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海事局加強水上旅遊安全的通知
㈠ 中國海事局,國家海洋局的職能,區別
一、中國交通部下屬的海事局(負責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以及海上設施檢驗、海上安全救生等。)
二、隸屬國家海洋局的中國海監總隊(近年來最活躍的中國海上執法力量,擁有執法船20餘艘)中國海洋局海監總隊巡邏船叫做:海監扏法巡邏艇、船。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國家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標准。
(二)統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監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產條件和水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
(三)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華代表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
(四)負責船員、引航員資格培訓、考試。負責海員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環境。審批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開放水域;負責港口對外開放有關審批工作以及中國便利運輸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標無線電導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區港口航道測繪並組織編印相關航海圖書資料;歸口管理交通行業測繪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水上搜尋救助,負責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際海事條約;履行「船旗國」及「港口國」監督管理義務,依法維護國家主權;負責有關海事業務國際組織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交流事宜。 中國海監總隊的主要職能是:
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並根據委託或授權進行其他海上執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海洋執法監察工作規劃、計劃。
(二)擬定中國海監經費使用計劃,監督管理業務經費使用。
(三)建設和管理中國海監隊伍,制定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
(四)組織協調我國管轄海域海洋執法監察工作,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
(五)組織對海上重大事件的應急監視、調查取證,並依法查處。
(六)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七)建設和管理海洋執法監察技術支持系統,組織擬定海洋執法監察的技術規范、標准。
(八)承辦海洋監察員資格管理和培訓工作,核發海洋監察員證書。
(九)擬定並組織實施中國海監船舶、飛機和設備及物資的配備、維護計劃,監督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監隊伍的配備和使用。
(十)監督管理中國海監船舶、飛機眩號和中國海監人員的著裝、標識的使用。
(十一)承辦海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 第5號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㈢ 如何經營海上遊艇
海上遊艇的法律規定
來源:gulang1:日期:2013-08-13
中國海事局關於加強遊艇管理的通知
為了加強對遊艇的管理,積極引導公眾對航海的關注和熱愛,支持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豐富公民的業余水上活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遊艇污染水域環境,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遊艇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澳門的
一、按照遊艇業的特點及其規律,依法管理遊艇
(一)遊艇的航行、停泊屬於水上交通活動,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同時,遊艇活動屬於高檔次的消費行為,不同於生產經營性船舶,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不能完全採取對生產經營性船舶的管理理念和方式,要結合遊艇在管理中的自身特點和規律,促進遊艇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遊艇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健康發展、有效監管的原則,實行業主自主管理、行業自律與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共同營造安全、清潔、有序、暢通的水上公共交通環境。
二、遊艇管理的適用范圍
(一)遊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並從事非營業性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賃形式從事自娛自樂活動的遊艇。
(二)從事經營性運輸的旅遊船等,適用客船的有關管理規定,須向規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檢驗、登記和營運手續。遊艇改為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注銷遊艇登記,重新辦理船舶檢驗和登記,並按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船舶營運許可手續。
三、遊艇的檢驗
(一)遊艇應當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技術法規或者規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對同型號批量生產的遊艇,經船舶檢驗機構的型式認可後簽發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在境外購入的非營業性自用遊艇,應當持有境外有關主管機關認可的遊艇檢驗證書或者認可的組織簽發的遊艇合格證,並向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檢驗。
(三)使用中的遊艇應當按照規定每2年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但遊艇業主委託遊艇俱樂部按照雙方合同規定由俱樂部承擔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的遊艇,可以每5年申請定期檢驗,該遊艇俱樂部必須符合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四、遊艇的登記
(一)遊艇的所有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取得《船舶所有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國籍證書》。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其他國家、地區《船舶國籍證書》的遊艇,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及其他管轄水域航行、停泊。
(二)在港澳台地區辦理了船舶登記的遊艇,可以在不注銷已辦理船舶登記的條件下,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五、遊艇駕駛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
(一)遊艇駕駛人員應當經過專門的培訓、考試,取得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遊艇駕駛人員適任證書。
(二)在遊艇上服務的專職船員,應當符合交通部有關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的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和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三)從事遊艇駕駛人員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和公布:
1.具備相應的培訓場地和訓練水域,有可供實際操作訓練的遊艇等設施和設備;
2.有足夠數量的符合要求的培訓教員;
3.有相應的法規資料、教材和技術資料等;
4.具有完整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建立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四)遊艇駕駛人員培訓機構開展遊艇駕駛員培訓時,應當將培訓的具體時間和學員名單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統一為學員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考試、發證的申請。遊艇駕駛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實行學籍管理和考勤制度,保證每個學員的訓練內容和訓練時間,並保障培訓質量和訓練安全,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五)遊艇駕駛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在其培訓期內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六)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年齡和交通部發布的船員體檢標准中有關視力、色覺、聽力、口頭表達、肢體健康等要求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頒發或者認可的遊艇駕駛證書。未按照規定持有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遊艇駕駛證書的人員,不得駕駛遊艇。
請查閱:《海事法》
在澳門地區設立遊艇民事責任保險使得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規范有關之法律制度,以便保障因使用遊艇發生意外之受害人之正當利益。
基於此;
鑒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在聽取澳門保險公會意見後所作之建議;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強制保險
第一條
(范圍)
一、被列為遊艇之船舶(葡文縮寫為ER),須向獲許可之保險人投購在使用該船時對第三人引致損害之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得航行。
二、為本法規之效力,遊艇系指用於海上運動、釣魚運動或娛樂之船舶,包括水上摩托車。
第二條
(有義務投保者)
一、遊艇所有人有投保之義務,但在行使用益權及保留所有權之出賣之情況下,投保之義務則由遊艇之用益權人及保留所有權之取得人承擔。
二、如其它人已對遊艇投保,上款所指之義務在該保險之有效期內視為已履行。
三、為本法規之效力,下列名稱定義為:
a)遊艇所有人?遊艇以其名義登記之人;
b)AMCM?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葡文縮寫。
㈣ 舟山海事局的主要職責
根據交通部海事局海人教[2001]562號《關於印發交通部直屬海事系統各級海事機構主要職責分工暫行規定(業務部分)的通知》,舟山海事局主要職責有以下十八條:
(一)負責轄區水上安全監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統一要求,負責轄區內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協調、劃定、審核或審批轄區內水域港內非涉外錨地、臨時錨地、安全作業區、船舶調頭區、水產養殖區、挖沙區、禁航區、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及水上游覽、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域。
(三)審核轄區內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港區岸線使用和轄區內水上水下施工項目通航安全事宜;審批有關施工船舶。
(四)負責轄區內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轄區內交通管理系統;對轄區內引航工作監督管理。
(五)審批轄區內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海上拖帶、沉船沉物打撈和礙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發布工作。
(六)負責許可權范圍內海船船員丙、丁類適任證書的考試、發證和跟蹤管理工作;船員的專業和特殊培訓的考試;負責三級引航員的考試、發證。
(七)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的船員注冊和船員服務簿的簽發、審核和簽注工作。
(八)負責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登記工作,以及所登記的非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證書、操作性手冊和文書的簽發和審批;受理轄區內航運公司所屬或所經營國際航行船舶的登記申請,並進行初審。
(九)審批國際航行船舶進出轄區港口、港外裝卸作業點。
(十)實施轄區外國籍船舶港口國監督檢查和中國籍船舶安全檢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設備和證書、文書的檢查。
(十一)調查處理轄區內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轄區內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結案審批。
(十二)辦理轄區內外國籍船舶的海事簽證。
(十三)審批轄區碼頭、裝卸站點溢油應急計劃,組織和協調轄區內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質)1噸及以上、10噸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應急反應和調查處理。
(十四)負責轄區內港區水域污染監視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監督工作。
(十五)審核轄區內排污口設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十六)審批轄區內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和液貨艙清洗隊伍、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的資格,審批和監督一般液貨船過駁作業。
(十七)參與轄區內非干線航道助航標志配布的審核。
(十八)作為海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協助省級搜救中心組織、協調責任區內的搜救行動,處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業務。
㈤ 溫州海事局水上安全風險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指南
摘要 3 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規定(試行) 第一章 目的和任務 第一條 為了預防與應對可能引發(誘發)水上險情或事故的各種因素(台風、季風、雷雨大風、濃霧、內河水位和航道條件、水文、通航秩序等)對船舶航行安全的影響,確保水上人命、財產安全,根據海事局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事局及轄區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收集和評估轄區各種預警信息,做出相應判斷,發布預警信息,警示船舶單位、船舶和船員採取防範措施。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海事局及轄區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是其管轄水域內預警信息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與應急行動的組織指揮; (二)制定本單位預警信息發布規定; (三)建立水上安全信息來源渠道,分析預警信息對水上交通安全的影響,發布預警信息; (四)組織實施安全預警行動,並跟蹤安全預警動態; (五)決定安全預警行動的變更、終止; (六)建立安全預警信息台帳記錄,做好安全預警行動總結與評估。
㈥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交海發[2004]133號)的要求,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各海事管理機構不能斷定是否是水上交通事故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請示;船舶在廠修、建造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雖然不屬於水上交通事故,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海事部門進行調查,海事部門要積極參加和配合。
各海事管理機構不得擅自放棄事故調查職能,否則將嚴肅追究有關管理機關的責任。
二、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事故、險情的報告
各海事局應及時將本轄區發生的一般等級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險的重大險情,不論是否涉及搜救,都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按附表的格式要求書面傳真(「五一」、「十一」和春節黃金周期間,以電子文檔形式上報)至部海事局安全處。暫時不能確定事故等級的,按照一般等級以上事故對待。
人員傷亡數量或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要及時續報。
三、擴展事故調查范圍,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海事局在調查水上交通事故時,如果對船員的資質發生懷疑,要全面調查當事船員的培訓、考試、發證以及船員的資歷情況;如果對船舶涉及建造、檢驗的技術狀況發生懷疑,要全面調查船舶的建造、檢驗情況;如果事故的發生與通航環境相關聯,或同一航段多次發生碰撞、擱淺、觸礁等事故,要對航標的設置及航道的管理情況等進行調查。
要通過事故調查,不僅查找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要查找管理中的因素,以不斷改進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厲打擊肇事逃逸船舶
在判明事故責任時,如果認定當事一方發生事故後逃逸,則逃逸船舶至少負對等責任或主要責任,直至全部責任。
各海事局要充分認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事故調查發現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並加以改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曹德勝副局長解讀《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令)同時廢止。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規定》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曹德勝副局長。 《規定》出台的背景 1999年,為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規范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行為,加強通航安全管理,原交通部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於保障通航安全和施工作業安全、保護有限的通航環境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4號令的實施也顯現了諸多不適應。一是在適用范圍方面的不適應。隨著我國海洋經濟發展和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戰略的實施,在國家管轄海域、內河通航水域或岸線上從事水上水下工程建設越來越多。據統計,「十一五」期,平均每天約30項,尤其是蘇通長江大橋、港珠澳大橋等特大型水上水下工程的開工建設,施工作業在數量、規模、周期上都呈大幅增長的態勢。特別是青島奧帆賽、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大型水上活動和體育賽事頻繁舉辦,活動規模與社會影響較大,參與人數人眾多,水上水下活動與通航安全之間矛盾越來越突出,主要調整「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4號令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求。二是在通航資源綜合利用上的不適應。近幾年來,橋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設掀起新熱潮,如長江上即將建成的大橋將達76座。與此同時,這些涉水工程的建設或多或少佔用通航水域資源,工程建成運行與船舶通航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如大橋建成後,通航尺度受限,新港口建成,但錨地水域域嚴重不足等等。涉水工程建設需要統籌考慮城市建設、港口規劃、航道和航運發展等,按照4號令的規定,海事部門在涉水工程立項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的參與度和決定權均明顯不足,已不能適應涉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通航資源綜合利用的需求。三是在推動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主辦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上的不適應。涉水工程的建設,帶來了諸多安全隱患 ,但部分工程建成後卻存在管理主體不明、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如一些大橋,建成後就存在管理多頭或管理主體不明的情況,導致安全隱患難以整改到位。廣東「6.15」事故以來發生的多起船舶與大橋相撞事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了涉水工程建設與管理過程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另外,隨著《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4號令也需要修改完善,以符合上位法的相關要求。 《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規定》的頒布實施,是我國海事管理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保障通航安全。《規定》的實施,將對水上水下活動行為進行規范,最大程度消除施工、建設和有關活動中的矛盾,對通航安全起到重要保護作用,對航運事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二是有利於保護通航環境資源。《規定》明確主管機關在工程立項階段、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的管理方式和要求,通過通航安全影響審查、通航安全評估、通航安全報告等方式和手段,科學查找、防範風險,將有利於最大限度提升通航資源的綜合有效利用。三是有利於規范管理。《規定》明確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報備、實施等事項的條件和程序,同時也規范了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將有利於規范水上水下活動行為,維護良好通航環境和通航秩序。 《規定》的適用范圍如何規定? 《規定》的適用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和國家管轄海域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並採用列舉法對水上水下活動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工程建設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包括勘探、採掘、爆破;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架設橋梁、索道;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航道建設,航道、碼頭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礙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動,包括打撈沉船、沉物、科學調查等;三是群眾性水上水下活動,包括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等。理解適用《規定》的適用范圍,主要是看該水上水下活動是否對通航安全構成永久性或臨時性影響。 《規定》有哪些新特點? 4號令主要從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范圍、施工作業許可、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與4號令相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擴大了適用范圍。將4號令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活動,擴大為水上水下活動,將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賽事、其他有礙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納入調整范圍。同時明確了《規定》適用於內河通航水域岸線上從事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二是拓展了管理方式。《規定》在原許可證制度的基礎上,明確了涉水工程立項階段通航安全影響論證、施工期通航安全評估、竣工驗收通航安全報告相關要求,實現了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管理,同時,在管理過程中引入了科研院校、設計單位,以及行業專家的科研、技術保障,在依法行政的同時,體現了科學管理。三是突出了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明確了涉水工程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水上水下活動過程中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和具體要求,也對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要求予以了明確規定,基本覆蓋了水上水下活動各個時期、各個主體,構建了比較全面安全責任鏈。 《規定》有哪些主要內容和要求? 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規定》的出台,是為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保護水域環境。《規定》共三十九條,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行政許可。第一,從事水上水下活動,應依據《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的條件,向活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申請設置安全作業區,可以在申請許可證時一並提出。第二,許可證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活動的期限及水域環境的特點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第三,許可證上註明的船舶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手續。許可證上註明的施工作業的單位、活動內容、水域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許可證。第四,發生涉水工程及其設施中止、三個月以上不開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時,應及時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並辦理許可證注銷。二是關於通航安全影響論證評估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立項的對通航安全可能產生影響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項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通航安全影響論證審查,論證審查意見作為工程立項審批的條件。水上水下活動在建設期間或者活動期間對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在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之前進行通航安全評估。三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安全主體責任。第一,涉水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管理體系,嚴格履行有關職責,落實通航安全評估以及活動方案中提出的各項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涉水工程應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涉水工程業主單位、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工程試運行期、竣工後的水上交通安全。第二,施工作業船舶應具備相應的安全標准和條件,施工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按規定進行作業,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關規定, 設置安全作業區的,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做好協調工作。第三,對水上水下活動產生的障礙物、遺留物,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及時報告並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第四,水上水下活動完成後,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通航安全報告,以便及時核查並做出相應處理。四是關於水上水下活動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在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發生自然條件、水域環境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停止施工作業,並採取防範措施。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施工作業船舶不符合安全標准等情形,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規定》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建立涉水工程施工單位水上交通安全誠信制度和獎懲機制。對違章行為及時通告。五是法律責任。第一,對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的,撤銷許可,注銷許可證;對未經許可、許可證失效、塗改許可證、未按規定報備四種情形應責令停止施工作業,對違反航行通(警)告管理行為的,責令改正,對以上違法行為還可處罰款。第二,對未經許可擅自構築、設置水上水下建築物或設施的,禁止任何船舶進行靠泊作業。影響通航環境的,應當責令構築、設置者限期搬遷或拆除,搬遷或拆除的有關費用由構築、設置者自行承擔。第三,對未妥善處理有礙航行和作業安全隱患並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的,責令改正並處相應罰款。
㈧ 海南加強水上安保,主要是為了哪項活動提供保障
海南加強水上安保,我覺得這件事情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因為我們大家都知道很多人選擇旅遊都會選擇去海南進行旅遊,海南旅遊大部分的旅遊活動都會都是在海上。所以我覺得做起這一個措施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現在溺水產生的事故非常的多,所以我們不得不對此非常的關注。一旦發生了什麼意外狀況的話,都是我們所沒有辦法接受的。所以我們只有將這些安保工作做到位,才能夠保障遊客安全。
我覺得從這個角度上面還是可以看出他們還是非常的為我們所考慮的。所以我們在遊玩的時候也一定要非常的小心。千萬不要為這些水上安保工作人員們提供麻煩。因為這種事情還是要盡量少發生才好,加強安保工作,也僅僅是為了預防。
㈨ 海事局國慶放幾天海事局上下班時間
海事局按照國務院的法定節假日通知,國慶放7天。海事局上下班時間與其他行政單位是一樣的,工作日上午上班時間為8:00-12:00,下午為:3:00-18:00,其中冬春季下午上班時間一般為:14:30-17: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指1998年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基礎上合並組建而成的交通部直屬機構。
部門概況
經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簡稱「中國海事局」或「海事局」)已經成立。
海事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海事局負責行使國家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設施檢驗、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執法,並履行交通部安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在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的名義對外開展執法管理工作。
其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對內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成立於1998年10月,是交通運輸部海事主管機構,機關駐地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
㈩ 哪四類船舶適合買舊船
相關海事工作人員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加強四類重點船舶和六區一線重點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4〕366號)的要求,四類重點船舶包括客船、危險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運輸船舶,其中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遊船、郵輪、客滾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車輪渡、載貨汽車滾裝船等。
中國古代四大船分:黃海的平底「沙船」、福建的尖底「福船」、廣東的「廣船」和浙、閩、廣快速「鳥船」。沙船是中國古代用於航海的一種防沙平底木船。出現於唐代。首先在今江蘇崇明一帶使用。宋代稱「防沙平底船」。元代稱「平底船」。明代通稱為「沙船」。
10世紀初,中國沙船遠航到爪哇。15世紀鄭和七次下西洋,有大隊的沙船隨航。沙船載重量,小的250—400噸,中等500—800噸,元代海運大沙船達1200噸以上。清道光(1821—1850)時上海沙船約3000艘,估計當時全國共有10000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