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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安全

發布時間: 2021-04-26 17:48:24

『壹』 最新《旅遊法》對旅遊業有哪些規定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貳』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叄』 旅遊法第79條酒店要做些什麼

七十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措施。《旅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1、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我國已經制定了一批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旅遊行業結合自身特點也出台了相應的規范和標准,旅遊經營者就應當按照這些規定和標准,在建造景點、飯店、提供餐飲、租用車輛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確保硬體設施符合規定要求,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為旅遊者提供良好的硬體設施和軟體服務。同時,旅遊企業還有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比如旅遊者在景區游覽,首先要確保景區安全暢通,在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地段設置警示牌和安全扶手;一旦旅遊者在景區受傷,景區就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快速有效地開展救助。
2、對從業人員進行救助技能培訓。旅遊服務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誰也不敢說旅遊服務絕無瑕疵,百分之百不出現問題,即使旅遊經營者在努力,有時還會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給旅遊者造成損失。因此,旅遊經營者開展安全培訓,請專業人士來授課,傳授從業人員急救知識,確保旅遊產業人員掌握一定的急救技能,如果發生旅遊安全事故,也可以降低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損失。以旅行社為例,對於導遊人員通常有所謂的「五大員」一說,其中就有「安全員」的要求。當然,我們沒有辦法要求導遊人員像醫務人員那麼專業,它只是要求導遊人員具備一定的初步的急救技能。這在以前只是行業的要求,但現在法律對此明確規定,即成為旅行社的法定義務。
3、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評估。所謂的安全評估,就是在對旅遊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和檢測基礎上的評估。對於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檢驗,首先要依靠有關權威部門的技術鑒定,如食品是否安全合格,而旅遊經營者通常無法直接進行檢驗,但旅遊經營者有時仍然有檢驗的義務和能力,仍以旅行社為例,傳統的踩線就是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的最好方法,組團社將旅遊者交給地接社接待,不能簡單地把團隊交出去就可以了,而是應當對地接社提供的服務有直接的體驗,從一個普通旅遊者的角度出發,去考察和體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是否合理安全,如果任由地接社提供,而不對旅遊產品和服務進行檢驗,將來出現損害旅遊者權益事件的發生,組團社就會因為沒有檢驗旅遊產品和服務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假如地接社提供產品和服務經常發生安全事故,組團社就應當及時調整,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4、旅遊經營者的特別義務。旅遊經營者在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旅遊者時,應當履行較之普通旅遊者更為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這些旅遊者和璞旅遊者相比,要麼是身體素質較差,要麼是自理能力較弱,要麼是尚未成人,需要得到特別的照顧,旅遊經營者組織接待這些群體時,雖然收取的費用和普通旅遊者相同,但必須給予更多的安全關注,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以組織老年旅遊者為例,旅行社就應當為來年旅遊者製作求助卡,上面記載旅遊者的簡單信息和救助方式,一旦老年旅遊者走失,可以得到及時的幫助;旅行社安排的線路不能過於緊張,導遊人員放緩旅遊節奏陪同旅遊者,以適應老年旅遊者的生理需求;旅行社要為老年旅遊團配備醫務人員,隨時照顧身體不適的旅遊者。諸如此類,都是旅行社的特別義務。

『肆』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提出什麼措施

一、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

本條對旅遊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作出了明確表述。旅遊法作為國內法,其效力僅限於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和旅遊經營活動。一是在我國境內的旅遊活動,主要包括我國公民在境內的旅遊活動和外國旅遊者的入境旅遊活動;二是在我國境內,通過旅行社等經營者組織的,由我國境內赴境外的團隊旅遊活動,即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活動的全程,包括對派出領隊的管理、對境外導游和旅遊者活動的監督、勸阻、旅遊活動的內容安排都適用本法。對於個人出境旅遊活動,則主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遊者在境外旅遊活動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按照屬人管轄原則,本法對中國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遊活動及行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也應當遵守。對於出境和入境的含義,《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入境,是指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進入中國內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人中國內地,由台灣地區進入中國大陸。

二、本法適用的主體行為范圍

根據本條規定,旅遊法規范和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從事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一類是為這些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從主體范圍來說,本條未對本法的適用主體作出具體限定,因此凡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對於行為范圍,除了觀光、休閑、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遊活動和經營行為外,由於旅遊涉及面廣,包含了吃、住、行、游、購、娛各個環節,本法規定,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其他行業的經營行為也納入本法調整范圍。雖然上述適用范圍較寬,但在旅遊經營行為和旅遊服務合同的適用方面更側重於對招徠、組織、接待等組織旅遊活動的行為進行規范。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旅遊市場不正當競爭問題較為嚴重,特別是「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問題也主要出現在組織團隊旅遊活動中,因此本法對此作出了更具針對性的規定。對於個體旅遊者參加的自助游、自駕游等旅遊活動,其相關法律關系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同時本法對旅遊者權利義務和旅遊者安全保障的規定也適用個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相關法律關系。

『伍』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旅遊法安全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陸』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6)旅遊法安全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柒』 依據《旅遊法》第八十條規定,作為一名導游或出境領隊,應當向團隊旅遊者做出哪

您好,《旅遊法》 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捌』 《旅遊法》實施:保險可以做什麼

旅行社的職責
對於遊客人身財產安全旅行社的安全,旅行社是第一責任人,旅行社是遊客安全保障義務的最有力的執行者和保障者。旅行社的職責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製作合適的旅遊線路
旅行社最大的職能和有事,就是優化現有旅遊要素,把互不相乾的要素組合起來,賣給遊客享受,旅行社是旅遊線路的製造者。因此,旅行社在組合線路時,首先要考慮線路的安全性,要對線路有實證,即腰有親身體驗,對於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探險性質的線路尤其如此,發現問題及時修正。其次,根據不同遊客的年齡和身體狀況,區別對待;再次,對於老年和未成年遊客給予特別關注。
2、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實施
就組團社而言,為了確保遊客的出行安全,首先要對遊客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後文再述),其次是提升保險意識。一方面為遊客按照規定辦理責任保險,同時要培訓業務員,弄清責任保險和意外保險的卻別,在推銷線路時,盡可能動員遊客購買意外保險,降低因意外傷害的糾紛。再次,旅行社要重視旅遊車的適用,因為許多旅遊傷害和旅遊車的安全息息相關。
3、選擇合適的服務供應商
在旅遊行程中,組團旅行社自身為遊客提供的服務有限,絕大部分服務來自服務供應商。組團旅行社特別需要對於地接旅行社和交通供應商監控,選擇了合適的地接旅行社,團隊行程服務就成功了一大半,因為藉助負責任的地接社能夠把地接服務安排妥當,確保遊客權益的實現,組團社可以高枕無憂。大交通問題的解決也是十分重要,尤其是春節黃金周期間,天氣和運力都會給團隊出行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
3、管理引導好遊客
遊客是需要管理的,也是需要引導的。這里所謂的管理,並不是行政管理,而是服務管理。旅遊團隊強調的共性,強調的步調一致,而不是個性,也不是各行其是。這是團隊旅遊的特點,也可以說是缺點。旅行社如何協調好整個團隊遊客的節奏,體現旅行社,特別是導游領隊的業務能力和水平。同時引導遊客行程中趨於理性也必不可少。比如特別不能任由遊客前往不安全的地帶、比如遊客要參加危險項目,旅行社要及時進行勸阻、比如對於自由活動遊客的告知等。
5、防止損害的發生
防止損害的發生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就是事先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預防第一,安全為主,已經概括了安全預防工作的全部要求。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關鍵是抓落實。其次,安全事故一旦發生,要及時採取措施,把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論該事故與旅行社的服務是否有關,只要是團隊遊客,只要發生人身財產損害事故,就要及時送醫、報案,防止因為拖延而造成遊客人身財產損害的擴大。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拾』 旅遊法關於旅遊中受傷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一條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八十一條 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就是以上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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