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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貫徹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4-06 12:25:17

Ⅰ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家旅遊局關於下發《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的通知

《長城在線》 2003-1-20 15:55:15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國家旅遊局
【頒布日期】 19970327
【實施日期】 19970327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行業管理
【文號】 旅辦發(1997)第038號
【名稱】 國家旅遊局關於下發《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計劃單列市旅遊局,副省級城市旅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蘇州、桂林市旅遊局:現將《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海內外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全國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機構設置

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的設置遵循分級設立的原則,全國設置國家和省級質監所,地市以下的質監所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質監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本著適應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旅遊局決定。

二、職責范圍

各級質監所嚴格按照委託或授權的職責范圍開展工作。
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全國質監所的工作;②受理並處理各類旅遊質量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中央各部門開辦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國際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④直接處理重大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投訴案件;⑤協同有關司指導全國旅遊市場檢查工作;⑥協同有關司組織實施全國旅遊質監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的職責范圍是:①指導本省范圍內的各級質監所工作;②直接處理本地區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訴案件及省級各部門的旅遊企業的投訴案件;③受理並處理本省(市、區)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④根據委託授權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地市級以下質監所的職責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各級旅遊局質監所管轄同級旅遊局收取並管理其保證金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案件。

三、基本工作制度

1.各級質監所接受同級旅遊局的領導和監督;旅遊局對其質監所在委託范圍內的工作承擔法律責任。各級質監所同時接受上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
2.國家旅遊局負責制定全國質監所工作的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國家旅遊局制定的規章制度,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定。各級質監所根據質監工作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
3.各級質監所要及時處理受理的投訴;對於不屬委託授權范圍的投訴案件,要在七日內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各級質監所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決定,由旅遊局負責人核准。
5.各級質監所進行市場檢查和行政執法,必須獲得依法授權或委託。
6.各級質監所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建立專家咨詢制度。
7.各級質監所要根據委託授權的職責范圍,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
8.各級質監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質監所所長由旅遊局黨組任命。各級質監所所長的任命要向上一級質監所備案。質監所配備的質監員要逐步實行資格考核認定,質監員的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由國家旅遊局有關司室會同質監所組織實施。

四、其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旅管理發〔1995〕123號)同時廢止。
【名稱】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
【題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准。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 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2倍。
第八條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 導游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的30%違約金。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的。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布、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標准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旅辦發〔1995〕046號)同時廢止。

Ⅱ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2)旅遊局貫徹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Ⅲ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旅遊局貫徹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Ⅳ 在雲南旅遊買了個黃龍玉,回來感覺被騙了,想退貨,請指點

可以向12315消費者保護協會進行投訴。

商家侵犯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到12315投訴後,消協(12315是消協的電話)會來組織商家去協商解決。若商家與消費者協商不好,消協會將此事報給工商行政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4)旅遊局貫徹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擴展閱讀:

投訴要求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2、有明確的被訴方;

3、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4、投訴人應當是消費者爭議的利害關系人;

5、未超出投訴期限(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內的);

6、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

7、消費者投訴時應當說出自己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和被申訴方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8、消費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憑證;

不予受理

1、經營者之間的購銷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產生的糾紛;

3、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4、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於生活消費的,但農民購買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除外;

5、商品或服務系無償所得或受贈送的,但為促銷所提供的贈品、免費服務除外;

6、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 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該瑕疵提出申訴的;

7、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或保證期限,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8、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超過投訴期限的(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

9、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處理的;

10、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Ⅳ 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監管、企業負責、群眾參與、社會支持」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相應責任。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並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建設、煤炭、電力、農業、質監、旅遊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會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取得相關證照;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勞動工具、勞動防護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證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衛生標准;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八)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二)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三)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物品;
(四)儲備應急救援物資;
(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運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得少於2人;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分別獨立設置和配備。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築施工、高處懸掛作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單位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礦山企業應當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僱主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隱患;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三)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五)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報告、整改制度;
(八)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內設部門和下屬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督促落實;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三)督促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組織現場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程、標准;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組織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安全檢測檢驗;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六)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七)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場所、設施、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個人。
依法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保證執行。
第二十條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築施工、交通運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具有安全生產評價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並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書面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歌舞廳、影劇院(會堂)、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遊景區(點)、網吧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有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
(四)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五)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第二十三條 居民區、學校(幼兒園)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新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在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區、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
(一)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區域的不安全距離內;
(二)重大危險源可能危及的區域;
(三)礦區塌陷可能危及的區域;
(四)尾礦庫(含固體廢棄物堆場)可能危及的區域;
(五)燃油和燃氣長輸管道的不安全距離內;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應當確保旅遊設施、項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完善旅遊安全防護設施,做好旅遊安全預測預報和遊人疏導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有關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確保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以及防範和應急措施;
(二)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四)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五)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因職業危害造成健康損害的,依法獲得治療、賠償以及保險賠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和事故隱患;
(四)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形式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正確佩戴和使用,對生產經營單位替代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有權拒絕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的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採取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報復行為。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體系和責任制體系;
(三)定期研究、部署防範重特大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調查研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綜合管理職責:
(一)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四)監督管理、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六)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統計報告傷亡事故,統一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七)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八)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與生產、施工同時計劃、布置和落實;
(四)組織、指導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並督促整治;
(五)協助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執行和督促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決定;
(三)協助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排查安全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工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二)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調查取證;
(三)制止違法、違規、違章行為;
(四)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被調查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不得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規定程序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在1小時內將事故基本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因遲報、謊報或者瞞報導致對發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不得隱匿、篡改、銷毀事故證據,不得隨意變動、偽造或者破壞事故現場,但因救援確需移動事故現場物品的,應當作出標記和繪制現場簡圖並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有關證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並啟動相應級別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調查應當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授權或者委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執行迴避制度。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事故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拒絕、干預事故調查。
第四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第四十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因特殊情況,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四十三條 接到事故調查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復。
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經責令其停產停業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門驗收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救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醫療機構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墊付的,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救護。
第四十六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死亡的,其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外,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照不低於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及被調查人個人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拒絕或者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或者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機構轉借、出租、出讓資質證書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提出建議、批評、舉報和控告的從業人員打擊報復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主要負責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Ⅶ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已於2005年9月29日經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9月29日

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2005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安全生產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確保生產安全。

第六條 任何公民或者單位有權對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並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向本單位工會通報安全生產情況,並接受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按規定對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七)生產經營區域布局合理,並與生活區域之間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下列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除具備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建煤礦設計能力除受資源、地質條件限制外必須在年產三十萬噸以上;
(二)新建露天採石場年生產規模必須在五千立方米以上;
(三)煙花爆竹傳統產區應當實行企業化生產。

第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百分之一。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於從業人員的千分之五。
行業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換工種、長假後復工、改用新工藝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安全工程設施設計應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和特種設備的采購、使用、維修、保養、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規范。生產設備對人體易造成傷害的部位,應當設有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雜訊、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進行定期檢測,實行分類管理。經檢測不符合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氣體和容易積聚窒息性氣體的工序或者場所,採取安全作業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登記、建檔、評價、標識,及時採取監控和整改措施,並告知相關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合並、分立、解散、破產、轉讓等情形時,應當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治理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施工作業時,應當保護石油、天然氣、煤氣、熱力、給排水管道和光纜、電纜以及其他管線設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築工程拆除以及臨近高壓線路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制定現場作業方案,明確現場安全管理責任人員,落實現場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應當與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場所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軍事工業單位所在地周邊安全區域應當受到保護。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點、車站、體育場(館)、商場、賓館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當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通道,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其危險地段應當設立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 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及容器的生產單位應當持有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證書。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領取經營或者銷售許可證。
生產單位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小煤礦有計劃地進行改組、改造、兼並、整合,實現規模化經營,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制度,並向高瓦斯礦井派駐瓦斯治理督導人員,加強煤礦生產現場的安全督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對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管理,執行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和應抽盡抽、可保盡保的瓦斯治理方針。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統,瓦斯礦井必須建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落實瓦斯治理工作。開採煤與瓦斯突出煤層時,必須按規定採取安全生產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的防治水方針,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開展水害預報工作。未經批准,任何煤礦企業不得在水體下採煤。
禁止煤礦企業超能力生產。禁止越層、越界開采或者開采保安煤柱。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事故隱患報告排查制度和瓦斯檢查制度。
大中型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礦山專業救護隊伍,制定災害防治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其他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輔助救護隊,並與礦山專業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確保發生事故時組織及時有效的搶救。

第二十七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費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按標准自行提取,計入生產成本,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 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並向從業人員說明所從事工種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待遇。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治療和妥善安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煤礦企業還應當為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建築施工企業還應當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除前款規定外,提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為從事高空、井下、高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崗位的從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中受傷人員及時予以救治,並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做好死亡人員善後工作,並按國家規定對死亡人員家屬給予撫恤和補償。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後獲得相應的賠償;
(五)因職業危害造成健康損害後獲得相應的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
(四)及時報告事故,如實反映事故真相,積極參加事故搶險救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而對其採取調換工種、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報復行為。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調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徑解決。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相關領導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下列責任:
(一)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
(三)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普及安全常識,強化安全意識;
(五)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六)組織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七)將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市政建設規劃,並保證資金的投入,在建設新城鎮、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其他新區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公共安全設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重大安全生產政策和重要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二)負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實施監督;
(五)負責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六)按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組織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對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檢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制定並實施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制定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推進安全標准化工作;
(五)建立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庫,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六)組織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專項安全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公安部門依法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民爆物品有關方面的專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者參加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參加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調查處理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工作,參加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定有關安全標准和規范。
其他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各級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按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基層工會依法參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地方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技術項目推廣應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公共隱患治理以及安全生產獎勵等方面。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工作任務和要求。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採用全面檢查、專項抽查等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實行安全生產聯合檢查。
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並將解決情況報告檢查部門。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承擔評價、認證、咨詢、檢測、檢驗、培訓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應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備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工作人員,具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並取得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安全中介機構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獨立、客觀、公正地從事安全中介服務,對出具的評價、認證、咨詢、檢測、檢驗和培訓結果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安全中介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第四十九條 省外安全中介機構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安全中介服務活動,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行業、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包括作業場所急性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服務。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必要時報告公安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並通報工會組織。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逐級報告上級部門。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擅自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成立事故搶險救援機構,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現場救援方案,組織搶救。公安部門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警戒,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全力搶救受傷人員。

第五十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下列規定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批復結案;
(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批復結案;
(三)一次死亡十至二十九人的特大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提出調查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批復結案;
(四)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行業管理部門、監察部門、公安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人民檢察院、其他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五十五條 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相關資料,調取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提供偽證、掩蓋真相。

第五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獨立開展工作。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和事故原因,確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對於安全責任事故,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批復結案的事故進行復查,必要時重新調查處理。

第五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事故調查組按照責任劃分承擔份額。

第五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報表及時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未提或者未繳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提取安全費用或者將安全費用挪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時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

第六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定期檢測或者分類管理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對容易產生易燃易爆氣體和容易積聚窒息性氣體的工序或者場所,採取安全作業防範措施的。

第六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給井下職工和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以應當繳納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同時強制其辦理。

第六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重傷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隱瞞或者擅自處理傷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加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出停產停業整頓或者五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其他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勞動者涉及安全生產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30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勞動安全條例》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5年09月29日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01日 (地方法規)

Ⅷ 旅遊資源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旅遊資源保護是指維護資源的固有價值,使之不受破壞和污染,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特色,對已遭損壞的旅遊資源進行治理。

旅遊資源保護包括保護旅遊資源所形成的景物、景觀、環境和意境。其中,景物就是奇松異石、林木植被等自然風景,以及古今人為的活動物體、歷史文物等。景觀就是與景物並存的「畫面」,包括襯托景物的其他次要的景物。環境就是景物存在的空間環境。意境指的是環境氣氛,即環境給人的感受。

旅遊資源是旅遊開發的必備條件之一,是構成旅遊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旅遊資源,也就沒有旅遊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旅遊資源是脆弱的,常常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有些是可以在一定時間後自行修復,有些則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減弱和毀損旅遊目的地的吸引力。保護旅遊資源就是保護旅遊業的發展。

旅遊資源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既包括自然界賦予的自然旅遊資源,也包括人類活動所創造的人文旅遊資源。其中,前者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因素,後者則是重要的文化遺產。保護旅遊資源對實現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旅遊地文化的保護起到決定性的作用。[1]

Ⅸ 旅遊行業標准化體系的建立需要哪些東西

關於促進旅遊業服務質量提高的政策建議

旅遊業作為典型的服務業,其服務質量高低直接關繫到旅遊業的長遠發展。近年來,我國旅遊服務投訴量卻呈現不斷上升趨勢,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旅遊服務質量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重點分析了造成旅遊服務質量存在問題的原因及建議,以期達到降低旅遊投訴,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目的。
旅遊投訴與旅遊服務質量的含義及關系
旅遊投訴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旅遊投訴是顧客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而對旅遊管理部門及旅遊企業實施服務質量反饋,對他們進行監督的一種有效方式。而旅遊服務質量包括技術質量和功能質量。
根據我國目前的旅遊投訴暫行規定,旅遊投訴處理的程序是: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接到投訴狀或者口頭投訴,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從旅遊投訴與旅遊服務的關系來看,一方面旅遊投訴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旅遊服務質量存在問題。國家旅遊總局也以旅遊投訴量的多少作為衡量旅遊服務質量的一個重要指標;另一方面,旅遊投訴也從另一個角度有利於促進旅遊服務質量的提高。旅遊投訴迫使旅遊企業管理部門以及旅遊企業及時發現自身服務存在的問題,從而及時採取對策, 達到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目的。
我國旅遊投訴現狀及服務質量問題
2006年我國旅遊市場保持持續增長,旅遊消費穩步擴大,產業功能更加顯現。旅遊業三大市場保持平穩較快發展,入境旅遊保持平穩增長態勢,特別是外國人旅華市場呈現較快發展勢頭;國內旅遊在擴大內需、促進消費的戰略推動下,以其良好的成長性繼續保持快速增長,消費大眾化、常態化趨勢更加明顯;出境旅遊繼續快速增長,出遊方式更趨靈活,目的地選擇更為多樣化。
但是2006年我國旅遊投訴量增加幅度較大,2006年全國各級旅遊質監所共接到39006人次、11 570件旅遊投訴,投訴人次占旅遊總人次的千分之0.025。
1.旅遊法制建設不能適應旅遊業迅速發展的需要。
我國已成為世界旅遊業大國,正在向世界旅遊強國邁進,但是旅遊法制建設嚴重滯後於旅遊業的發展,與旅遊業迅速發展很不相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阻礙了旅遊業的發展。截止到目前,我國尚未出台《旅遊法》,只有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3個行政法規,以及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旅遊行業法規效力低,缺乏權威性,執法難度大。有的法規還缺乏可操作性,泛泛要求多,具體措施少。旅遊法規還明顯地表現出不健全。旅遊產品至少由「六要素」(吃、住、行、游、購、娛)組成,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只是旅遊產品的一部分,而現有的3個旅遊行政法規均集中在對旅行社的管理上。正因如此,一些旅遊經營者就千方百計鑽法律的空子,侵害旅遊消費者的權益。更多的是旅行社單方面無法解決的問題出現後,旅行社吃不了兜著走。
2.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治旅,監督規范旅遊市場力度不夠。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市場的管理應該按照法制化規范化要求,按規辦事,依法管理。作為最基層的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人或多或少有些顧慮,周圍都是熟人,甚至是親朋好友,低頭不見抬頭見;甚至還有惹不起的「地頭蛇」,或者是必須要依靠的「保護傘」,拿他們沒治。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黑導、黑社、黑車、黑店缺乏經常性的打擊,或者打擊力度不夠,整治不到位;有的旅行社或導游盡管是合法的,但也只是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道貌岸然,其實也是一個早產的「畸形兒」。這些「畸形兒」,甚至比「黑」更黑,「黑」者只敢在暗中窺視,搞一些小偷小摸的活動,「畸形兒」往往有人會去熱情保護,因此它敢於在陽光下「正常」營業,導致旅遊市場紊亂。
3.旅遊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法紀觀念淡漠。
由於旅遊業的迅猛發展,旅遊從業人員隊伍隨之擴大,因此需求門檻逐漸降低,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滑坡。甚至還存在「地方糧票」的地方導游,這一批導游由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考試、頒證,多數成為景點導游或地接導游,他們水平參差不齊,影響了導游隊伍整體素質。
4.旅遊企業依法經營意識不強,過分追求不正當經濟利益。
盡管「零負團費」現象時有出現,這只不過是為了搶占客源市場實施的不正當競爭,或僅僅作為「誘餌」招徠旅遊者。作為旅遊企業,營利才是真實的目的,因此經常出現虛假廣告、利用格式條款等誘使旅遊者作出錯誤決定,使旅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旅遊企業從中獲得不正當經濟利益,甚至是暴利。
5.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存在問題。
我國旅遊企業從1993年開始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工作,經過十多年發展已經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還存在很多問題。首先,從觀念上來看,旅遊企業管理者與旅遊者之間存在著認識偏差,該偏差制約了企業的標准化進程。其次,在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繫上存在脫節現象。再次,旅遊專業人才瓶頸的制約限制了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建設的展開。現有的人才結構不合理,具有較高敬業精神和業務能力的服務人員匱乏,特別是高素質復合型管理人才奇缺,使得標准化的研究工作薄弱,嚴重製約服務質量標准化管理的進程。
以旅遊投訴促進旅遊服務質量提高的政策建議
1.加快健全旅遊法規建設。《旅遊法》從1981年開始起草至今20餘年,數易其稿,仍未能推出,「依法治旅」還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很多方面還只能是參照其它法律法規執行。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旅遊法,對旅遊者權益保護、旅遊市場監管、旅遊格式合同等等進行單項立法或綜合立法,切實用法律來保護和規范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與此同時,及時修改、制訂出符合當前旅遊市場現狀的一些法律、法規制度。另一方面,應該加強旅遊服務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導致旅遊服務價格投訴的主要原因是在於旅遊服務壟斷價格的存在,所以從旅遊價格方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的根本途徑就在於打破壟斷的同時實行旅遊資源建設的透明制度,通過以一定的法律法規形式來保證旅遊服務價格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2.加強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
首先,對當前旅行社行政許可的審查標准進一步明確化、全面化。其次,規范對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管程序,強化對旅遊市場監管主體的權力制約。當前,我國的旅遊市場監管主體主要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中以前者為主。無論是哪一個監管主體,在我國當前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法治的條件下,行政監管主體的權力很少受到有效的制約,尤其是行政程序方面的制約。根據行政法學的有關原理,對行政監管這種類型的權力最為有效的制約機制就是程序制約。缺少程序制約的監管權力對旅遊市場的有序發展是一種巨大的危害,因為行政監管主體可以在市場准入、市場運行、以及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進行肆無忌憚的尋租。再次,加大擾亂旅遊市場秩序行為的處罰力度。從我國現行《條例》對違法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處罰的規定來看,一是缺少對違法旅行社管理人員的處罰規定,二是現行的處罰規定不僅難於執行而且缺乏力度。為了保障旅遊市場的健康運行,我們一方面應將旅行社管理人員納入處罰的對象范圍,對情節嚴重者應使其終生不得進入旅行社市場,從而對旅行社管理人員形成有效的制約、威懾機制;另一方面在旅行社市場監管制度中引入行政刑罰制度,即對嚴重違反法律、侵害旅遊者權益、對旅遊業的健康發展造成重大損失的旅行社及其管理人員處以刑罰,以加大違法者的成本,形成有效的懲戒機制。
3.加快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建設。
首先,制定明確的旅遊服務標准化發展戰略。旅遊從業人員要充分認識實施服務質量標准化對企業提升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徹底轉變「重資源開發,輕服務質量」的傳統觀念,重視旅遊服務背後潛藏的巨大商機。但是,實施服務質量標准化是一項系統,從業人員轉變觀念只是其中一部分,要有明確的發展戰略和全局考慮。我國旅遊企業應該積極使企業自身標准適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發展趨勢,充分利用文明古國的自然景觀與現代社會的服務資源,構築旅遊服務領域和諧統一的氛圍,使國內企業在國際旅遊客源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力的地位。
其次,加強人才的培養和組織的改造。針對缺乏適應標准化的服務人員,旅遊企業應有計劃地加強標准化人員的教育培訓,促使他們養成全員學習、主動學習、終身學習的習慣,掌握執行服務質量標準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強化其對標準的服務創新意識和觀念。與此同時,適時加強組織結構的改造,開展服務人員的職業生涯規劃,為他們搭建施展能力的舞台,使「贏得旅遊者滿意」成為全體成員的共同願景。針對標准化管理人才匱乏的狀況,旅遊企業可以採取與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出國深造或國外招聘等諸多途徑加以解決,而且在條件許可時,設立標准化研究部門,提高管理人才參與國際標準的前瞻性意識和能力。
再次,推進旅遊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系的完善。在依據系統性原則、堅持適應旅遊者需求、加大各項標准協調力度的基礎上,旅遊企業應該構建統一管理、分工協調的標准化管理體制,推進以企業為主導、廣泛參與的開放式服務質量運作模式,完善服務質量標准化體系。為改變在制定、執行和監控標准中存在的脫節現象,企業需要充分利用先進的網路技術搭建標准化信息平台,使信息在及時、准確、全面、系統的傳遞中保障標准化的穩定運作,實現從「當然質量」到「魅力質量」的飛躍,贏得客戶的認同,減少旅遊客戶的投訴。

Ⅹ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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