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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客運船安全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4-25 11:08:33

⑴ 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 做好安全生產的投入(二) 建立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三) 加強安全文化和班組建設(四) 抓好現場生產的安全管理

⑵ 一份遊船營運方案

這里包含很多,簡單說幾個:

第一:如何安全管理遊船、安全管理網路圖、安全監督電話
第二:遊船人員配置(駕駛員、安全員、水手、服務員、導游、清潔工等)
第三:針對人員出具管理制度
第四:遊船行駛路線,收費標准
第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遊船維護手冊
第七:遊客安全須知
第八:水上應急預案
第九:電池動力(安全規程)、機械動力(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遊船碼頭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遊船故障應急預案

等等,希望對你有用

⑶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和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獲得營運證的,並附有救生設備的安全監管,應由景區管委會負責安全監管。一旦出現事故,應追究景區管委會的責任;
景區若違反規定,實行非法營運遊船,安全監管應由交通部門監管,出現重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景區管委會事故責任,追究旅遊局和交通部門的監管責任。

⑷ 郵輪安全管理與陸上安全管理的區別

不光是郵輪,所有的交通工具在設計時都是把安全放在首位的,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為了這萬一的概率,製造商會不斷的完善和追求以達到一萬的安全。 飛機的出事概率其實是相當低的,遠遠低於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但飛機一旦出事生還率極低,且曝光率高,所以影響力大。郵輪的出事概率遠低於飛機,且生還率相對較高。 現代郵輪的安全措施非常嚴密,有雙層船底、橫向防水密封艙,船體採用合金鋼,焊接工藝精良。在每間船艙內都配有救生衣,足夠全產人員數量乘坐的救生艇,並在救生艇附近配有救生衣等救生設備。在登船第一天必須全員參與逃生演習,熟悉救生設備的放置地點與逃生方法
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是為實現安全目標而進行的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動;主要運用現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和研究各種不安全因素,從技術上、組織上專和管理上採取有力的措施,解決和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

安全生產管理就是針對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運用有效的資源,發揮人們的智慧,通過人們的努力,進行有關決策、計劃、組織和控制等活動,實現生產過程中人與機器設備、物料環境的和諧,達到安全屬生產的目標。

安全管理比安全生產管理、安全風險管理范圍要大一點。

⑸ 有關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識

你是要些船舶安全管理什麼方面的知識?你提得太籠統了,不好回答!你可參考一下安全管理知識,結合海事、內河航行等方面的法律條、規定及國家標准加強學習,相信你會找到答案的

⑹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⑺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解讀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解讀《遊艇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遊艇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記者就相關內容采訪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 《規定》出台的背景: 遊艇業在國際上有著巨大的市場份額,全球每年的遊艇經濟收入超過500億美元,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就擁有一艘遊艇,挪威、紐西蘭等地更高達每8人擁有一艘。專業人士認為,當地區人均GDP達到5000美元時,遊艇經濟就開始萌芽了,這也印證了我國遊艇業的發展狀況。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有200多家遊艇製造企業,產值超過1000萬的企業就有30多家,這些企業主要集中在深圳、上海、青島、天津、廈門、珠海等城市。沿海有遊艇100多艘,主要集中在青島、深圳等地。遊艇業作為新興產業受到很多地方領導的高度重視,紛紛對遊艇業的發展寄予厚望,把她作為城市品牌。遼寧、河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和內陸水上旅遊資源豐富且經濟相對發達的省市遊艇業已有所發展,其中以深圳、上海、青島、日照等地發展較快。青島、日照由於有2008年奧帆賽和世帆賽的因素,遊艇業發展非常迅猛。深圳毗鄰香港,且四季如春,發展遊艇業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上海加快發展遊艇經濟,要將奉賢區打造為遊艇城。與發達國家平均每171人擁有一艘遊艇相比,我國遊艇的人均佔有量仍有巨大提升空間。可以預計,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生活觀念的逐步轉變,遊艇業將會在我國得到迅猛發展。目前我國水上交通安全監管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營運船舶來制定的,很多規定對遊艇安全監管不適用。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服務經濟建設,促進遊艇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按照遊艇的特性,制定包括遊艇的登記、檢驗、航行規則和遊艇駕駛員的培訓、考試以及遊艇俱樂部的運作模式等內容的管理制度。 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的原則: 遊艇作為一種私人性質的、非營運用途的休閑船舶,主要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商務接待,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建造風格上追求個性化,不參與公共交通運輸,如果完全套用營運船舶的管理理念來管理遊艇,會阻礙其健康發展。遊艇不同於營運船舶,除了遵守國際避碰規則外,其他國際海事公約,如《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大多對它不適用,屬於非公約船,因此國際上缺少一致的標准和規范。在登記和檢驗制度上,有的國家不需要檢驗,有的需要檢驗但不需要登記,甚至有的完全不需要登記和檢驗;在遊艇駕駛員的配備要求上,有的由主管機關主導培訓、考試、發證,有的完全由行業協會承擔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各國的要求和做法各不相同,但共同的一點都是實行較寬松的管理。因此對遊艇的管理,一方面必須立足於我國國情,在現行海事法律、法規框架下,借鑒國外遊艇發達地區的管理經驗,除必須嚴格遵守航行規則外,應當簡化遊艇的登記、檢驗手續,對遊艇駕駛員不能按照《船員條例》的要求進行注冊管理,不實行船舶簽證、安全檢查和安全配員制度,建立一個寬松的、有利於遊艇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結合國外遊艇管理經驗,審視我國遊艇管理現狀,遊艇安全監管和立法堅持以下原則:(一)保障遊艇安全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相結合;(二)遊艇自身安全與公共安全兼顧;(三)實施有利於保障遊艇安全的特殊管理制度的;(四)實行海事管理機構監管、遊艇業主自主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 遊艇的定義和《規定》的適用范圍: 明確遊艇的內涵十分重要。在起草《規定》的過程中,我們對加拿大、紐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國家或者地區的遊艇定義進行了研究。加拿大航運條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個人娛樂而非商業目的船艇。紐西蘭有關法律規定,遊艇系指僅用於船東娛樂或作為船東住所的,且不被用於出租或取得報酬的船舶。香港商船(遊艇)規例規定,遊艇系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小輪、私人遊艇、充氣式船隻、中式帆船、西式中國帆船或其他船隻:1、已裝備或者載有引擎,或設計為可裝設或載有引擎,藉以使該船隻能靠機械設備推進;2、純為游樂而擁有或使用的;3、並非為收取租金或報酬而出租(根據租船協議和租購協議的條款租出者除外)。結合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定義,《規定》將遊艇定義為:「本規定所稱的『遊艇』,是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考慮到遊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遊艇使用人用於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於《辦法》所稱的「遊艇」。在起草《規定》過程中,曾經有一種觀點,建議將遊艇界定在長度20米以下、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范圍,超過這一范圍的一律按照營業性客船進行管理。因遊艇在檢驗、登記、簽證、船舶配員等安全管理上較營業性客船寬松,採取這一限制措施有利於防止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但是大多數遊艇業主、遊艇製造商、銷售商以及有些主管部門對這一限制措施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這樣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大家都不會生產和購買超過限定長度的遊艇,導致遊艇向中小型規模發展,這與促進遊艇業健康發展的立法初衷不協調。同時,考慮到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所以《規定》規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遊艇的檢驗和登記: 遊艇作為非公約船舶,沒有專門針對它的統一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其檢驗管理由各國國內法規定。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嚴格,如歐盟和英國。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遊艇管理比較寬松,如加拿大、紐西蘭和香港。在歐盟,2003年出台了2003/44/EC指令,要求無論是本地製造還是進口歐盟的遊艇(主要對98年以後製造或進入歐盟的船舶),長度在2。5-24米之間的,其設計和建造必須符合指令要求。經檢驗符合指令標準的貼CE標志。在英國,其《大型遊艇法》出台後,要求新大型遊艇從設計階段就將如何符合該法考慮在內。對於已建成的遊艇,通過改造也要符合該法要求。在加拿大,遊艇作為小船的一種,主要由《小船法規》規定,其他法規如《碰撞法》及《運輸法》中也有涉及。《小船法規》第3、4、5、6條,要求遊艇配備救生、安全設備、航行設備等。對這些設備的檢驗不是強制的,遊艇主可自願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貼標。該標不具有法律效力,僅能證明在檢查時,船舶的安全設備符合相關要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遊艇管理法規僅要求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檢驗內容主要是安全設備。紐西蘭不對遊艇進行檢驗。不難看出,遊艇檢驗的寬嚴是各國對本國遊艇業管理方針的體現,遊艇檢驗的項目和程度應與本國國情相適應,也取決於各國遊艇管理的方針。我國遊艇檢驗管理立法也應立足國情。我國遊艇業尚在起步階段,無論是遊艇製造還是使用都不夠成熟,現階段對遊艇檢驗管理不宜過於寬松,以免影響遊艇自身及公共安全;同時,也不能過於嚴苛,以免影響遊艇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規定》在遊艇檢驗方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遊艇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批准或者認可的遊艇檢驗規定和規范進行檢驗,並取得相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後方可使用;二是遊艇應當申請附加檢驗。關於遊艇的登記。不同的國家或者地區對遊艇的登記採取不同的態度,有的要求登記,有的不要求登記,即便是要求登記的,一般情況下也不要求提供遊艇檢驗證書。在香港船舶注冊登記與牌照申請是可以分開進行的。領取牌照是法定要求:無論營業性質還是非營業性質的船舶,只要在香港水域活動而非臨時靠港都需要取得牌照,但只有具有香港身份證的個人或香港公司方可申請。申領牌照手續比較簡單,只需填寫「游樂船隻牌照申請書」,提供船長、顏色、廠商名稱等船舶概況即可,無需提供技術證明。對特殊遊艇,即150GT以上,載客60人以上及形態比較怪異的遊艇必須申請檢驗後方可發牌照。船舶注冊登記是自願的:經過注冊登記確認所有權的船舶可掛香港旗航行,同時有物權證明的性質,注冊對申請人沒有限制。在紐西蘭,政府不要求遊艇進行登記,一艘新的遊艇應有一份Coastguard與船舶工業協會簽發的安全證書,而所謂的安全證書實質上相當於遊艇出廠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通常遊艇主均會參加一個遊艇俱樂部,並自覺到Coastguard或找驗船師對遊艇及其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我國對遊艇登記,採用基本等同於商船的管理制度。 遊艇操作人員的管理: 不同的國家對遊艇操作人員的要求也不一樣。加拿大1999年《遊艇操作人員適任管理法規》頒布之後,新出現的遊艇操作人員均須通過考試取得證書。加拿大遊艇操作人員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均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機構要經過質量管理體系的認證,對其授課、考試及發證過程進行評估。在香港,遊艇操作員由香港海事處認可的機構進行培訓,相關人員可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也可參加海事處組織的考試,考試合格後,向海事處申請簽發《遊艇船長(輪機員)證書》。紐西蘭海事局未對操作員證書做法定要求,僅要求艇上有一人履行船長職責並具有良好「船藝」即可。 英國按船舶大小對遊艇操作人員職位作了分類要求。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視為客船,要求按照商船配備船員。乘員定額12人以下的遊艇,若長度在24米以上且80GT以上3000GT以下,要按照相關法律要求分別配備甲板部和輪機部的人員;對小於24米或者80GT的船舶在配員上沒有強制要求。《規定》對遊艇操作人員實行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不是職業船員,不需按照《船員條例》的規定進行注冊管理,只需要取得操作證書(類似於船員管理中的適任證書)。 另一方面,遊艇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考試,取得遊艇操作人員證書,方可上船。在培訓、考試科目上,有別於營運船舶,特別是不需要掌握貨物配載等方面的要求。 遊艇俱樂部的管理: 遊艇俱樂部是實施遊艇業自主管理的主要組織。對遊艇俱樂部管理的如何,直接影響遊艇水上交通安全。《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了規定,第一,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具備一定安全和防污染能力,並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二,遊艇業主與其加入的遊艇俱樂部之間通過協議,明確遊艇俱樂部對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第三,除了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責任可以由遊艇俱樂部與遊艇業主協商明確責任外,以下責任和義務,必須由遊艇俱樂部承擔: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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