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中旅客人生安全
⑴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旅遊法中旅客人生安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⑵ 旅遊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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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參加團隊旅遊,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投保個人旅遊保險。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是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其中,旅遊人身意外保險指在旅遊合同期內,在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中,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導致的人身意外保險。保險期限一般是從旅遊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開始,到行程結束後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旅遊意外保險是一種短期保險,保的是遊客不是旅行社,是由遊客自願購買的短期補償性險種。
旅遊人身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葯費,以及死亡處理或者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等。
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險的性質,是個人險種,應由遊客自願選擇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在旅遊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可以獲得理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旅客個人,無論旅行社是否有賠償責任,旅客都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旅行社沒有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為了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負有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的義務,即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如果屬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在獲得旅遊意外保險的賠償之後,依然可以向旅行社依法提起賠償的要求。因為意外保險是旅客自己自願投保的,與旅行社的責任無關。當然,可以申請重復賠償的僅限於人身損害的賠償,一般多是傷殘賠償金。其他損失如各種醫療費用、財產補償等都是有原始單據的,只能憑一份原始單據進行索賠。
【法條鏈接】
《旅遊法》第六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⑶ 2013年10月1日頒布的《旅遊法》第十三條寫明,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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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⑸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者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情權、產品與服務享用權、受尊重權、特定人群特惠權、救護權、受償權;旅遊者義務有「三尊兩護」(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義務、「三不得」(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義務、告知安全健康、配合應急、承擔違反安全警示規定責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隨意分團、脫團的義務。 ⑹ 旅遊者為什麼要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遊者參加團隊旅遊,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投保個人旅遊保險。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是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⑺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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