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生產權力與清單
Ⅰ 安全生產權力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Ⅱ 安全生產的三張清單內容
法律分析:三張清單分別是指安全生產問題隱患清單、安全生產問題隱患整改清單、安全生產問題隱患整改責任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