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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的安全配合義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3-08 08:39:56

1.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2.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1.《旅遊法》第九條規定: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第九條規定了遊客有權選擇自己想要的旅遊產品及服務,排除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旅遊經營者在購買商品和服務時有知情權,有權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旅遊經營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誘騙」、「強制消費」、「安排購物」等行為,否則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旅遊法》這兩條規定的內容主要是限制強制交易行為和誘騙行為。其中第九條主要規定了強制交易行為和提供約定的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主要規定了誘騙行為,這兩條是對導游和旅遊經營者的限制。
但是在第三十五條後出現了轉折,即「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上述條文中出現的「強制交易」、「誘騙」「指定場所」等行為,只要經過遊客與導游或者旅遊經營者協商以後,就成為了「遊客自由行為」、「遊客自願行為」,不存在違反上述條文的相關規定。
(四)風險防範
既然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自願情況下,導游仍然可以帶消費者去進行消費,甚至可能拿回扣,那麼旅遊者應當做好相應的防範措施。
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過,這些旅行社可以通過旅遊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來規避上述法律規定,那麼作為消費者的遊客在簽訂相關旅遊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合同條款,不能憑借對方的口頭的承諾而簽字,除非你有錄音。
那麼應該要注意旅遊合同中的哪些事項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沒有類似「本著平等自願原則,在遊客旅遊期間,導游可以推薦遊客前往一定范圍內的場所購物,遊客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如果有,這是在證明你是出於自願消費的,旅行社和導游對你沒有強制消費、誘騙的行為,如果你想簽就簽,畢竟這的確不是違法的,但是你要在購物環節留個心眼了。
其次,購物環節,旅遊合同中如果規定了相關產品信息,但是沒有質量和功能標準的,記得詢問、錄音,或者是謹慎購買相關產品。對於導游口中所說物美價廉或者功能優秀的商品,一定不能輕信,畢竟商品買賣是相對的,你必須直接去詢問賣家,賣家的回答才是關鍵,千萬不要被導游忽悠了。有個案例,導游說這個中葯80元一斤,結果中葯在賣家那被打碎以後磨成粉,在賣家口中是80元一克,說是當地的中葯都是按克來賣的.........
最後,至於回扣這件事,作為遊客是真的很難舉證,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糾結了,保護好我們自己吧!
祝您履行愉快!!!

3. 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
5、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6、受尊重權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8、救助請求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4. 出行旅遊,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旅遊者的權利
第一,知悉真情權。旅遊者有權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第二,拒絕強制交易權。
就是說旅行社沒有和遊客協商一致,或者是沒有經過旅遊者的要求制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和領隊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的項目的,遊客有權去拒絕,也可以在行程結束之後的30天之內要求旅行社為遊客辦理退貨,還有一些先行墊付退貨的貨款,退還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第三,合同的轉讓權。
第四,合同解除權。
如果說這個包價旅遊合同訂立之後,因為沒有達到約定的人數不能出團的時候,或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者旅行社旅行輔助人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仍然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這個合同不能繼續旅行的,旅行社和遊客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大家在出外旅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首先的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像景區、住宿經營者將他的一些比如說自己的一些小賣部或者是照相的景點等等出租給他人,同時住宿、餐飲、購物、游樂、游覽、旅遊交通等經營,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和住宿的經營者對實際的經營者給遊客自身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的責任,旅行社具備旅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然拒絕履行合同造成遊客自身的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遊客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至3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六,受尊重權。
第七,安全保障權。
第八,求助請求權。
第九,協助返程的請求權。
第十,項權利是投訴舉報權。
二、遊客同時需要承擔五項義務。
第一點,文明旅遊的義務。
第二點,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第三點,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的義務。
比如說在出遊的時候有一些項目可能會有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像高血壓或者患心臟病的病人不能參加,這個時候遊客要告訴旅行社,
第四點,安全配合義務。
第五點,遵守出入境管理的義務。

5.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6. 新冠疫情防控期間,旅遊者出行有哪些權利和義務需要重點關注

摘要 做好攻略 遠離風險

7. 旅遊者分別有安全保障權和安全配合義務,試分析二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應該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享有權利是履行義務的前提,
履行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保障。
旅遊者享有安全保障的權利,但同時也應該履行配合安全的義務。

8. 旅遊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文明旅遊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2.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個人健康信息告知義務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審慎選擇參加旅遊行程或旅遊項目。
4.安全配合義務
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不得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5.遵守出入境管理義務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出、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9.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關系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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