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門對旅遊建築安全的規定
『壹』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1)凡在景區內的住戶、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景區內的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
(2)景區內的道路和公共場地上,不準違章堆物、私搭亂建。施工場地要圍欄作業,工完場清。
(3)不準亂摔玻璃酒瓶,不準亂扔果皮、紙屑、食品袋、飲料瓶等廢棄物,嚴禁隨地大小便。
(4)景區環衛隊要確保旅遊道路沿線、停車場和主要景點隨臟隨掃,全日保潔。嚴禁在景區內抽煙,景區工作人員見到抽煙等不文明行為時應予以制止,並將垃圾或煙頭熄滅後放到垃圾箱內。
(5)所有在景區內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駐景單位、當地居民等,必須保持責任區域內環境衛生整潔,嚴禁養豬、養狗,亂排污水、亂倒垃圾。
(6)廁所必須每天沖洗,糞便及時清運,做到「四無」(無臭味、無蚊蠅、無蛆蟲、無隨地便溺)。
(7)賓館、飯店內的各類用具要有清潔消毒制度或衛生保潔措施,被單、褥單、枕巾等必須做到一客一換。
(8)凡進入景區內的車、船等交通運輸工具要保持整潔,無漏油、拋棄垃圾等現象。保證景區道路干凈暢通,嚴禁任何單位、農戶在道路、停車場打麥、曬糧、焚燒秸桿,堆放雜物。
(9)凡違犯上述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30—300元的罰款。
景區規章制度
為保持景區公共場所的干凈、整潔,創造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樹立景區良好的形象,特製定本制度。
一、景區公共場所衛生
1、景區路面:干凈衛生,無積水、紙屑及瓜果皮等雜物,道路通暢無阻。
2、景區內,公共財物干凈整齊,無異物、灰塵、蜘蛛網和蟲類,桌椅擺放整齊。
3、景區辦公室:地面干凈,無污漬,桌面整齊無異物、灰塵、蜘蛛網和蟲類,桌椅擺放整齊。
4、工作區:工作區內無積水、無油漬,清潔整齊,無異物,用具擺放整齊有序。
5、園林:無枯朽樹枝,無雜草。
6、各景點垃圾箱干凈、美觀、無污跡,無異味。
二、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達到六無、六凈、三好:
六無:
(1)無痰涕、紙屑
(2)無堵塞
(3)無污垢
(4)無污泥、地面無積水
(5)無蛆蠅、臭味
(6)無積塵、蜘蛛網
六凈:
(1)牆壁、門窗凈
(2)間隔凈、無損壞
(3)便槽凈
(4)地面、立面凈
(5)蹲位凈
(6)公廁周圍凈
三好:
(1)公廁指示牌、男女標志牌完好
(2)公廁水電設備完好
(3)公廁檔板、檔牆完好
三、游覽區衛生
1、遊客集中區域地面整潔,無瓜果皮、紙屑等雜物。
2、景區內通道平整、干凈、無異味。
四、垃圾池衛生管理
1、進場的垃圾要及時平整填埋,當天傾倒,當天推平。
2、及時做好滅蠅、滅鼠工作。
3、做好污水處理、排放工作。
4、嚴禁在場內亂燒、亂堆廢品垃圾。
5、做好場內綠化工作。
6、保持周邊的道路清潔干凈。
7、及時清理路邊溝渠的污泥、雜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衛生管理
1、主管領導負責制,人人動手,共同監督管理。
2、明確衛生責任區,實行門前工作場所包干制度。
3、景區全體人員應加強環境衛生意識,以身作則,不亂丟垃圾、隨地吐痰。
4、景區全體人員如發現任何破壞景區環境衛生的行為,應大膽勸阻。
5、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按要求每天進行打掃;客流量大時,應加強打掃力度,時刻保持地面干凈、無積水。
6、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注意保持公共設施清潔、整齊,無塵埃、蜘蛛網等。
7、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確保人行步道無枯枝敗葉、無雜草等障礙物,保持步道暢通無阻。
8、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區公共場所垃圾箱,確保公共場所垃圾箱干凈、美觀,無污跡,無異味。
9、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打掃衛生後,認真填寫《景區公共場所衛生打掃登記簿》,以備上級部門查閱考核。
景區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景區安全防盜工作,保障景區公共財產和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景區防盜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範責任制。
第三條物業公司是景區防盜工作的具體負責單位,對景區相關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科室安全防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日常行政管理、經營管理等責任制內。
(二)建立健全防盜機制,配備足夠的專職和兼職保衛人員,保證安全防盜工作的工作條件。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組織相關員工開展安全防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本景區安全防盜檢查工作,發現漏洞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登記工作。
第五條安保部是景區安全防盜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創建「浙江省A級景區」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完善景區的安全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落實安全防盜工作。
(三)查破一般盜竊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盜竊案件。
(四)查處違反本防盜制度的服務人員。
(五)指導、協助各部門及景區相關物業單位開展安全防盜檢查及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盜工作。
(六)檢查景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防盜職責的情況。
第三章防盜要求
第六條重點要害防盜部位應當安裝防盜監控,IT技術設施負責防盜監控設施的聯系安裝和維修工作,物業公司負責重點要害防盜部位的日常防盜監視工作。
第四章獎懲
第七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分別給予通報表彰,物質獎勵:
(一)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生盜竊案件的;
(二)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保護景區公共財產和遊客個人的合法財產,與進行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記過處分。
(一)拒不執行本規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員。
(二)防盜措施流於形式,不檢查、不落實部門的科室主要負責人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三)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四)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由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景區文物古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景區文物古建築修繕工程管理,根據《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景區內進行文物建築修繕工程(以下簡稱修繕工程),均按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物、古建築是指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含暫保單位,下同)的紀念建築、古建築、古寺廟、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景區內承擔文物建築修繕工程施工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須持建築企業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向文物主管部門申請,審核批准後,發給修繕施工資格證書,施工單位須按批準的業務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沒有修繕資格證書的,不得承擔修繕施工任務。
第四條施工單位承擔文物建築修繕施工的資格和業務范圍,由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審定。
第五條文物建築的修繕,須按下列規定報審批:
1、重點修繕工程(指有計劃的對文物建築進行較大規模的修繕)、復原工程、搶險工程。由承擔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的施工單位提出修繕方案,附具工程設計(包括施工圖紙和資料)和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材料。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等級,報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審批,並經上級管理機構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上述修繕工程,經市文物局審核,報國家文物局審批。搶險工程,情況緊急不容事先申報的,應予施工同時補報。
2、日常保養修繕工程,由責任單位提出修繕計劃,附具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材料,報市、區文化文物部門備案。
3、保護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工程,按《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築控制地帶管理規定》辦理。
4、修繕工程除日常保養維修工程外,經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批准後,由責任單位按有關施工管理的規定申報開工,同時向工程質量督導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文物建築的修繕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如變更設計,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並報批准設計的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施工單位須保證修繕工程的質量,遵守景區有關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文物安全。
第八條制定修繕工程和復原工程,應按工序分類驗收。每道工序完成後,由責任單位初驗認可,填寫分類驗收報告,並召集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重要工序的驗收,應有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參加。驗收合格的,各方在分類驗收報告上簽字後存檔。全部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提供竣工圖紙和驗收報告,由責任單位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簽署驗收意見,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做出驗收結論。搶險工程,由責任單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驗收。修繕工程的竣工驗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和責任單位分別保存備查。
第九條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肅執法,恪盡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嚴重失職造成文物嚴重損毀的,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貳』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了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的法規框架。本章內容涉及旅遊發展規劃、旅遊資源普查與評估、旅遊項目開發與建設、環境保護、設施配套服務及旅遊資源保護等多個方面,旨在全面規范和促進旅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推動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確保其符合國家規定程序並經批准後實施。同時,可以編制旅遊專項規劃,具體工作則由具有相應旅遊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規定,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必須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旅遊發展規劃為依據,遵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區域規劃要求,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專業規劃相協調。與旅遊業相關的規劃應與旅遊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對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跨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保護、開發與利用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
第十八條規定,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時,必須遵守環境和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確保保護旅遊資源與生態環境的配套設施與旅遊建設項目同步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原貌,同時保持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的獨特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
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強調了旅遊建設項目的審批流程和對環境和旅遊資源的保護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旅遊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旅遊區(點)建設規劃,並依法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禁止在特定區域內進行污染環境的工業設施建設和破壞環境、文物或自然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旅遊區(點)應根據接待容量設置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包括停車場、公共廁所、環境衛生、通訊和安全保障等,並確保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和布局不影響旅遊區(點)的整體景觀。
總之,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第三章通過上述規定,構建了全面的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法規框架,旨在確保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遊客體驗。
(2)住建部門對旅遊建築安全的規定擴展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叄』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肆』 新旅遊法35條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旅遊者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五章旅遊服務合同
第六章旅遊安全
第七章旅遊監督管理
第八章旅遊糾紛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業發展進行綜合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明確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旅遊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遊者
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十條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第十一條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出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入境旅遊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第三章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第四章旅遊經營
第二十八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
(三)邊境旅遊;
(四)入境旅遊;
(五)其他旅遊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條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用於旅遊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遊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三十四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