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合同安全合同
⑴ 旅遊合同的合同文本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繫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託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 ,共_____天_____夜。
第二十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保 險 費: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應承擔的責任 旅行社取消出團 應承擔的責任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_____省 _____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⑵ 旅遊風險告知書和旅遊合同有何區別
合同的話就有強烈強制性告知書,只不過就是一個通知而已。沒有什麼強制性。
⑶ 簽旅遊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
旅客在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用盡可能詳細的文字將旅遊過程中的吃、住、行、購物、娛樂等加以說明,在合同的附件中,要列明行程、景點、時間及包含項目等。
簽訂旅遊合同
簽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自己所要去的旅遊線路以及該地區各種有關消費的價格常識。簽的時候要先看合同內容是否齊全,應包括旅遊行程、旅遊價格和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
簽合同時要注意以下細節: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如果是火車,應註明車次及軟、硬座卧鋪位情況;如果是客運汽車,應就其產地、車型、有無空調、座位數等內容明確描述。
游覽景點一項,應包括您在旅行社所做廣告中所見的所有旅遊點,並明確開始與結束參觀時間。必要時,可將旅行社所做的廣告日程約定為合同的附件。
住宿標准中應注意對「標准間」一詞的理解。一般旅館、招待所的「標准間」是沒有具體意義的,只有旅遊涉外星級飯店的「標准間」才有特定的內涵。
購物一項,應明確購物次數、購物點名稱及在每個購物點所逗留的時間。
旅遊價格一項,應盡可能地細化,明確到各項交通費、各住宿點的食宿費用、游覽參觀點門票費、導游費、保險費等費用。
違約責任一項,應包含糾紛處理方法、投訴機構等。
此外,簽完合同後,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蓋了旅行社公章,經辦人是否簽了真實姓名。
⑷ 簽訂旅遊合同的風險防範
法律分析:簽訂旅遊合同的風險防範有:1、旅遊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准、餐飲標准、娛樂標准、購物次數等;2、旅遊價格。注意自費問題、購物問題、擅自增加項目問題;3、對雙方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4、明確提供線路的對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遊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⑸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旅遊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的一些特殊要素。比如:出境游如果要收導游小費,必須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收取標准;法規規定出境游一定要派領隊的,合同中要有相關的約定;大部分旅行社通常會將省外游、出境游委託地接社去做,旅行社有義務在合同中告知遊客地接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
2、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工商部門認定的「霸王條款」問題。比如:「若人數不夠,我社無法獨立成團,將提前五天通知,全額退還團費,不作賠償;或我社有權聯合其他旅行社共同組團出遊,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有,可與旅行社交涉及或協商,再不行可另選旅行社參團。
3、行程表作為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注意行程表中的有關條款與合同條款有沒有相互抵觸的問題。
要注意網上交費團購的合同簽訂問題。如是合法的旅行社通過電子商務參團的,要與參團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如果是不具備旅行社資格的網站以團購等方式收取費用交由旅行社操作的,在參團前一定與組團社簽訂旅遊合同,避免發生旅遊紛紛時組團社推御責任。
⑹ 旅遊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旅遊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6)導游服務費;(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遊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7)自由活動的時間;(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10.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1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遊者的義務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准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7.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准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准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結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共_____天,飯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條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元/人,兒童(不滿14歲):_____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旅遊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准);□自行購買;□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託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⑺ 簽訂旅遊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不論是選擇哪一家旅行社,都要簽訂旅遊合同。簽訂旅遊合同要注意五個方面:第一,付款當天就要簽合同,保證自己能夠獲得旅行社在付款時承諾的各項事宜。第二,旅遊合同上,甲方和乙方一定要明確,要注意抬頭和公章是否吻合,是否是同一家旅行社,以避免無人承擔責任。第三,格式合同上,每一個空白都要填清楚。比如,航班出發、回來時間,所用旅遊車是什麼類型的。如果當地氣候寒冷或炎熱,旅遊用車要寫明是空調車。還有住宿如果希望是三星級的,就不要用「三星級標准」這樣模糊的字眼來表述。第四,寫清楚日期,這在出現糾紛舉證上有時很關鍵。第五,合同上可以約定購物次數,防止旅遊變成購物行。
具體而言,《旅行社條例》第28 條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1)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范圍、地址、聯系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2)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系電話;(3)簽約地點和日期;(4)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5)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准;(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7)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8)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10)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11)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應當承擔的責任;(13)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14)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⑻ 外出旅遊安全協議書
《旅遊安全協議書》
為了提高員工外出旅遊的安全意識,強化員工的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明確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公司與員工雙方的責任,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員工和公司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甲 方:
乙 方:山西泰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自願參加。願獨立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途中因本人遊玩出現的任何事故及責任均自行負責。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兩負責人各一份。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乙方確定甲方返回公司後自動解除。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山西泰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