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條例圖片
1. 景點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營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范景區景點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景區景點,是指以旅遊資源為基礎,為旅遊者提供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及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宗教寺廟、游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游覽區、溫泉療養地、海濱浴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經營、參加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景點實施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 公安、工商、國土、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按照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造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執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單位應提供客源市場分析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 禁止修建帶封建迷信色彩的景區景點。未經宗教、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在景區景點內建設宗教寺廟和其它宗教性質的人文景觀。
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峻工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經營管理單位,必須撫育管理好區內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林木,不得隨意砍伐。 應做好區內的植樹綠化、花草美化、護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有中英文銘牌標示。
第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建築物, 嚴禁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亂丟雜物、排放污水、煙塵、狩獵,放牧或墓葬。
第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詳細規劃區內的旅遊線路,樹立路牌標志。 要編寫景區景點的導游詞,培訓本單位的導游員,為旅客提供規范的導游服務。提供導游服務的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洗手間和垃圾箱。及時清除區內的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等。
第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加大對宣傳的投入,通過刊物、音像製品、互聯網等多種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經營配套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有健康證並定期進行體檢。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內服務性經營單位的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食店,應按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的地點經營,不得亂擺亂設小攤擋,不得妨礙遊客觀光。 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得經營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景點要充分利用資源特點,開發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經營恐怖刺激等低級趣味的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 景區景點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的,應制訂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 景區景點要切實加強防火安全工作,對部分危險地段要有欄桿圍護,並配足告示牌,對各種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檢查維修,配足消防、救護設備、人員及緊急通道指示牌。
第二十條 大中型的旅遊景區,應設立衛生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一般事故或簡易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景區景點應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及時清除乞丐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旅遊者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景點應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接待游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和所屬主管單位要對轄屬范圍內的衛生、安全、防火、經營負總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 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一、乘車(機、船)安全事項
1、遊客在機、車、船停穩後方可上下機、車、船。並按機場、車站、港口安全管理規定或指示標志通行及排隊上下機、車、船;要講究文明禮貌,先照顧老人、兒童、婦女;切勿擁擠,以免發生意外。請勿攜帶違禁物品。
2、在機、車、船臨時停靠期間,服從服務人員安排,請勿遠離。
3、遊客在乘車途中,請不要與司機交談和催促司機開快車,違章超速和超車行駛;不要將頭、手、腳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發生。
4、遊客下車瀏覽、就餐、購物時,請注意關好旅遊車窗,拿完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否則出現遺失被盜旅行社概不負責。
5、遊客乘坐飛機時,應注意遵守民航乘機安全管理規定,特別是不要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等無線電通訊工具或電子游戲等。
二、住宿安全事項
1、遊客入住酒店後,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門、安全出路、安全樓梯的位置安全轉移的路線。
2、注意檢查酒店為你所配備的用品(衛生間防滑墊等)是否齊全,有無破損,如有不全或破損,請立即向酒店服務員或導游報告。如因當地條件所限,未能配備,請遊客小心謹慎,防止發生意外。
3、貴重物品應存放於酒店服務總台保險櫃或自行妥善保管,外出時不要放在房間內,若出現丟失,後果自負。
4、不要將自己住宿的酒店、房號隨便告訴陌生人;不要讓陌生人或自稱酒店的維修人員隨便進入房間;出入房間要鎖好房門,睡覺前注意房門窗是否關好,保險鎖是否鎖上;物品最好放於身邊,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遊客入住酒店後需要外出時,應告知隨團導游;在酒店總台領一張酒店房卡,卡片上有酒店地址、電話或抄寫酒店地址或電話;如果您迷路時,可以按地址詢問或搭乘計程車,安全順利返回住所。
6、遇緊急情況千萬不要慌張。發生火警時不要搭乘車電梯或隨意跳樓;鎮定地判斷火情,主動地實行自救。若身上著火,可就地打滾,或用重衣物壓火苗;必須穿過有濃煙的走廊、通道時,用浸溫的衣物披裹身體,捂著口鼻,貼近地、順牆爬走;大火封門無法逃出時,可採用浸溫的衣物披裹身體被褥堵門縫或潑水降溫的辦法等待救援或搖動色彩鮮艷的衣物呼喚救援人員。
三、飲食衛生安全事項
1、在旅遊地購買食物需注意商品質量,發現食物不衛生或有異味變質的情況,切勿食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贈送的香煙、食物和飲品,防止他人暗算和失竊。
3、旅遊期間要合理飲食,不要暴飲、暴食或貪食。
4、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遊客應自備一些常用葯品以備不時之需。切勿隨意服用他人所提供之葯品。
5、旅行社不提倡、不安排飲酒,並對遊客因飲酒發生的意外不承擔責任。喜歡喝酒的遊客在旅途中應嚴格控制自己的酒量,飲酒時最好不超過本人平時的三分之一;若出現酗酒鬧事、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以及造成自身損害的一切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四、游覽觀景安全事項
1、聽取當地導游有關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應預防意外事故和突發性疾病的發生。
2、經過危險地段(如陡峭、狹窄的同路、潮濕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擁擠;前往險峻處觀光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條件是否可行,不要強求和存僥幸心理。
3、遊客登山或參與活動中根據應自身身體狀況進行,注意適當休息,避免過度激烈運動以及自身身體無法適應的活動,同時做好防護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庫)瀏覽或活動時,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生衣;不單獨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險河道。
5、乘坐纜車或其他土載人觀光運載工具時,應服從景區工作人員安排;遇超載、超員或其他異常時,千萬不要乘坐,以防發生危險。
6、瀏覽期間遊客應三兩成群,不要獨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則上應原地等候導游的到來或打電話求救、求助,千萬不要著急。自由活動期間遊客不要走的太遠。帶未成年人的遊客,請認真履行監護責任,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能讓未成年人單獨行動,並注意安全。
7、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遊客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除特殊團隊外,旅行社不安排賽車、賽馬、攀岩、滑翔、探險性漂流、滑雪、下海、潛水、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跳傘等高風險活動,也敬請遊客在旅遊中的自由活動期間盡量不要去參加這些活動,如若遊客堅持參與,請自行承擔風險。
五、購物娛樂安全事項
1、不要輕信流動推銷人員的商品推薦。無意購買時,不要向商家問價或還價。
2、 要細心鑒別商品真偽,不要急於付款購物。購物時應向商家索取正式發票。
3、不要隨商品推銷人員到偏僻地方購物或取物。在熱鬧擁擠的場所購物或娛樂時,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錢包、提包、貴重的物品及證件;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遊客在購物、娛樂時、主要應防止詐騙、盜竊和搶劫事故的發生。
4、在景點內娛樂時,應根據自身的條件參與適應的項目;在自由活動期間外出娛樂活動不要單獨行動,不要前往管理混亂的娛樂場所,不要參與涉嫌違法的娛樂活動。
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1、注意聽從導游的安排,記住集中的時間和地點;認清自己所乘坐的車型、車牌號及顏色;不要遲到,因遲到造成的後果由個人負責。
2、在旅遊活動中,為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請不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要亂扔煙頭和火種;遵守各交通運輸部門、酒店等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及各種法律、法規。
3、遊客乘坐飛機旅遊時,應帶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證(小孩應帶戶口本原件,滿16歲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持派出所帶照片戶籍證明原件),並注意保存好。導游發給你機票時應先行核對自己機票上的姓名、往返時間、抵離目的地、航班號是否正確;請注意保存好機票和火車票並配合導游把票收回。如因遊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機,旅行社概不負責。
4、遊客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意外事故時,按有關機構(如交通運輸部門、酒店、保險公司、風景區管理單位)訂立的條例或合同規定處理或公安部門查處。本旅行社盡力提供必要的協助。
旅遊安全是旅遊活動的頭等大事,搞好旅遊安全是本旅行社與全體遊客的共同責任。尊敬的遊客,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請注意旅遊安全。
3.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4.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5.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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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6.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安全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擬訂本市旅遊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落實有關旅遊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規定的行為;對相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及時報告,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安全工作。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向旅遊、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並定期檢測。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消除。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導游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控制。
旅遊區(點)達到或者接近遊客流量控制標准時,旅遊區(點)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疏導,並採取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和旅遊服務質量的檢查、監督。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有效執法檢查證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執法。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旅遊經營活動。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遊、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北京市旅行社質量監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遊者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投訴。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國家規定的執業證書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或者領隊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2010年12月23日刪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並予以公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業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7.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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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8.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
根據《安全辦法》第八條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包括哪幾個方面太陽島,邢台大峽谷,邢台天河山,秦始皇陵,武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