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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生產監管誠信制度

發布時間: 2022-03-11 10:40:21

㈠ 如何強化和推進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

一是大力推進安全誠信制度建設。建立安全承諾制度,結合行業和企業特點,各類企業要明確安全承諾事項,層層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接受政府和職工監督;建立企業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依法依規嚴格處罰;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以不良信息記錄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判定依據,根據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要求,明確「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直至隱患消除;建立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此外,建立安全生產誠信報告和發布制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二是構築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支撐平台。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實施指南,構建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信用信息標准規范;依託金安工程,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以組織機構代碼和人員實名制為基礎,以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等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為重點,建立安全生產領域部門之間、安全監管總局與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台之間、各級安全監管監察系統之間關於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換機制;構建完備的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大數據,實施動態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誠實守信企業開辟「綠色通道」,督促企業誠信機制和標准化建設的融合推進,加強誠信信息的運用,在相關安全生產行政審批等工作中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或延期申請;在項目立項和改擴建、土地使用、貸款、融資和評優表彰及企業負責人年薪確定等方面將誠信信息作為重要參考;注重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執法監督、群眾舉報等途徑,不斷拓展和強化信息來源並強化信息應用有效途徑,著力促進部門間信息互聯互通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嚴格對安全失信企業懲戒。
四是大力弘揚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誠信文化。把安全誠信文化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普及信用知識;面向社會和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誠信的宣傳教育。將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納入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誠信活動周、質量月、誠信興商宣傳月、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信用記錄關愛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等活動中,弘揚積極向善、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契約精神。

㈡ 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誠信管理制度是什麼

一、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批制度
二、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制度
三、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及執行制度
四、安全文明措施經費提取和使用制度
五、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六、架體、設備安裝驗收制度
七、施工機具進、退場驗收與保養維修制度
八、安全檢查制度
九、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十、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十一、安全目標考核獎罰制度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制度
十三、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十四、門衛值班和治安保衛制度
十五、消防防火責任制度
十六、衛生保潔制度
十七、不擾民措施
十八、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二十、項目主要負責人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二十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十二、重要時節值班制度
二十三、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二十四、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
二十五、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檢驗儀器、工具配備制度
二十六、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牌、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二十七、施工現場危險源管理制度

㈢ 什麼是安全生產黑名單誠信管理制度

日前,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准確、懲戒過失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六類行為的,將被列入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一是一年內發生死亡責任事故的,納入縣級管理「黑名單」,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納入市級管理「黑名單」;二是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三是發生暴力抗法行為,或無視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擅自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四是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五是無證、證照不全、超層越界開采、超載超限超時運輸等非法違法行為;六是經監管執法部門認定嚴重威脅安全生產的其他行為。納入市級管理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納入縣級「黑名單」管理。

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實行期限管理,根據企業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對發生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別為一年、二年、三年。

對被列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誠信履行情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實施重點監管監察;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並將其不良行為及時公開曝光。同時將實行聯動管控,在審批相關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再融資等事項時,予以嚴格審查;在其參與土地出讓、采礦權出讓、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公開競爭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其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中,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將其作為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相關部門或保險機構可根據失信企業信用狀況調整其保險費率。

㈣ 安全生產誠信管理是什麼概念

安全生產概念及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是我們國家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社會、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於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搞好企業生產經營,促進企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安全生產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意義

一、安全生產概念

安全,就是指企業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或生產過程中的設備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比如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道路交通中的人身和車輛安全等等。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防止傷亡事故、設備事故及各種災害的發生,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保障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安全生產管理,是指企業為實現生產安全所進行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監督和激勵等管理活動。簡言之就是為實現安全生產而進行的工作。

二、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體現了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和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組成部分。

安全生產關繫到企業生存與發展,如果安全生產搞不好,發生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受到危害,生產就會遭受巨大損失。可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做好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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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㈥ 涉及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有幾項

涉及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制度有很多,具體要視不同行業和企業規模確定,如果有進行安全評價,評價報告中查閱到相關的規定。

㈦ 客運針對性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制度

摘要 :

㈧ 養老院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制度

摘要 今年以來,縣養老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常態化下的安全生產建設,綳緊養老機構安全警戒線,確保老人們在機構里生活的舒心、安全。

㈨ 求安全生產標准化誠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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