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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車輛安全例檢時間段

發布時間: 2022-04-17 19:50:38

『壹』 營運客車每日發車前的安全例檢有什麼作用

如果只是形式的話,那就什麼用都沒有;如果該檢查的檢查到了,對安全行車是很關鍵的,能避免很多大的事故。

『貳』 2020年春節避堵,濟寧人安全出行看這里

2020年「春節長假」即將到來,屆時將迎來探親、訪友高峰,預計轄區交通流量將會大幅上升,易對道路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為方便廣大群眾出行,濟寧高新交警大隊根據往年春節期間路況特點,認真研判、科學分析,提前發布「兩公布一提示」,為廣大群眾出行提供幫助,確保市民度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和機動車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時了解出行信息,合理安排出行計劃,謹慎駕駛、文明行車。

一、天氣分析

今年春節假期為1月24日至1月30日,共7天,其中1月24日為除夕,假期期間天氣以多雲為主,早晚間氣溫變低。

(一)春節期間,高速公路繼續實行小型客車免費通行政策,且免費通行車輛放寬到9座及以下,群眾更願意選擇通過高速公路出行,預計更多小型客車將湧向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及周邊道路交通壓力突出。

(二)春節前期群眾走親訪友活動增多,春節後期群眾集中回城返工,交通出行需求旺盛,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多發高發。

(三)春節後期,部分運輸企業復工,上路行駛的貨運車輛可能出現大幅回升,與返程客流高峰相互疊加,風險不容忽視。同時,春節期間高速公路禁行危險物品運輸車,可能對國省道交通安全造成影響。

(四)近年來家庭游、敬老游、親子游、文化休閑游成為春節一大熱點,旅遊需求旺盛,部分旅遊熱點地區交通安全風險增大,旅遊公司違法使用營轉非客車、僱用不具備資格的駕駛員等風險上升。

(五)春節期間,農村地區回鄉群眾大幅上升,農村道路各種風險交織疊加。

(六)春節期間,各地祈福、祭拜及民俗活動增多,活動及景區周邊道路流量可能會在特定時間內出現人流、車流大幅增長。

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分析

一、交通流量預判

1.從近3年各時段交通流量情況看,春節期間早9點至11點、下午14點至17點,容易發生擁堵。

2.從近3年每日交通流量情況看,春節當日是整個春節期間交通流量最低點,初二開始交通流量持續上升,直至初五初六達到交通流量最高峰。

二、轄區危險路段、事故多發點段、易造成擁堵路段

(一)危險路段和事故多發點段

G3京台高速K524-K527(曲阜段)、K562-K566(鄒城段)

G1511日蘭高速K217-K220(泗水段)、K228-K234(曲阜段)、K253-K255(兗州段)、K265-K271(任城段)、K293-K294(嘉祥段)

G35濟廣高速K165-K167(梁山段)、K184-K186(嘉祥段)

S33濟徐高速K191-K193(汶上段)、K204-K208(經開區段)、K244-K247(魚台段)

(二)高速易擁堵路段

G3京台高速K562-K566(鄒城段)

G1511日蘭高速K228-K234(曲阜段)、K293-K294(嘉祥段)

G35濟廣高速K184-K186(嘉祥段)

(三)城區交通流量預判

1、轄區商業圈永旺購物中心、貴和購物廣場附近路段人群、車流密集,特別是小客車流量非常集中,停車需求急劇增加,交通擁堵風險增大。

2、轄區蓼河公園、楊家河公園附近路段人流、車流較為集中,會出現短時間擁堵現象。

三、分流繞行預案

對易堵路段可能造成道路擁堵的情況,將及時啟動分流繞行預案。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G3京台高速可選擇繞行104國道。

G1511日蘭高速嘉祥至任城段可選擇繞行338省道;任城至兗州段可選擇繞行327國道;兗州至曲阜段可選擇繞行335省道;曲阜至泗水段可選擇繞行342省道。

G35濟廣高速可選擇由G1511日蘭高速濟寧西收費站下高速,繞行337省道。

S33濟徐高速可選擇繞行105國道。

四、交通安全提示

1、春運期間,如有霧霾天氣。出行前請提前了解沿途天氣和道路交通狀況,盡量避開早晨和午夜霧氣多發時段,霧霾天氣駕駛車輛,要正確使用燈光、降低車速、保持車距,謹慎駕駛。

2、節日期間,城市商業區周邊交通壓力較大。請駕駛人朋友盡量錯峰出行,如遇交通擁堵,請服從交警指揮,不強行加塞,不爭道搶行。

3、疲勞駕駛會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遲鈍,加大操作失誤風險。春節駕車出行,請合理安排好休息時間,確保睡眠充分,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停車休息不少於20分鍾。若感覺睏倦、狀態不佳,請選擇安全地點停車休息。

4、飲酒導致人反應遲鈍、行動遲緩,判斷失准。春節團圓親朋好友聚會多,請您謹記,酒後駕駛害人害己,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幸福,請您酒後莫開車,開車莫飲酒。

5、研究表明,駕駛車輛接打電話產生的事故風險是正常駕駛的4倍。駕車出行,請集中精力,不要接打手機、發送簡訊微信以及抽煙等,切忌分心駕駛。請您謹記,安全細節雖小,忽視易釀大禍!

6、據統計,彎坡路段因違法超車、爭道搶行導致的碰撞事故多發。節日出行,安全第一!行經彎坡路段,請不要違法超車,不要佔用對向車道逆向行駛,在視距不良路段要及時鳴喇叭,減速慢行,做好避讓停車准備。

7、冬季天氣寒冷,請注意加強車輛安全保養。出行前,要注意檢查車輛輪胎,行經冰雪地區要隨車攜帶防滑鏈等安全裝備。營運客車一定要進行安全例檢,確保行車安全。柴油車輛要根據氣溫使用對應標號柴油,避免滯留路面。

8、安全帶是生命帶!規范使用安全帶,可以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至少降低40%的傷害。請廣大駕駛人在自身系好安全帶的同時,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一路同行,一路平安!

9、超員會導致車身重量加大,車輛制動性能降低,並增大輪胎等機件故障發生幾率。節日期間,拼車、租車、自駕車出遊的朋友,請勿超員,請廣大交通參與者拒絕乘坐超員車輛。

10、節日期間農村趕集、民俗活動增多,出行人員集中。駕駛麵包車請勿超員載客、客貨混裝。駕駛貨車、拖拉機請勿違法在貨廂載人。途經村鎮、集市時,注意低速通過,禮讓行人。

11、節日期間,交通出行請到正規客運場站乘坐具有合法運營資質的車輛,並要系好安全帶。請不要乘坐超員車輛,不要乘坐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載貨車輛,不要乘坐拼裝、報廢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車輛,切勿在客運場站外、高速公路旁攔截車輛上車。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叄』 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安全領導小組安全工作例會每月不少於一次,均要有會議記錄。安全工作例會的主要內容是傳達、學習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分析、總結本企業近期內安全工作的成績及存在問題,制定防範措施和整改方案,布置下階段的工作和任務,有效地開展安全活動。
二十四、安全學習日制度
安全學習日活動每周一次。每次學習時間不少於2小時。活動內容主要是:組織駕駛員、乘務員和管理人員傳達、學習有關安全行車的法規、文件、交流、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剖析事故案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範措施和方法,並貫徹實施。駕駛員每月學習不得於2次,要有本人簽名的原始記錄。
一、 教育與培訓制度
組織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乘務員、車檢員進行以業務和技術為主要內容的集中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2次,每次不少於2天,教育培訓的主要項目有:①交通法規教育,②職業道德教育,③安全行車知識教育,④事故案例分析,⑤乘務服務標准及崗位職責,⑥車輛回場必檢業務常識和應注意事項。
二十五、車輛管理制度
(一) 嚴格執行交通部和省交通運輸廳有關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做到車輛來源合法,手續完備,證照齊全,按要求投保,強化車輛保障能力和管理。
(二) 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各級維護,使車輛保持在良好的技術狀態下營運。
(三) 認真督促駕駛員做好也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後的三檢工作,搞好日常維護。要嚴格執行車輛「回場必檢、合格放行」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設施,對車輛的安全部件要逐次檢查登記,由檢驗員簽發合格證、車方憑證向車站報班。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和車輛不準進站配載,不準營運。
(四) 要嚴格執行汽車維修技術作業規范,做好維護、修理作業和輪胎使用規定,確保車況良好,附屬用具設施齊全有效。不準使用無廠牌、無標記的偽劣零配件。
(五) 要加強營運車輛的管理,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建立單車台賬、統一格式、記錄型號、使用數據、使用時間、行駛里程、維修技術等。
(六) 車輛技術檔案要做到一車一檔,每輛車的檔案包括,①購車發票,②道路運輸證,③車牌及線路牌,④行駛證,⑤進站證,⑥車輛押金單,⑦責任經營者及轉包記錄,⑧車輛變更記錄,⑨路費,⑩保險單等。
二十六、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凡新招聘的駕駛員都要通過政治思想、駕修技術、身體素質在方面考核,嚴格審查從業資格,駕駛員上崗前要進行安全行車、業務知識、勞動紀律教育,錄用後應經過1-3個月的熟悉試用階段,試用合格後,方可單獨執行運輸任務。
(二)、嚴格加強車輛駕駛管理,抓好駕駛員安全行車可靠性鑒定,分類排隊,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技術,政治思想、交通法規的教育、培訓,使廣駕駛員遵紀守法,尊客愛貨,服從 管理,熱愛本職,遵章行車,自覺執行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做一名合格的駕駛員。
(三)、要督促駕駛員在執行運輸任務前自覺檢查車輛牌證、行車路單、客貨票據及隨車安全設備、工具等是否齊全可靠,檢查乘客人數是否超員或漏員,檢查核定行李情況,嚴禁「三品」上車。
(四)、要經常性地了解和掌握駕駛員的思想動態和精神姿態,及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關心駕駛員生活,並給予必要幫助,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並不斷地改善他們工作和生活環境,同時,要注意勞逸結合, 防止駕駛員疲勞開車。
二十七、(五)、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操作規程,發生行車責任事故的駕駛員,要及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批評教育和嚴肅處理。
(六)、建立駕駛員技術檔案,做一人一檔,每名駕駛員檔案包括:①駕駛證,②從業資格證,③身份證,④招聘考核原始記錄,⑤聘用合同,⑥風險抵押金單,⑦安全公里記錄,⑧獎勵表彰記錄,⑨事故責任者檢討書,⑩處罰決定等。
二十八、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基礎資料檔案、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行車事故檔案三項。其中基礎資料檔案主要包括有關行車安全的法規、條例、規章制度,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主要包括 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編制名冊、駕駛員名冊、安全檢查記錄、安全例會記錄、安全活動記錄、事故隱患整改記錄等。行車事故檔案做到一事故一檔,記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及事故處理情況。資料包括:①事故現場圖,②事故報告,③事故責任認定書,④索賠資料,⑤肇事駕駛員檢討書,⑥事故責任者處理報告,⑦整改措施。
二十九、行車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制度
制定行車安全考核招標並層層分解到各基層單位和相關部門。建立完整的崗位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做到年頭有計劃,年中有檢查小結,年尾有考核總結表彰。並通過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活動,確保行車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十、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建立行車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營運車輛、生產作業場所和生產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並要做好詳細記錄和簽章手續。對檢查中所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應制定方案及時整改。同時,對重點車隊、重點駕駛員、重點線路、重點運輸、重點季節進行重點監控管理。
安全檢查還包括對車輛進行動、靜態檢查和每年的年審、重大節假日安全生產大檢查。
三十一、車輛安全風險抱抵押制度
(一)、安全風險抵押標准:大客車10000元/輛,中巴客車5000元/輛。
(二)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屬單位可先從該車風險抵押金中提款墊交,責任經營者事後補充缺額。
(三)車屬單位設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不得擠點挪用。
(四)責任經營者退出經營時,車屬單位應將抵押金如數退還,不得拖欠。
三十二、駕駛員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一)、車屬單位經考核聘用駕駛員後,駕駛員必須交納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購買駕駛員安全行車保險後,才能正式上崗。
(二)受聘駕駛員要交納行車安全風險抵押金1000-2000元/人。駕駛員發生行車責任事故,車屬單位可按其應負責任的比例從抵押金中支付,駕駛員違反車屬單位規定需實施經濟處罰時,也可以抵押中扣除,事後駕駛員必須及時補足。解聘駕駛員,應退抵押金。
三十三、車輛安全互助金制度
(一)、各車屬單位要設立安全互助金,落實監管人員,設立專門賬戶,嚴格使用程序、互助金金額留作積累,不再退還。
(二)、安全互助金收款標准,根據車輛質量和車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大客車每月200-400元/輛,中巴客車每月100-200元/輛。
(三)運輸單位結互助金的使用、互助金發放標准應作出詳盡的規定,並公布於眾,監督實施。
(四)、車屬單位每年應從互助金的總額提取20%作為安全活動經費。
三十四、車輛安全例檢制度
(一)、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本單位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二)、要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檢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單位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四)、長途客車每班次進行一次安全例檢,短途客車每天進行一次安全例檢。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
三十五、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管理制度
(一)、根據(粵安監[2009]69號)文要求,本市籍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縣(區)際經上客運班車、旅遊包車、教練車全部要安裝和使用符合省標准以上的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以下簡稱GPS).
(二)、車屬單位要建立GPS監控平台,成立GPS監控小組,對本單位營運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控,並認真做好監控記錄。
(三)、每個運輸單位的營運車輛應統一選擇一個GPS營運商經營,以便於管理和監控。
(四)、各運輸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的獎懲規定,對超速行駛和繞道行駛等違規行為的車輛進行懲罰,確保行車安全。
三十六、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凡發生一般交通事故,車屬企業應在24小時內報告交通局。
(二)、凡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車屬企業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用電話報告交通局,並立即填報《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快報》上報並及時續報事故傷亡人數變化、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三)、事故責任認定後,運輸企業應將事故責任認定書、整改措施及責任追究情況上報交通局。
(四)、運輸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規范地填報《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表》。每月的月報表要在次月2日前上報交通局。
(五)、對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漏報的單位責任人,要作出嚴肅處理或通報批評,並取消其當年的評獎資格。
三十七、獎懲制度
建立安全機構,進行安全目標考核,對安全行車、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和管理規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及企業效益受到損失的事故責任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肆』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於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並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發徵求意見函並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後,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於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製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註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伍』 營運車輛安全例檢時間有歸定超時嗎超過24小時重復檢驗是嗎

營運車輛安全例檢時間有歸

『陸』 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有效時限

24小時,或者一個出車時間

『柒』 客運車輛開具線路牌,事前一定要進行安全例檢嗎

客運車輛開車線路牌,事前一定是要進行安全例檢,客運車輛事關重大,安全問題不容小視。

『捌』 旅遊交通法的具體內容和頒布時間是

沒這部法律。
如果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是03年3月28日發布的,04年5月1日生效。
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

『玖』 汽車客運的安全工作

以下內容請參考。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汽車客運站是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做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維護廣大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客運經營者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道路運管機構和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充分認識汽車客運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人為本,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扎扎實實抓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汽車客運站從業人員實行全面的「一崗雙責」制,既對本崗位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本崗位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按照《規范》要求,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和崗位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切實做到「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即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照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的工作要求。
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管理措施
(一)「三品」檢查
1、「三品」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打開「三品」檢查儀,檢查「三品」檢查儀運轉是否正常,並做好其它各項服務准備工作;
(3)指揮旅客攜帶及托運行包放入「三品」檢查儀檢查或進行開包檢查;
(4)密切注視「三品」檢查儀中圖象,仔細查看行包中是否攜帶「三品」;
(5)對查獲的「三品」進行登記,並按規定處理;
(6)對符合規定的行包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或辦理托運手續。
2、「三品」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在候車室入口處等關鍵部位設置「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配備「三品」檢查儀,並配備不少於3名當班專職安檢員負責「三品」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以下客運站應根據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或兼職的安檢員;所有未配備「三品」檢查儀的客運站,均應當對旅客行包實行人工開包檢查,嚴格查堵「三品」,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2)「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包裹及托運的行包都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對經安檢設備檢測發現有可疑物品的箱(包),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對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可根據情況在適當場所進行檢查。對不接受「三品」安全檢查的旅客,檢查員應禁止其進入客運站。
(3)「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包和托運的行包,經安全檢查符合規定後,應在其行包上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和及時辦理托運手續。對查獲的「三品」要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三品」安全檢查登記表》(見附件一)並對「三品」進行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4)「三品」檢查員應認真遵守崗位責任制度,熟悉和了解常見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的特性,掌握應急處理辦法。一、二級汽車客運站檢查員應熟悉「三品」檢查儀工作原理和使用性能,並能夠按照設備操作規程熟練使用檢查儀進行「三品」檢查,對已檢行包圖象應當儲存備查。汽車客運站必須落實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三品」 檢查儀器設備,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5)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A、逃避安全檢查,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
B、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C、擾亂「三品」檢查現場工作秩序的。
(6)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加強對旅客及乘車安全的宣傳教育,以廣播、標語、宣傳牌、宣傳光碟等各種方式,向旅客宣傳法律、法規中有關「三品」管理及處罰規定,切實做好「三品」檢查工作。
(二)車輛、人員進站檢查
1、進站管理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進站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確認是進站營運車輛後准予進入,做好登記;
(3)指揮進站營運車輛進入候班區擺放;
(4)對非參運車輛必須憑准入證方可進站,並指揮停放在規定停車區。
2、車輛、人員進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進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進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進站管理員,負責車輛和人員進站的檢查和指揮進站車輛的停放。
(2)應嚴格執行「三不進站」的管理規定,嚴禁無准入證的非參營車輛、計程車、摩托車、閑雜人員及危險品進入站內,確保車站安全和正常的站場秩序。
(3)進站管理員應指揮進站車輛按規定擺放,阻止進站車輛在站場內亂行、亂停,維護站場通道及確保進站口的暢通。
(4)進站管理員應做好每日進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車輛日常安全例檢
1、車輛安檢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帶好安全帽;
(2)准備好檢測工具和檢查登記表;
(3)指揮車輛進入安檢台指定位置,待車輛熄火後,塞好三角木,確認安全後進入地溝;
(4)對照車輛安檢項目逐項進行檢查;
(5)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對安檢合格的車輛開具安檢合格單,對安檢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維修復檢單;
(6)抽取三角木,指揮車輛駛出安檢台。
2、車輛安檢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有與承檢車輛相適應的安全檢查地溝和其它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檢查榔頭、扳手、防爆手電筒、油標卡尺和輪胎氣壓表等儀器、設備。
(2)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根據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實際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安檢員,三級以下(含三級)客運站應配備專職安檢員,從事進站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安檢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企業機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放安檢員證,持證上崗。
(3)安檢員應根據《湖南省客運車輛安全例檢項目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查,做出明確判斷,如實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全例檢記錄表》(見附件三),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出具由安檢員簽字並加蓋安全例檢合格印章的《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見附件四,以下簡稱「安檢合格通知單」)。
(4)「安檢合格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出具「安檢合格通知單」的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交始發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第三聯交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
(5)對安全例檢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由車輛安檢員出具《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維修復檢單》(見附件五,以下簡稱「維修單」),由運輸經營者將客運車輛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企業應根據「維修單」內容按相關標准對客運車輛進行維修,合格後在「維修單」填寫「返修證明」。運輸經營者憑「維修單」到安全例檢機構復檢並取得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後,汽車客運站調度方可為其辦理行車報班手續。
(6)「維修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車輛維修後由運輸經營者憑此聯復檢並換取「安檢合格通知單」,第三聯由維修企業留存。
(7)「安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有效,進站營運客車應當在當日回場至翌日第一個班次發車前1小時進行安全例檢。日發班次在1個及以上的,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辦理下一班次的報班手續。
(四)車輛報班與調度
1、所有進站客運車輛,必須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報班。
2、客運調度員要嚴格查驗「安檢合格通知單」,並對道路運輸證(含二級維護卡)、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客運標志牌(含附卡)等相關證件進行核實,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六),同時保存《安檢合格通知單》和《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備查。
3、對進站加班、包車的客運車輛,客運調度員還審驗以下內容:
(1)汽車客運站、車籍所在企業負責人簽發的加班、包車調度指令;
(2)車籍所在企業安全、機務管理部門對車輛技術狀況和駕駛員資質的審驗證明;
(3)有效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協議;
(4)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臨時加班客運標志牌或包車客運標志牌。
4、營運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車,必須審核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客車駕駛員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並如實填寫2名以上駕駛員姓名;
5、客運調度員對營運手續齊全有效的客運車輛,簽發路單,安排發車,並出具「客車報班單證查驗合格單」(以下簡稱「單證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對營運手續不齊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客運車輛一律不予報班發車。
6、汽車客運站應當與所有進站客運車輛的車籍所在企業建立「客車營運調度情況信息」溝通反饋制度,對非正常應班、脫班、停班的客車,必須共同查明原因及去向,並及時報告,從源頭上杜絕客車違法營運的行為。
(五)售票與檢票上車
1、汽車客運站要按照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的實際售票數量進行售票,不得超員售票。
2、檢票員在檢票時,要認真查驗旅客攜帶的物品是否粘貼「三品已檢」 標簽,維護好旅客檢票上車秩序,照顧好老、弱、病、殘、孕、幼等重點旅客。
3、車站服務員要認真清點車內實乘人數與售票記錄和驗收的車票副卷是否一致,查驗免票兒童數量,禁止客車超載。對旅客攜帶行包和拖運行包是否粘貼「三品已檢」標簽進行查驗,然後開具「三品已檢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與司乘人員辦好交接手續,並向旅客宣講乘車安全知識,繞車一周,觀察是否符合安全發車要求。檢查合格後持發車旗按規定的程序指揮發車。
(六)車輛出站檢查
1、車輛出站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出站車輛檢查是否符合「五不出站」規定;
(3)填寫檢查記錄,對檢查合格的車輛,經駕駛員在出站登記簿上簽字後予以放行,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放行。
2、車輛出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出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出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檢查員,負責車輛出站的檢查;
(2)應嚴格執行「五不出站」的管理規定,嚴禁不符合要求的參營車輛出站;
(3)出站檢查員必須認真核對出站客車實載旅客人數、「單證合格單」和「三品已檢合格單」等情況,並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客運車輛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附件七)。經駕駛員、出站檢查員在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放行。嚴禁未經出站安全檢查合格的客運車輛出站營運;
(4)對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配備駕駛員的數量簽名;短途多趟次車必須實行每趟次登記檢查;
(5)嚴禁無關車輛、旅客和閑雜人員及托運行李從出站口進站,維護好出站通道秩序,確保出站口的暢通;
(6)出站檢查員應做好每日出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其他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售票區、候車區、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置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調度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2、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3、所有附表均由各客運站按統一式樣自行印製。各汽車客運站現用的舊版「安檢合格通知單」等單證表格延期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版、舊版單證表格可同時使用。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各汽車客運站全部使用新版單證表格。
4、各汽車客運站應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由值班站長帶隊每天對各崗位進行巡查,檢查各崗位職責的落實情況,並與崗位從業人員的工效掛鉤,獎優罰劣,對工作不落實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人員。
5、各級道路運管機構應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罰。

『拾』 如何做好景區特種設備旅遊觀光車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此,如果沒有駕駛證,就不能駕駛機動車。機動車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屬於《全國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管理范圍的機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其中,老年代步車、觀光車均不在此列。 實質上屬於特種設備,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該種車輛僅能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場所和區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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