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度假區安全管理制度
Ⅰ 求園林景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規范游覽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東省旅遊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經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遊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促進與發展、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景區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文明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景區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增加旅遊投入,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發展。
第八條 旅遊景區必須編制發展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其規劃應當符合全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的內容、方法和程序要遵守國家旅遊發展規劃技術標准要求。
旅遊景區發展規劃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復實施。重點旅遊景區和項目的規劃應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對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依據有關政策優先辦理建設用地供地手續;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建設需要佔用增量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要適當安排用地指標,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國內外大企業來我市投資興建大型旅遊景區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旅遊規劃的前提下,按有關政策要求供地。對列入省、市旅遊業發展規劃的旅遊業聚集區、重點項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條 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繳納。旅遊企業有形場所因城市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時,須按國家規定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遊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和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轉讓、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各類資本參與旅遊景區的開發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徵求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開發建設投資額在5000 萬元以上或對全市旅遊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旅遊景區要徵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
第十四條 投資額在50 萬元以上的旅遊建築設施項目工程,要依法進行招投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旅遊新景區,應按照景區內游覽、景區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做到與旅遊景區整體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旅遊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遊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興建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
景區;
(三)在旅遊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採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四)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旅遊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五)在核心旅遊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旅遊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應將開發建設情況及時報送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開發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築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內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保護建設地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恢復植被,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傾倒建築廢棄物。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與旅遊景區的主題景觀相協調;建築設計應當貫徹適用、美觀、安全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等規定。
第二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景區游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污或者攀折樹木和採摘花卉等損毀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設施的行為;
(二)亂扔垃圾、污物;
(三)攜帶獸類寵物進入旅遊景區;
(四)機動車輛擅自進入旅遊景區;
(五)從事封建迷信活動,行乞、酗酒滋事;
(六)燃燒樹葉、荒草、垃圾,在禁火區內吸煙、動用明火;
(七)未經批准,在旅遊景區內採集物種標本。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景區的管理, 規范旅遊景區管理制度,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並妥善處理旅遊者投訴,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制、實施旅遊景區發展規劃;
(二)制定、落實旅遊景區管理制度;
(三)設置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遊客中心;
(四)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識;
(五)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亮照經營、明碼標價;
(六)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物、人文景觀、文物古跡和歷史遺址,落實保護責任;
(八)加強旅遊景區環境衛生管理;
(九)向社會公布投訴、咨詢電話和電子信箱;
(十)旅遊景區經營者應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實行旅遊景區等級評定製度。旅遊景區等級評定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等級的旅遊景區,不得使用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突發事件處理應急預案,迅速合理處置突發事件,並及時向旅遊、公安、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單一門票和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禁止擅自設置景中景門票。門票價格應當公開。調整門票價格應當提前三個月進行公示。調整國家、省、市級重點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對象減免門票費。
第二十七條 旅遊景區的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人,須經旅遊景區經營者同意,按照核定的營業地點、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並接受工商、稅務、衛生等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主要經營特色工藝品、旅遊紀念品、特色副食品、土特產品、照相攝影器材、醫療服務及遊客生活必需品等項目。
第三十條 在旅遊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旅遊合同或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尾追遊客強行推銷,哄抬物價、欺詐遊客等行為;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准等做虛假或者容易產生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七)侵害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風景名勝區內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
處2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旅遊景區服務質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應等級標準的,由評定機構降低其等級或者取消其等級稱謂。未被評定等級或者已被取消等級的旅遊景區使用等級稱謂以及等級景區使用不真實等級稱謂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縣(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 千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級旅遊度假區連續兩年達不到建設標準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以國家旅遊度假區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稱謂從事開發經營活動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山東省旅遊條例》的規定,建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 千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致使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旅遊景區涉及宗教場所的,對宗教場所的管理按照宗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 年7 月7 日起施行。
Ⅱ 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旅遊業務、進行旅遊活動和旅遊管理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服務設施,從事旅遊招徠、接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投入,改善旅遊環境,開拓旅遊市場。第五條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市(地、州)、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計劃、建設、工商、林業、公安、交通、物價、貿易、文化、衛生、環保、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旅遊資源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發展所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旅遊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第七條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旅遊發展資金,按照規劃要求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第八條建設星級旅遊賓館、飯店,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區和大型人造旅遊景區,應徵得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按有關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禁止興建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觀。第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在旅遊區內採石、開礦、挖沙、毀林開荒、捕獵等,不得在旅遊區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不得在景區內超標准排放污染物。第三章旅遊經營者第十條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主要經營旅遊業務,直接為旅遊者提供單項或多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同質同價,為旅遊者提供健康、文明、規范化的服務,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削減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准。
旅遊經營者有權按國家價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商品或服務價格;有權拒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第十一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第十二條當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意外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救助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三條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繳納質量保證金,並經工商登記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第十四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遊業務;未取得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國際旅行社,不得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第十五條境外旅行社在我省申辦旅遊辦事機構,應經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賓館、飯店申請經營涉外旅遊業務,應經安全檢查合格後,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旅遊賓館、飯店按國家規定實行評定星級和星級復核制度。未評定星級的賓館、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稱謂和標志。第十八條星級賓館、飯店的經理、旅行社經營管理人員及導游,均應按國家規定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上崗。第十九條旅遊行業實行定點管理。具備條件的景區(景點)、餐飲、住宿、商店、交通、文娛等旅遊經營單位或個人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授予旅遊定點標志,方可接待旅遊團隊。定點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第二十條旅遊車(船)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定車(船)標志管理。旅行社不得租用非定點車(船)接待旅遊團隊。
Ⅲ 西寧市旅遊景區景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遊景區景點的管理,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和科學開發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青海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景點是指《西寧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中所確定的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娛樂健身等功能,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的獨立管理區。主要包括:風景名勝區、歷史遺跡、革命紀念勝地、寺觀教堂、溫泉療養地、自然保護區、度假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和水庫以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區域。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的原則,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制度,維護遊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第五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景點建設、經營等旅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交通、農牧、林業、城管執法、國土資源、水利、文化、體育、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景區景點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景區景點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旅遊景區景點發展。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旅遊宣傳推介、旅遊基礎和配套設施建設等,強化對重點項目的引導、配套和扶持。第七條鼓勵境內外企業、組織和個人通過獨資、合作、合資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第八條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程序報批。第九條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景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在市級和市級以上重點保護范圍內開發建設新景區景點,應當按照景區景點內游覽、景區景點外食宿的原則劃分游覽區和生活區,並按規定設置配套的環衛設施和其他服務設施,與景區景點環境協調一致。第十一條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應當與景觀相協調;游覽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及休(療)養機構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構)築物。第十二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景區景點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規劃、破壞景觀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旅遊景區景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有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三條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第十四條在旅遊景區景點內進行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周圍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植被。嚴禁在景區景點內傾倒建築垃圾。第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旅遊景區景點管理制度和措施,並負責落實;
(二)設置以遊客中心為主要形式的遊客服務機構,為遊客提供游覽講解、咨詢、投訴、醫療救護等相關服務;
(三)按照規定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景區引導標示標牌和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項目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七)按照規定填報旅遊統計月報表、年報表以及節假日報表;
(八)經營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其設施、設備應當經有關法定機構檢驗,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投入運營;
(九)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對旅遊者進行欺詐、勒索、脅迫或誤導;
(十)有效保護和管理自然景觀、文物古跡、歷史遺址及人文景觀;
(十一)負責旅遊景區景點環境衛生工作;
(十二)主動接受旅遊、價格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十三)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Ⅳ 寧波市旅遊景區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旅遊景區建設與管理,提升旅遊景區品質和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景區,是指以游覽參觀、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活動為主要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旅遊服務,有明確的經營管理者和地域范圍的獨立管理區。第三條旅遊景區及相關旅遊資源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促進旅遊資源整合與集聚,體現地方特色。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景區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旅遊景區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旅遊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旅遊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旅遊景區的建設與旅遊資源的保護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境內外經濟組織及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旅遊景區。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和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實行分級保護制度,指導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第七條市旅遊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旅遊資源檔案組織編制本市旅遊發展規劃,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在徵求上一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生態和環境保護規劃等區域性規劃和專業性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景區項目儲備庫,分階段建設旅遊景區。對於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優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第九條旅遊景區建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旅遊資源保護方案和建設方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旅遊資源,體現地方特色。
利用優良級旅遊資源(指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劃分的三級至五級旅遊資源)建設旅遊景區應當編制旅遊景區規劃。旅遊景區規劃由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景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某一特定旅遊景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遊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第十條建設單位編制旅遊景區建設方案,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比較和論證。
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准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備案的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旅遊主管部門。
旅遊景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程序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旅遊景區建設應當符合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主體功能定位,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環境與資源保護制度,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遊景區建設涉及利用自然資源的,應當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 涉及利用歷史人文資源的,應當保持其原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遷移、拆除。
旅遊景區內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和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旅遊景區建設對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二條旅遊景區建設應當根據旅遊景區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旅遊容量,配備必要的供水、排水、供電、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環境衛生、通訊、醫療、無障礙設施等配套服務設施,設置游覽標識、引導系統。
Ⅳ 旅遊景點需要遵守的規則,景區推薦原則
旅遊景點需要遵守的規則?
回答如下:
旅遊景點要遵守的規則是:
1、遵守景區的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
2、尊重和保護景區的自然環境和文化遺產,不亂扔垃圾、亂塗亂畫。
3、不破壞景區的植被、動物和生態環境,不隨意採摘、摧毀植物。
4、不在禁止煙火區域或者禁止煙火時間點使用煙花爆竹。
5、在指定區域內停放車輛,不隨意停放或在禁止通行區域行駛。
6、不隨意拍攝、傳播涉及國家秘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法違規的照片、視頻等信息。
4a景區評定的必要條件?
國家4A級旅遊景區具體的評定標准:
(1)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分:
細則一:服務質量與環境質量。共計1000分,分為8個大項,各大項分值分別為:旅遊交通130分、游覽235分、旅遊安全80分、衛生140分、郵電20分、旅遊購物50分、綜合管理200分、資源和環境的保護145分。4A級旅遊景區需達到850分。
細則二:景觀質量。分為資源要素價值與景觀市場價值兩大評價項目、九項評價因子,總分100分,其中:資源吸引力為65分,市場吸引力為35分。4A級旅遊景區需達到80分。
細則三:遊客意見。遊客綜合滿意度總分為100分,4A級旅遊景區需達到80分。
(2)旅遊景區的范圍:
旅遊景區是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間或地域。旅遊景區包括風景區、紅色旅遊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跡、主題公園、旅遊度假村、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景區。
申報4A級及以下旅遊景區的,由省級文化和旅++政部門結合實際確定相應等級年限資格要求。
必要條件:
①以自然、歷史文化或者其他旅遊資源為基礎,有明確的空間邊界,有必要的旅遊服務設施,以提供游覽服務為主要功能。
商貿場所、城市公共服務場所等不以游覽服務為主要功能的場所申報A級旅遊景區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②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③有統一的管理或者運營機構,且其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
④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風景區區劃應遵循哪些原則?風景區區劃應遵循?
答:據不同需要而劃分的規劃分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需調節控制功能特徵時,應進行功能分區(是在同一景區內部進行的用地功能劃分,對每個所劃分區域一定的功能); 功能分區的導向原則: 立足資源的產品導向
農庄選址的十大原則?
一、科學選址原則
一是丘陵多平地少的地方。在丘陵多平地少的地方,有利於巧妙地進行景觀景物組合和空間布局,可以少佔良田,不與國家有關土地政策相沖突,又可節省征地費用。
二是無工業污染的地方。
三是水源較好的地方。將休閑農庄建在水源較好的地方,不僅可以解決休閑農庄的用水問題,而且還可以使休閑農庄因為自然水源而具有更好的生態環境,使休閑農庄充滿靈氣。
四是居民少或者無居民住的地方。
五是土壤條件較好的地方。
二、因地制宜原則
休閑農業開發依賴於農業,而農業的發展又高度依賴於自然地理環境條件。所以,休閑農業的布局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如果不遵循這一原則就會導致休閑農業開發失敗。
三、突出特色性原則
突出農耕文化特色。農耕文化內涵廣博,如農耕形式、傳統農用器具、農村生活習俗、農事勞動、農業節慶、農業工藝等都屬於農耕文化范圍。由此可見,利用農耕文化可以開發許多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旅遊產品。
突出各自的特色。突出農耕文化是開發休閑農業的大前提,但對於彼此相鄰的各個休閑農庄來說,僅僅突出農耕文化是不夠的,還應充分突出各自的特色。休閑農業開發經營的競爭中,最可怕的是相鄰休閑農庄在休閑產品完全雷同的情況下競爭。
所以,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各休閑農庄應各具特色,只有如此才能相得益彰,形成良好的競爭合作關系。相鄰休閑農庄可從突出主打產品的特色和突出輔助產品的特色來著手設計,如相鄰的休閑農庄中,若甲庄以種植業為依託,乙庄就應以水果或養殖業或其它產業為依託開發休閑農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