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條例關於旅遊景區
❶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❷ 旅遊景區安全生產誰管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所以:
1、從責任角度來說,是旅遊景區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從監管角度來說,是同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❸ 目前我國旅遊景區安全存在哪些問題
近年來,我國旅遊景區在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方面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安全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火災和其他意外事故,對遊客的人身安全和景區的財產造成了損害,也影響了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
一、旅遊景區安全的重要性
旅遊景區是旅遊業的核心,遊客的滿意度、旅遊經營者的經濟效益以及旅遊業的持續發展都離不開安全這一基礎。
二、旅遊景區安全問題的原因分析
1. 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不足:部分旅遊從業人員和遊客對安全事故的嚴重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管理知識和敬業精神,導致安全問題頻發。
2. 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一些景區尚未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水平不高,檢查工作流於形式,無法有效預防和控制風險。
3. 設施老化未及時更換:由於資金問題,一些景區設施得不到及時更新,存在安全隱患。
4. 法律法規建設滯後執行不力:旅遊安全相關的政策和法規滯後於實踐發展,執行力度不夠,導致安全管理效果不佳。
三、旅遊景區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1. 提高重視程度,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各種渠道提高遊客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確保安全知識的普及。
2. 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強化過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加強巡邏保衛工作,形成多方參與的聯動機制。
3. 定期排查,加強安全監控:對景區設施和關鍵部位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加強設備維修和監控,提高安全技術含量。
總結而言,為確保旅遊景區安全,必須從源頭上識別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加強安全管理,定期檢查,提高監控技術,以減少安全事件的發生,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
❹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和實事求是、懲教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第二章政府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將安全生產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指標體系。
(二)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相關責任人的工作職責,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關閉違法生產經營單位。
(五)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後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三章部門責任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和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企業實施專項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煤礦及其他工礦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在新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竣工驗收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指導煤礦企業、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改、擴建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竣工驗收時,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三)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煙花爆竹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及公路安全保障實施監督管理。
(五)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查處無證開采、亂采濫挖、越界開采等違法采礦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點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城市道橋、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對工程建設相關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七)商務部門:指導、督促商場、成品油銷售網點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物流和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對大型商務活動進行安全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計量器具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的產品質量安全進行質量監督。
(九)教育部門:負責各類學校和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學校加強對師生的安全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水利部門:負責水庫、大壩、河道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農牧部門:負責農牧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葯、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草原防火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危險廢物(含廢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質處置的安全監督管理,對環境污染事故的環境影響程度進行監測評價。
(十三)旅遊部門:負責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旅遊景區、度假區、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等旅遊設施和特種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職業病診斷、鑒定以及管理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等職業衛生相關工作,督促指導、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
(十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十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所監管的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
(十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市場主體依法登記並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市場主體。
(十八)林業、文化、體育等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❺ 鄭州市旅遊業管理條例(2022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旅遊業的發展,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招徠、接待旅遊者和主要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信息咨詢等有償服務的綜合性產業。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把發展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當地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增加經費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加強交通、商業、通訊等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旅遊相關行業,扶植和支持旅遊業發展。第四條鼓勵和支持旅遊教育事業的發展,興辦旅遊學校,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樹立文明、健康的旅遊風尚。第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創建高尚、文明、良好的旅遊環境,增進地區間、國際的友好往來。第六條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旅遊資源。第七條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第八條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行業管理工作,對旅遊行業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行業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旅遊管理的部門在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行業管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旅遊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水利、市政、城市規劃、環保、交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物價、文化、文物、宗教、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第九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旅遊業管理和旅遊活動的,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二章旅遊規劃與建設第十條市、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上級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或其主管部門,應根據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旅遊景區(點)建設規劃,並報市、縣(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旅遊發展的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發展當地旅遊業。第十三條除國家投資外,鼓勵單位、個人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服務設施。對境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景區(點)、興建旅遊服務設施,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開發具有中原歷史、文化內涵的旅遊景區(點)或旅遊地獨特性的旅遊商品。嚴格控制人造旅遊景觀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點)應書面徵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第十五條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景區(點)的旅遊基礎設施。
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應與旅遊景區(點)的總體建設相適應,建築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禁止建設有損旅遊景區(點)或與旅遊景區(點)周圍環境不相協調的工程。
在國家和省確定的珍貴景物周圍和重要景點,除必須的保護和附屬設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設施。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審批旅遊景區(點)周圍的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徵求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的意見。旅遊景區(點)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徵得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第十六條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准規劃的范圍,在景區(點)周圍設置界線標志。第十七條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旅遊景區(點)的管理,保護旅遊設施完好,保持景區(點)內清潔衛生,完善服務設施,設置游覽導向標記。對可能危及到人身財產安全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旅遊景區(點)管理規定,保護旅遊景區(點)設施。嚴禁破壞旅遊景區(點)及旅遊服務設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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