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法規論文
1. 中國旅遊法制建設的相關論文
看看下面兩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http://news.et-china.com/etnew/readnews.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http://www.yzdb.cn/gmyfz.asp?id=139
1.中國旅遊法制建設進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遊業是依託性、關聯性很強的產業,它的健康發展必須以法制為保障。改革開放以來迅速崛起的旅遊業,其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強化的過程。尤其是「九五」以後,隨著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遊法制建設也日新月異,推動著我國躋身世界旅遊大國行列。一、旅遊法制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我國旅遊法制建設最初較多的表現為行政手段管理,隨著國家法制建設步伐的整體推進和旅遊業的加快發展,旅遊業的發展和管理加快進入法制化軌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現在:
1、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
「八五」期間旅遊法制規范的內容,許多都是直接與旅遊企業的經營密切相關,如旅遊價格、外匯兌換、旅遊商品生產、外匯報價結算、廁所收費、門票價格等,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的時代特徵;「九五」以後,這些項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遊企業,立法規范的內容陸續轉向管理市場准入、市場秩序、經營規則等方面,反映了旅遊行政管理職能的逐步轉變。
2、由單項內容逐步向綜合方面過渡。「八五」期間,旅遊立法規范的內容一般比較單一,大多針對某一事項做出規定,如旅行社的質量管理、旅遊簽證的通知、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准、旅遊投訴的規定、旅遊發展基金的征繳、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處理程序等,反映了旅遊立法逐步建立的過程。「九五」以後,旅遊立法規范的內容明顯趨向於綜合,涉及一個方面的法規、規章明顯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導游員管理、出國游管理。以出國游為例,以前出台過多個規范性文件,後來被1997年的部門規章、2002年的行政法規所取代。
3、規范范疇逐步從傳統轉向新興領域。「八五」期間,旅遊立法基本以旅遊接待和經營方面內容為主,比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飯店等,即旅遊業起步發展以來的傳統產業范圍;「九五」以後,隨著旅遊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張,「大旅遊」從概念變為了現實,旅遊立法也就拓寬了領域,如合資旅行社、內河遊船評定星級、旅遊漂流管理、旅遊標准化管理、旅遊規劃管理、旅遊統計管理、優秀旅遊城市創建等。
4、由行政手段為主加速轉向法制化。「八五」期間,旅遊法規性文件大多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國務院發布或批准下發的也不例外,據不完全統計,此間出台的旅遊規章、規范性文件多達45個,其中占相當數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後,隨著《立法法》的實施,旅遊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軌,此間出台的規范性文件約減少了50%,而行政法規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十五」以來,現已修訂了1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規(《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5個部門規章,旅遊的立法規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顯提高。
二、一些領域的旅遊法制漸成體系旅遊業至今尚未有一部綜合性的旅遊大法,但近年來某些領域的旅遊法制已取得較大成績,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遊法制體系。
1.旅行社業的旅遊法制建設日趨健全。旅行社被喻為旅遊業的龍頭,隨著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行社數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國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為及時加強對旅行社市場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旅遊業首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為貫徹好《條例》,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先後出台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關於加強旅行社審批和登記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范旅行社門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加入WTO以後,為及時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又加快修訂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增加了有關「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內容,使《條例》囊括了對各種類型旅行社的管理。
2.導游管理有法可依。導游員是旅遊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服務者,與旅遊消費和接待服務質量密切相關。全國現有導游員15萬人,以及大量季節性的臨時導游員。1999年5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這是旅遊行業的第二部行政法規,明確了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導游證制度、導游分等定級、導游工作職責與處罰,為建立政治業務素質雙過硬的導游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為貫徹好這個《條例》,國家旅遊局1999年8月出台了《導游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導游實行分級管理、登記制度、記分管理、年審管理的規定,強化了對導遊人員的日常管理。
3.出境旅遊管理逐漸步入法制化。為加強對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出台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經過5年的發展,我國出境旅遊已達1213.3萬人次,因私出境旅遊明顯加速增長。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決定2002年7月1日起實施《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這是旅遊行業的第三部行政法規,從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出境游組團社由67家擴大到528家;隨後出台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服務標准》;10月28日,國家旅遊局又發布了《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使出國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遊法制建設取得明顯突破地方旅遊法制是全國旅遊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九五」以來,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快速成長,地方旅遊法制建設步伐也抓緊跟進。
1.省市旅遊立法起點較高。
「八五」期間,國家層次的旅遊立法尚以規范性文件為主,省市則大多以政府名義制定了旅遊規章,據統計,僅加快旅遊業發展方面的就有18個省份,屬綜合管理的有2個省份。「九五」時期,除10來個省份出台了政府規章外,21個省份、7個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發布的地方旅遊法規(旅遊業管理條例)。
2.絕大多數省市已制定了旅遊《條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大常委會批准了《海南省旅遊管理條例》,成為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旅遊法規。此後,各省加快了旅遊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旅遊《條例》,佔全國省份總數的87%(除台灣);廈門、青島、深圳3個單列市出台了《條例》,佔全國單列市總數的60%。此外,武漢、哈爾濱、鄭州、廣州、大同、成都6個大城市也報經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遊《條例》。
3.旅遊立法適應了地方旅遊發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綜合性的政府規章、地方法規外,還出台了不少針對性較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旅遊安全、設立分支機構、旅遊度假區、旅遊商品生產、旅遊企業所得稅返還、旅遊景點徵收專用資金、散客服務、特殊旅遊項目、景區景點講解等。當前,各地為了與世貿規則接軌,抓緊了對地方旅遊法規的修改,海南、廣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訂,北京、山東、內蒙古、湖北、陝西、雲南等10省區市已把修訂列入計劃。可以相信,這對促進入世以後旅遊業的加快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四、旅遊行政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八五」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旅遊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張,加強旅遊執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別是「九五」以後,隨著旅遊部門管理職能的轉變,旅遊執法實踐大量增加,旅遊執法水平也有了明顯進步。
1.旅遊行政執法隊伍不斷壯大。「九五」以後,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國家旅遊局成立了旅遊質量監督監理所(即「質監所」),專門負責受理旅遊投訴,以後全國逐步建立起國家、省級、旅遊城市三級質監網路,現在崗人員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質監所是行政編制,陝西、雲南、青海、寧夏4省區的質監所與行管處合並執法,12個城市成立了旅遊執法(稽查、監察)大隊,其他100多家質監所的一部分被賦予了一定行政職能,成為旅遊行業管理的重要補充和旅遊行政執法的重要力量。
2.日常性的旅遊執法數量增多。受理旅遊投訴和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是旅遊執法的日常性、經常化內容。據統計,2001年全國各級質監所接受旅遊投訴(僅統計了29個省區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結案5417件,結案率達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業務年檢中,1142家旅行社被暫緩通過年檢、並分別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等處分,占參檢的10.85%;293家沒有通過年檢,被注銷、吊銷營業許可證或自動提出歇業,占總數的2.79%。
3.專項旅遊執法活動成效明顯。「九五」以來,整頓旅遊市場秩序一直被作為工作重點。1995年底至1996年,打擊無證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為重點的專項治理,查處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開展對出境游市場的整頓,重點查處旅行社掛靠承包、「黑社」、超范圍經營、零負團費、虛假廣告等;2002年上半年開始的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已出動檢查人員2.6萬人次,檢查導游9萬人次,現場檢查率達到60%,1700名違規導游被扣分處罰,查處了一大批違規違法經營者,打擊了旅遊市場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欺客宰客行為,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有了比較明顯改善。
此外,各級人大每年開展的專項旅遊執法大檢查,督促和推動了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旅遊行政執法所引發的一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督促旅遊執法人員進一步學法、懂法、用法;各地舉辦的形式多樣的旅遊執法培訓班,對提高旅遊行政執法水平也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當然,由於旅遊業發展形勢一日千里,現行旅遊法規的一些內容很難跟上快速發展的旅遊現實,加上國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遊法》,因此,我國旅遊法制建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業堅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2.論我國旅遊立法的滯後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遊立法是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產業建立和良性發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遊立法是培育、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應對和接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建立我國旅遊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和步驟。許多旅遊業比較發達的和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旅遊法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部門法為主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但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看,我國旅遊法律還存在著嚴重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已給發展旅遊業帶來了不利影響,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為了賺錢,在開發旅遊資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壞環境、糟踏資源的項目,擾亂旅遊經營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使我國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旅遊大環境的建立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滯後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旅遊基本法和單行法空白。旅遊基本法屬於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是各級、各類旅遊立法的淵源和依據。旅遊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對於旅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旅遊業的整體發展也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但自建國以來,我們尚未制定過一部全面、系統的旅遊的基本法律或單行法律。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國家應將旅遊法的制定頒布作為當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專門力量,加快旅遊產業法律體系的建設[1]。事實上,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個中國旅遊法制建設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也使得地方性旅遊立法活動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據和原則。這種狀況也是引起目前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國家級旅遊立法數量少,層次低,旅遊法律體系很不完備。改革開放後我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但至今沒有一件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調整旅遊關系的行政法規僅有三件[2],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規章也僅有六件。總體上看,現行的法規、規章在立法層次上沒有對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規定,也沒有對旅遊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關系作出有效的約束和調整。所以,在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在數量上供給嚴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階上處於比較低的層次,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思想過時,內容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遊立法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實現和保障旅遊業在本地產業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旅遊法規。但由於各地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發育程度不同,這些地方性旅遊法規立法水平參差不齊,內容不一,個別的還存在與國家政策導向相抵觸的現象。同時由於其適用范圍分別僅限於本行政區域,因而無法實現對整個西部地區旅遊資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統一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更無法實現跨省、跨區域間的旅遊合作。
法理學原理告訴我們,法的運行與作用的發揮不是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龍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共同發揮作用。
旅遊立法也應當是多層級、全方位發展。要加強和完善旅遊立法,首先要合理協調「兩級」的立法關系。國家立法要先於地方立法,要在宏觀上能夠規范和引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與國家立法相互協調,增加國家立法在地方的適應性,細化國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調動「兩級」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在規范、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國家級旅遊立法的進程。國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一是完善旅遊大環境的法律。這類國家級大法的重點是解決旅遊發展的法治大環境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保險法、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等。這些大法對旅遊發展的宏觀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法律已經制定,現在需要逐步修訂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遊法。旅遊法是規范旅遊業發展的綜合性實體法和部門法。同時該法作為規范旅遊業的「憲法」,還要為旅遊單行法、國務院旅遊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立法依據和指導。所以,旅遊法對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旅遊法》的內容應重點放在:「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確立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制度,規定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遊行政法。這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國務院旅遊法規的內容一般操作性比較強,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遊法律那麼復雜。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如稅收、出入境管理、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等涉及到旅遊方面,但這些都不是針對旅遊業發展而專門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在適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還不相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修訂。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旅遊行政法規的類型與數量還遠遠不夠,與旅遊大國不相適應。應當盡快制定和頒布《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旅客權益保護條例》《旅遊飯店管理條例》《旅遊安全與旅遊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四是搞好部門規章的配套工作。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單獨制定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種調整特定旅遊關系的行業性規范。部門規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13件。這些部門規章是目前我國旅遊行業中遵循得比較多的規范,包括一些具體規定和技術標准,是調整全國旅遊工作的主要規范。這類旅遊規章需要進一步清理、補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旅遊條例、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旅遊市場行為的監管及遊客利益保護等地方性旅遊規范[4],細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遊立法的空間范圍;注意把比較成熟的由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及時上升為穩定的地方法規。這樣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為旅遊基本法的制定和頒布積累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
2. 大學生對旅遊法律法規的認識 500字左右 結合案例說明 在線等 謝謝
旅遊法律關系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涉及旅遊者、旅遊企業、國家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之間在旅行游覽活動中依法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定的社會物質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任何一項具體的旅遊法律關系,都是由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旅遊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旅遊法律關系的內容三要素所構成的。缺少了其中一個要素,不能構成旅遊法律關系;變更其中一個要素,就不再是原來的旅遊法律關系。旅遊法律關系是以旅遊法律、法規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杜會關系,也就是旅遊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內,根據自己業務活動的需要,有權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旅遊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照規定擔負其應負的義務。總之,在旅遊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聯系一起、不可分割的。義務主體必須按照權利主體的要求作出一定行為或抑制一定行為,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就應受到法律的處罰和制裁。
案情介紹:
2003年1月,上海某汽車配件廠與上海A旅行社簽訂了「香港—新加坡六日游」合同,組織本廠39名職工資費出境游。但由於A旅行社不具備辦理出境旅遊資格,所以此次旅遊活動交由上海B國際旅行社代辦。當遊客王先生拿到自己的護照時大吃一驚,因為他的護照除了名字是對的,照片、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都是錯的。他當即向B旅行社反映。B旅行社則考慮,自己已和某境外社簽好合同,如果遊客王先生一人離團,其他38人都可能取消這次旅遊活動,那樣會給旅行社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於是經過再三考慮,B旅行社經理讓導游員李某對王先生說:「走吧,對方已經搞定,一定沒問題。」王先生帶著滿腹疑慮隨團起程了。沒想到剛進入香港,便被海關截住,王先生被以非法使用他人護照、入境登記卡與本人身份不符定罪,並罰3個月監禁。後經所在單位和旅行社的「營救」,王先生才獲釋返回上海。回滬後,王先生在憤怒下狀告A、B兩家旅行社,要求索賠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誤傷費共計9.4萬余元。
案例分析:
1、《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本案中,A旅行社顯然是超范圍經營。所以,根據辦法規定,應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組社團應當為旅遊者辦理前往國簽證等手續。」本案中,作為代辦證件的B旅行社負有主要責任。B旅行社明知將遊客的護照辦錯,為了不損失本旅行社的利益,哄騙遊客,對遊客造成了極大傷害。另外,遊客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現自己的護照有問題,必須馬上更換,絕不能心存僥幸,以免鑄成大錯。
啟發:
通過這案例,讓我認識到旅行社應在經營范圍內運行。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1、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2、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3、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旅行社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務安全的要求;對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同時,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維護好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3. 關於安全法律法規的論文
1、可以先列出部門去年的安全事故,做一個回顧 2、列出公司安全目標,原則,制度等原有成文的東西 3、國家現有安全方面法律、法規,公司還未採用的;或國家法律、法規已有變動的; 4、總結一下去年做的不足的地方,今年還需改進的方面 5、期望今後達到的目標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4.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旅遊安全法規論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5. 尋一篇與中國旅遊法規有關的論文
手頭沒有這方面的論文,但是你可以參考一下旅遊法規的書籍,這方面的書籍比較多
6. 急需關於旅遊安全方面的論文3000字
關於旅遊安全方面的論文3000字,,沒有問題,給你原創的吧。
7. <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考> 幫忙寫個大綱和論文
旅遊安全管理現狀分析與對策思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的生命線,在旅遊業中扮演著極為重要而特殊的角色。
第一,安全是旅遊活動進行 的保障。旅遊安全為旅遊者的精神愉快、身心放鬆提供了最大保障,使旅遊者能真正融人到旅遊地 的異地生活體驗中。
第二,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第三。旅遊安全隨旅遊業的發展而日益 出現、屢見報端。較早引起廣泛關注的當屬1994年3月31日發生在浙江千島湖的特大搶劫縱 火殺人案,造成32人死(其中24名台胞)。旅遊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損害了旅遊地形象,給旅遊者心頭蒙上陰影,並對旅遊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旅遊安全音理現狀分析
1、概況 目前旅遊安全尚未得到應有的社會關注,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據統計,1999年全國僅上報國家旅遊局的旅遊安全事故就達40起,共造成54人死亡,99人受傷;其中,急病脫險3人。
2、宏觀管理法規 現有旅遊安全法規大體分為三類:(1)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全國性旅遊安全法規,如《旅遊安全管 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關 於加強旅遊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2)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全國性相關法規,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國標GB/T16767—1997游樂園(場)安全和服務質量》。(3)旅遊主管部門頒布的地方性 旅遊安全規章,如《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等。這些安全法規幾乎涉及旅遊業運行的各個方面,大體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旅遊安全管理法規體系。然上述法規多停留在操作層面,仍存在諸多問題。
3、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除國家旅遊局外,旅遊業正常運作尚有其他主管機構。例如,旅遊景區的 主管機構有旅遊局、建委、林業廳、環保局、消防隊等。這些部門共同形成了旅遊安全管理的外圍 機構群體,能比較有效地抑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但也容易因主管機構多且分散而形成多頭管理和管 理的「真空地帶」,造成旅遊安全管理的低效。旅遊行業內部,雖有部分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 (尤其是飯店)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設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但至今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企事業單位連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沒有。
4、旅遊安全配套設施 作為較早與國際接軌的行業之一,旅遊企業能夠及時地引進或利用高新技術手段和新設備,配備相應 的安全配套設施,如飯店業中的防火防盜系統、閉路監視系統等。但由於折舊年限、安全使用年限、資金問題等的客觀存在,旅遊安全設施設備者化、配套不齊全、產品質量不合格現象依然存在。
5、安全管理范疇 現有旅遊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消防管理、治安管理、食品衛生管理等幾大內容,並隨著消費者意識與服 務意識的增強,增加了旅遊投訴管理;從內容上涵蓋了較為成熟的旅遊項目如娛樂場所、游樂園、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等。但由於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又對安全需求較高的參與型、探險型特殊旅遊項 目(如蹦極、漂流、空中滑翔、熱氣球觀光)的迅速興起;管理法規、措施相對於經營的滯後性( 時至今日尚無類似《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蹦極、滑翔、熱氣球安全管理辦法);地方和 企業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因此,一些新興項目尚未及時納人安全管理范疇,新興旅遊項目的安全 事故時有發生。1995年4月23日,湖北省神農溪發生漂流翻船事故,8位台灣遊客和3名船 工死亡;1996年3月,廣東飛圖游樂城一熱氣球失控,一香港女遊客墜地死亡;1999年1 0月,上海錦江樂園一台灣遊客跳蹦極致死;1999年10月3日,貴州馬嶺河峽谷發生纜車墜毀事件,14死ZI傷。6、旅遊管理部門(者)安全認知 旅遊安全問題的破壞性已引起旅遊管理部門的重視。表現在:①旅遊管理部門注意到旅遊旺季、重大 節日、重大旅遊活動等特殊時期的安全保障問題。2000年「五一」前,國家旅遊局下發有關通 知,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准備,並公布了旅遊投訴熱線電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還於「六一」前對 游樂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各級旅遊主管機構更於2000年國慶節「黃金周」到來之前啟動了旅遊 預警預報系統。②關注可能影響旅遊者生命安全的環境因素。1995年以來,除國家旅遊局的正 式文件外,安徽、陝西、浙江、貴州等地方旅遊局也分別發出了《關於加強汛期旅遊安全工作的緊 急通知》、《關於加強旅遊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海外旅遊者人身安全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③加強對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如1996年重慶市開創性地採取評分方式,對旅遊景區景點的各項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盡管如此,地方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仍存在主觀認知不夠甚至認識錯誤的問題。楊建原(199 7)認為至少有兩方面原因(一、認為安全問題上報與否關系不大;二、認為安全問題上報會為本 地帶來不良影響),使得自1993年《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發布之後落實情況 不盡人意、旅遊安全事故未能及時上報問題仍然普遍存在。1996年,國家旅遊局共收到旅遊安 全事故通報、報告25起,其中,旅遊管理部門上報的僅6起。顯然,這種認識上的錯誤行為對掌握安全動態、及時妥善處理和消除安全事故帶來的不良影響、完善旅遊安全環境造成極大的障礙。
二、加強旅遊安全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1、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 由於旅遊安全的敏感性與負面性,旅遊安全問題較易被掩蓋或扭曲而失真,旅遊安全問題也未能引起 有關部門的充分關注。因此,切實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意識,加強旅遊安全的宏觀管理,從政策、法規制訂到安全指標、經費確定等給子扶持,以切實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旅遊安全統計並張榜公布 一方面可建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統計資料庫,另一方面可以與公安部門、交通部門、醫院、保險部門聯 合建立安全信息網路。統計資料既是作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性資料,又是尋找症結、解決問題從而加 強安全管理的先導。旅遊安全統計還應向社會公開。這至少有如下優點:一、有利於引起旅遊者注 意,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二、引起管理部門的重視以加強安全管理,盡可能控制安全問題的發生;三、教育和督促發生安全問題的部門(企業),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3、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設立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由專人負責,能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效控制安全問題。 盡管部分旅遊行政部門、旅遊企業(主要是飯店)設立了專門機構,但地方旅遊部門、景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安全機構還有待完善。
4、建立社會聯動系統與設立旅遊警察 建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由旅遊地居民、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管理、治安管理、社區醫院、消 防、保險、交通等多部門、多人員參與的社會聯動系統,形成共享資源、社會關注旅遊安全的局面。可考慮設立旅遊警察,作為社會聯動系統的主要執法力量。
5、完善旅遊保險 這是做好安全事故善後工作、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證,也是社會聯動系統、旅遊救援系統的基礎 。目前我國旅遊保險尚不甚完善,因此,改革旅遊保險制度、制定便於各種旅遊者投保的險種是旅 游保險的發展方向之一。根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國家旅遊局,1997年3 月1日發布),旅遊意外保險屬於強制險種。但旅行社在履行這一強制性義務的同時,可由旅遊者根據自願原則向保險公司購買除強制性意外保險外的其他旅遊保險。
6、加強旅遊醫療衛生保障 這也是旅遊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包括旅遊地的旅遊涉外定點醫療單位、保健療養設施、康復專項旅 游設施或旅遊產品、旅遊區內的醫療站或醫療點、餐飲場所的食品衛生管理以及旅遊地、旅遊區的空氣質量指標等。
7、加強旅遊安全宣傳與教育,提高旅遊安全意識 確保旅遊安全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就是公眾教育。由於旅遊安全認知現狀不容樂觀,旅遊經營管理人員 沒有充分認識到旅遊安全對旅遊業的重要性,部分旅遊者對安全也沒有客觀的認識。旅遊安全問題 很大程度是由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的疏忽而引發的,因此,旅遊安全宣傳和教育尤為必要。宣傳 教育既要面向旅遊者又要面向旅遊地社區和旅遊從業人員。前者可通過旅途中的各種告示和旅遊從 業人員的安全建議等達到目的。旅遊從業人員安全宣傳和教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為旅遊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及其與旅遊業的關系,二為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8、構建旅遊安全( 管理)學科 鑒於旅遊安全在旅遊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和所涉及范圍的廣泛性、系統研究存在的空白及旅遊業發展的 深遠影響,建立與完善旅遊安全學科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其任務在於對我國旅遊業運行中的旅遊 安全問題進行全面深人的分析與研究,揭示旅遊安全的運行規律及其本質,創建旅遊安全的管理模 式和控制指標,從而得出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對策與措施,為建立旅遊安全管理規范和標准提供理 論依據
8.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8)旅遊安全法規論文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9. 旅遊安全與保險 論文1000字
好的,,,,,,,,我來
10.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10)旅遊安全法規論文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