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
A. 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1.全面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安全生產(醫療安全、特殊葯品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用電、防火、防盜、防爆、中毒)。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情況;特種職業工種經培訓持證上崗情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3.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用氧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規范落實情況、使用記錄和定期檢測情況。
4.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整體環境、院容院貌、科室布局和清潔衛生。
5.每年至少兩次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關醫源性感染各項監測指標及控制、重點部門的管理,全員醫源性感染知識培訓情況,並通報檢查結果。
6.每季度監督檢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廢物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檢查登記制度、警示標識、清洗消毒、收集、存放及運送的執行情況。
B. 求酒店行業安全生產制度,安監局要的那種,最好是全套內容,求問候、求郵件、求解釋,謝謝
飯店安全生產規定釋解
來源:綜合與安全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星級飯店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釋解] 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一、立法目的
(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證人身、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生產經營活動是人類社會創造財富的基本活動。有生產經營活動就必然伴隨著一定的風險。隨著全市星級飯店的不斷發展,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范圍越來越廣,事故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生產事故的發生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威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因此,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作出強制性的規定。
(二)提高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星級飯店是進行政治、商務、社交、食宿、娛樂的主要場所,具有高層建築多、地下設施多、電氣設備多、人員聚集多、可燃材料多等特點,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大、人員傷亡大、救援難度大、社會影響大。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安全生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越來越重要。因此,星級飯店在建設和改造過程中,要不斷補充安全設備設施,不斷完善安全管理,以達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三)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如何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人類活動永恆的主題。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安全隱患不可避免地存在,但可以通過提高防範意識,加強科學管理,投入必要的物質保障,以及在發生事故後採取及時有效的救助措施,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本規《定正》是基於這個目的,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應急救援等方面 作出 了強制性規定。
二、立法依據
(一)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是本《規定》立法的依據。
(二)我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
截至2006年底,我市共有星級飯店700家,由於星級不同、企業性質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安全生產水平也不同。在《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分析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總結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教訓,認為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應當統一標准,通過完善制度和規范管理,解決本市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規定》立足於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強調安全生產的過程式控制制和事故隱患的治理,建立確保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和可操作性。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星級飯店是指一星級以上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經營單位。
[釋解] 本條是關於適用范圍的規定。
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星級飯店(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等)的安全生產,都適用本《規定》。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理》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是關於安全生產的專門性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星級飯店也要遵守。
三、對星級飯店的含義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即包括所有取得星級稱號的賓館、飯店、度假村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釋解] 本條是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方針的規定。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方針。星級飯店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經營效率、效益的關系,在安全與效率、效益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要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於不顧。要統一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安全生產的管理不是某些人、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要靠企業全體人員的共同努力完成的。
一、「安全第一」體現的是安全優先的原則
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各項目標的關繫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規定》所包含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求、處罰等條款,都是圍繞著安全優先的原則制定的。
二、「預防為主」就是強調事前預防,防患於未然安全生產工作不是走過場,不是「亡羊補牢」,而是要防患於未然。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星級飯店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將生產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綜合治理」就是要發動全員積極參與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不是某個人、某個崗位、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星級飯店全體員工的事情。每個從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意識,嚴格執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能違章作業,對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應當拒絕執行。大量血的教訓告訴我們,安全生產工作不是可有可無,安全工作要長抓不懈,防微杜漸,要從點滴做起,細之又細,不能存在僥幸心理。
第四條 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星級飯店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釋解] 本條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體制的規定。
一、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所轄區域的星級飯店安全生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檢查星級飯店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
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星級飯店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
消防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制定分管領域的監管方案、措施,擬定本行業領域的規章、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相關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開展應急救援,單獨或者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專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安監局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其他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研究和制定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提出解決全局性、普遍性重大問題的措施,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星級飯店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釋解] 本條是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責的規定。
一、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單位對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指揮權、決策權的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
二、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承擔的責任
鑒於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必須承擔對星級飯店安全生產全面負責的責任。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是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體責任的法律保障,也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 星級飯店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釋解] 本條是確保安全生產基本義務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星級飯店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星級飯店經營特點,具體規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規章制度。
二、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星級飯店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是:
(一)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特種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根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星級飯店還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是:
(一)在經營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
(四)有關負責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五)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六)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以上條件,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應當達到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星級飯店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釋解] 本條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星級飯店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星級飯店內部安全生產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本單位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的助手,是星級飯店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保證。
星級飯店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來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也可以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或技術服務。應當說明的是,星級飯店委託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後,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星級飯店承擔。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所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總稱,既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也包括星級飯店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既指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指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為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星級飯店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是指飯店以外的,具有相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專業技術,並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接受星級飯店的委託,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星級飯店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星級飯店應當對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釋解] 本條是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從制度上保證每個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具有在本職崗位進行安全生產操作的知識和能力。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星級飯店的法定義務,也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必然要求,更是關繫到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大事。
禁止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是「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措施,也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負責的重要體現。
星級飯店必須重視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教育和培訓效果,不能搞形式,走過場。為了便於監督檢查,本條規定「星級飯店應當對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以備檢查。
第九條 星級飯店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釋解] 本條是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其作業的場所、操作的設備、操作內容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容易對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圍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人員。如:電工、焊工、電梯工、鍋爐工、製冷操作等人員。由於特種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一般潛在危險性較大,而且也容易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威脅。因此,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星級飯店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日常管理所做的規定。
安全生產例會是指以安全生產為主要內容定期召開的會議。星級飯店要形成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的機制,以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的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時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檢查驗收,將星級飯店的安全生產制度化、規范化,建立星級飯店內部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星級飯店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
[釋解] 本條強調了建立隱患排查制度,是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
事故隱患是指星級飯店在生產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因素。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以往的經驗教訓,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找出可能引發事故的部位,利用現有條件和科學手段加以控制和預防。
星級飯店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分析和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找出容易發生事故的領域和環節,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達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的目的。星級飯店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指定專人負責消除;難以及時消除的,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以免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
第十二條 星級飯店應當每2小時至少對營業區域進行1次安全巡查。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釋解] 本條確立了安全巡查制度。
為了明確巡視檢查的責任,增強星級飯店巡查人員的責任心,促使其認真按照要求進行巡視檢查,不留死角。這里明確了做好記錄的規定。巡視檢查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視時間、地點、部位、狀況,是否發現問題以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
[釋解] 本條是對變配電 室值班的規定。
本條是依據《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3.1.3之要求而制定的。
630千伏安是指變配電室的變壓器容量。10千伏是指高壓電用戶,即有高壓配電室的飯店,進戶電壓為10千伏。
變配電室是星級飯店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害部位之一,設置專人值班就是要時刻保持變配電室的正常運行,隨時對電力系統進行監控,確保安全生產。
值班電工應當按照規定對運行設備進行巡視,做好運行記錄、值班記錄、正確填寫和使用倒閘操作票,嚴格執行配電室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變配電室內禁止設床鋪,不準堆放或者存放雜物(含電工維修用備品、備件,不含變配電室必備絕緣用具)。
第十四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釋解] 本條是對變配電 室配備設備要求所作的規定。
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是設備檢修、事故處理、更新改造的重要技術依據,也是電工人員熟悉掌握本單位配電系統情況,設備分布情況的重要資料。
變配電室的電工應當正確穿戴、使用飯店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對變配電室的高壓絕緣用具(高壓驗電器、閘桿、接地棒、高壓絕緣靴、高壓絕緣手套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並定期做耐壓試驗,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電工的人身安全。
在明顯位置設置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可以直觀的使值班電工掌握飯店電器系統的運行狀態,模擬圖板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
水和老鼠是安全用電的天敵,水的滲漏及老鼠的啃咬致使電纜線絕緣破損,造成局部或者大面積停電事故不勝枚舉。因此,對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設置防水設施是十分必要的,在變配電室直通室外的門設置擋鼠板,電纜溝定期投放鼠葯更是不可忽視的。
第十五條 星級飯店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臨時用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用電所作的規定。
電是飯店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動力源,一旦發生故障,將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秩序。然而,每年因為用電不當而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屢見不鮮。電氣設備、配電線路故障引發事故是星級飯店常見的生產安全事故之一,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設備老化、使用不當、線路短路、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和電火花等。為減少用電事故的發生,正確有效的利用電能,加強用電單位電氣設備的安全、安裝和運行管理工作,有關電力部門制定了《電氣規程》,對用電單位起到了規范、指導作用。因此,本《規定》對星級飯店電源線路設置方面做出規定。
星級飯店經常為促銷或者經營需要舉辦各種活動,或者因設備設施維修,局部裝修改造而拉接臨時用電線路,為保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拉接臨時線路前必須到飯店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經批准後,由專業電工進行臨時線路的安裝和拆除。臨時線必須使用雙重絕緣的橡膠護套線或者塑料護套線,穿越地面應當採取防止踩踏和碾壓的防護措施,臨時線電源則應當有漏電保護裝置。
星級飯店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可以有效的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漏電保護裝置每月最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發現漏電保護裝置失靈應當立即更新,嚴禁檢修後重復使用。
加裝過載保護裝置,是有效防止發生電氣火災的重要手段,有了與線路相匹配的過載保護裝置,一旦線路通過的電流超過允許通過的安全電流,過載保護裝置動作,切斷電源,避免了因電線或者電器設備過電流嚴重升溫而導致的電氣火災的發生。
第十六條 星級飯店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出口設立所作的規定。
無數血的教訓證明,安全出口的堵塞,存在著潛在的危機,一旦發生緊急情況,會引發更大的災難。因此,本《規定》對安全出口的暢通做出了明確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是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人們的心理狀態而制定的。
正常情況下的安全疏散方向,都是沿著疏散通道向建築物以外疏散,安全門和安全出口是疏散人群匯集撤出的地方,如果安全門採用向內開啟或者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等,無疑是不能保證安全疏散的。
在疏散過程中,人員較多時往往不會顧及腳下是否有障礙物,如果出了門就是踏步(台階),很容易使人踏空摔倒,容易引發踩踏事故。因此規定了「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這一條款。
第十七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釋解] 本條是對安全疏散所作的規定。
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對安全門的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的長度、安全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因為,這些規定是通過血的教訓和科學計算而制定的。所以,星級飯店安全出口的數目必須根據其規模、使用功能、接待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而確定。
這些國家或者行業標准包括:《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第十八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 處應當 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於10米。
[釋解] 本條是對疏散指示標志設置的規定
一些星級飯店的疏散通道轉彎處較多,如果發生意外情況引起斷電後,一般人很難正確判斷疏散方向,這里明確了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往往還會伴隨著停電,這就會給應急疏散帶來困難。因此規定了指示標志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時仍能發出光亮,指引疏散位置和方向。
將安全指示標志設置在出口的頂部,便於人們觀察和記住。根據熱氣、濃煙上升的原理,《規定》將指示標志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就是要在事故的情況下,正確引導疏散。
在光線不足的緊急情況下,如果指示標志之間距離過長,就會誤導人們的疏散方向,延緩人員疏散,可能造成人身傷亡。因此規定指示標志間距大於10米 。
第十九條 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0.5勒克斯。
[釋解] 本條規定是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9.2.6而制定的。
重點部位是指在星級飯店在經營活動中起著重要或者主要作用的部位。如:變配電室、鍋爐房、空調機房、水泵房、廚房操作間等
星級飯店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用電照明方面就要受到影響,勢必會直接影響人員疏散和救援,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對重點部位和特殊區域的應急照明設施的安裝、使用時間、燈光照度均做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星級飯店應當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圖;在客房內設置安全須知等安全提示標志或者資料。
營業區域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牆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於公眾識別。
[釋解] 本條結合星級飯店特點,對逃生疏散圖、安全警示標志等做了規定。
星級飯店是人員密集場所,除從業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場所內的情況及應急措施不了解,通過在客房、會議室等經營場所設置中英文對照的逃生疏散圖,提示和引導人員疏散;在客房內設置賓客安全須知、請勿
C.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D. 安全生產標准細節管理制度評審和修定的規定
關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的規定?1目的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實用性,確保安全生產正常有序進行,特製定本規定。2范圍公司所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3職責3.1總經理負責審批評審計劃,負責主持評審活動,審批評審結果,簽發評審意見。3.2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評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管理評審計劃;作好管理評審記錄並編寫管理評審報告;負責管理評審後改進措施實施的檢查、監督和驗證。3.3各單位負責提供與評審要求有關的信息資料,參加評審會議,並根據評審報告制定並實施本部門的改進措施。4內容4.1評審策劃4.1.1例行評審計劃例行評審每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進行。由綜合管理部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評審計劃」,經總經理批准後,下發各相關部門。評審計劃包括以下內容:4.1.1.1評審時間,4.1.2.3參加評審的部門及人員;4.1.2.5評審內容。4.1.2臨時評審計劃在發生以下情況時,綜合管理部在總經理指示下,編制臨時評審計劃,評審計劃內容如4.1.1規定。4.1.2.1組織機構、產品結構、資源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4.1.2.2法律、法規、標准及其它要求發生變化;4.1.2.3發生重大質量或環境或職業健康安全事故。4.2評審過程4.2.1安全操作規程評審由各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單位負責人、安全員、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評審組織者要做好記錄,並形成評審報告。4.2.2各單位安全規章制度評審由各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公司相關部門、單位領導、基層管理人員、員工)組成評審小組,對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評審組織者做好記錄,並形成評審報告。4.2.3公司安全規章制度評審由綜合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公司領導、各部門領導、各部門安全員、員工代表)組成評審小組,對公司安全規章制度進行評審,評審組織者做好記錄,並形成評審報告。4.2.4綜合管理部匯總所有評審報告,上報總經理審批。4.3改進4.3.1總經理審批評審報告,作出評審批示,要求各單位做好改進工作。4.3.2各單位根據總經理批準的評審報告進行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修改,並報綜合管理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執行。4.3.3各單位要將最新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下發到崗位,並組織進行學習。??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1 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以及對標准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准。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安全生產標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2 安全績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E.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到企業都檢查什麼內容
主要檢查企業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標准規范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
3、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4、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及使用情況;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6、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情況;
7、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應急救援情況
8、其它方面的情況。
F.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G. 旅遊 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不知道你是針對什麼場所或區域,景區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如下部分:
一、公園、風景名勝區安全管理規范
二、商業、服務業經營場所傳染性疾病預防措施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六、應急准備和響應控制制度
七、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制度
八、巡邏崗位管理制度
九、保安管理制度
H. 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避免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而採取相應的事故預防和控制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以保證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相關活動。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而生產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
I.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9)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J. 如何進行旅遊從業人員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