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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交通安全工作安排

發布時間: 2022-04-08 02:12:05

A. 如何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力度。

1、是要努力拓寬宣傳渠道,多方面、多方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結合各類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說法,對日常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曝光,切實增強廣大市民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2、是要深入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守法意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新聞媒體也要利用案例剖析、公益廣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3、加大對騎車人和行人的交通管理,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自覺性和交通安全意識,凈化交通環境。

進一步加強交通標識的設置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科學合理地設置交通標識及交通設施,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段,設置醒目的告示牌、警示牌,警示機動車駕駛員要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調整不合理的交通信號設置,促使交通設施設置規范化、人性化、科學化。

建議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全市的交通設施進行一次大檢查,調整不合理的交通信號設置,多建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緩解交通壓力,要做好城市規劃,保證交通設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道路交通安全

B.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採取哪些措施

企業單位的安全管理一般包括管理安全和技術安全,管理安全也就是單位財產和員工人身安全的管理。技術安全一般包括質量監督和產品質量監督等安全故那裡。每個行業和有側重。僅為一家之言,多向各專家、各行業進行學習和汲齲

C. 怎樣將交通安全工作做好

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力度。

1、是要努力拓寬宣傳渠道,多方面、多方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結合各類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說法,對日常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曝光,切實增強廣大市民和機動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

2、是要深入開展交通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守法意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新聞媒體也要利用案例剖析、公益廣告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宣傳、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3、加大對騎車人和行人的交通管理,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自覺性和交通安全意識,凈化交通環境。

4、利用市民學校、宣傳欄、電視、廣播等宣傳媒體,在廣大市民中,重點是在市場經營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流動人員中,宣傳「文明行走在都市」活動的意義,開展「文明行走、做文明市民」的實踐活動,為城市文明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3)旅遊交通安全工作安排擴展閱讀:

進一步加強交通標識的設置工作。

加強調查研究,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科學合理地設置交通標識及交通設施,在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段,設置醒目的告示牌、警示牌,警示機動車駕駛員要謹慎駕駛,注意安全。

調整不合理的交通信號設置,促使交通設施設置規范化、人性化、科學化。

建議交通管理部門應對全市的交通設施進行一次大檢查,調整不合理的交通信號設置,多建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設施,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緩解交通壓力,要做好城市規劃,保證交通設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D. 青島嶗山景區的交通安全措施

「五一」節日期間,嶗山風景區推出了五項措施,全力維護景區的旅遊秩序,確保了景區安全、暢通。根據央視報道,5月1日的動態大數據分析結果顯示,全國熱門景區排行榜中,嶗山風景區位居全國景區第五。 「五一」節前,嶗山風景區提前制定了節日安全、交通等預案,對節日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進行了預判,並提出相應措施,建立了「1+5」指揮體系。
成立了嶗山區政府和景區管理局1個聯合總指揮部。由景區管理局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嶗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和景區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為常務副總指揮,並邀請了嶗山區公安、交警、交檢、食葯、及市運管部門和景區觀光車隊等部門和單位進入指揮部坐席指揮,及時調度解決了景區內出現的各類突發應急問題,確保了整個景區旅遊秩序良好運行。
成立了景區內、景區外圍共5個片區指揮部。即在景區內將3個街道和7個管理處統籌為4大片區,分別成立了沙子口大河東(含巨峰)、王哥庄太清、王哥庄仰口(含棋盤石)、北宅九水(含華樓)4個片區指揮部和景區外圍1個片區指揮部。景區內4個片區指揮部由景區管理局各分管副局長任指揮長,所在街道主任、管理處處長任副指揮長。負責轄區內假日旅遊的組織安排,並聯系本轄區所屬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交警、交檢中隊及工商所等部門,第一時間就地處理解決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問題,各街道也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了節日工作方案。景區外圍片區指揮部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區旅遊局負責組織景區外圍的旅遊秩序工作。通過這一「統一指揮、分區負責」的工作格局,有效保證了整個景區及周邊良好的旅遊秩序。 為了保障景區南線運行順暢,維護當地居民生產生活秩序,「五一」節日期間,由嶗山區交警部門主導,對嶗山風景區內埡口至華嚴寺之間道路實行了車輛臨時管制措施,即5月1日—5月3日,埡口至華嚴寺之間道路除當地居民車輛、公交車及救援等特種車輛外,其它車輛禁止通行。景區南線觀光車分為大河東嶗山遊客服務中心至太清、華嚴寺至仰口兩段獨立運行。與之相配合的是,南線門票由原當日有效改為兩日有效。
由於實施了以上措施,節日期間,景區內未發生交通擁堵,遊客運送效率大大提高,旅遊秩序運行良好,未發生一起遊客投訴事件。 節日期間,創立了嶗山區政府、景區管理局、景區內各社區共同參與的三級聯動機制,成效顯著。
一方面,節日期間成立了景區旅遊秩序綜合治理聯合辦公室。協調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交通局、工商局、旅遊局、衛生局等部門,建立整體巡查與分片巡查相結合的執法機制,形成景區外圍由區旅遊局牽頭、景區內部由景區執法局牽頭的工作格局,嚴厲打擊擾亂景區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節日期間,交警部門在景區內安排了專門執法車輛沿線巡邏執法,對亂停亂放車輛加大處罰力度。
另一方面,針對「五一」節日期間人多車多的情況,景區與游覽線沿途各社區聯動,在景區內62個重要節點部署力量,共同治理交通秩序。一是景區管理局組織全體機關幹部及基層工作人員,在各節點值守、巡查,引導遊客游覽並做好咨詢、疏導及矛盾化解等工作,就地處置擁堵及突發事件。二是景區內各社區安排了200多人到各節點,特別是社區附近節點,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值守、疏導工作。 節日期間,針對自駕車輛多、停車難的問題,景區在大河東客服中心、仰口客服中心附近新增加了兩塊臨時停車場,增加停車位2000多個,有效緩解了車輛擁堵。
另外,在進入嶗山風景區的5個重要路口,設置了5塊誘導顯示屏,及時發布景區內道路交通情況、遊客量等信息,重點提示自駕車輛根據景區情況選擇游覽線路。
通過以上五項措施,嶗山風景區「五一」節日期間運行順暢、安全有序,為廣大遊客提供了一個安心、順心、舒心的旅遊環境,得到社會各界和廣大遊客的一致贊揚。

E. 關於交通安全的內容

一、交通基本通行原則

1、右側通行原則。我國實行的是右側通行原則。

2、各行其道原則。簡單說就是各走各的路。

二、交通信號、交通標志、標線

1、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和手勢信號。

2、指揮燈交通信號

3、紅燈為代表禁止的顏色。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綠燈為准許通過的顏色。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

4、黃燈為代表警告的顏色。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另外有些學校要求學生戴「小黃帽」出行,也是因為黃色色彩鮮明,司機叔叔容易辨認。

5、黃燈閃爍;黃燈閃爍的信號通常夜間單獨設在路口,用以提醒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

6、人行橫道燈信號

人行橫道信號燈由紅、綠兩色組成。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人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

7、交警手勢信號

手勢信號主要用於交通警察臨時指揮車輛通行。手勢信號靈活方便,起到彌補指揮燈信號僵化不足的作用,它可以由值勤的交通警察根據當時道路的交通情況靈活使用。如果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應首先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5)旅遊交通安全工作安排擴展閱讀

安全教育

1、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識,意識能改變人的行為,行為決定了後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決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徑。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衛意識,才能確保交通的安全。此項工作可從系統教育和強化教育兩方面來做。

2、在系統教育上學校要給每個學生分發《交通安全教育手冊》,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學習交通安全知識。在強化教育上採取交通安全活動形式,在活動體驗下重點抓以下幾項內容。

(1)請交通安全的專業人員(如交警、交通安全專家等)到課堂或者到指定地點給兒童講授有關交通安全的專業知識,提醒學生在參與交通時應注意的事項,並當場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考核,對於考核通過者授予獎勵,比如「兒童駕駛證」等。

(2)給學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錄像,通過慘烈的場景、悲痛的畫面,讓學生吸取教訓,警戒學生不要做「馬路小英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擬片,使兒童更真實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惡劣後果。

(3)兒童駕駛教育館,在特定的場館內,兒童在專業人員保護的情況下駕駛教育用的模擬小車,從駕駛員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4)安排交通意外模擬訓練。主要內容是學習如何應付緊急事故,學會自救與他救等方面的應急處理事態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簡單包紮、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順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記牢。從小習慣要養好,不在路上瘋打鬧。

2、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離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

4、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F. 旅遊旺季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應注意的問題

一、出發前准備事項
(一)基本注意事項

1.
旅遊者在臨行前應考慮自身身體狀況,必要時旅行前徵得醫生同意,方可動身。如有體質較弱或者曾患病的旅遊者必須堅持治療,防止舊病復發。老年人往往患有多種慢性病,平時需要用葯治療者,出遊時切不可遺忘服葯,否則,可能導致舊病復發、病情加重或惡化。

2.
臨行前,旅遊者應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隨身攜帶一些必備的葯品及常用葯品(如感冒葯、止瀉葯、暈車葯等),根據天氣變化准備衣物及雨具。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勿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

3.
到野生動物保護區游覽,應盡量穿中性顏色衣服,如棕色、米色或土黃色;白色和其他鮮艷的眼神會令動物不安。同時,為防止叢林中的蚊蟲叮咬,請盡量穿長袖衣褲。有些項目需穿長褲才適合,請女遊客在帶裙子的同時,不要忘記帶輕便的鞋子和長袖衣褲。

4. 現在很多酒店屬於綠色環保酒店,不提供洗漱用品,請旅遊者自備好洗漱用品。

5. 臨行前安排好家中相應事宜,把旅遊線路、旅行社緊急聯系人等信息告訴自己家人,同時,也可將自己家人的緊急聯系方式告知旅行社。

6.
請旅遊者務必帶上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個人旅行用品、車船票、飛機票等,准時到達約定的集合地點,請勿遲到。有些景區景點對於軍人、老人、兒童、殘疾人士有一定優惠,請旅遊者提前向導游出示證件以便導游購買優惠門票,如購買門票後再向導游出示,將不能享受優惠。

(二)簽訂旅遊合同時注意事項

1.
請旅遊者認真閱讀旅遊合同,仔細核對合同中旅遊者信息,確認姓名和證件號碼無誤,如因旅遊者證件號碼或姓名有誤,造成不能通過海關檢查、不能登機或不能登乘其他交通工具的,損失將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2. 建議購買旅遊人身意外險,潛水、自駕車、騎馬、滑雪、漂流等高風險項目旅行社在此特別提醒,建議投保高風險意外險種。


二、行程中注意事項

(三)乘坐交通工具注意事項

1.
黃金周或者其他旅遊旺季期間,由於國內、國際航班中加班機、包機的數量大增,極易引起航班的延誤,如遇此種情況,請旅遊者在候機廳耐心等待,密切注意航班的信息,不要到處亂跑,以免誤機。同時,航空公司因運力等因素有可能臨時調整航班,如有此情況發生,本公司將對旅遊行程作出相應調整,屆時敬請旅遊者配合與諒解。

2.
旅遊者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飛機、汽車、火車、輪船、地鐵及景區內的游覽索道、觀光車、遊艇等,下稱交通工具)在行駛的途中,若遇到交通事故發生時,應聽從導游的安排及指揮,不要慌張;發生人員傷害時,旅遊者應盡力施救或自救,同時注意保護現場,避免損失擴大。

3.
旅遊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系好安全帶,在交通工具停穩後方可離開;上下交通工具時,須排隊等候,講究文明禮貌,並優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

4.
旅遊者乘坐交通工具時,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不要將頭、手、腳或者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不要向車窗外扔廢(雜)物品,特別是硬質物品,以免傷害他人。

5. 旅遊者下車游覽、就餐、購物時,請注意關好旅遊車窗並隨身攜帶貴重物品,若出現貴重物品遺失、被盜,汽車公司概不負責,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6.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隨身攜帶有效身份證(小孩應帶戶口本原件,年滿16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旅遊者須持派出所證明原件)。

7.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托運行李重量需符合航空公司規定,若超過請旅遊者自付超重費,具體規定可咨詢旅行社工作人員;旅遊者隨身攜帶液體登機將被禁止,如堅持要帶少量液體上機,則必須開瓶檢查,為避免安檢麻煩,請旅遊者將所帶液體予以托運。

8. 旅遊者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飛行安全,扣好安全帶,不帶危險或者易燃品,不在飛機升降期間使用手提行動電話、移動電腦等相關電子用品。

9.
搭乘快艇、漂流木筏、參加水上活動時,請旅遊者按規定穿著救生衣,並遵照工作人員的指導。乘坐快艇遊玩時,所有旅遊者請抓緊扶手,年幼或者年長者請不要坐船頭,以免發生不測。

10.
在交通工具上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乘機、坐車、乘船要注意扶梯,在台階處站穩,乘車時注意顛簸路段及司機急剎車,以免扭傷或摔傷身體。途中嚴禁追跑打鬧,以免發生危險。勿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任意更換座位,頭、腳勿伸出窗外,上下車時請注意來車方向以免發生危險。帶兒童的遊客乘坐交通工具時要注意兒童的安全。在火車上打水不宜過滿,3/4處為宜,以免燙傷。

(四)住宿注意事項

1.
抵達酒店後,旅遊者須聽從導游安排;酒店住宿以兩人一室、自由組合為原則,如出現單男單女,本公司將調換夫妻用房或者調整為三人房;隨行的小孩12周歲以上才能佔床,請旅遊者諒解。如果旅遊者特別指定單人房間,請於出行前支付單人房差額並取得本公司的確認,以免出行後產生紛爭。

2.
旅遊者入住酒店後,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的位置及安全轉移的路線。請保管好房卡或鑰匙,檢查房間內設施(衛浴設備、遙控器、煙缸、毛巾浴巾等)師父有損壞、缺少、污染。如發現有損壞、缺少、污染及時告知酒店,以免退房時發生不必要的麻煩。染發的旅遊者請自備一條毛巾、枕巾或是等發幹了再入睡,以免染到酒店枕頭上。

3. 使用酒店物品時,請看清是否免費使用。退房時自行結清房間提供的飲料、食品、洗滌和長途電話費用。

4. 沐浴時地面、浴缸容易打滑,一定要把防滑墊放好以防滑倒摔傷,酒後不要沐浴,更不要蒸洗桑拿浴。

5.
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隨便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者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客房,出入客房要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貴重物品請放置酒店保險箱,注意保管好收據;如隨身攜帶,請注意保管,若出現被盜後果自負。

6.
旅遊者入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告知導游並記下他們的手機號碼,外出前到酒店總台領一張飯店房卡,如果旅遊者迷路時,可以按房卡提示的電話、地址安全順利返回酒店。

7. 如旅遊者選擇消費酒店的配套健身娛樂設施(如游泳池、健身房等),請務必注意人身、財產安全;非本公司安排的活動,本公司僅限於提醒告知義務。

8.
如遇緊急情況請勿慌張:發生火警時請勿搭乘電梯或者隨意跳樓,應鎮定判斷火情,主動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者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牆爬行;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採用浸濕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者潑水降溫的方法等待救援,或者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五)飲食衛生注意事項

1.
外出旅遊,旅遊者應注意身體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鮮、未剝皮的水果,不可光顧路邊無牌照攤檔,忌暴飲暴食,應多喝開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煙,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潔食品和海鮮引起的腸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
在旅遊目的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不要購買撊??(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廠家地址)商品,發現食物不衛生或者存在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3. 不要隨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他人暗算。

4. 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旅遊者應自備一些常用葯品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葯品。

5. 如對飲食有特殊要求,請在報名時告知旅行社並提前與導游說明,以便導游更好的給您安排飲食。

(六)景區注意事項

1. 抵達景區後,請謹記集合地點、時間、所乘游覽的巴士車牌號。聽取當地導游有關安全提示和忠告,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
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景點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參與登山等活動時,應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3.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游覽或者活動時,旅遊者須注意乘船安全,應穿戴救生衣,不可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險河道;選擇水下游泳時,因攜救生設備助游。

4.
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帶,氣壓低,空氣含氧量少,易導致人體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應,請旅遊者避免劇烈運動和情緒興奮,洗澡水不易過熱,學會正確呼吸方法。16周歲以下及60周歲以上者,患有貧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較嚴重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婦等人士不宜進入高原旅遊。

5. 泡溫泉時,旅遊者應注意水溫和礦物質含量是否適合自己的身體,有些疾病不宜泡溫泉,請遵醫囑。

6. 乘坐纜車或者其他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7.
高風險娛樂項目,如雪上摩托、騎馬、草地摩托、快艇、漂流、攀岩等,請旅遊者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參加,仔細閱讀景區提示,在景區指定區域內開展活動,注意人身安全。酒後禁止參加高風險娛樂項目。

8. 在景區參觀游覽時,請聽從導游的安排,不要擅自離隊,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的到來或者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

9.
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注意人身安全,謹記導游提醒的各種注意事項以及景區的各種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攝照片時,旅遊者不要專注於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邊或者腳下的危險。

10. 請自覺維護景區衛生,不亂扔廢物,不在禁煙區抽煙,不要投食喂動物,不往河道湖泊里扔垃圾。

11. 到少數民族地區旅遊,請注意民族禁忌,尊重當地民俗及法律法規。

(七)購物注意事項

1.
請勿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由於小攤位物品真偽及質量難以保障,盡量不要在小攤位購買物品。如必須購買,請看好再與商家討價。無意購買時,請勿向商家問價或者還價,以免發生爭執。

2.
購物時,請注意商品質量及價格,應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並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如商品無質量問題,只是價格偏高,旅行社只能協調處理,不能負責退換,敬請注意。

3. 請勿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者取物。

4. 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者娛樂時,應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物品及證件。

5. 非旅行社指定購物點,旅遊者消費屬個人行為,如產生糾紛,旅行社可協助處理,但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溫馨提醒

1.
為了確保旅行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遊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80歲以上老人或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1) 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 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 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 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 50 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 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 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2.
60歲(含)以上70歲以下老年人報名出遊的,需填寫《健康證明》後方可報名,70歲(含)以上老年人需有家屬陪同方可出遊;未成年人需由父母或由父母指定的臨時監護人陪同,如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無父母陪同出遊的,同行的成年出遊人均視為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人,負責全程看管、照顧未成年人,如隱瞞參團發生事故,責任自負。旅遊者在出發前或行程中因身體不適而終止旅遊或變更行程的,或因身體原因造成損害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旅遊者自行承擔。

G. 旅遊交通法的具體內容和頒布時間是

沒這部法律。
如果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是03年3月28日發布的,04年5月1日生效。
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

H. 我是一名交警,領導安排我去為一旅遊景點員工講交通安全課,請教這方面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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