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經營者保障旅遊者安全措施
Ⅰ 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1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 在行政區域內制定旅遊規劃,從事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和旅遊監督管理以及旅遊者的旅遊活動
3 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旅遊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服務、指導、協調作用,維護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旅遊整體形象宣傳計劃,結合旅遊特色,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Ⅱ 旅遊法規定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時,在旅遊者文明旅遊方面怎麼做
你好 根據旅遊法,要求如下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Ⅲ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Ⅳ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安全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擬訂本市旅遊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落實有關旅遊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消除事故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旅遊安全規定的行為;對相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及時報告,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安全工作。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向旅遊、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和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其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准,並定期檢測。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安全運轉,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消除。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導游員在引導旅遊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遊區(點)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遊接待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控制。
旅遊區(點)達到或者接近遊客流量控制標准時,旅遊區(點)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疏導,並採取分時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和旅遊服務質量的檢查、監督。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有效執法檢查證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執法。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旅遊經營活動。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旅遊、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申訴或者投訴;
(三)有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北京市旅行社質量監督管理所依法受理旅遊者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投訴。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國家規定的執業證書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導遊人員或者領隊進行導游或者領隊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2010年12月23日刪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旅行社委派從事導游或者領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並予以公告。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旅遊業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Ⅳ 旅遊法規定了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者有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知情權、產品與服務享用權、受尊重權、特定人群特惠權、救護權、受償權;旅遊者義務有「三尊兩護」(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義務、「三不得」(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義務、告知安全健康、配合應急、承擔違反安全警示規定責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隨意分團、脫團的義務。
Ⅵ 網紅吊橋突然斷開,旅遊經營者有哪些安全保障義務
6月14日,湖南邵陽一網紅吊橋突然斷裂,幾十人全部落水。據悉,該項目運行一年多,體驗人數較多。當日吊橋上有20多人體驗,吊橋突然斷裂疑似是因為兩端繩索老化發生斷裂,才全部落水,沒有人員傷亡。
吊橋所在農庄已停業整頓。據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已經停業整頓,暫時閉園,將對園內所有項目進行整改檢修。」
事實上,網紅項目出事並不是個例。2020年10月,重慶夢幻奧陶紀景區一名工作人員在乘坐景區高空速滑拍攝視頻時不幸墜亡;2019年,青島水準零點景區玻璃棧道整修,有孩子差點掉進海里;2018年,武漢的齊先生參與蹦床項目時,第四節頸椎粉碎性骨折,第五節骨折……盡管事故頻發,但是高客流量仍然吸引大批商家引入網紅項目。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的玻璃棧道、吊橋、觀景平台的數量已經超過2000個。
除此之外,文創雪糕、沉浸式體驗劇本殺、夜遊等項目也在不斷地進入景區,成為新的打卡引流項目。種種現象背後,其實是景區想要更快恢復營收,增加客流量,改變目前的困境。盡管五一與端午假期國內旅遊迎來客流量高峰,但是放眼全年來看,景區依然處於艱難的恢復期,如何解決當下流量困境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
01 景區被「困」
眾所周知,受疫情影響,2020年的旅遊行業遭受重創,根據相關數據顯示,絕大部分的景區收入出現大幅度的下降,甚至虧損,這也意味著景區「靠天吃飯,坐地收錢」的經營模式需要改變。
一直以來,門票收入是自然景區的重要收入來源。然而,2018年掀起的重點國有景區門票降價熱潮,推動著去「門票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中國大多數景區屬於旅遊觀光型,基本都是「一次性」游覽景區,遊客去了一次之後基本不會再有第二次,甚至有的景區還被遊客吐槽「不去遺憾終生,去了終生遺憾」。
另外,自然景區大多也受環境的影響,比如天氣惡劣會導致營業收入的下滑;再加上傳統觀光游產品單一、遊客停留時間短、旺季客流量有限等外部因素也會影響景
Ⅶ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下列哪些事項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和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Ⅷ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提出的額外增加的順訪某景點的安排,需經協商後方可決定是否參加對or錯
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老年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接受旅遊服務時。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第十六條 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新《旅遊法》的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旅遊者
第九條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旅遊者人身。
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財產受到侵害的。
第十四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
第十條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 殘疾人
Ⅸ 旅遊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旅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旅行社變更合同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遊者有權獲得扣除組團社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
5、損害賠償請求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景區、住宿經營者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游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景區、住宿經營者對實際經營者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賠償金。
6、受尊重權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遊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7、安全保障權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旅遊者有權要求為其提供服務的旅遊經營者就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其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8、救助請求權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遊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Ⅹ 旅遊經營者對旅遊活動中的哪些事項應當向旅遊者明示
導游就是導游,有的導游是商業的銷售員,從中提取一定報酬,有素質高的導游,能傳播我國的歷史文化,他所講的頭頭是道,一清二楚,我旅行遇到兩位導游素質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