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旅遊人身財產不安全案例
❶ 大學校園安全事件案例有哪些
1、擠壓、踐踏事故。
放學和下課時在樓道、門口等黑暗和狹窄的地方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學校樓房走廊欄桿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園設深水池;體育設備不定期檢查、維修、更換,有些危房在帶病使用;校園設施老化。
2、體育活動事故。
體育活動或課上不遵守紀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動隨意,體育器械使用時不得要領而造成的傷害。
3、勞動或社會實踐事故。
在勞動或社會實踐中安全意識差,教師沒有將安全事故的遇見性放在首位。
4、校園暴力事故。
學校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防範措施不得力,學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們義氣拉幫結伙;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費導致偷盜;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數教師有體罰行為。
注意事項:
2021年10月8日,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游戲,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文化和旅遊部印發通知,部署各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進一步加強網路游戲市場執法監管。據悉,文化和旅遊部要求各地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
重點針對時段時長限制、實名注冊和登錄等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游戲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加大轄區內網路游戲企業的執法檢查頻次和力度;加強網路巡查,嚴查擅自上網出版的網路游戲;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藝娛樂場所等相關文化市場領域執法監管,防止未成年人違規進入營業場所。
❷ 大學生應該如何注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大學生應該如何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大學生一定要搞好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這種學習知識,通過學習文字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這包括人的生命安全、健康、行動自由、居住、人格和名譽。狹義范疇:例如刑法中人身安全的本意是作為自然人的身體本身的安全。
法律定義:人格權是人格權和地位權的結合。它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合法民事權利,與民事主體本身不可分割,不能轉讓。
二是抵制世俗習俗的影響。例如,借生日、學生聚會等機會吃喝;問題不僅不向老師匯報,還互相包庇。
第三,經常鍛煉身體,積極參加體育教育,提高身體素質。
第四,克服庸俗習慣的影響。例如,賭博,酗酒,個人毒品,兄弟的忠誠,一個和尚的勇氣,等等。大學生必須嚴於律己,不僅要使自己成為具有專業文化知識的人,而且要使自己從低微的興趣逐漸成為具有崇高政治回報的高尚人。
4. 正確對待各種違規行為
正確對待和處理各種攻擊(傷害)的發生和發生是最直接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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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學生撐起安全的「防護傘」
時間: 2007-10-16 | 文章來源: 烏魯木齊晚報
遇到搶劫、盜竊、詐騙案件,你應該怎麼辦?在交友過程中,如何分辨好人和壞人?9月28日下午16時許,新疆大學圖書館二樓學術報告廳內掌聲雷動。
攜手新疆大學團委、929城市廣播舉辦的「大學生安全防範周末大講堂」再次走進大學校園,新疆大學7個學院的310名大學新生傾聽了嘉賓們的精彩講解。
新疆大學派出所副所長石國湖、天山區公安分局勝利路派出所新大社區民警張新強、新疆大學學生處處長郭漢軍和新疆大學新聞學院院長張立斌等四位嘉賓,用座談形式,生動講解了案例分析、交友原則,以及高校安全防範管理等內容,提示同學們如何應對可能會遇到的不法侵害。
案例
案例1:大一女生錢被騙
8月23日,正是新生報到的時候,某高校大一新生張婷(化名)遇到3個打扮學生模樣的男子,3人自稱是來看同學的,分別來自香港大學等三所高校。3人告訴她,幾人住在喜來登飯店,因錢花光了,所以面臨被趕出來的境地,其中一「男生」李龍(化名)說,想和叔叔聯系打錢過來,希望能借用張婷的銀行卡。
張婷想,遇到有困難的人理應幫助對方。張婷於是告訴對方:「我卡里有5100多元錢,你們打在我卡里吧。」
李龍當即便與叔叔聯系,在電話里,李龍把對張婷說的話說了一遍,然後說打3萬塊錢到卡里,並將張婷的卡號在電話里說了。
隨後,李龍3人讓張婷陪同一起去提款機上看錢到了沒有。但是查詢了數次都發現錢沒到賬上。李龍幾人提出拿卡在學校對面提款機上查詢。張婷又和3人到校外提款機上查詢,錢還是沒到。李龍順手拿過卡說:「奇怪,怎麼還沒到賬?」隨後又將卡還給了張婷,之後3人借故離開了。
3人離開後,張婷覺得這幾個人有點奇怪,於是拿出銀行卡檢查,卻發現這張卡並非自己的那張,急忙到銀行查詢,發現這是張廢卡,而自己卡上的錢早已不翼而飛。她這才明白自己被騙了,立即向派出所報了案。提示:
石國湖:最近,一些高校發生的詐騙案,多是以「借用銀行卡打錢」等名義進行詐騙。不法分子多選擇入校新生尤其是女生為目標,先是以學生身份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再取得對方的同情,然後實施詐騙。還有一類,是利用交通、通訊不便利對學生家屬進行詐騙,不法分子利用掌握到的信息,和受害人家長聯系,稱其是對方兒子(女兒)的同學,並以「你兒子(女兒)現在出車禍了在醫院需要錢」這類方式騙取受害人家人的信任,詐騙錢財。
張新強:預防詐騙首先要不貪錢財,不圖便宜。保守自我信息秘密。慎重交友,不感情用事。
案例2:扮成學生盜宿舍
背著大包,穿著旅遊鞋,完全一副學生模樣。靠著這身行頭,伊某騙過了宿舍樓管理人員的眼睛,大模大樣進入宿舍樓內,大肆盜竊宿舍內的學生電腦。
今年4月11日,勝利路派出所民警經過安排布控,當場在某高校學生宿舍樓內抓獲正在入室盜竊的嫌疑人伊某,伊某先後交代了16起盜竊宿舍樓內學生電腦的案件,僅從4月2日至15日,他就連續盜竊6起,涉案價值數萬元。提示:
張新強:學生離開宿舍要鎖好門、關好窗。宿舍管理人員要防止推銷小商品人員順手牽羊,學校方面要在一樓宿舍樓外安裝好防盜門窗,及時修復損壞的防盜設施。發生盜竊案件後,保護盜竊現場,切勿出入和翻動現場物品。發現存摺、銀行卡、校園卡被盜立即掛失。
案例3:夜色掩護搶學生
夜色的掩護下,馬某等4人頻頻出現在某高校僻靜處,他們將溫習功課的大學生定成搶劫的目標,他們使用磚塊、木棒襲擊學生,先後打傷多人。
2005年8月24日晚,馬某等人攔住兩名正在看書的大學生,打傷其中一名學生,搶走一部手機和100元現金。11月11日,馬某再次打傷一名學生搶走一部手機。11月3日23時,馬某等人用木棒將一名學生打傷搶走手機。11月4日23時,馬某等人攔住兩名大學生,打傷其中一名學生搶走90元現金和一部MP4。之後,馬某等人還將該學生挾持至附近銀行,要求學生從卡上取錢,因卡上無錢,馬某惱羞成怒,將該學生帶至和平渠附近繼續對其毆打,之後逃離現場。提示:
張新強:學生應提高對搶劫、搶奪案件的預防觀念。遇到搶劫時沉著冷靜應付,及時報案,以便組織追捕。夜間不要單獨到偏僻的地方行走,遇到搶劫伺機逃脫,在有人的地方大聲呼救,並在第一時間報案。
案例4:網路設局中圈套
10萬元大獎!對於在網路上出現的意外驚喜,某高校學生王小麗激動不已。
2007年9月24日15時許,王小麗在新華南路一網吧進入一個網站時,被告知中了10萬元大獎。隨後,這個網站告訴她,要領這筆大獎,需要先支付650元的手續費。此時,王小麗已經被喜悅沖昏了頭腦,她不假思索便將650元打入對方指定的賬戶。
當王小麗再次詢問領獎事宜時,對方再次讓其打入手續費,王小麗這才發覺上當。
2007年9月3日8時30分,學生李平在網友上網後約見網友,見面後將其領到勝利路自己的租住房內聊天,當來人走後,李平發現放在桌子抽屜里的錢包被盜,內有1300元的現金。提示:
張新強:在網上,不要輕易給出能確定身份的信息,如需要,一定要征詢父母的意見。
不要單獨與網上認識的朋友會面,如認為非常有必要會面,要到公共場所,並且要有父母或較大的朋友陪同。收到帶有攻擊性、淫穢、威脅等語言的信件或信息,不要回答或反駁,要馬上告訴父母或通知服務商。未經父母同意,不向網上發送自己的照片。
分析
壞人多瞄新生
石國湖說,發生在高校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幾乎都是校外社會上的閑雜人員。比如在新生入學、老生畢業、期中期末考試的時候,就是拎包案的高發期,而所有的侵財案件,包括盜竊、詐騙、搶奪類案件,多發生在女生身上。
石國湖認為,學生首先是要加強安全方面的防範意識;其次,由於學生涉世不深,對於交友方面,一定要慎重,對於一些利益的誘惑要懂得拒絕,不可輕信社會上結識的朋友,盡量不要輕易將社會上才認識的朋友帶到宿舍,防患於未然。
郭漢軍認為,學生入校後在交友時,尤其是結交校外朋友時,一定要慎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家庭情況、電話等信息透露給對方,也不要輕易施捨自己的同情心,當對方提出需要幫助時,你可找自己的班主任或到學生處尋求幫助。另外,同學們晚自習後盡量不要到偏僻的樹林或校外偏僻的地方去,以免發生意外。
支招
支招1:學校防範有招
郭漢軍說,為避免新生遭遇不法侵害,新疆大學做了細致的安全防範措施:
首先,區外各省新生隨錄取通知書寄送本省區全體新生通訊錄,讓新生互相聯系相伴來校報到,避免個人獨自來校時,因路途遙遠途中發生意外;其次,給每一位新生都寄發入學須知,以書面形式詳細告知新生到三個校區報到的乘車路線和乘車費用(包括打的費用)。
新生報到期間,學校專門在長途汽車站、火車站設立接待站,安排專車接送新生來校報到。新生報到時,學校給每一位新生發報到須知,詳細告知新生辦理入學手續步驟、地點和相關費用,確保學生順利入校。新交費採用銀行刷卡方式,避免新生攜帶大量現金途中發生意外。
另外,學校在新生報到現場,設立了新生免費報平安的長途電話,學生可免費使用,向家長報平安,避免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學生聯系不方便進行詐騙。
支招2:交友講究原則
張立斌說,咱們中國有句古語「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現在的交友方式很多,有網上交友、簡訊交友等很多方式。
交友應該有一定的原則,首先就是自己要做一個好人,那麼身邊就能出現10個好人。
其次,一些同學會在大學生活里談起戀愛,那麼應該有個愛情原則,你自己先做一個好人,然後才能找一個好人。如果你做了一個好人,你就會把你的優點、興趣、所有的才華都發揮出來,促進你上進和勤奮,那麼,你所吸引的人或者欣賞你的人,一定是和你志趣相投的人。
張立斌說,有的同學因為沒有給自己設定一個正確的目標,四年的大學生活簡直可以用茫然來形容,天天在校園里游盪,網路上遊走,以致於一年級失望,二年級絕望,三年級覺得愧對父母,畢業時覺得像夢游一樣。相反,如果有的同學想畢業後考一所名牌大學的研究生,他怎麼可能有時間天天打游戲,天天上網聊天?
所以說,目標定位準確,就會交到很多好的朋友,目標定位不準確,就會交到不良嗜好的朋友。你如果喜歡打麻將,交到的肯定是通宵達旦的「麻友」,如果你喜歡喝酒,那麼肯定交到的是天天醉生夢死的「酒友」,如果你喜歡跳舞,那麼交到的肯定是「舞友」,自己有不良的嗜好,交到的肯定是有不良嗜好的朋友。
最後,張立斌告訴同學們,自己做一個好人,就會遇到非常多的好人。就像一句話說的「贈人玫瑰,手有餘香」。
❹ 大學生在旅途中應該如何保障財產安全
一、選擇住宿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求高檔、擺闊氣,應量力而行,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選擇住宿的檔次,也不要選擇規模不大、但酒紅燈綠的小店,這種旅店往往治安得不到保證。
(2)選擇住宿應注意地點,住宿所在地最好要交通便利,公共汽車多,這樣出去比較方便。不要盲目跟「拉客人」到偏僻或市郊去住宿。
(3)要選擇有營業執照、有明確的經營項目和價格管理,政府或機關團體開辦的有安全保障的住宿點,不要住「路邊店」、「黑店」,即那些設在車(船)站(碼頭)附近、營業不正規的旅店。這種旅店,有的無營業執照,有的雖有營業執照,但由於各種因素往往管理不善,有的經營價格和項目都不符合國家規定,甚至有的向旅客敲詐。
二、住宿時如何保管好貴重物品。
在外住宿時,錢、證件等貴重物品,應放在身上比較可靠的地方,如內衣兜內,最好不要放在外衣兜。尤其是夏季,外衣兜大都敞開,錢物較容易丟失或被盜。假如旅館內設有物品寄存處,最好把暫時不用的貴重物品寄存起來,這樣比較安全可靠。
睡覺時注意鎖好門,如有人敲門,應在問清情況的前提下方可開門,離開房間,不論時間長短,都應鎖門,切勿麻痹大意。
如果與不相識的人同住一間房,既要注意文明禮貌,熱情大方,又要提高警惕,不要輕信他人,不要露財,夜間不要與其喝酒,對方要求與你結伴外出時要謝絕,防止團伙趁機作案。
晚上不要單獨外出,尤其不要輕易到歌舞廳、酒吧、美容廳、泡足房或游戲機房去,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三、 乘車船時如何保管好自己的財物。
乘坐車船,尤其是長途旅行,一般感覺疲勞、睏乏。此時,如稍有疏忽,就有被犯罪分子作案得手的可能。因此,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盡量把物品集中放在可以經常照看得到的地方,使物品隨時在你的視線內,不要亂堆亂放,或放得過於零散。
(2) 要事先准備好零用錢,將暫時不用的錢及貴重物品清點整理好,放在身上或其他安全的地方,也可把錢存入銀行卡內,隨用隨取。
(3) 不要當眾頻繁地打開錢包,以免暴露給他人。
(4) 行李要放在行李架上,最好用鏈條鎖上或寄存在安全的地方。
(5) 上下車船時提前做好准備,把行李歸攏在一起,清點一下。車(船)到站(碼頭)時,不要慌張,不要擁擠。
(6) 轉車時要保持鎮靜,不要東張西望,心神不定,問路要看對象,找可靠的行人或服務員、警察詢問,防止不法分子詐騙或趁機盜竊。
四、如何防止被騙案件發生。
旅途中,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的建議和邀請;對陌生人敬讓的飲料、食品、香煙、紀念品等,婉言謝絕,防止被下葯麻醉;不要對不義之財懷有僥幸心理,要提高警惕,防止上當;不要輕易把行李託付給不相識的人;在車站、碼頭或風景區,無論用餐、購物購門票、乘車,還是買土特產、紀念品須看清問清價碼,買後索取發票。
❺ 大學生財產安全問題有哪些
居安思危,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只有人人參與其中,群防群治,才能真正有效控制和防範盜竊案的發生。
事實上發生在大學生周圍的盜竊案件大部分是由於大學生自身的防範意識淡薄而引起的,不注意對自身財物的保管,給盜竊作案分子以可乘之機。
❻ 大學生對旅遊法律法規的認識 500字左右 結合案例說明 在線等 謝謝
旅遊法律關系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涉及旅遊者、旅遊企業、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在旅行游覽活動中依法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定的社會物質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一項具體的旅遊法律關系,都是由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旅遊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旅遊法律關系的內容三要素所構成的。缺少了其中一個要素,不能構成旅遊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一個要素,就不再是原來的旅遊法律關系。旅遊法律關系是以旅遊法律、法規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杜會關系,也就是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業務活動的需要,有權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照規定擔負其應負的義務。總之,在旅遊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聯系一起、不可分割的。義務主體必須按照權利主體的要求作出一定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就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制裁。
案情介紹:
2003年1月,上海某汽車配件廠與上海A旅行社簽訂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合同,組織本廠39名職工資費出境游。但由於A旅行社不具備辦理出境旅遊資格,所以此次旅遊活動交由上海B國際旅行社代辦。當遊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護照時大吃一驚,因為他的護照除了名字是對的,照片、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都是錯的。他當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則考慮,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簽好合同,如果遊客王先生一人離團,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這次旅遊活動,那樣會給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於是經過再三考慮,B旅行社經理讓導游員李某對王先生說:「走吧,對方已經搞定,一定沒問題。」王先生帶著滿腹疑慮隨團起程了。沒想到剛進入香港,便被海關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護照、入境登記卡與本人身份不符定罪,並罰3個月監禁。後經所在單位和旅行社的「營救」,王先生才獲釋返回上海。回滬後,王先生在憤怒下狀告A、B兩家旅行社,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誤傷費共計9.4萬余元。
案例分析:
1、《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本案中,A旅行社顯然是超范圍經營。所以,根據辦法規定,應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組社團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前往國簽證等手續。」本案中,作為代辦證件的B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B旅行社明知將遊客的護照辦錯,為了不損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騙遊客,對遊客造成了極大傷害。另外,遊客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自己的護照有問題,必須馬上更換,絕不能心存僥幸,以免鑄成大錯。
啟發:
通過這案例,讓我認識到旅行社應在經營范圍內運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1、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2、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旅行社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務安全的要求;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同時,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維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❼ 求志願者志願活動中人身,財產被侵害的實際案例
記得採納昂!!!
受損志願者的社會補償:問題、正當性及法治方案
董文勇
【學科分類】社會法
【作者簡介】董文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關 鍵 詞】志願者;志願服務;補償;社會立法
【收稿日期】2013年10月18日
【版權聲明】作者授權本網首發,轉載請註明"中國法學網首發"
【責任編輯】
志願服務是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和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形式之一,這種服務形式有效地在政府服務和市場服務之間起到了承啟和銜接的作用,志願服務活動的參與者越來越成為現代社會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中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我國從事社會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隊伍日益龐大,他們在公益服務、搶險救援、大型活動、維護治安、扶貧助教、環境保護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為社會穩定和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志願服務活動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經常化、普遍化的社會活動形式,然而,我國有關志願服務的立法一直缺失,志願者的權益常因此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民投身社會服務的積極性。近年來隨著志願服務活動日益頻繁,志願者遭遇傷、病、殘甚至罹難的情況多有發生,其本人或其家人得不到補償的情況較為普遍。為了保障志願者的應有權益、維護社會公正和促進社會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我國有必要盡快完善有關社會補償的法律制度,由有關單位對受損志願者或其家屬給予應有的補償。
一、志願者受損及補償問題
近年來,志願者在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獻出寶貴生命的現象常被披露出來。例如,在汶川地震、玉樹地震中有多名志願者遇難,而在志願服務中受傷和遭受財產損失的志願者更是不計其數。一部分受損志願者本人或其所注冊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出險後獲得了保險理賠;而沒有人身意外保險保障的志願者中的大多數人則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為社會無償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的結果是「流汗、流淚甚至流血」;不少志願者家庭為此背負了沉重的壓力,一些家庭遭受到喪子、喪女之痛,志願者為獨生子女的家庭受到的打擊則更為沉重。
相比較而言,同樣參加某些社會服務活動的其他人員可能獲得補償或相應的待遇。例如在搶險救援活動中,國家公職人員、受政府組織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傷亡的,其本人或其遺屬可能獲得工傷保險或傷殘撫恤、死亡撫恤、困難補助、評定為烈士等待遇,而在同一活動中傷亡的志願者能否獲得同樣的待遇,則相當不確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橫向不公平問題。除此以外,受志願者組織指派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志願者在發生傷亡時,其所屬組織常因缺乏足夠的經費而難以承擔補償責任;如果所屬組織沒有為志願者投保人身保險,那麼志願者的傷亡後果則由個人承擔。因此,傷亡志願者或其遺屬能否得到應有補償,主要取決於所屬志願者組織的資金能力和管理水平,這同樣會產生橫向不公平問題。至於個人自發從事公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的非注冊志願者,他們的傷亡後果則更無法得到有效、合理解決,這在為社會作額外貢獻、冒風險的志願者和未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且無風險之虞的其他公民之間,也會產生橫向不公。
二、阻卻受損志願者獲得應有補償的法律因素
目前,國家還沒有就志願服務進行立法,全國地方性法律文件有30餘部。在法治社會,法律是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社會治理的基本方略,若保障受損志願者志的應有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則必須檢視相關法律因素,以達亡羊補牢、未雨綢繆之效。
當前阻卻受損志願者獲得應有補償的法律因素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立法缺失、不足。其一,對於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人身受到損害的,我國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無因管理、侵權責任的規定可為其尋求償付或賠償提供法律依據,有關幫工、緊急避險和不可抗力的規定可為其尋求補償提供法律依據。然而,對於對方當事人、侵權人、受益人不存在或不確定、以及缺乏經濟能力的情況,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作出充分的規定,而這種情況在搶險救災、扶貧助教、環境保護等志願活動中發生的可能性卻非常大。其二,目前我國多數有關志願服務的地方性專門立法對於人身受損志願者的補償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少數地方立法雖然規定了志願者組織可以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是屬於非強制性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容易被規避;一些地方性立法如《廣州市志願服務條例》規定了志願者組織對受損且生活困難的志願者提供資助的義務,但是資助標准、資助期限等關鍵問題均不明確。其三,目前我國有關傷殘死亡撫恤的專門法律文件主要是《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其中前者雖然適用於所有公民,但是受補償的事因僅限於「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不包括提供一般公益性社會服務的情況;且結果要件為殘疾,不包括一般受傷和死亡的情況。其四,《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提及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但是志願者是否屬於「工作人員」,存在概念外延上的不確定性。其五,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將政府組建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政府組建的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作出區分,僅規定了政府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強制性義務,至於是否應當為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沒有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但依據哪部法律、哪些規定給予撫恤或補助,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其六,對於在志願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以外的其他社會公共服務中致傷殘、死亡的公民如何給予補償,我國總體上還缺乏相應的立法回應。
第二,法律理念滯後。我國目前有關撫恤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理念上還存在一定的滯後性,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採取了私法理念,另一方面秉持了身份理念。就私法理念而言,一些地方性立法賦予了志願者以重大責任風險迴避權利,並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在承擔重大責任或具有較大人身傷害風險的情況下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此種規定的理念乃出於「意思自治、個人責任」等私法原則,其結果是會把風險損害責任轉移給志願者個人或轉移給志願者組織,國家和社會責任則無從體現。就身份視角理念,我國制定的絕大多數有關撫恤制度的規范性文件主要保障軍事、公安、其他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甚至從這些單位退役、離退休、且已歸為普通公民的人員也保障無余。相比之下,與上述人員參與同一社會服務活動的志願者卻沒有得到這些規范性文件的足夠保障。
三、受損志願者獲得補償的法理依據
人身受損的志願者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在提倡權利平等和社會公正的法治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轉移必然不應簡單強制,而應在尊重利益相對人的基礎上進行平等利益交換、實現利益平衡,因此,獲得利益的一方或者利益得到保全的一方應當向利益受損的一方提供補償,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無因管理、緊急避險、幫工補償等規定以及程序法上的公平責任歸責原則均體現了這一基本理念。在志願服務關系中,志願者、服務對象雖然是不確定數量的個人,但是志願服務在本質上不是志願者與服務對象之間、志願者與志願者組織之間的私人事務,而主要體現了社會公共意義,傳遞、維護和促進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志願服務的受益人是數量不確定的公眾乃至全社會,志願者在提供社會公益性服務過程中遭受傷殘、不幸遇難的,理應由受益人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以受益的公共利益主體的名義對志願者給予補償。有鑒於此,在目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業已分化的社會和時代條件下,以私法理念指導志願者補償立法、將風險損害責任劃歸個人的做法已與當今客觀的時代潮流和社會公正觀念不相符合,這種理念會影響公民的公共意識和奉獻精神,理應通過補償立法加以修正。
人身受損的志願者有權獲得平等補償。我國素有「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優秀民族精神,這是一種正的精神能量。主權在民,無論是「居廟堂之高」還是「處江湖之遠」,人人皆是國家的一份子、國家責任的擔當者,古往今來,無數普通人秉持「位卑未敢忘憂國」的可貴精神,勇於獻身甚至慷慨赴死,屢屢為國分憂、為民解難,作出了不朽的貢獻。如果說國家公職人員遭受傷殘、遭遇不幸尚有應然履行職務的考量,那麼普通公民的奉獻精神則更為可貴、更值得保護。目前我國有關撫恤法律制度的規范性文件體現的是一種「因人」立法而非「因事」立法的落後理念,不利於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品質,也有損社會公平觀念,更無助於尊重和保護公民參與社會事務、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因此,我國有關撫恤的法律制度應堅守平等、公平品質,在立法上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所謂「睜一隻眼」是指法律應只看公民是否為國家和社會作出了特殊犧牲和貢獻,所謂「閉一隻眼」是指法律無需特意洞察犧牲者、貢獻者的身份、職業或職位。在立法上,應以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貢獻和犧牲為標准,按照「作出貢獻給予表彰、特別犧牲特別補償、同等貢獻同等待遇」的原則,凡因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而受損者,均應予以平等保護、平等補償。
人身受損的志願者有權獲得充分的補償。公民在個人本職以外特別從事的公益行為具有道德和功利雙重價值,這決定了,對於因此而創造特別貢獻、導致特別犧牲的公民,應相對應地獲得精神和物質雙重補償。我國有關撫恤的法律制度均是立足於此。志願服務社會、幫扶他人、促進公益的行為蘊含著積極的道德和精神意義,相對於社會一般道德水平而言,志願服務有著特別的精神和道德付出;從社會政策角度而言,志願行為更是國家所鼓勵的行為。因此,即便志願者無人身之損害,其行為也值得獎勵;其因從事志願活動而遭受人身損害、財物損失甚或罹難者,更值得給予特別精神補償和道德褒揚。按照作出貢獻給予表彰、特別犧牲特別補償、同等貢獻同等待遇的原則,作出特別貢獻或特別犧牲的志願者也有權利獲得精神獎勵、物質補償,作出重大貢獻、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志願者,有與國家工作人員同等的機會被評定為烈士。
四、完善受損志願者社會補償法制
《中國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國家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推動開展城鄉社會志願服務活動。黨的十八大報告對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出了要求,將廣泛開展志願服務作為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戰略的一部分,並依靠建立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來加強社會建設、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把「充分動員和發揮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原則。可見,志願服務、志願者已經成為當代中國社會和諧發展、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內在元素和重要標志性符號,國家立法有必要規范、引導、保護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志願社會服務提供者也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推動力量,他們的應有權益應當得到國家的關注、尊重和切實保障;從大處著眼建設法治中國,離不開從小處著手完善社會法制、依法保障社會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國家的法治建設特別是立法體系有必要正視和習慣於現代中國公民社會的崛起,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法治視野並加以規范、引導、保護和促進。如果志願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麼推進社會志願服務活動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缺乏社會參與的社會建設,也會走上名不副實的「邪路」。鑒於目前社會志願服務活動日益廣泛、特別是災害救助中志願服務活動空前迸發的現實,國家有必要完善補償受損志願者的法律制度。
我國已然就撫恤問題進行了立法,其中既有相關法律中的撫恤條款,也有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如前所述,從總整體上看,我國的撫恤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和不足,在國家立法層面上也沒有制定有關志願服務的法律。對於社會生活中日益普遍的志願社會服務活動,國家有必要在地方相應立法和法律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盡快制定專門的「《志願社會服務法》」,藉此彌補其他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在受損志願者保護方面的存在的模糊、不足等缺陷。同時可實行專門立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修訂並行的立法體制,主要檢審《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烈士褒揚條例》中有關非國家公職人員撫恤的規定,擴大對人適用、對事適用的范圍,將以突發事件和特別活動為主的事因擴及至一般社會服務事因。鑒於撫恤制度側重物質補償、失之片面,志願服務專門立法和相關規范性文件修訂立法宜將精神補償包括在內,精神補償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烈士稱號。受損志願者補償制度中的補償主體、補償管理、補償程序等具體制度宜不完全等同於針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撫恤和褒揚制度。設立以政府財政為主導的多渠道籌資的補償基金,志願者補償主體可以是政府和志願者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對於提供志願服務的未參加任何志願者組織的個人,其損害應由志願服務地的民政機關給予補償。
❽ 怎樣保障大學生人身財產安全
1、要有防的意識,保持良好的防護習慣。
2、留心觀察身邊的人和事,及時規避可能針對自己的侵害。
3、發生案件、發現危險要快速、准確、實事求是的報警求助。
4、用法律維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別是面對暴力犯罪,要堅決制止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5、主動積極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創造和諧有序的環境。
(8)大學生旅遊人身財產不安全案例擴展閱讀:
不同環境下的注意事項:
1、處於公共場所時的人身安全預防。盡可能減少深入場所的時間和頻率。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注意觀察治安安全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尋找自救條件。正確應對不法侵害。
2、處於體育運動時的人身安全預防。加強運動安全意識。掌握運動安全知識。運用法律法規自衛。
3、處於外出旅遊時的人身安全預防。出行准備盡量周全。人在旅途牢記安全。堅持到底順利返程。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處於網路交友時的人身安全預防。明確正確對待朋友的基本原則。上網交友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學會保護自己的隱私。
❾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❿ 旅遊者在國內旅遊和境外旅遊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例 受到侵害的原因
1、嚴查登記,客人出入反復核實信息
2、設立全天候立體監控
3、安保人員巡邏配報警器 酒店設置緊急按鈕
4、加強宣傳,要求客人將貴重物品託管
5、建立飯店門禁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