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的安全配合義務
㈠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㈡ 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談談如何做一名文明旅遊者
一個文明的人,無論其身份與地位如何,都應該有一個認識: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你不盡義務你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滿足,同理,要想擁有權利,那麼你就得尊重別人的權利,這也是你應盡的義務!
㈢ 旅遊合同中雙方各自的義務是什麼
旅遊合同中雙方各自的義務是:旅遊服務人應按照旅遊合同約定全面的提供服務內容,保證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服務過程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進行保密等。遊客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有關費用,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服從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揮,保護旅遊設備、設施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九條
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㈣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㈤ 根據旅遊法讀本,旅遊者義烏內容可以歸納為六項
摘要 《旅遊法》第13條到第16條規定了旅遊者應遵守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㈥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旅遊者的權利
第一,知悉真情權。旅遊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就是說旅行社沒有和遊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遊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遊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後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第三,合同的轉讓權。
第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遊合同訂立之後,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遊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家在出外旅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遊交通等經營,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遊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遊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遊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六,受尊重權。
第七,安全保障權。
第八,求助請求權。
第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第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二、遊客同時需要承擔五項義務。
第一點,文明旅遊的義務。
第二點,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點,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的義務。
比如說在出遊的時候有一些項目可能會有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像高血壓或者患心臟病的病人不能參加,這個時候遊客要告訴旅行社,
第四點,安全配合義務。
第五點,遵守出入境管理的義務。
㈦ 網紅吊橋突然斷開,旅遊經營者有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6月14日,湖南邵陽一網紅吊橋突然斷裂,幾十人全部落水。據悉,該項目運行一年多,體驗人數較多。當日吊橋上有20多人體驗,吊橋突然斷裂疑似是因為兩端繩索老化發生斷裂,才全部落水,沒有人員傷亡。
吊橋所在農庄已停業整頓。據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已經停業整頓,暫時閉園,將對園內所有項目進行整改檢修。」
事實上,網紅項目出事並不是個例。2020年10月,重慶夢幻奧陶紀景區一名工作人員在乘坐景區高空速滑拍攝視頻時不幸墜亡;2019年,青島水準零點景區玻璃棧道整修,有孩子差點掉進海里;2018年,武漢的齊先生參與蹦床項目時,第四節頸椎粉碎性骨折,第五節骨折……盡管事故頻發,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網紅項目。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的玻璃棧道、吊橋、觀景平台的數量已經超過2000個。
除此之外,文創雪糕、沉浸式體驗劇本殺、夜遊等項目也在不斷地進入景區,成為新的打卡引流項目。種種現象背後,其實是景區想要更快恢復營收,增加客流量,改變目前的困境。盡管五一與端午假期國內旅遊迎來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來看,景區依然處於艱難的恢復期,如何解決當下流量困境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01 景區被「困」
眾所周知,受疫情影響,2020年的旅遊行業遭受重創,根據相關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的景區收入出現大幅度的下降,甚至虧損,這也意味著景區「靠天吃飯,坐地收錢」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
一直以來,門票收入是自然景區的重要收入來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點國有景區門票降價熱潮,推動著去「門票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中國大多數景區屬於旅遊觀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覽景區,遊客去了一次之後基本不會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區還被遊客吐槽「不去遺憾終生,去了終生遺憾」。
另外,自然景區大多也受環境的影響,比如天氣惡劣會導致營業收入的下滑;再加上傳統觀光游產品單一、遊客停留時間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會影響景
㈧ 旅遊者分別有安全保障權和安全配合義務,試分析二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應該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
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保障。
旅遊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權利,但同時也應該履行配合安全的義務。
㈨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者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情權、產品與服務享用權、受尊重權、特定人群特惠權、救護權、受償權;旅遊者義務有「三尊兩護」(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義務、「三不得」(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義務、告知安全健康、配合應急、承擔違反安全警示規定責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隨意分團、脫團的義務。
㈩ 旅遊酒店該如何做好安全保障義務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做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二、三項安全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相關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應當遵循安全原則,即履行三項安全義務,具體包括安全提示義務、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及時救助義務。那麼,導游(領隊)作為旅遊服務的實際執行者,應當如何執行上述安全義務呢?導游(領隊)應當注意如下安全事項:
——充分履行安全提示義務。行程中或自由活動期間,導游(領隊)應當就旅遊項目的風險、正確使用設施設備方式以及不適應參與人群等內容提前告知旅遊者,尤其對於刺激性活動項目的風險更應當著重強調。
——合理安排行程並給予老幼等特殊群體旅遊者更多關注。導游(領隊)應當隨時關注老幼等特殊群體旅遊者的身體狀況變化和適應能力,隨時與旅遊者溝通,獲得旅遊者書面確認後根據旅遊者身體狀況適當調整行程安排,使得活動量更加適度,避免情緒波動過大或體能透支。
——出現問題及時協助解決。在旅途中旅遊者出現胸悶、頭暈等症狀時,領隊或導游應第一時間盡快與當地醫療衛生部門聯系進行救治,並保留報警、呼叫緊急救護的相關證據。
——樹立安全意識,增強危機公關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對於旅行社來說,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發生摔倒、溺水、打架、突發疾病等旅行社難以預料與控制的意外事件導致人身損害,是經營旅遊業務難以完全避免的風險。如果已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再要求旅行社承擔更多的責任,無疑對旅行社是不公平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導游(領隊)作為旅行社的服務執行者,處理突發安全事件應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