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1.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貫徹落國家的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做好公司下發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鞏固和提高我廠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實現我廠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現場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工作目標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和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深入排查治理生產過程中的事故隱患,認真落實公司下發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和機制建設,以治理安全隱患為重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
2、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則 :按照「排查要認真、整治要堅決、成果要鞏固、杜絕新隱患」總體要求,堅持統一部署與分級實施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相結合、短期治理與長期規范相結合,對制氧廠全面覆蓋,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後患。
3、檢查類型: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後安全生產檢查;專業(專項)安全生產檢查;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4、排查治理內容 :制度措施制定與落實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與落實情況; 對風險性較大工程風險評估及施工專項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機具檢測檢驗情況,電氣設備、特種設備等的運行記錄和檢測記錄; 生產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是否達到要求;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滿足各類事故的應急搶救,應急設備是否合格。
5、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
6、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2. 文化和旅遊部將開展哪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據報道: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關於做好暑期旅遊安全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自助游相關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堅決防範各類涉旅突發事件的發生。
針對出境自助游,文化和旅遊部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我國公民在境外旅遊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切實做好我國公民出境自助游相關工作。要立即對當地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旅行社開展緊急排查,下架一批不合格自助游產品。遊客在購買境外單項旅遊產品時必須填報遊客信息,要求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產品供應商在宣傳銷售高風險的出境自助游項目時加強風險提示。要指導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建立完善出境自助游應急機制,明確在線旅遊企業和平台相關責任,完善應急預案,細化安全措施,暢通信息渠道,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此外,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文明旅遊和理性消費宣傳,引導遊客合理規劃出遊線路,選擇有運營資質的交通工具,不在旅遊探奇中盲目追求刺激。
3.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4. 雲南官方發布的旅遊最嚴整頓令包括哪些內容
3月27日,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為整治旅遊市場突出問題,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產業健康發展,確保全省旅遊市場秩序在一年內實現根本好轉,上午,雲南省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相關情況。據了解,措施將於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三)嚴懲針對旅遊者的欺詐銷售。嚴厲打擊各類商店以及酒吧、餐廳等場所通過「葯托」「酒托」等方式誘騙旅遊者消費的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購物商店虛假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誘騙購物、強迫購物、不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商業賄賂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牽頭;省公安廳、旅遊發展委、質監局、食品葯品監管局、物價局配合)
二、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
(四)禁止「不合理低價游」。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禁止旅行社發布、銷售「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游」團隊。對經營「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的旅行社予以停業整頓,對整頓後再次經營「不合理低價游」產品的,依法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列入「黑名單」,實施行業禁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旅遊發展委牽頭;省工商局、物價局,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五)實行新的旅遊標准合同。出台新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取消旅遊合同中的購物附加條款。對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未載明游覽、娛樂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未載明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標准,旅行社指定購物點、推銷自費項目、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的,依法從嚴處理。(省旅遊發展委、工商局負責)
(六)嚴格監管旅遊合同。加大對旅遊合同的日常監管,對簽訂虛假合同、陰陽合同的旅行社及從業人員,依法從嚴處理。實行旅遊合同電子化管理,實現旅遊者、旅行社及監管部門實時查詢,確保公開、透明。(省旅遊發展委、工商局負責;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建立旅行社「黑名單」制度。根據旅遊者投訴、行政處罰等信息,對旅行社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建立旅行社「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對進入「黑名單」的旅行社,通過約談、加大檢查力度、限制新增業務范圍、停業整頓等措施進行重點監管,對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省旅遊發展委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商局配合)
三、改進導游管理方式
(八)建立全省導游管理平台。建立全省統一的導游管理信息平台,將全省所有導游納入平台進行實時動態監管。(省旅遊發展委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公開導游服務質量評價。建立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系統,方便旅遊者對導游服務質量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導遊星級評定的主要依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行業協會對導游進行評價考核和自律管理。實時動態公布導游服務質量網上評價、違法違規情況和星級評定結果,為旅遊者自主選擇提供參考,形成導游良性競爭機制和良好執業環境。(省旅遊發展委牽頭;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強化簽約導游管理。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景區景點等機構,對簽約導游進行嚴格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教育培訓,建立合理薪酬制度,保障導游合法權益。(省旅遊發展委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加強景區景點監管
(十一)實施新的景區景點管理辦法。依據國家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借鑒先進省(區、市)經驗,立足雲南實際,制定出台我省景區景點管理辦法,強化景區景點標准化管理。(省旅遊發展委,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規范旅遊景區經營管理。加大對景區環境衛生、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加強景區內部管理,提升景區服務質量。規范景區經營行為,禁止捆綁銷售、園中園、票中票、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等行為。(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物價局配合)
(十三)整治景區景點突出問題。對旅遊者投訴率居高不下、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的旅遊景區景點進行重點整治,對問題嚴重的勒令停業整頓。對景區景點存在的攬客、拉客、「酒托」「葯托」等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對旅遊者多次投訴的酒吧、餐廳等勒令停業整頓。(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林業廳、文化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物價局配合)
五、推行綜合監管模式
適應全域旅遊發展需要,在重點旅遊地區實行「1+3+N+1」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模式。
(十四)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綜合監管指揮平台。強化綜合調度指揮中心職責,完善運行機制,配備足夠力量,形成信息匯集、及時研判、綜合調度、聯合執法、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工作機制。(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五)強化三支執法隊伍。建立工商和市場監管局旅遊市場執法隊伍,對旅遊虛假宣傳、假冒偽劣、違規經營、不正當競爭等進行快速查處。加強旅遊警察隊伍建設,出台旅遊執法指南,構建快速出警處理機制。設立旅遊巡迴法庭,構建矛盾化解和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就地解決旅遊矛盾糾紛。(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六)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旅遊、物價、交通運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質監、食品葯品監管、民族宗教、商務、地稅、國稅、通信等涉旅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職責,發揮專業監管和執法作用,積極承擔旅遊監管責任,共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十七)建立旅遊監管履職監察機制。監察部門要把各地、各有關部門履職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發生重大涉旅事件時,監察部門啟動監督、問責程序,依法依紀嚴格追究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公安廳、監察廳、旅遊發展委、工商局、編辦,省法院配合)
六、深化行業協會改革
(十八)推動行業協會去行政化。旅遊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實現機構、職能、資產、人員等分離。行業主管部門通過授權、委託、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行業協會發展,並對行業協會進行指導、監督。行業協會按照現代社會組織要求,依照法規和章程進行自我管理。(省旅遊發展委、民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九)強化行業協會職能。旅遊行業協會應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在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授權委託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切實承擔好旅遊行業標准制定,旅遊企業等級評定,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資格認證、考核評價,旅遊糾紛調解等自律監管職能。(省旅遊發展委、民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加強行業協會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旅遊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構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完善協會組織體系,合理確定省旅遊業協會與不同層級協會、各專業協會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協會組織有效運轉。(省旅遊發展委、民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七、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二十一)強化旅遊市場屬地監管責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州、市旅遊市場監管,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旅遊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將旅遊市場監管納入年度綜合考評內容,對市場監管不力,發生惡性旅遊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省政府督查室,省監察廳牽頭;省旅遊發展委配合)
(二十二)切實加大監督考核問責力度。建立旅遊綜合監管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省綜合考核評價體系。重點依據旅遊者投訴情況、違法違規案件、處置應對效率、旅遊者滿意度等指標,每季度對州、市旅遊綜合監管進行量化考評,考評結果予以通報。季度綜合考評連續3次處於後3位的,對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進行約談;連續3次處於末位的,對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問責。(省政府督查室,省監察廳牽頭;省旅遊發展委配合)
5.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6. 如何制定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XX地質礦產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加強對重大隱患的整改,確保生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及負責人要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高度重視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在安全檢查和工作生產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須進行徹底整改。
二、對發現、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安全隱患整改責任部門、整改內容及要求。
三、責任部門要明確安全隱患整改責任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員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隱患整改措施、方案。
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確定安全隱患整改期限。
五、責任部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按整改要求對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整改;重人安全隱患整改結束後,責任人上交隱患整改檢查驗收申請。
六、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作好檢查驗收記錄。
七、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和有關人員,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作好檢查驗收記錄。
八、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停產進行整改;沒有進行整改、整改不徹底、整改沒有通過檢查驗收,不能復工;對重大安全隱患必須進行徹底整改並通過檢查驗收後,方可復工。
九、在安全生產會上要通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對無視安全隱患整改工作、拒絕進行整改、整改不徹底、整改沒有通過檢查驗收的責任部門及相關人員要給予嚴肅批評和處理。
7. 求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的整改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鞏固本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完善項目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為把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提升項目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特製訂本制度方案。
一、每天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整個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檢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對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相關責任人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定人、定時、定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二、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定期(每周)項目上的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前或排查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立即停工,並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組織施工。
三、巡查檢查:由項目安全員每天對施工現場的登高作業、「三寶、四口」、臨邊防護、機械安全、施工用電進行經常性的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向項目經理報告。
四、隱患排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JGJ59-2011「安全評分標准」及「三檢制度」的要求進行檢查,每天檢查做好記錄,並整理分析總結。
五、班組每日上班前15分鍾進行班前安全活動提示,對作業環境安全情況、注意事項、安全防護用品進行駛交代和檢查。
六、項目經理部每周一上午由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組織實施大檢查,有項目技術總工、綜合工長、安全員及個專業工長、班組長組成檢查組,嚴格按JGJ59-2011評分標准評分
8. 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為了防治事故隱患, 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現結合當前工作具體實際, 特製定煤礦企業規章制定如下:
第一條隱患排查整改會議的組織召開、整改、資料的形成要求:
1、礦每周星期一的隱患排查會議由礦長主持,各分管副礦長、副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專業每天的隱患排查會議由分管副礦長或委託的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基層單位管理人員和部門人員參加;基層隊每班的隱患排查由值班隊長主持,班員參加。
2、對所排查的隱患必須按照「六定原則」落實整改,即:定項目、定措施、定資金、定負責人、定完成時間、定復查人。
3、礦每周一的隱患排查會議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則」明確整改;專業部門、基層隊及班組排查的隱患「六定原則」和閉鎖循環整改要求做好記錄,並嚴格按要求予以落實整改。
第二條「現場隱患」是指生產安全職能部門和「六條線」通過現場執法檢查的形式確定的隱患,對現場隱患按以下程序進行閉鎖循環管理。
1、發現隱患:各級管理人員在執行下井帶班或日常入井檢查時,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尤其是重點工作頭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帶」納入列表管理,有計劃地開展不定期的現場隱患排查。
2、填報隱患:各級管理人員出井後立即在礦安全信息站填報隱患情況。
3、匯總隱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員對所填報的隱患進行分類匯總,並進行信息處理(在礦業公司安全信息系統上進行發布並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4、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安監部門在收到信息匯總後,對所填報的隱患進行梳理歸類,按「六定原則」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同時建立隱患登記台帳,履行簽字手續。
5、實施整改: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必須根據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實施整改。各基層單位要按礦的統一要求建立隱患公示牌,對本單位負責整改的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公示,並及時修改、填充相關整改信息。
6、反饋整改信息:隱患整改完成後,隱患整改責任單位必須及時向安監部門和復查部門反饋整改信息。一是及時在信息系統中錄入整改完成情況,二是將隱患整改復查申請單反饋到相關部門。
7、復查驗收:由安監部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復查驗收,復查情況及時在信息系統中錄入銷號或再次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四條對隱患復查的要求。
1、整改單位接到隱患整改通知書後,嚴格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及時填寫復查申請單,交安監部和專業部門後組織復查,並在安全信息系統上錄入整改情況。
2、復查時,負責復查的部門人員必須將復查卡帶到現場逐條逐項對照復查。復查後簽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統一進行銷號。
3、經復查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信息中心應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並由安監部門再次下發整改通知書,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五條實行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對查出的隱患按照a、b、c、d四級進行分類管理,分級整改。其中a類隱患(難以整改的重大隱患),由各專業部門每月24日前報礦安監部統一上報礦業公司組織整改,各專業部門同時報分管上級分管部門備案;b類隱患(一般重大隱患)即由礦組織整改的隱患,每月25日前由各專業部門報次月隱患整改項目、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完成時間等到安監部,必要時在礦長安全辦公會上提出並落實整改方案;c類隱患(相對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由各專業部門組織整改,並報礦安監部門備案,安監部門和專業部門作為重點進行日常監控;d類隱患(一般現場隱患)由各單位組織落實整改,整改情況報礦安監部門備案。
第六條加強對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的日常監控力度。安監部門信息系統負責人每天對信息系統內的已通知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查詢,發現未完成的必須查明原因,並對已完成的整改項目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復查。在每周一的礦隱患排查會上通報本周所有隱患的整改完成情況,並對未完成整改的責任人的處罰進行通報。
第七條安全信息系統的管理。
1、各單位由隊長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對信息的錄入和管理,一經發現系統不正常或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或疑問,及時與礦信息中心專管員聯系。
2、安全信息系統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詢和上傳。
⑵全礦員工身份信息查詢、井下全員考勤統計查詢。
⑶安全活動的記錄及查詢。
⑷隱患排查整改
①隱患登記:對各級檢查人員檢查的現場隱患進行登記建檔。
②整改通知:對登記建檔的現場隱患進行
篩選,通知到整改單位。
③整改情況:整改單位將整改實施內容及相關情況反映出來,確認完成整改。
④整改監控:對隱患進行復查和對隱患相關信息實時監控。對隱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紅色報警;對整改完成未復查的用黃色報警;對復查通過的用綠色顯示。
⑸重點監控:錄入重點工程和重點防突頭面的相關信息,以便查詢和跟蹤監控。
⑹報表統計。
⑺數據上報。
第八條隱患排查與整改職責考核
1、基層單位隱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條予以處罰,並按拖延日數累計。隱患罰款一律由單位管理人員承擔,其中單位黨政正職各承擔總額的25%,剩餘部分由單位其它管理人員均攤。嚴禁將隱患罰款分攤給員工或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抵扣。
2、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給予專業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100元/次的罰款(未按要求形成相關資料並報安監部門備案的,視為未開展)。
3、未在信息系統上及時錄入完成情況,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天,未及時填寫並返回復查申請單,給予基層單位隊長罰款20元/次。
4、全礦各級管理人員月度隱患排查與整改職責納入安全業績考核,由安監部每月5日前按規定考核,報礦相關領導審批後由工資科嚴格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修改解釋權屬礦。
排查隱患是指通過隱患排查整改會議的形式確定的隱患,包括礦每周、專業每天和單位每班排查出的各類隱患。
為了預防事故,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建立礦井隱患排查與整改的日常監控機制,最終實現隱患排查整改閉鎖循環管理,結合礦業公司的規定和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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