,每半年檢查一次;7、對消防噴淋泵每周拭運行一次,防止銹死;8、對應急事故照明應經常檢查,每月不少於二次;9、客房有預防火災及人員疏散示意圖;10、實施一、二、三級焊割動火操作動火審批制度;11、動火操作人員須持有效的「特種工種操作證」;12、定期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掌握各種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及自救能力;13、重點部位、公共區域配有監測器;14、配置錄像設備,所有錄像資料保存10天以上;能准確記錄正在發生的緊急事件。
10廚房
1、廚房各類電器、機械設備使用前應檢查線路開關是否完好,並按操作標准操作,嚴禁違章操作;
2、每天上、下班都應仔細檢查燃氣灶、抽氣機的閥門和開關是否關閉良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燃氣灶點火應先點燃點火棒,再點燃爐火,切忌先開閥門,再用打火機或廢紙點燃灶具;
4、灶具在使用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特別是在油鍋加熱時),以免溫度過高,引起火災等異常事故的發生;
5、爐灶、抽風機應定期清洗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油煙機及煙道每半年應清理一次;
6、定期對滅火器及滅火毯進行檢查,人人會使用滅火器材;
7、微波器皿應用玻璃、瓷器、嚴禁使用金屬器皿,使用過程中發現異常立即報修;
8、絞肉機、刨片機操作中,嚴禁離人,注意力保持高度集中,
㈡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查思想:檢查企業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正確認識,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各項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檢查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建立。
2、查管理、查制度: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各級組織機構和個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否落實;各車間和危險工種崗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安全組織機構和職工安全員網是建立和發揮應有的作用;「三同時」、「五同時」以及「管理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原則是否得予執行,等等。
3、查現場、查隱患:深入生產現場,檢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操作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及操作規程;檢查生產裝置和生產工藝是否存在的事故隱患等。
4、查紀律:檢查生產領導、技術人員、企業職工是否違反了安全生產紀律。
5、查措施:檢查各項安全生產措施是否落實。
6、教育:檢查對企業領導的安全法規教育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資格教育(持證)是否達到要求;檢查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安全生產知識教育,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否達標。
(2)旅遊酒店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檢查的目的:
安全檢查是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是發動群眾共同搞好安全生產的一種有效形式。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安全檢查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檢查是檢驗和考查之意,安全檢查就是要對生產過程中影響正常生產的各種因素,如機械、電氣、工藝、儀表、設備等物的因素與人的因素進行深人細致的調查研究,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隱患。也就是把可能發生事故的各種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於未然。
㈢ 安全檢查要查些什麼
一、安全檢查的內容 一般來說,安全檢查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著手,即查思想、查制度、查紀律、查隱患、查整改。 查思想即是查全體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素質。 查制度就是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產活動中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有無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安全生產制度是全體職員的行動准則和規范,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組織和機構的設置與安全人員的配備 2、安全生產責任制 3、安全懲獎制度 4、安全教育制度 5、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與管理制度 6、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報告制度 7、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制度 8、塵毒作業、職業病、職業禁忌症、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9、保健、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制度 10、 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職工安全守則 查紀律,即查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查領導,即檢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企業各級領導是否把安全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是否堅持了管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安全機構是否健全,全員安全管理是否發揮作用。事實證明:只要各級領導重視安全,安全生產就會取得好的效果。 查隱患,即深入生產現場,檢查企業的設備、設施、安全衛生措施、生產環境條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 查整改,對以上查出來的不安全因素,即查出來的問題,提出具體整改要求,對企業安全生產起到監督檢查作用。這也是安全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
㈣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檢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各級領導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和上級有關的安全生產指示、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
(2)檢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3)檢查規程規范、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主要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氣設備運行規程、電氣設備檢修規程以及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等。
(4)檢查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5)按電氣安全檢查應按規程規范規定的要求,嚴格檢查有關內容。
安全檢查的要求
1.明確檢查項目和檢查目的、內容及檢查標准、重點、關鍵部位。
要求採用檢測工具進行檢查,用數據說話。不僅要對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是否有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進行檢查,還應進行「應知應會」的抽查,以便徹底了解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安全素質。
2.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3.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登記,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提供安全動態分析,根據隱患記錄和安全動態分析,指導安全管理的決策。
㈤ 關於酒店安全生產制度主要內容
《北京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產規定》釋解
來源:綜合與安全處 日期:2007-01-29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星級飯店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釋解]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
(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人身、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生產經營活動是人類社會創造財富的基本活動。有生產經營活動就必然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隨著全市星級飯店的不斷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范圍越來越廣,事故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生產事故的發生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威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因此,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作出強制性的規定。
(二)提高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星級飯店是進行政治、商務、社交、食宿、娛樂的主要場所,具有高層建築多、地下設施多、電氣設備多、人員聚集多、可燃材料多等特點,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救援難度大、社會影響大。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越來越重要。因此,星級飯店在建設和改造過程中,要不斷補充安全設備設施,不斷完善安全管理,以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三)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如何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人類活動永恆的主題。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隱患不可避免地存在,但可以通過提高防範意識,加強科學管理,投入必要的物質保障,以及在發生事故後採取及時有效的救助措施,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本規《定正》是基於這個目的,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應急救援等方面 作出 了強制性規定。
二、立法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是本《規定》立法的依據。
(二)我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
截至2006年底,我市共有星級飯店700家,由於星級不同、企業性質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安全生產水平也不同。在《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分析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總結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認為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應當統一標准,通過完善制度和規范管理,解決本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規定》立足於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強調安全生產的過程式控制制和事故隱患的治理,建立確保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和可操作性。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星級飯店是指一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經營單位。
[釋解] 本條是關於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星級飯店(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等)的安全生產,都適用本《規定》。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理》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是關於安全生產的專門性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星級飯店也要遵守。
三、對星級飯店的含義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包括所有取得星級稱號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釋解] 本條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方針的規定。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星級飯店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經營效率、效益的關系,在安全與效率、效益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要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於不顧。要統一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安全生產的管理不是某些人、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要靠企業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完成的。
一、「安全第一」體現的是安全優先的原則
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各項目標的關繫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規定》所包含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求、處罰等條款,都是圍繞著安全優先的原則制定的。
二、「預防為主」就是強調事前預防,防患於未然安全生產工作不是走過場,不是「亡羊補牢」,而是要防患於未然。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星級飯店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將生產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綜合治理」就是要發動全員積極參與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不是某個人、某個崗位、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星級飯店全體員工的事情。每個從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意識,嚴格執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能違章作業,對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應當拒絕執行。大量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安全生產工作不是可有可無,安全工作要長抓不懈,防微杜漸,要從點滴做起,細之又細,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第四條 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星級飯店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釋解] 本條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體制的規定。
一、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所轄區域的星級飯店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檢查星級飯店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
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星級飯店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消防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分管領域的監管方案、措施,擬定本行業領域的規章、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相關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開展應急救援,單獨或者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專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監局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其他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研究和制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提出解決全局性、普遍性重大問題的措施,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星級飯店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解] 本條是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責的規定。
一、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單位對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指揮權、決策權的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
二、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承擔的責任
鑒於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必須承擔對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的責任。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是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體責任的法律保障,也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星級飯店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釋解] 本條是確保安全生產基本義務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星級飯店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星級飯店經營特點,具體規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規章制度。
二、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星級飯店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是:
(一)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特種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星級飯店還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是: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以上條件,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應當達到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星級飯店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釋解] 本條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星級飯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星級飯店內部安全生產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本單位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的助手,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
星級飯店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也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或技術服務。應當說明的是,星級飯店委託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後,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星級飯店承擔。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所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總稱,既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也包括星級飯店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既指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指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為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星級飯店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是指飯店以外的,具有相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專業技術,並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接受星級飯店的委託,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星級飯店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星級飯店應當對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釋解] 本條是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具有在本職崗位進行安全生產操作的知識和能力。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星級飯店的法定義務,也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必然要求,更是關繫到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大事。
禁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是「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負責的重要體現。
星級飯店必須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教育和培訓效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為了便於監督檢查,本條規定「星級飯店應當對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以備檢查。
第九條 星級飯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釋解] 本條是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其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電梯工、鍋爐工、製冷操作等人員。由於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一般潛在危險性較大,而且也容易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因此,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星級飯店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所做的規定。
安全生產例會是指以安全生產為主要內容定期召開的會議。星級飯店要形成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的機制,以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的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時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檢查驗收,將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制度化、規范化,建立星級飯店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星級飯店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
[釋解] 本條強調了建立隱患排查制度,是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
事故隱患是指星級飯店在生產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因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以往的經驗教訓,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找出可能引發事故的部位,利用現有條件和科學手段加以控制和預防。
星級飯店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分析和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找出容易發生事故的領域和環節,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達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的目的。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指定專人負責消除;難以及時消除的,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以免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
第十二條 星級飯店應當每2小時至少對營業區域進行1次安全巡查。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釋解] 本條確立了安全巡查制度。
為了明確巡視檢查的責任,增強星級飯店巡查人員的責任心,促使其認真按照要求進行巡視檢查,不留死角。這里明確了做好記錄的規定。巡視檢查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視時間、地點、部位、狀況,是否發現問題以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
[釋解] 本條是對變配電 室值班的規定。
本條是依據《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3.1.3之要求而制定的。
630千伏安是指變配電室的變壓器容量。10千伏是指高壓電用戶,即有高壓配電室的飯店,進戶電壓為10千伏。
變配電室是星級飯店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害部位之一,設置專人值班就是要時刻保持變配電室的正常運行,隨時對電力系統進行監控,確保安全生產。
值班電工應當按照規定對運行設備進行巡視,做好運行記錄、值班記錄、正確填寫和使用倒閘操作票,嚴格執行配電室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變配電室內禁止設床鋪,不準堆放或者存放雜物(含電工維修用備品、備件,不含變配電室必備絕緣用具)。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釋解] 本條是對變配電 室配備設備要求所作的規定。
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是設備檢修、事故處理、更新改造的重要技術依據,也是電工人員熟悉掌握本單位配電系統情況,設備分布情況的重要資料。
變配電室的電工應當正確穿戴、使用飯店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對變配電室的高壓絕緣用具(高壓驗電器、閘桿、接地棒、高壓絕緣靴、高壓絕緣手套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並定期做耐壓試驗,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電工的人身安全。
在明顯位置設置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可以直觀的使值班電工掌握飯店電器系統的運行狀態,模擬圖板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
水和老鼠是安全用電的天敵,水的滲漏及老鼠的啃咬致使電纜線絕緣破損,造成局部或者大面積停電事故不勝枚舉。因此,對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設置防水設施是十分必要的,在變配電室直通室外的門設置擋鼠板,電纜溝定期投放鼠葯更是不可忽視的。
第十五條 星級飯店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臨時用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用電所作的規定。
電是飯店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動力源,一旦發生故障,將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秩序。然而,每年因為用電不當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屢見不鮮。電氣設備、配電線路故障引發事故是星級飯店常見的生產安全事故之一,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設備老化、使用不當、線路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和電火花等。為減少用電事故的發生,正確有效的利用電能,加強用電單位電氣設備的安全、安裝和運行管理工作,有關電力部門制定了《電氣規程》,對用電單位起到了規范、指導作用。因此,本《規定》對星級飯店電源線路設置方面做出規定。
星級飯店經常為促銷或者經營需要舉辦各種活動,或者因設備設施維修,局部裝修改造而拉接臨時用電線路,為保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拉接臨時線路前必須到飯店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經批准後,由專業電工進行臨時線路的安裝和拆除。臨時線必須使用雙重絕緣的橡膠護套線或者塑料護套線,穿越地面應當採取防止踩踏和碾壓的防護措施,臨時線電源則應當有漏電保護裝置。
星級飯店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可以有效的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漏電保護裝置每月最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發現漏電保護裝置失靈應當立即更新,嚴禁檢修後重復使用。
加裝過載保護裝置,是有效防止發生電氣火災的重要手段,有了與線路相匹配的過載保護裝置,一旦線路通過的電流超過允許通過的安全電流,過載保護裝置動作,切斷電源,避免了因電線或者電器設備過電流嚴重升溫而導致的電氣火災的發生。
第十六條 星級飯店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出口設立所作的規定。
無數血的教訓證明,安全出口的堵塞,存在著潛在的危機,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會引發更大的災難。因此,本《規定》對安全出口的暢通做出了明確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是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人們的心理狀態而制定的。
正常情況下的安全疏散方向,都是沿著疏散通道向建築物以外疏散,安全門和安全出口是疏散人群匯集撤出的地方,如果安全門採用向內開啟或者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等,無疑是不能保證安全疏散的。
在疏散過程中,人員較多時往往不會顧及腳下是否有障礙物,如果出了門就是踏步(台階),很容易使人踏空摔倒,容易引發踩踏事故。因此規定了「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這一條款。
第十七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疏散所作的規定。
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安全門的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的長度、安全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是通過血的教訓和科學計算而制定的。所以,星級飯店安全出口的數目必須根據其規模、使用功能、接待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而確定。
這些國家或者行業標准包括:《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第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 處應當 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於10米。
[釋解] 本條是對疏散指示標志設置的規定
一些星級飯店的疏散通道轉彎處較多,如果發生意外情況引起斷電後,一般人很難正確判斷疏散方向,這里明確了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往往還會伴隨著停電,這就會給應急疏散帶來困難。因此規定了指示標志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時仍能發出光亮,指引疏散位置和方向。
將安全指示標志設置在出口的頂部,便於人們觀察和記住。根據熱氣、濃煙上升的原理,《規定》將指示標志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就是要在事故的情況下,正確引導疏散。
在光線不足的緊急情況下,如果指示標志之間距離過長,就會誤導人們的疏散方向,延緩人員疏散,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因此規定指示標志間距大於10米 。
第十九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0.5勒克斯。
[釋解] 本條規定是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9.2.6而制定的。
重點部位是指在星級飯店在經營活動中起著重要或者主要作用的部位。如:變配電室、鍋爐房、空調機房、水泵房、廚房操作間等
星級飯店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用電照明方面就要受到影響,勢必會直接影響人員疏散和救援,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對重點部位和特殊區域的應急照明設施的安裝、使用時間、燈光照度均做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星級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
營業區域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公眾識別。
[釋解] 本條結合星級飯店特點,對逃生疏散圖、安全警示標志等做了規定。
星級飯店是人員密集場所,除從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場所內的情況及應急措施不了解,通過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圖,提示和引導人員疏散;在客房內設置賓客安全須知、請勿卧床吸煙標志等,均是預防發生和減少事故損失而採取的重要措施。
為防止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給客人造成誤傷。在本條加入了落地式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
星級飯店應當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梯、消火栓、消防器材等處設置明顯的標志,並保持清晰、規范、易於識別。
第二十一條 星級飯店在營業區域內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營業的,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區域應當與其他營業區域相隔離,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釋解] 本條是進行裝修、維修、改造施工時的安全管理要求。
星級飯店在繼續營業且進行裝修、維修、改造、施工的情況下,要選擇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並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遵守飯店的一切安全管理制度
㈥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㈦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按照不同環境分為通道安全檢查、日常安全檢查、綜合性安全檢查。對於企業來說安全檢查主要包括査思想、査制度、查組織、查措施、查機械設備裝置、安全防護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勞保用品使用、查操作行為、查文明施工、查傷亡事故處增等。
通道安全檢查
通道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檢查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為確保航空器及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安全檢查必須在旅客登機前進行,拒絕檢查者不準登機,對破壞民航安全者,依照民航安全保衛條例,進行處罰。
查思想
各領導工是否重視安全工作,人人關心和主動做好安全工作。
查制度
檢査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是否得到糾正、處理,特別要重點檢查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是否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能否達到齊抓共管的要求。
查隱患
檢查勞動條件、安全施、安全裝置、安全用具、機械設備、電器設施等是否符合全生產法規、標準的要求。
查事故處理
檢查有無事故的行為,發生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是否定防範措施,是否落實防範措施。凡檢查中發現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處理,要重新嚴肅處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日常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現場安全管理情況(作業環境情況、安全設備設施設置情況;作業現場隱患查處及整改情況;設備的防護裝置、定時維護、檢查保養情況;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檢查情況;定置管理情況)。員工的遵章守紀情況,例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作業、操作方法;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危險預知、辨識情況等。
綜合性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有作業現場隱患查處、危險源的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現場安全管理情況、員工遵章守紀情況、員工勞保用品的穿戴情況等。
㈧ 安全生產檢查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基本內容:
一、對安全衛生工作進行普通的檢査:
1、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
2、各種安全技術以及工業衛生規程的執行情況
3、各項通風設備的檢修情況
4、個人防護用品保管和使用情況
二、對某項問題進行專業重點檢査或季節性檢查:
1、檢査各種機器設備、廠房建築
2、各種安全設備的技術情況
三、地區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企業本身對生產中的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的經常性檢查,也包括由地方勞動部門、產業部門聯合組織的定期檢査。
四、由地方勞動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的定期檢查
五、對安全衛生進行普遍檢查
六、對某項問題:
防暑降溫、電氣安全等進行專業重點或季節性檢查
(8)旅遊酒店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安全執法檢查
2、企業定期安全大檢查
3、專業性安全大檢查
4、季節性安全大檢查
5、驗收性安全大檢查
6、班前班後安全檢查
檢查記錄:
1、班組安全檢查記錄
2、專職安全員檢查記錄
3、項目安全值班記錄
㈨ 安全生產檢查的類型和內容有哪些
安全生產檢查的類型有:
1、定期安全檢查;
2、經常性安全檢查;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檢查;
4、專項安全檢查;
5、綜合性安全檢查;
6、不定期的職工代表巡視安全檢查。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有五查: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日常檢查:是以員工為主體的檢查形式,各基層班組長或安全檢查員督促本班組成員認真執行安全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遵守操作規程,做好搬遷准備工作和檢查離班前的交接工作。
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一般包括周檢查、月檢查、季度檢查、年度大檢查和節日檢查。
不定期檢查:是指不再規定時間內、檢查前不通知受檢單位或部門而進行的檢查。不定期檢查一般由上級部門組織進行,帶有突擊性,可以發現受檢查單位或部門安全生產的持續性程度,以彌補定期檢查的不足。不定期檢查主要作為主管部門對下屬單位或部門進行的抽查。
(9)旅遊酒店安全生產檢查內容擴展閱讀:
檢查整改:
第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㈩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包括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對安全生產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4、檢查企業的設施、設備、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