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對導游安全方面相關規定
㈠ 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的影響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導游服務費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來支付。但與過往靠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對於絕大部分導游來說,收入大幅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參與調查的從業十年以上的大理導游中,70%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80%,22%的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和原來差不多或略微減少。2.無團可帶除了沒有購物、自費項目的傭金外,《旅遊法》的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另一個沖擊就是旅遊團數量減少,許多導游陷入了無團可帶的尷尬處境。《旅遊法》實施後,各條旅遊線路的價格普遍上漲了30%~40%,有的更是上調了50%以上,許多遊客一聽價格漲了那麼多,還不如自助游,就不參團了。根據大理數字旅遊平台的統計,今年十一黃金周,大理共接待旅遊團隊2986個,同比減少11%;接待團隊遊客人數4.3萬人,同比減少18%;主要景區的團隊遊客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約21%。這樣的情況造成了不是導游員不想或不願帶團,而是很多導游根本就無團可帶。盡管《旅遊法》實施才一個多月,卻已經有許多導游開始考慮轉行。二、《旅遊法》實施背景下導游員的自我調整策略(一)正視壓力在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壓力大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僅僅存在於導游工作及旅遊行業中。壓力既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能產生消極的後果。導游在面對帶團量和收入雙減少的情況時,應該主動解壓,變壓力為動力,努力調適自己的角色,適應《旅遊法》實施後導游工作面臨的新局面。當導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壓力太大時,應當學會主動疏導發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種體驗講給身邊的親人、同學、朋友,或從事一些體育娛樂活動,讓郁悶釋放出來,讓自己覺得身心舒暢。接待完一個旅遊團隊後,導游都應當積極地總結工作,把中間遇到的困難、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壓力及時解決和釋放出來,避免帶到下次導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審視工作和評價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讓導游員在收入下降的情況下保持對導游工作的熱情。導游要把每一次的帶團工作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任務,統籌安排,精心准備。要對工作的流程和每一個細節處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組織高效的共事者團隊,即有明確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務結合起來,互相協調,共同決定如何來順利完成這個工作;努力工作,讓遊客對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滿意甚至是贊許,從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開辟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對自己的期望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並把自己對工作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他們,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三)超越職業自我導游工作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重復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導游員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親切感和新鮮感。因此,導游員要在工作結束之後逃離工作,尋找導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發現自己的樂趣,拉近與親人、朋友的心理距離,展示許多工作中沒有機會展示的潛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滿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補償。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導游工作的唯一標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覺也系於工作之外,在導游工作中受挫時,就容易保持一種積極的態度。三、結語《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員來說無疑是一種外部約束力量,對於解決導游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壓力大、職業收入沒有保障、導游工作社會評價低以及工作團體間的利益沖突等問題和遏制導游員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導游員只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素質,為遊客提供高質量的導游服務,適應《旅遊法》實施後旅遊市場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才能成為《旅遊法》實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轉自:《旅遊法》實施對導游員的影響顯示全部
㈡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2)旅遊法對導游安全方面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㈢ 《導游管理辦法》有哪些保障導游權益的舉措
答:為激勵和引導導游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樂於奉獻,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游,增強導游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來,國家旅遊局先後印發了《國家旅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國家旅遊局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導游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導游體制改革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辦法》結合《旅遊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規定,將文件有關精神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游執業權利、導游勞動保障制度、「導游專座」要求、導游培訓制度等。
一是在導游執業權利方面,針對當前個別導游特別是女性導游在執業活動中住宿、餐飲等條件較差和人身財產安全無法得到足夠保障的情況,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等條件、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特別是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游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並為女性導游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二是在導游勞動保障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及時足額支付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據此,《辦法》作了銜接性規定,鼓勵導游對旅行社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依法維權。同時,細化《旅遊法》的規定,從旅行社聘用專職導游和兼職導游兩方面,對旅行社支付勞動報酬和導游服務費用、繳納社會保險作出規定,並要求「旅行社應當與通過其取得導游證的導游訂立不少於1個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游與其他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旅行社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辦法》據此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接待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遊團隊或者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導游有權向旅遊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三是在導游培訓方面,明確旅遊主管部門免費進行導游培訓的制度,提升導游服務能力和水平。培訓方式可以包括培訓班、專題講座、網路在線培訓等,每年為導游提供的免費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於24小時。此外,考慮到導游除了日常帶團需要進入景區外,還有在踩線、學習等與執業相關的活動中有進入景區的需要,但旅遊部門不能強制要求景區免除門票。據此,《辦法》從鼓勵和倡導的角度作出相應規定。
㈣ 旅遊法規定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時,在旅遊者文明旅遊方面怎麼做
你好 根據旅遊法,要求如下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㈤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旅遊法對導游安全方面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㈥ 依據《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作為一名導游或出境領隊,應當向團隊旅遊者做出哪
您好,《旅遊法》 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㈦ 新《旅遊法》下,導游何去何從
2013年10月1日是中國旅遊進程史上一個不平凡的開始,新《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市場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帶團過程的講解服務中,導游不再涉及任何購物和自費項目的介紹,如果客人自行提出要求,導游也是耐心解釋,依法帶團。
遊客自願要求需在行程中另行參加收費娛樂活動、觀賞晚間娛樂節目等;目前部分導游就是按照旅行社要求讓遊客自行前往購票觀賞,團隊人數眾多的就由遊客代表前往購票。讓遊客充分的感受了《旅遊法》實施後的「透明化」。
對於導游服務費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導游最為關注的基本保障問題。《旅遊法》對導游服務費等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保障導游合法收入;2、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3、旅遊者不得損害導游的合法權益。《旅遊法》從條例上表明了國家維護導游合法權益,整頓導游服務市場的堅定決心,同時也對旅遊者非理性維權,損害旅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一種警示和震懾。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㈨ 旅遊法規 根據我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遊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導遊人員良好素質的標準是: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導遊人員。其素質要求基本可以將其歸納為思想素質、道德素質、知識素質、技能素質、心理素質和身體素質等六個方面。
重要性
1、有助於增強旅遊者對導遊人員的信任感。導遊人員要在旅遊者的心目確立有安全感、可信賴、有能力帶領旅遊者順利地開展旅遊活動的形象。
2、有助於縮短導遊人員與旅遊者間的心理距離。最大程度地滿足旅遊者的需求,是實現優質服務的重要途徑。
(9)旅遊法對導游安全方面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導遊人員需要具備以下基本職責可概括為下述五點:
(一)根據旅行社與遊客簽訂的合同或約定,按照接待計劃安排和組織遊客參觀、游覽;
(二)負責為遊客導游、講解,介紹中國(地方)文化和旅遊資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關單位安排遊客的交通、食宿等,保護遊客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遊客的問詢,協助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
(五)反映遊客的意見和要求,協助安排遊客會見、會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