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特大事故標准
① 2016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有哪些
以下是安全事故的劃分標准,旅遊安全事故也是以此為藍本的!希望對樓主有用!一般安全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較大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參考相關資料的回答,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② 旅遊安全等級事故包括幾種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③ 旅遊安全事故的等級怎麼劃分的
你好、、、、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④ 重大、特大事故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區別在於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不同: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⑤ 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標准
法律分析: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⑥ 重特大安全事故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在我國法律中,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以及必須上報的部門都是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相關規定來處理的。
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其制訂的依據主要來自於傷亡數量和經濟損失,只要達到其中一個條件,就會被認定為相應層次的安全事故。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二條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⑦ 特別重大事故等級標准
特大事故等級標準是指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後,其事故造成了死亡人數為30人以上或者重傷人數100人以上或者直接導致了1億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其安全事故造成了特別嚴重的損失後果。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⑧ 旅遊安全事故的分級 及其級別標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名遊客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名遊客以上3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上10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名遊客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食物中毒,或者涉旅企業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