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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發布時間: 2022-04-16 02:45:39

A.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怎麼辦

發生了任何安全事故,都需要先疏散並安撫未受傷人員防止造成恐慌,同時撥打電話報警。然後組織人員檢查受傷人員的受傷情況以及當時的環境因素。比方說,遭遇車禍後,需要將傷者移動到遠離車輛的通風處,防止碎玻璃扎傷。如果傷者無法自行移動,就要查看傷者的受傷情況,並採取對應的措施。比如脊椎受傷的人,不要移動他,讓他呈側躺狀,右手枕在腦袋下,左手自然收於胸前。因為你沒有專業的設備進行搶救,隨意移動會加重傷勢!這些牽涉到急救知識,扯得太遠了。這些措施應該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先後順序其實不重要,因為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那點時間其實不算什麼了

B. 安全事故的等級如何劃分較大事故如何認定

在我國法律中,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以及必須上報的部門都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相關規定來處理的。具體來說:

最後,對於事故的處理部門,一般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相關部門牽頭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較大事故由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但是,對於有的安全事故,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C. 旅遊安全事故和旅遊公共安全事件的區別

旅遊安全事故,是指在旅遊活動的過程中,由自然或人為原因所引起,造成旅遊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並由此導致有關當事人相應法律責任的事件。
旅遊安全事故從程度上可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輕微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者。

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死亡,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者。

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傷多人,或者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者,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D. 旅遊安全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的

你好、、、、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F. 旅遊安全事故的分級 及其級別標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G. 旅遊安全事故的類別

以下是安全事故的劃分標准,旅遊安全事故也是以此為藍本的!希望對樓主有用!一般安全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較大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參考相關資料的回答,希望對樓主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H. 旅遊安全等級事故包括幾種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I. 我國怎樣劃分安全事故等級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國務院,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國務院,國務院處理。

以上各條件為或的關系。符合一項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業還有相應標准:

一、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傷亡,列入火災人員傷亡統計范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准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范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爆炸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設備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准,各類的標准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1987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台;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

(5)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台或中破2台;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摺合報廢1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台;
(3)動車、客車報廢1輛;
(4)貨車報廢3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由於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重型軌道車報廢;

(4)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車發生沖突、脫軌、火災或爆炸,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台;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沖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台;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米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於鐵路技術設備、其他臨時設備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設備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五、建築工程重大事故等級評定

建築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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