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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船舶安全管理總則

發布時間: 2022-04-20 03:13:42

❶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❷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

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生產意識,特製訂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一、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協調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2、審議重大安全管理問題;
3、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4、提出解決安全問題的建議,提交總辦決定。
(2) 組長職責
1、直接領導廠的安全人員和組織機構開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章制度;
3、監督廠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4、在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
5、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合理安排措施經費,並組織力量保證措施計劃的實施;
6、組織領導制訂和審定廠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並貫徹執 行;
7、有計劃地組織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學習安全法規和業務知識,並定期向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8、定期檢查安全管理工作,對各級幹部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9、定期組織各類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10、組織好車間、班組的經常性安全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11、生產中一旦發生事故,應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對事故進行處理,
制訂改進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3) 副組長職責
副組長相當於安全主任,具體負責廠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並定期向總辦提交安全狀況的書
面的報告,具體職責如下:
1、定期向辦公室提交安全生產書面工作意見;
2、參與制定防止傷員,設備和火災事故以及職業危害措施及安全操作規范,負責督促實施;
3、經常組織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處理事故隱患;
4、協助組織對員工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教育工作;
5、就廠安全產情況每季度按隸屬關系向當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作出書面匯報。
(4) 生技部職責
1、負責進行安全技術的、研究工作。有計劃地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工藝設計和審查,解決生產施工中的有關安全技術問題;
2、參與有關技術措施項目的審查,以及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標准、規范、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3、編制或修訂工藝規范、操作規范、工藝規范等;
4、在技術革新、技術改造、新產品試制、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等項目工作中,都必須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
5、負責組織制訂新產品、新工藝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妥善做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並進行安全技術指導。
(5) 生產車間職責
1、在編制生產計劃時,要同時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檢查生產進度要同進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2、負責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及改進措施,定期將生產事故統計報告送至總辦;
3、在生產中發現有重大危險,要及時進行指揮,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4、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生產設備裝置能力,防止設備裝置超負荷運行,應考慮
到水、電、氣等因素平衡;
5、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考慮員工的體能,各種作業、工種間的安全措施。
(6) 維修班職責
1、負責電器、儀表、設備、工藝設施等的管理,使其工作處於完好狀態;
2、制訂或審定有關設備製造、改進方案,組織編制大修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其實施;
3、監督機械動力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
4、編制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范和維修規程及其管理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沖、壓、剪、刨等動力設備和空壓機、吊機的安全裝置管理,組織定期檢查和檢驗;
6、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的改進措施。
(7) 采購部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所需物資和防護器材、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供應並確保符合安全要求;
2、負責對采購、保管、發放、運輸、駕駛等人員的經常性安全教育,切實搞好物資倉庫的安全防火工作;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危險品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制訂管理辦法,並督促領用部門認真執行。
(8) 車間主管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貫徹安全生產「五同時」,即生產與安全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進考核;
2、制訂和組織本車間的安全措施計劃,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3、對新員工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經常向全車間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4、貫徹執行安全操作規范;
5、保證設備、設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9) 班長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領導和支持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2、指導和督導作業人員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現場檢查,糾正違章作業現
象,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3、對新員工進行班組級安全教育,車間或生產部門安全教育、廠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管理,督促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一旦發生事故,應做到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5、組織班組開展各類安全活動。
(10)員工職責
1、認真學習並遵守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他人不得違章作業;
2、要根據工藝要求精心操作,各種安全生產記錄要正確、清楚、可靠、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故障;
3、堅守生產崗位,不串崗、不離崗、不任意操作他人設備;
4、班前、班後檢查所用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並做到正確使用。保護作業現場整潔,愛護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學習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態度。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6、掌握異常情況的緊急處理措施和自我保護措施;
7、一旦發生了事故,要做到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三、關於工傷事故處理
1、廠全體生產員工必須參加工傷保險;
2、出現工傷事故後,應立即送醫院治療,並根據事故的大小決定是否報險。原則上預計醫療費在300元以上報險,300元以內由廠內部處理;
3、大小工傷事故的最終處理,均須分清責任後區別對待:
a意外事故,免責,醫療費等由社保局賠償,屬廠內處理按90%報銷,據實發放生活補貼;
b 屬操作失當,需負一定責任,通報批評。醫療費等由社保局賠償,屬廠內處理按80%報銷,據實發放生活補貼;
c 屬嚴重違章作業、野蠻操作,需負擔相當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並
處以100~500元罰款,停工、辭退、開除等處理。醫療費等由社保局賠償,屬廠內處理按30%報醫療費,不作任何補貼;
d 出現工傷事故,班組、車間部門相應負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視事故的嚴重性分別處以:班組長、車間主管:100~300元/次罰款,部門經理:50~200元/次罰款,同時通報批評;
e 工傷事故多發生班組長應立即降職或辭退,繼續出現工傷的個人應立即停職、調離或辭退。
f 全年未發生任何一起工傷事故,班組長和主管可分別獲得300元的安全生產獎;半年時間
內全廠未發生任何一起工傷事故,部門經理可獲得300元的安全生產獎。
B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我國消防工作實施的「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結合廠實際擬定如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機構組織,設立專職消防員:
組長:林學銀 副組長:陳光友
成員:葉道義、吳錫浩、余賢芳、池錫清
義務消防員:池錫清
同時任命消防安全責任人,由部門主管負責;設立義務消防員,由各部門班組長兼職。
二、抓好「三性」教育,抓措施落實,貫徹一級抓一級的層層落實方法。
做到:①控制預防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②限制消除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③保證有足夠的消防人員和良好消防設備,以便一旦發生火災,及時撲滅,減少損失;④保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通道,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⑤徹底查清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
三、 明確目標和責任人的職責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條件,完善消防設施,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員工學習撲救火災及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樹立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
四、 健全制度,強化管理
嚴格執行用火、用電、危險品管理,安全通道和出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定期核查制度,對違章操作或不規范行為及時整改,限期落實,延誤者給予罰款警告,而造成損失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本廠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結合本廠實際認真檢查,並對檢查結果及時形成《安全生產自查表》、《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檢查卡》、《事故隱患整改登記表》、《消防器材檢查表》,檢查發現的問題應提出整改意見,責任部門和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且接受復查,直至合格,對復查仍不合格者按管理辦法予以重處。
六、在對員工上崗前應進行消防安全生產教育,形成《安全教育台帳》,對各崗位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表》。
C部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為貫徹區提出的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針對本廠生產特點,為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工傷事故發生,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 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機構:機構設立組長、副組長各一名,成員若干名,具體如下:
組 長:林學銀
副組長:陳光友
成 員:池錫清
二、安全生產實行責任制,具體分工和職責如下: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 協調開展安全管理工作;
2. 審議重大安全管理問題;
3. 對總辦在安全方面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4. 提出解決安全問題的建議,提交總辦決定;
(2)組長職責
1. 直接領導廠的安全人員和組織機構開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人員和組織機構開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監督廠各部門的執行情況;
4. 在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安全生產工作;
5. 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合理安排措施經費,並組織力量保證措施計劃實施;
6. 組織領導制定和審定廠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范,並貫徹執行;
7. 有計劃地組織幹部和工程技術人員學習安全法規和業務知識,並定期向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8. 定期檢查安全管理工作,對各級幹部的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9. 定期組織各類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10. 組織好車間,班組的經常性安全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11. 生產中一旦發生事故,應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制定改進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3)副組長職責:
副組長相當於安全主任,具體負責廠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1. 參與制定防止傷員,設備和火災事故以及職業危害的措施及安全操作規范,負責督促實施;
2. 經常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處理事故隱患;
3. 督促機械動力設備,設備的正常使用;
4. 編制設備、設施的安全操作規范和維修規程及其管理的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5. 負責沖、壓、剪、折、刨等動力設備和空壓機的安全裝置管理,組織定期檢查和檢驗;
6. 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5)車間主管責任
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切實貫徹安全生產「五同時」,即生產與安全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考核;
2. 制定和組織本車間的安全措施計劃,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3. 對新員工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經常向全車間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4. 貫徹執行安全操作規范;
5. 保證設備、設施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6)班組長職責:
1. 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領導和支持班組員工的安全工作;
2. 指導和督導作業人員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現場檢查,糾正違章作業現象,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3. 對新員工進行班組級安全教育,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督促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 一旦發生事故,應做到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5. 組織班組開展各類安全活動;
(7)員工職責
1. 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范,不違章作業,並勸阻他
人不得違章作業;
2. 要根據工藝要求精心操作,各種安全生產記錄要正確、清除、可靠、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故障;
3. 堅守生產崗位、不串崗、不離崗、不任意操作他人設備;
4. 班前、班後檢查所用工具、設備,保證安全可靠,並做到正確使用,保護作業現場整潔,愛護和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 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學習安全知識、掌握安全技能、端正安全態度,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6. 掌握異常情況的緊急處理措施和自我保護措施;
7. 一旦發生了事故,要做到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報告領導。

❸ 如何加強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

加強船舶的安全管理。對停航船舶的錨泊申請嚴格把關,核實船舶的配員情況,檢查職守人員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關鍵設備的情況、應急反應計劃和演習,確認特殊情況下公司能否及時派其他船員上船職守、了解公司對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時將停航船舶情況進行備案,如有必要時,做停航前安全檢查,充分保證船舶處於安全狀態。 加強停航船舶的錨泊管理。VTS中心根據船舶類型、吃水、噸位、載運情況合理分配錨位,對違反船舶錨泊規定的船舶嚴肅處理,並建立長期停航船舶檔案。
加強錨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機構應制定詳細的巡航計劃並嚴格落實巡航計劃,保持對停航船舶拋錨錨地的經常性巡航檢查,查處並糾正違法錨泊行為和違反防污染管理規定違法排放行為,避免事故險情,確保良好的錨泊秩序和錨泊環境。
督促各航運企業加強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強與船舶管理公司的溝通和協調,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強體系內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時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時提出對停航船舶的具體要求。
加強水上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海事管理機構應密切關注可能出現的大風和大霧等氣象動態,及時向停航船舶發布惡劣天氣預警信息及相關安全信息,積極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範。
嚴查停航船舶最低職守情況。開展停航船舶最低職守情況專項檢查,嚴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備船員職守,並重點檢查職守船員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對船舶主要安全與防污染設備的操作。對未按要求配備最低職守船員的船舶要嚴厲處罰。
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安全意識。加強對《停航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的宣貫工作,同時加強對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
2、特別舉措
主動服務,幫助航運企業渡過難關。要減少停航船舶數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運企業渡過難關。海事管理機構應踐行「三個服務」,主動幫扶航運企業,使其渡過難關。
劃出專門供停航船舶錨泊的水域。若有條件的話,海事管理機構最好能規劃出專門供停航船舶錨泊的水域。專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錨泊相對集中,便於管理,並且不妨礙正常營運船舶的錨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應急預案。在現有海事應急預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應急預案內容,針對主動停航、被動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別建立應急預案,並應考慮天氣、海況、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種應急基礎信息,建立停航船舶應急管理網路,完善停航船舶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責任。
3、被動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議
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大對錨地船舶的巡視力度,及時發現被動停航船舶。
發現被動停航船舶後,立即與船東取得聯系,並向其說明處理意見,請船東配合。
若船東不配合海事管理機構處理被動停航船舶,則海事管理機構應立即著手處理該船舶,費用由國家墊付,處理完畢後可通過法律途徑向船東索要費用。

❹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

❺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需要建立哪些內容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員有效執行公司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結構和相關文件體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冊、船舶安全手冊、航海日誌、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證書、航行文件、甲板操縱、機倉操縱、應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訊程序、船舶與機器維護計劃、安全設備表、船員訓練計劃等。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並文件化,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文件中規定並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文件中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文件中明確任命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文件中明確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文件中確立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體系。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❻ 船舶的各項制度

關於加強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全文各分局:為了做好船舶管理工作,局現行的各項船舶管理規章制度,基本上是完備的,是適用並能保證我局船隊管理工作和科學考察任務完成的。近幾年,局、分局、大隊各級船舶管理部門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薄弱環節,主要問題是管理存在著「軟、散」,對船舶條例和各種規章制度執行要求不嚴,落實不夠,時緊時松,執行紀律不嚴,思想麻痹,進入五月以後,船舶連續發生了數起事故,特別是向陽紅16船被碰撞沉沒的重大惡性事故,為吸取教訓,進一步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如下決定:一、加強船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提倡為國家、為海洋事業做貢獻的精神,反對拜金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提高船員和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事業心,黨員要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船黨支部要結合安全,強化安全意識,做好各項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船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二、嚴格執行船舶條例和船舶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級船舶管理機構和領導,要按級負責,認真執行,嚴格要求。分局每季度開始的第一個月內,要把上季度船舶管理情況報局。船舶條例中,個別不適應當前情況的有關條文,由局指揮中心負責修改、補充,並在93年底以前下發執行。修改前仍按原規定執行。三、加強航務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航監部門」)的建設,強化航務監督管理職能。今後,凡有出海船舶,出航前要按規定到航監部門辦理簽批手續,(如各地港監要求進出港簽證可按當地港監部門要求辦理簽證),禁止證書不全,無證出海、低證高用,無證上崗,大隊的航務監督工作,由分局正式下文授權。四、嚴格執行船舶安全檢查制度及事故報告制度。今後凡發生船舶事故,分局(大隊)必須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深入現場,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開好事故分析會,必須在弄清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對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大事化孝小事化了,干擾事故處理者,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對及時發現隱患和事故苗頭,避免造成事故者,給予獎勵;對忽視安全工作造成責任事故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要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五、加強船員崗位培訓,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加強船員業務輪訓和崗位訓練工作,每年不得少於20天。在局業務部門指導下,由分局根據船隊實際,組織年度訓練考核計劃,船員集中輪訓,報局備案,為保證這項工作進行,適當增加培訓經費。船上政工人員由分局組織培訓,並進行年度考核。對高級船員建立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均不能上崗,任職。局要求1600噸以上的船舶駕駛員、報務員都應懂英語,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考試,具體規定另定。六、優質船評比活動與安全獎勵工作結合進行,堅持每年評定一次,經費由局長基金解決。對管理不善的船舶,要限期改正,限期內達不到要求的,要採取組織措施。七、船員勞務外派要嚴格控制,要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對以提高船員技術素質,鍛練隊伍為目的,要嚴格進行管理,要在富餘船員數量范圍內,在保證大隊在航船齊編滿員和質量條件下,有組織地進行,以大隊為單位統一調配,各船不得自行組織船員外派。由單位與用人單位簽約,各派出單位要切實保護外派船員的合法利益,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八、局和分局機關,要督促檢查船隊落實船舶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要盡力給船隊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領導幹部上船出海,主要是進行調查研究,協調船與考察隊工作,支持船長、政委管好船,不要代替或干擾船長,政委履行職責。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載運危險貨物的活動。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屬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規定,保證船舶人員和財產的安全,防止對環境、資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設施造成損害。
第五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不得將危險貨物匿報或者報為普通貨物。
禁止未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以及超過交通部規定船齡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

❽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第五條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並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第六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航運公司應當具有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

航運公司的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第八條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第九條航運公司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一條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航運公司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發生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時,航運公司應當盡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其他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在接受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託時,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安全與防污染同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二)本規定所有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的責任和義務由受託方獨立承擔;

(三)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並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受託方對處理涉及安全與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四)委託方應當向受託方提供足夠的資源,確保受託方有效開展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託方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調動、船舶及設備維護、應急反應等方面應當服從受託方的指令。

委託方、受託方應當將雙方及其船舶的詳細情況及船舶管理協議報受託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的范圍,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條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

(二)確保當發生事故、險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時得到報告、調查、分析和糾正;

(三)有效控制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四)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

第十七條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鼓勵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外的航運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章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經過初次審核,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航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符合證明。

第二十一條船舶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證明副本中載明的船舶種類應當覆蓋該船舶。

第二十二條經過初次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船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

第二十三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的周年日前3個月內申請年度審核,船舶應當在安全管理證書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期內申請中間審核。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審核、中間審核的結論決定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新成立的航運公司或者對原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航運公司應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前或者航運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或者船舶更換國籍的,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特殊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展期6個月。

航運公司應當在臨時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五條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證審核;通過審核的,簽發新的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自原證書的屆滿之日起算,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在年度審核或者換證審核中,發現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並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後實施跟蹤審核。

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現發生重大事故、連續發生事故、多次被滯留等情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實施附加審核。

第二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限期改正,並按時指派審核人員驗證航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所採取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八條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並統一製作。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航運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條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應當辦理符合證明而未辦理的,或者航運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簽發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條件的,應當責令航運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船舶可以採取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禁止進出港口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申請審核,或者審核發現有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如果注銷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所有相關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也應當注銷。

第三十三條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出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採取糾正措施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四條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審核、發證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對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託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受託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關審核人員違反本規定以及相應的審核發證規則和程序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文件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 做好安全生產的投入(二) 建立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三) 加強安全文化和班組建設(四) 抓好現場生產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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