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哪一年實施
⑴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⑵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2)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哪一年實施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⑶ 怎樣記憶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具體如下:
早中晚反復記憶背誦。
「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⑷ 旅遊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2013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⑸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哪一年實施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⑹ 中國《旅遊法》的立法歷程是怎麼樣的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⑺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