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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政府文物旅遊安全責任書

發布時間: 2022-04-14 06:53:18

1. 鄉鎮政府與哪些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

沒有法律規定,可以按照地方的要求,對高危企業及規模較大的企業,應該是考慮的重點。

2.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有哪些

安全生產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都勻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日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相繼印發了各鄉(鎮、辦事處)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方案確定各鄉(鎮、辦事處)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並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工作職責,為此各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也將相繼成立。新成立的各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將處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最前沿、最基層,並將處於諸多矛盾和問題協調的交匯點,具有較強的基礎性、全面性、直接性,如何快速到位,履好職、服好務、執好法,確保轄區內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是每一位安監人必須面臨的問題。俗話說:有效的工作方法是完成好工作的關鍵。要做好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我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危機感和緊迫感。
思想指揮行動,要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充分認識搞好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省、州、市有關安全生產精神上來。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堅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的戰略高度,從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政治責任感、歷史使命感、現實危機感和緊迫感。由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是新成立的機構,人員可能來自不同的部門,但進入安監站以後,要有愛崗敬業的精神,要充分認識到安全監管工作不僅僅是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更是挽救他人的生命。要堅決克服安全監管工作點多面廣責任大、消極對待的思想,只有認識提高了,工作才會有建樹。
二、模清底數,打好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凡事要有的放矢,要不辭勞苦,廣泛調查,要對轄區內
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問題保持清醒頭腦和全面掌握,在掌握上述情況後,要進行行業、領域、條塊等科學分類,建立安全監管工作台賬,切實做到心中有數,行動有力,有序推進。
三、加強學習,增強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本領。
只有具備一定的理論和業務功底,才能敏銳的發現問題,透過現象抓住事物的本質和規律,並最終解決問題。要具備這樣的功底,就要認認真真地去學習、實實在在地去調研,要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業務知識等方面的學習,要在學中干,干中學,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由外行轉內行,切實做到懂法律,會業務。
四、明確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任何工作要有成效,明確落實責任是關鍵,嚴明獎懲是一種具體措施之一,安全大於天,安全大於地,安全關乎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牽動著千家萬戶的心。通過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和責任逐級落實到村(社區)、企業及個人,嚴明獎懲是落實責任的保障,只有嚴格的獎勵和懲處才能督促到具體的村、企業及個人,站內部還要建立健全工作規章制度,明確責任,落實職責,分解任務,切實肩負起監管工作職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不至於人浮於事。
五、扎實工作,粗中有細地做好每項工作。
安全生產工作不同於其它工作,不能流於形式,走過場,必須腳踏實地,粗中有細地組織開展工作,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往往會因為一個很小的細節沒有引起重視而造成不應造成的安全事故。工作做實,做細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雙抓手,不實不細,就無法講安全生產。牢固樹立勤奮、創新、嚴細、自律的工作理念。時時處處保持黨員的先進性,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立足本職崗、勤奮工作、團結互助、爭創一流。增強全局觀念、大局意識,自覺維護機關形象,注意協調同事間、內外部、上下級的關系,誠信待人、熱情助人,以實際行動營造團結向上、誠信互助的良好工作氛圍,求真務實,開拓進取,以創新精神干好本職工作。
六、嚴格執法,樹立安全生產監管隊伍新形象。
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不僅是一個集體,更是一個執法單位,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要牢固樹立勤奮、創新、嚴細、自律的工作理念。

3. 為什麼要建立"一處一策"文物安全工作機制

省文物局關於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

工作機制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以下簡稱《意見》),加強和改進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將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具體意見如下:

一、工作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堅持縣為基礎、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切實可行的原則。今年上半年,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所處環境、管理使用情況、安全風險等級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築重點防火、古墓葬重點防盜掘、古遺址重點防破壞等防護要求,逐處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完整構建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網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監管和執法巡查工作,堅決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多發勢頭,促進文物安全形勢穩定向好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落實政府主體責任。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意見》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爭取當地政府加強對文物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考評范圍。設置保護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護人員,落實保護經費和安全防護裝備。構建縣(市、區)政府、鄉(鎮、街道)政府、村民(社區)委員會、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級文物安全責任體系,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層層簽訂《文物安全目標責任書》,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奠定基礎。

(二)落實部門監管法定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著力構建縣(市、區)文物部門、鄉(鎮、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處)、文物保護員或信息員三級文物安全保護管理網路,明確相關人員職責,並簽訂《文物保護單位管護協議書》。建立值班值守、檢查巡查、應急處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監管人員駐點幫扶工作制度。建立與公安、住房城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聯動執法工作機制,為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的落實創造條件。

(三)落實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責任。文物保護單位的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有關法律和法規要求,認真開展日常檢查巡查,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服從或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組織或參與安全演練,及時報告文物安全情況,整治安全隱患。對於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文物安全的單位或個人,文物行政部門或管理機構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一定經費補助,提高文物保護單位使用人、所有人參與文物安全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四)落實執法巡查工作。按照國務院《意見》精神。各地文物部門應因地制宜、結合實際,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同時,要通過簽定責任書等形式,進一步明確鄉鎮文化站(中心)、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文物保護員的文物保護責任。要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和《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實施細則》要求,定期開展日常檢查和執法巡查,建立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檔案,落實執法巡查登記制度。對轄區內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要做到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或執法機構每月、鄉鎮文化站(中心)每周、保護或看護人員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開展以法律、法規、崗位須知為主要培訓內容的文物行政執法巡查及管護人員培訓工作,全面提升人員素質。

(五)落實安全隱患整改責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門要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隱患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及時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在開展安全檢查與執法巡查過程中,要以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對發現的問題或安全隱患,檢查或執法巡查人員應當場指出,責令其整改;對於一時無法整改的問題或安全隱患,要登記備案,加大督辦力度,直至隱患消除才能消號;對於文物保護單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文物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意見》明確指出,建立文物保護責任終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實文物安全責任體系的同時,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責任追究制度,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推動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落地、落細、落實。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護「一處一策」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著力提升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確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地要以貫徹落實國務院《意見》精神為引領,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以堅定的信心,堅實的舉措來推動。要加大檢查督辦力度,每月對推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重點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抽查,並通報檢查抽查情況,指出各單位存在的問題。對工作進展緩慢的單位應採取倒排時間表,細化任務目標等措施,確保工作任務按時完成。省文物局將此項工作納入2016年文物安全保護綜治考核內容,適時對各市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各市州應參照本意見要求推行落實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一策」工作機制。

4. 旅遊安全生產責任書範本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及廣大職工的家庭幸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訂立責任書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條: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範,完善項目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

自進場施工至本工種工程完工為止。

第四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負責開展文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及時總結交流,獎優罰劣。

3、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4、負責對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5、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第五條:乙方責任及指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含設備事故),一般事故頻率控制在1‰以內。

2、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活動及主持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建立安全台帳。

3、負責對新進場的職工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對班組內新老職工進行合理的搭配,對新職工起傳、幫、帶作用。

4、班組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招用社會閑散人員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組,無「三證」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5、需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條例,支出相應的工資額,為職工配備勞保用品,並隨時關注班組內工人的身體及心理、思想動態。

6、需認真開展好「三上崗、一講評」安全活動,並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7、特殊工作必須由持有本專業有效證件人員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種的一切設備,支架。(如接電、開機、拆架等等)

第六條、獎罰

1、班組或個人獲得上級部門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時,所得獎勵全歸班組或個人。

2、對一般違犯操作規程行為的工人,將予以20-100元/次處罰。一個月內3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3、對於特殊工種工人違犯操作規程,將予以50-200元/次處罰,三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4、施工班組應自覺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時清除建築垃圾,若不聽從施工人員指揮,處以100-200元/次處罰,若影響下一工序進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200-1000元/次處罰。

5、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上班,否則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

6、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乘坐者罰款200元,開機者同罰200元。

7、嚴禁私自接線、亂拉電線、燒電爐等,若查到,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

8、嚴禁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若蟹⑾鄭」閼叻??0元,隨地大便者罰款50元,並自行清理干凈。

9、高空作業,嚴禁向外、向下拋散雜物,如故意拋散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若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不準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欄桿、竹籬板、安全網等,需拆必須經過施工技術負責人同意,如有擅拆者,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

11、愛護現場公共安全設施(消防器材、衛生器具、標識牌等),若有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0-500元罰款。

12、保護建築產品(成品)人人有責,不得故意損壞,若有發現,除賠償損失外,並罰款100-1000元,嚴重者清退出場,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13、要遵紀守法,如有發現偷竊工地公物者,予以加倍處罰(以偷竊實物價值的2-5倍罰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本責任書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壹份,雙方代表簽字生效,至班組完工結算清並全部退場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00 年 月 日

5. 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第三條
文物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經濟開發建設及文物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針,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並建立文物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使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物搶救、修繕、徵集和安全設施建設等需要,設立專項經費。
第七條
文物保護事業可以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物事業的捐贈,享受國家有關優惠待遇。
第八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文物保護志願者開展活動給予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文物保護志願者進行培訓、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規劃、建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條
對文物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本條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護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文物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並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建立或者明確文物行政執法隊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文物保護義務;
(二)監督、檢查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並協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三)監督、檢查館藏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與文物保護相關的舉報、投訴;
(五)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
文物流通中的執法活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發現下級文物行政部門查處的案件有錯誤的,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的有關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文物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承擔文物的日常保護、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
第十五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成立的文物鑒定機構,按照其職責負責文物的定級鑒定、司法鑒定和其他鑒定工作。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文物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文物鑒定組織,受省文物鑒定機構委託,承擔相關文物鑒定工作。
從事文物鑒定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及其鑒定工作的開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徵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後,分別確定為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依法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上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選擇下級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本級文物保護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選擇的不可移動文物報請人民政府核定時,應當附具說明材料和專家意見。
規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制定專門的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在城鎮房屋拆遷、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二十四個小時內趕到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後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准,不得遷移、拆除。
第二十條
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新發現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提出修改、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予以修改、調整。
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自核定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劃定其保護范圍;根據文物保護需要,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必須確保文物本體安全和歷史風貌的完整,劃定前應當徵求文物保護單位有關主管部門及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具體辦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規劃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並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
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二十四條
經依法批准,遷移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其遷移方案必須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移建工程實施監督並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並承擔相關費用。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難以承擔修繕義務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資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擔修繕資金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承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人轉讓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不可移動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嚴重影響文物保護的,根據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經與所有人、使用人協商一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置換或者購買該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依法明確其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國有省級、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徵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確需改變其管理部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在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於歷史街區和城市史跡的保護。具體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九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下文物進行調查,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保護工作。
第四章考古發掘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勘查發現地下文物情況和有關史料記載情況,確定並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
第三十二條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佔地三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力量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將考古調查、勘探的處理意見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發現地下文物,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需要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
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後,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因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為了科學研究進行考古調查、勘探,應當報經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勘探試掘面積不得超過五十平方米,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擴大試掘面積的,必須另行報批。
第五章博物館與館藏文物
第三十六條
國有博物館以及收藏文物的圖書館、檔案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備專門的庫房、專職技術人員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七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進行鑒定。館藏一、二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館藏三級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確認。參與鑒定的專家不得少於三名。
第三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文物保護管理制度,對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記造冊,區別等級,建立藏品檔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
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省一、二級文物藏品檔案和其主管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文物檔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館藏文物檔案。
第三十九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收藏的珍貴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文物收藏單位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一)無專門文物庫房的;
(二)安全防範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專業人員缺乏或者與藏品保管工作不適應的;
(四)有其他危及藏品安全的情形。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管。
第四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四十一條
因文物保護、科學研究等需要,對館藏一級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館藏二級以下文物取樣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
社會力量投資舉辦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場館;
(三)有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統的文物和其他藏品;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五)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或者財產;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三條
社會力量申請舉辦博物館,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舉辦博物館申請書;
(二)藏品目錄;
(三)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或者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有擬聘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證明;
(七)博物館章程草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批准舉辦的博物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方可對外開放。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博物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文物利用
第四十五條
對文物的利用實行合理、適度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的利用實施監督管理,並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六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在保證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眾開放,其事業性收入用於文物保護事業。
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實行旅遊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條
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和文物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利用文物保護單位進行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製品拍攝的,拍攝單位應當提前十日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依法批准後方可拍攝。利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拍攝的,應當依法報請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拍攝館藏珍貴文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拍攝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文物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於二百五十天,享受國家和省優惠待遇的非國有博物館每年向公眾開放的時間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天。博物館在節假日應當開放。
國有博物館應當向教師、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和六十歲以上公民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七章民間收藏文物與流通
第五十條
公民、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公民和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組織依法收藏文物,應當妥善保管,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其收藏的珍貴文物,可以要求省文物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
第五十二條
設立文物商店,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查批准,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第五十三條
文物商店銷售的文物、拍賣企業拍賣的文物,在銷售、拍賣前需報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時,對其中的珍貴文物,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購買條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許可,並標明文物出境標識。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不得擅自剝除、更換、挪用或者損毀文物出境標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工程設計方案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掘擅自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拒不執行珍貴文物移交代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國有博物館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分別由海關、省文物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指使、強令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文物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負責文物管理協調、執法、咨詢、日常保護的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審批的;
(二)不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的;
(三)非法借用、侵佔文物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貫徹什麼什麼的方針

摘要 二、加強日常檢查巡查,嚴厲打擊違法犯罪

7.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8. 幾人旅遊安全責任書

_______________活動,為了避免不要的誤會和戶外運動安全的特殊性,現在將列出我們的安全承諾以及免責聲明,以及相關的付費注意事項。希望您能配合我們的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活動氛圍,提供堅實的人身保障。
一,安全承諾:
1,安全第一,出遊人員必須聽從組織方的統一安排。
2,旅行時不可擅自行脫隊,如有特殊情況,應告知帶隊老師,助手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在其陪同下處理相關事物。
3,所有人員必須攜帶電話,以免發生意外,有事及時通知家屬,保證電話全天開機,
4,出遊人員注意,在戶外會進行很多的劇烈體育活動,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等,貴重物品最好勿帶。
5,旅遊期間注意飲食安全,身體不適者或不舒服及時告知領隊或其他隨隊人員。
6,切勿理會陌生人的任何搭訕,以免上當受騙或者造成其他必要的麻煩。
7,所有人員都需按照營地組織方規定的時間返程,如因個人原因未及時跟隨組織方返程的或自留未歸的,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包括隨游家屬在內的責任)
8,由於在出遊期間人員不遵守以上承諾導致的人身、財產安全等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一切責任,與營地組織方無關。如在活動進行期間在承諾范圍內發生人身,財產安全等損失,將由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二,付費注意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後,感謝您一直以來對我們的支持與幫助,我們的進步需要你們的督促,對您造成的不便請您諒解。
承諾人: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 承諾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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