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旅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㈠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遊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昆承湖景區水域遊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遊船污染,確保水生態環境良好,規范遊船經營秩序,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利益,促進遊船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蘇州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昆承湖景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昆承湖景區水域是指昆承湖主體湖面的18平方公里的范圍。
第三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經營遊船等水上游覽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在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旅遊船艇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安監等相關部門,可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常熟市昆承湖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配合、協助相關部門對昆承湖景區遊船及水上活動安全實施管理;必要時,接受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委託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昆承湖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旅遊主管部門會同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需求、昆承湖景區水域的具體條件和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制訂每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對昆承湖景區遊船的類型、數量實行有效控制。
第六條 昆承湖景區的遊船實行公司化管理。
擬參與從事遊船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和條件,並參加管理處按照昆承湖景區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原則及年度遊船投放調整計劃組織的遊船經營資格公開競爭。通過公開競爭取得經營資格,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管理處簽定有償使用合同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船舶,納入由管理處設立的遊船經營管理公司實施統一管理、統一對外經營。
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區遊船營運。
第七條 在昆承湖景區營運的遊船應具備與航行水域相適應的安全結構、強度、穩性,配備相應的航行、通信(載客超過12人以上的安裝GPS)、信號、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設施、設備,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環境的要求。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2)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3)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確認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船舶簽證簿》;
(5)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6)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 遊船配套的各類基礎設施(如碼頭、管理用房等)由管理處根據景區規劃,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規劃、水利等部門劃定建設范圍,經相關部門批准後,統一建設。
遊船碼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海事管理機構通航安全評估,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各類遊船的經營資格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確需轉讓的,報管理處備案並提交書面申請、轉讓協議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船檢證、營運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經營的遊船產權所有人,應當與管理處簽訂安全責任書,落實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在昆承湖景區水域內運營的遊船,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營活動的水域范圍,必須在管理處會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昆承湖實際情況劃定的區域內,不得超越規定的水域界限范圍。
(2)遊船應當在規定的停泊區、碼頭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遊客的,應當保證遊客安全,並向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船停泊,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並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3)遊船航行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保持瞭望、注意觀察,採用安全航速,並在劃定的水域范圍內航行。嚴禁超載航行。不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不得夜航。嚴禁駕駛員無證、酒後、疲勞駕船。嚴禁船隻在存在安全隱患或濃霧、大風、暴雨等惡劣天氣的情況下航行。
(4)運營船舶的技術性能、安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標准,並嚴格按照規定配備齊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環保、急救等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
(5)船舶各種牌證必須固定在指定部位,並在船舶明顯處標明船名、核定載客、載重線標志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專用識別標志。
(6)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按照環保要求安裝油水分離器、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嚴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廢的跑、冒、滴、漏;杜絕垃圾等固廢的隨意傾倒或者拋扔。
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7)應當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和旅遊咨詢、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誠信經營,不得有強行拉客、欺客、拒載、甩客、宰客等擾亂市場秩序、損害遊客合法權益和違法經營的行為。
(8)操作遊船的船員應當經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考核或者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
船員、服務人員從事遊船營運服務時,應當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
船檢證、營運證、船員適任證、船舶適航證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全有效並隨船攜帶,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船員證書、證件。
第十二條 昆承湖遊船船員應盡到的義務:
(1)開航前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指導、督促遊客正確使用或者穿著救生衣,防止遊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沒有成年人監護的兒童上船;
(2)航行途中,勸阻遊客站立船頭、嬉水等不安全舉動;
(3)駕駛遊船時穿戴不得有礙視線;
(4)駕駛快速船時禁止全速回轉、大舵角轉向及其它驚險動作;
(5)敞開艙室的快速船航行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保險裝置;
(6)敞開艙室的遊船,必須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員穿著救生衣。
第十三條 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遊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
(2)在遊船或者碼頭上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維護碼頭秩序,確保遊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強對遊客的安全宣傳和環保宣傳,防止遊客向湖中傾倒垃圾;
(4)加強對遊船的維護保養,確保其良好的技術狀態。凡不符合船機設備技術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須停運維修。經修理並檢驗後才能使用;
(5)不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證書、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6)不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7)根據遊船乘客定額有序安排遊客乘坐;
(8)遇有大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當主動停止航行或者活動,並服從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的交通管制;
(9)承擔遊船相互救援的義務;
(10)遊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
第十四條 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處對在安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活動、禁止進出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具備夜航條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競賽等活動需要夜航的,要事前報管理處備案,辦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關報批手續,落實好相關措施,並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監管。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旅遊局、交運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
常熟市旅遊局
常熟市交通運輸局
常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㈡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渡口管理
設置渡口應當符合流域、城鄉、航運和防洪等規劃,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條件。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以及渡船的增減,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不得將渡船移作它用。
禁止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內和其他禁泊區域內設置渡口。
禁止在通航水域內設置纜渡、鍾擺渡。經批准在非通航水域設置的纜渡、鍾擺渡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條件。 渡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
(一)城鎮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鄉(鎮)、村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由水庫形成的封閉水域的渡口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的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也可以由其與庫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四)其他渡口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渡口管理部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加強對渡口、渡船的管理維護和對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及勞動保護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所轄區域內的公益性渡口建設,渡船維修、更新和渡工補助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和等級證書,並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活動。
船舶焊工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焊工合格證書。 航道、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航標的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和技術標准要求。
航道、港口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制止和查處侵佔、破壞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在航道上建設橋梁和鋪設管道、電纜等水上水下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橋梁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橋涵標志、橋柱燈和防撞設施,確保橋區航道暢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橋梁的安全。
水上、水下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在指定的區域內設置航道標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標志,並配套建設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不得從事養殖、種植活動。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航道、港口規劃和航道、港口技術標準的要求。
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貨物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經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其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等所必須的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預算。與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進行下列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在事前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港口建設、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前款所列的活動完成後,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通航管理、航標管理規定和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清理遺留物和恢復原狀,並申請通航驗收。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進行觀測、測量、地質調查、航道養護、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向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
因工程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造成航道礙航、斷航或者航道、航道設施損毀的,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恢復或者予以賠償。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情信息傳遞制度和通報制度,在因調水作業導致水位急劇變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區域內及時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未及時發布水情信息,導致人員傷亡和船舶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內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確需在航道水域內采砂取石、開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批準的水域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堆放,不得惡化通航環境。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散漂竹、木或者其他物體。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拖放竹、木排筏等物體,應當提前24小時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批准,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縣級以上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通知當事人,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拒不及時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應當依據法定的職責,採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的巡查、監督,遇有惡劣天氣、水位陡漲、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過量、發生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可以採取限時航行、單向航行、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並及時予以公告。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受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可以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助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後工作。
發生特大險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積極履行職責,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進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取證、鑒定和認定工作,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和決定。
國家對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㈢ 水上交通管理不適於安全生產法對嗎
不完全適用,
《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所有安全生產工作都有指導意義;但是安全生產具有行業特殊性,如水上交通跟建築施工肯定有差異,因此,如果行業有具體的法律法規,還是優先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
《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㈣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我國渡口總計有1.8萬余道,渡船約有2.27萬艘,在服務民生、解決群眾基本交通需求方面特別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山區發揮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由於佔一半以上的渡口、渡船為非經營性的義渡、半義渡,政府財政投入明顯不足,渡口渡船標准化改造明顯滯後,管理不規范。東西部發展很不平衡,渡口渡船安全條件及渡運人員素質差別較大,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2002年至2004年連續發生了3起死亡30人以上的渡運安全事故。2005年以後,渡運事故仍時有發生,特別是2012年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中,渡運事故佔了75%。從現有的管理制度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渡口管理」規定了原則性要求,但缺乏配套制度作相應支撐,使這些管理要求不夠明確具體和具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全面規范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制定過程
從2013年9月著手,部成立了專題研究小組組織起草工作,先後開展了三次調研,深入基層聽取渡口渡船管理部門、縣鄉人民政府、渡船船員、渡工代表等各方意見,實地考察了不同類型的渡口,多次集中研究起草。形成徵求意見稿後上網和發文徵求了社會和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在研究和吸收採納意見的基礎上,於2014年3月再次赴貴州、湖北、江蘇進行針對性調研和集中研討、修改,形成了送審稿並再次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送審稿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審修改稿。送審修改稿經我部部務會審核通過,以部令的形式予以發布。
三、基本結構和主要制度
該規章共七章51條。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確立的各相關方管理職責的基礎上,以渡口、渡船、渡船船員和渡工為主體,以渡口設置、渡船和駕駛人員的條件要求及渡運行為為主要內容,圍繞安全構建了較為系統的管理與監督制度。第一章總則明確了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安全管理原則;第二章渡口明確了渡口設置審批和條件、渡口運營人安全責任和渡口應急管理;第三章渡船和渡船船員、渡工明確了渡船在檢驗登記、標識、船型、適航、維護、夜航等方面要求以及渡船船員及渡工的資格及駕管渡船的要求;第四章渡運安全明確了渡船裝載、積載、航行的要求、險情處置、渡口水位急劇變化情況的信息通報等;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了地方人民政府對渡口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義務、建立了簽單發航制度,明確了渡口運營人內部安全檢查責任、海事管理機構對渡船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義務等;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違法行為的罰則;第七章附則明確相關概念的定義等。
其中的主要制度有:
(一)關於管理職責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職責既涉及地方政府,也涉及部屬和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門。本規章如果僅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的職責,不能全面、客觀的反映包括縣鄉人民政府在內的各方管理職責。鑒於《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五章「渡口管理」已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國務院關於加強內河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也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明確縣鄉政府的管理責任和許可權,同時要求由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水上安全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負責安全檢查。因此,本規章依據上述規定,採取援引的方式,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確立了由部主管全國;縣級政府負責渡口設置審批並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對鄉鎮渡口安全管理;各級海事對渡船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管理體制。
(二)關於管理制度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問題
由於東西部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內河渡口渡船的經濟條件、規模及設施設備的配備等方面現狀差別較大。在充分調研及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本規定本著既保證安全管理需要、又考慮現實可行的原則,在制度設定上著重解決涉及安全的重要環節和主要問題,把住安全的關鍵性關口。同時,也對不同經濟條件的渡口渡船作出了區別性規定,使本規定基本要求切實可行,同時也不能完全依從於現狀,對確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該停的停,該處罰的處罰,以保證渡運安全。
(三)關於渡船及渡船船員、渡工的特殊規定
渡船應當納入船舶管理,但又有其特殊性,在檢驗、登記的要求及設施配備、船員配員等方面的要求上不能完全按照船舶來管理。渡船的船員和渡工也是一樣,由於地區經濟發展和實際條件的差異性,鄉鎮渡口、義渡、半義渡的渡船駕駛人員無法滿足《船員條例》規定的船員條件,而群眾出行又離不開這些渡口。因此,本規定按照既要強化安全管理,又要使之具可行性的原則,對渡船通過制定專門的渡船檢驗技術規范解決其安全條件問題;對渡船和渡工一是明確載客12人以下的渡船明確可以僅配備渡工;二是要求渡船船員取得船員任職證書,渡工經過駕駛技術和安全培訓後取得渡船駕駛資格。同時明確了縣鄉人民政府和渡口營運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義務。
(四)渡運人數統計與簽單發航
渡船一旦發生突發性事件,往往會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為確保渡船事故後能迅速確定遇險人數,本規定明確要求渡船應當核查每航次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數量,並如實記錄。同時,對於渡運量較大且具備一定條件的鄉鎮渡口,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簽單發航制度,即在渡船開航前清查乘員數量及核查積載和開航條件,以保證安全。
(五)關於現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的處理
1990年交通部第11號令發布了《公路渡口管理規定》,僅限於對公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連接公路專供機動車渡運的渡口。而調整的事項又較寬,包括規劃、建設、管理及安全監管等。這種性質的渡口數量很少,隨著撤渡建橋還會越來越少。考慮到這種渡口在安全監管的要求上與其他渡口並無差異,因此,本規章將現行《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中有關安全管理的內容吸收了進來,而關於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內容可通過公路法規解決。因此,本規章生效的同時,《公路渡口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㈤ 水上游樂園的乘船細則和安全防護措施,管理制度等等,誰有具體提議或方案的,請指點迷經!謝謝!
游樂園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游樂園管理規定
(2001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採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遊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實施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有關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具體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開發層次、內容、期限,規模與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實施步驟,以及地下工程的具體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與地面建築的關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綜合布置方案、經濟技術指標等。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第八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採用准確、可靠的城市勘察、測量、水文、地質等資料,具體編制工作應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據《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規定進行審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准》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遊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遊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佔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於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對船舶做了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章船舶、浮動設施和船員
第六條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八條船舶、浮動設施應當保持適於安全航行、停泊或者從事有關活動的狀態。
船舶、浮動設施的配載和系固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懸掛國旗,標明船名、船籍港、載重線。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浮動設施,不得航行或者作業。
第十五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保持瞭望,注意觀察,並採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區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間,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上行船舶應當沿緩流或者航路一側航行,下行船舶應當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間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路航行。
第十七條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相遇,各方應當注意避讓。按照船舶航行規則應當讓路的船舶,必須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舶;被讓路船舶應當注意讓路船舶的行動,並適時採取措施,協助避讓。
船舶避讓時,各方避讓意圖經統一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避讓行動。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手續。
第十九條下列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向引航機構申請引航:
(一)外國籍船舶;
(二)1000總噸以上的海上機動船舶,但船長駕駛同一類型的海上機動船舶在同一內河通航水域航行與上一航次間隔2個月以內的除外;
(三)通航條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引航的客船、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或者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通航規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進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禁航區。
第二十一條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條船舶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者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物體,必須在裝船或者拖帶前24小時報海事管理機構核定擬航行的航路、時間,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載運或者拖帶安全。船舶需要護航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護航。
第二十四條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船舶停泊,應當按照規定顯示信號,不得妨礙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安全。
船舶停泊,應當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船員值班。
參考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_網路
http://ke..com/link?url=4vQCj_5o__l7j-8-9WveJelSUJ_ssIQpYXih2U-HxuczUJnELMw_#2_3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1年 第5號
部長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㈧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水運司曹德勝副司長解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以下簡稱「原規定」)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對於提高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和行業競爭力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原規定實施7年來,國內航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面臨了許多新問題,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決。為進一步提高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運輸安全,提升國內航運業的競爭力,我部對規定進行了修訂,並於2008年5月26日頒布了新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原規定頒布實施7年來國內水路運輸的發展情況 原規定實施7年來,國內航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2007年國內水路運輸共完成貨運量22.2億噸、貨物周轉量1.56萬億噸公里,完成客運量2.28億人次,旅客周轉量77.78億人公里。貨運量和貨運周轉量分別是2000年的2.23倍和2.36倍,客運量和客運周轉量也逐年有所回升。截至2007年底,全國擁有沿海運輸船舶9322艘,凈載重量2450.6萬噸位;內河運輸船舶18.02萬艘,凈載重量5266.25萬噸位,沿海和內河船舶的合計凈載重噸是2000年的2.7倍。單船平均噸位分別是2000年的2.48倍(沿海)和3.12倍(內河)。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主體進一步多元化,民營航運企業發展迅猛。近年來,每年新獲准進入國內沿海及內河航運市場的企業數量都分別在200家左右。截止到2007年底,經營國內沿海運輸的航運企業約1600家,經營內河運輸的企業約2800家。沿海運輸和內河客運、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已完全實現企業化經營,內河個體普通貨船運輸的企業化經營步伐正在加快,原以個體方式經營的內河船舶數量已從2000年12.5萬艘下降到目前的不足8萬艘。 本次修訂的必要性: 國內航運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不斷面臨著新問題。近年來中央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新要求,對國內航運業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復建設和低水平盲目競爭,保障航運安全,促進人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成為進一步規范國內航運業發展的新課題。《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對於進一步規范市場准入管理,加強准入後的動態監管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此外,近年來水上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各級領導也要求進一步提高國內航運業的市場准入標准。為適應這種變化,迫切需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市場准入標准,提高國內航運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保障運輸安全。一是需要對原規定中設定的市場准入條件做出調整。原規定在船舶運力規模、人員和組織機構配備等多個方面提出了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具體資質條件,加強了對國內水路運輸的准入管理。但是,隨著國內航運業的發展,原有的市場准入條件已不能滿足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突出表現在准入標准仍然較低,導致國內水路運輸經營的主體數量過多、規模較小、競爭力不強。因此,迫切需要對市場准入條件進行修訂,進一步提高市場准入標准,提高國內航運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競爭力,保障運輸安全。二是需要在行業管理制度和市場監管體系方面進一步加強要求。經營資質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應貫穿於經營人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始終。然而,原規定主要對准入環節的經營資質作出了規定,對准入後經營資質維持情況的監管缺乏相應的規定,存在「重審批、輕管理」的情況。需要通過修訂增加相應內容,完善監管措施。三是需要補充完善對達不到經營資質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相應的具體處罰措施。原規定對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經營人,僅規定了要限期整改,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強。為了保證規章的完整性,便於實際執行,也應通過修訂增加相應的內容。 《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准入條件方面本次修訂維持了原規定在船舶運力規模、主要管理人員和組織機構配備等方面設立市場准入條件的思路,但對具體的准入條件進行了適當的調整。一是將原規定中除經營內河普通貨船外都必須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要求,調整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這一政策調整將有利於引導內河個體船東向企業化方向發展,解決內河航運業發展過程中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二是大幅提高了企業船舶運力規模要求。原規定一方面對設立航運企業的最低運力規模要求偏低,導致了企業規模普遍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整體競爭力不強,不利於社會資源合理配置的問題。另一方面,根據原來的規定和有關解釋性文件,企業運力規模計算包括企業自有船和光租經營的船舶,但對自有船的比例未作出明確規定,導致了部分企業自有船所佔比例很低,甚至出現了以各種形式接受沒有經營資質的船東「掛靠」經營的「空殼公司」,擾亂了市場秩序,也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本次修訂大幅度提高了對企業最低運力規模的要求,以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為例,從原來的2000載重噸調整為2000總噸(約3000載重噸)。並且明確規定該最低運力規模只計算企業自有船舶,對登記在企業名下的共有船舶只有當企業佔有該船舶50%以上共有份額的才能認定為自有船。三是將企業配備的海務、機務等專職管理人員的數量與企業所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相掛鉤。根據原規定,航運企業應配備專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但管理人員的數量沒有和企業經營船舶的數量相掛鉤。實際運作中,許多企業僅靠1至2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管理數量眾多的船舶,無法保障管理到位,不利於航運生產安全。為此,本次修訂參照我國航運業內管理能力最強、輔助技術手段最為先進的中遠、中海等大公司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所管理船舶的數量,制定了相應的標准。四是本次修訂刪除了原規定準入條件中對申請從事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股東資歷要求。根據原規定,對新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要求其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運輸經營經歷。這一規定的出發點在於將具有經營資質企業的經營管理經驗,特別是安全管理經驗引進新設立的公司,促進新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然而在實際運作中,這一規定基本流於形式。許多現有公司以虛假入資或入資後再撤資的方式為新設立公司取得經營資質,或者由於在新公司中所佔股份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影響,並未對新公司的經營和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我部曾在2006年通過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但由於這涉及企業內部的資產運作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實際執行效果很不理想。同時考慮到隨著客運和液貨危險品運輸企業按照《國內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起的安全管理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原條款的立法初衷。因此,本次修訂在其他方面提高市場准入標準的同時,刪除了這一準入條件。此外《規定》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經營資質審批的相關內容進行了集中梳理,規范了經營資質審批的各個環節,為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同時,使當事人能更加簡單明了的了解申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所需要的條件和申報的材料,有助於規范行政許可。(二)市場准入後的監管方面《規定》重點強化了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准入後的監管,完善了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經營資質不僅是准入環節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在後續經營活動過程中的資質保持。2006年以來,我部陸續通過規范性文件對建立經營資質動態管理提出了一些要求。本次修訂就經營資質動態監管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建立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動態報備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和預警制度等,強化了市場監管機制。《規定》明確了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較好地作到了市場准入與日常監管並重。(三)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處罰為解決經營者在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的問題,《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對取得經營資質後不能保持,經整改後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規定》還對其他違反經營資質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如何貫徹實施《規定》? 首先,要認真學習好,深刻領會好《規定》的內容。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在正確理解和掌握新《規定》精神的同時,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號)的要求,將有關內容進行政務公開。交通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認真細致地做好新《規定》的宣傳貫徹工作,要讓廣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熟悉了解《規定》的內容,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其次,要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市場准入管理。市場准入是規范航運市場秩序的第一道關口,也是從源頭上治理水上運輸安全和保護環境的關鍵環節,更是檢驗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加強領導,扎實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要求,嚴把市場准入關。第三,要採取措施,落實責任,加強經營資質動態監管。根據《規定》,經營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是經營資質動態監管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樹立市場准入與後續監管並重的理念,切實履行職責,保障《規定》要求的各項監管措施落到實處。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省(區、市)內監管工作的指導,督促並檢查基層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規定》明確了經營資質監督檢查的兩種形式,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按照我部現有規定繼續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加強動態監管,並按照要求,建立經營資質預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