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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食宿安全侵權糾紛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2-26 04:37:00

A. 旅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B. 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旅遊合同糾紛侵權事件的處理有哪些

《旅遊法》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D. 出境旅遊時遭遇侵權怎麼辦

合同約定的住宿標准為三星級酒店,個人消費及自費活動由旅遊者自理,行前說明會上旅行社告知:在泰的健康自費項目旅行社及導游不強迫,旅遊者自願參加。但在泰期間,地接社導游員卻強迫旅遊者參加自費活動,由於組團社未按規定委派領隊,導致旅遊者與導游員交涉時處於極端被動狀態,引起了旅遊者的強烈不滿。旅行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律師 分析: 旅遊者陳某與旅行社通過簽訂旅遊合同建立了旅遊合同法律關系。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相應服務,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本案中,旅行社的下列行為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引起旅遊者不滿:一是未委派領隊隨團服務;二是導游員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自費項目。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什麼規定?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出境旅遊領隊,是指取得領隊資格,受旅行社委派,從事領隊業務的工作人員。根據《中國公民出國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及《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標准,領隊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旅遊者辦理出入境手續;督促境外接待社按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制止境外接待社的違規行為;向旅遊者履行告知義務;當團隊在境外遭遇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履行報告義務,以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領隊人員在保證旅遊活動正常開展、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此,《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應當聘用持有合格證書的領隊人員;組團社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違反規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條例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多次不安排領隊的,取消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情節嚴重的直至吊銷許可證。 案例中由於旅行社違反規定未為團隊安排專職領隊,使旅遊者在與導游員的交涉中處於被動地位,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旅行社行政處罰。旅行社未按行前承諾提供服務,強迫旅遊者參加自費活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嚴重侵害了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旅遊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的方式,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該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兩項權利的共同點表現在,主體一定是在自願的前提下行使權利,不自願就不可能自主,不自願公平交易的條件就難以實現;強迫、強制與自願格格不入。 律師提醒:其實很多不愉快的旅遊糾紛是可以避免的,關鍵是遊客要做到防患於未然,理性消費。如:遊客在報名參團時,要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確認其經營范圍,注意查看「一證一照」,即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包含港澳的出境旅遊須由出境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經營,不要選擇中介公司和咨詢公司。 實踐中,曾有旅行社因組團人數不足預訂人數,將已報名人員轉至其他旅行社,有的旅行社實際提供住宿標准與宣傳不符等現象發生。因此,參加跟團游時,建議大家就旅遊收費標准、旅遊景點和路線、門票費用承擔、旅遊服務內容、旅遊具體時間、具體交通方式、餐飲住宿標准、違約責任及產生法律糾紛的處理方式等,向旅行社詳盡詢問,簽訂完備的旅遊合同。

E. 旅遊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怎麼處理

一、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概念及特徵從民法原理看,競合是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致使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的產生,並使這些權利產生沖突的現象。本文所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系指一個不法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交叉重疊的法律現象。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徵:(1)須是同一不法行為。若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不是責任競合。(2)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3) 同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4)必須同一給付內容。受侵害方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若獲多次滿足,對不法行為人是不公平的。二、責任競合產生的原因、條件(一)競合產生的原因 1、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2、侵權性的違約。侵權性違約行為,系指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受損,符合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保管人無權處分保管物而將保管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無權處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同時又構成違反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 3、違約性的侵權。違約性侵權行為,即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損害,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甲交付的電視機有嚴重瑕疵;乙購買以後在使用中發生爆炸,造成乙身體受傷。 4、行為人實施侵害他人權利並造成損害的行為時,若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使侵權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如醫生重大過失造成病人傷害或死亡的行為。 (二)競合產生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競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雖負有民事義務,但其未違反該項民事義務,則不產生民事責任,也就不存在責任競合的問題。而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基於行為人同一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產生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數個性質不同的不法行為,既產生了違約責任又產生了侵權責任,則行為人分別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不產生責任的競合問題。 2、該行為引發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適用法律上彼此重疊。如果行為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責任後果上彼此並存不悖,屬於責任聚合的問題,則不會發生責任競合及依法確定責任選擇取捨的問題。 3、該行為同時符合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須同時觸犯了合同規范和侵權行為規范,並符合法律關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構成的規范要求。這些問題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確定。 三、國外有關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學說及法律處理 (一)國處有關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法律學說 1、法條競合說,也稱為法規競合說。為德國及法國學者所倡。該理論認為,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都是侵害他人權利的不法行為,兩者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違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特別形態,它們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此,「當事人只有一個請求權,即違約責任請求權,並不發生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法條競合說的優點在於確定法律適用的單一性,避免了雙重請求權的存在。缺陷在於:(1)法律分類錯誤,從邏輯上看,侵權行為法與合同法是相對獨立且地位平等的法律,兩者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2)忽視了二者之間的明顯差別。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無論在概念、特徵、構成要件、法律後果上都是不相同的。(3)不利於對受害人的保護。例如,因產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死亡的情況下,適用違約責任,受害人只獲得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這對受害人是不公平的。 2、 請求權競合說。由德國學者迪茨(Dietz)首先提出。該說認為,民事責任競合本質上是訴訟請求權的競合;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形式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時,不同的責任規則體系均對其具有適用力;受害人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則可取得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權,既可以選擇行使其中某一請求權,也可以交叉援引法律,還可以自由轉讓或處分其中某些請求權;但無論在何種條件下,受害人的某一請求權得以實現時,其他的請求權也歸於消滅。該說的缺陷在於對數個獨立的請求權間的共生關系不能作合理的解釋,在實踐上又與民事訴訟法理論發生矛盾。 3、 請求權規范競合說。由德國學者拉倫茨(Larenz)所首倡。該說目前在民法理論與實踐中佔有支配地位。該說認為,債務人基於違約或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僅是一個義務,故一個事實同時符合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兩個要件時,僅產生一個請求權。該說主張單一請求權,吸收了法條競合說避免權利人雙重請求的合理內容,揚棄了請求權競合說因承認請求權的雙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在法律適用方面,該說主張發生競合的責任規范皆可適用,擺脫了法條競合說選

F. 旅遊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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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們有空餘時間,經濟條件又允許的情況下,經常會選擇某項娛樂活動來放鬆自己。其中,旅遊便是大多數人比較熱衷的一項活動。旅遊方式有自駕游、跟團游等,過程中也難免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那麼出現了旅遊糾紛必定需要及時合理地解決,我們該如何處理?處理旅遊糾紛的方式又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旅遊糾紛法律含義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註:
(1)「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2)「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二、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投訴范圍
按照《旅遊投訴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下列損害行為列入旅遊投訴范圍:
(一)認為旅遊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二)認為旅遊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遊服務的;
(三)認為旅遊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四)認為旅遊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五)旅遊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六)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凡在我國境內旅遊活動中發生的以上各類損害行為之一的,投訴者可以向我國旅遊管理機關投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旅遊糾紛實際情況,處理旅遊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
三、旅遊糾紛處理方式
根據《旅遊法》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規定:
第九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十三條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四、旅遊糾紛的投訴途徑
1、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國家旅遊局在全國各省及主要旅遊城市都設立了旅遊質監所或質監機構,其職責就是受理並處理好轄區范圍內的旅遊服務質量投訴案件。消費者在旅行過程中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損,可以立即前往或去當地旅遊質量監督部門投訴。如果消費者已旅行回來,可到組社所在地的旅遊質量質監所投訴,遞交投訴狀。
①投訴狀要寫明:被投訴單位名稱、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地址及聯系電話;投訴事件經過等。
②質監所在接到消費者的投訴狀後,經審核,將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並通知消費者。
③質監所決定受理後,在24小時之內轉給被投訴單位,要求在30日內與投訴人協商解決,並將有關結果局面答復質監所。
2、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消費者在旅遊中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
投訴信要寫清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投訴事件經過及有關憑證、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編提醒,如果你在旅遊中有遇到糾紛,確定是旅遊中有上述損害行為發生,可參考上面的幾種處理旅遊糾紛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雙方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向相關部門投訴或者提起訴訟;另外,如果選擇跟團游,在出行前,與旅行社簽合同時,務必要看清合同條款上相關服務內容,以免造成後續維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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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旅遊糾紛處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旅遊糾紛的處理,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旅遊投訴,並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是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後,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三是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可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四是糾紛中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第九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對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及其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旅遊消費是最終的消費,也是大眾化的消費。因此,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難免發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由於旅遊業包括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涉及一百一十多個行業,同時還涉及工商、安監、公安、消防、衛生、交通、質監等二十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責。當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時,往往會遇到不知道向哪個部門投訴的現象,如在旅遊過程中購買了假冒偽劣商品等,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維護。所以本法在對旅遊業管理體制的規定上,採取了與其他許多法律略有不同的規定方式,即沒有規定由一個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而是明確在中央一級,由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在地方,則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因此,有關旅遊者投訴的受理、處理等工作,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以切實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糾紛的解決途徑作了規定。
對旅遊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的必要性
所謂糾紛解決途徑,也稱糾紛解決方式,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以後,通過什麼途徑或者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彼此之間的爭議。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都是旅遊活動的參與者,在彼此的合作、交易過程中,因各種主客觀因素,難免產生這樣或者那樣的爭議,正如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其他領域經常發生糾紛一樣。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屬於正常的社會現象,而並不是什麼大逆不道、驚世駭俗之事。從立法機關的角度考慮,一方面需要平靜、理性地看待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則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為這些糾紛的處理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設立相應的糾紛解決途徑,建立相應的糾紛處理機制。因此,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解決途徑作出規定,對於保障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乃至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九十三條 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糾紛調解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作了規定。
第九十四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旅遊者一方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一款,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遊者一方人數眾多並有共同請求的可推選代表人參加糾紛解決活動作了規定。

H. 旅行社有哪些侵權行為及解決辦法

這個主要有三種。
1.組團旅行社。
遊客報名的旅行社行為不當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損害事件的發生。比如旅遊線路不安全,導游沒有提醒遊客各種安全隱患,且沒有採取積極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遊服務供應商(也就是負責接待的當地旅行社)。
比如安排的飯店設施不符合安全標准引起旅遊者的摔傷、餐館衛生不達標引起旅遊者的食物中毒、旅遊車輛駕駛員不按規定行使造成旅遊者受傷或者死亡等等。

3.第三人。
前兩者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比如旅遊者在正常行走時,被機動車輛撞傷、旅遊者在旅遊目的地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而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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