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經營者與旅遊安全的關系
㈠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旅遊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如果是報團遊玩的,可以在行程結束後的90日內准備好相關憑證後聯系12301全國旅遊服務熱線反饋投訴
㈡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的糾紛怎麼辦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提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應當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什麼是旅遊經營者
旅行社可以說是「旅遊經營者」
酒店給旅行社提供了住宿和餐飲
旅遊車隊給旅行社提供了車輛
他們可以稱之為「旅遊輔助服務者」
㈣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者有哪些意義
這就看您如何看到了。
舒懷國際認為,一個旅遊經營者能讓每一位喜歡旅遊的遊客隨心自由行,給每一位遊客留下一份美好的記憶。
旅行社能幫助每一位旅遊的客戶節省成本,節省時間,很具體的了解景點的歷史經過和遊玩價值,像舒懷國際這樣的旅遊經營者,還能為旅遊的客戶帶來經濟效益,因為他能提供商務考察,展會的機會,讓旅遊者雙贏。
㈤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業的解釋
旅遊業
狹義的觀點認為:旅遊業就是在旅遊者和交通、住宿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之間,通過辦理旅遊簽證、中間聯絡、代購代銷,通過為旅遊者導游、交涉、代辦手續,並通過利用本企業的交通工具、住宿設備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從而取得報酬的行業。
廣義的觀點認為:旅遊業是為國內外旅遊者服務的一系列相互有關的企業。
㈥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的糾紛方式有哪些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糾紛解決途徑有這些:
1、協商與和解:雙方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㈦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哪幾個途徑解決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一是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㈧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行政管理者三者之間關系是什麼
旅遊者是參與旅遊的執行人,旅遊經營者是提供旅遊產品的人,旅遊行政管理者是從事旅遊行業公共管理的人,三者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在一起。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產品,旅遊行政管理者管理和規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行為。
㈨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安全責任很大,首先要保證遊客的安全,其次要安排好旅遊線路,保證遊客的吃.住.行。。
㈩ 旅遊經營者、旅遊者分別有哪些責任和權益
(一)履約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二)聽取意見、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三)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四)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五)明碼標價的義務。商品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台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七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