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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5-02-13 03:23:18

旅遊安全事故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

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是確保旅遊者權益和維護旅遊業聲譽的關鍵環節。一旦發生旅遊安全事故,相關人士需立即採取行動,全力以赴進行救援,並盡最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減輕事故的負面影響。保護旅遊者的基本權益和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是首要任務。

在善後處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迅速處理原則:事故發生後,報告單位需立即派遣人員赴現場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部門。

2.屬地處理原則: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的政府協調相關部門和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必要時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

3.妥善處理善後原則:積極處理善後事宜,避免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

一般程序包括:

1.立即報告:導遊人員在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向所屬旅行社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當地管理部門需及時上報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2.保護現場: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需配合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和偵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需與公安、交通救護等相關部門合作,查明事故原因,對旅遊者進行緊急救援並採取有效措施。

4.負責人及時到場處理: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單位和當地管理部門負責人需立即到場,組織指揮並採取適當措施。

對於重大和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導遊人員應立即報告並盡力保護現場,在領導指導下盡最大努力進行處理。這一系列措施旨在確保旅遊安全,保護旅遊者權益,並維護旅遊業的良好聲譽。

❷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及時了解和妥善處理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遊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它惡性事故;
(3)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參加「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聯絡網的單位(以下簡稱「報告單位」),都有責任將重大旅遊安全事故上報「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第四條報告單位在接到旅遊景區、飯店、交通途中或其他場合發生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後,除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外,應同時以電傳、電話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向「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第五條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後的首次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3)事故接待單位及與事故有關的其他單位;
(4)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2.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內容:
(1)傷亡情況及傷亡人員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團名、護照號碼;
(2)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3)對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關方面的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請示或報告的事項。
3.事故處理結束後,報告單位需認真總結事故發生和處理的情況,並做出書面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經過及處理;
(2)事故原因及責任;
(3)事故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4)善後處理過程及賠償情況;
(5)有關方面及事故家屬的反映;
(6)事故遺留問題及其他。第六條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單位的報告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並對所請示的問題做出答復。第七條「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設在國家旅遊局綜合司(電話:5138866—1623傳真:5122096地址:北京建內大街甲九號郵政編碼:100740)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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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遊住宿、交通、游覽、餐飲、娛樂、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他惡性事故;
(3)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第三條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報告單位(見《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第三條)應執行《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試行辦法》,並按本程序做好有關事故處理工作。第四條事故處理原則上由事故發生地區政府協調有關部門以及事故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可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第五條事故發生後,報告單位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單位如不屬於事故責任方或責任方的主管部門,應按照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部署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在公安部門人員未進入事故現場前,如因現場搶救工作需移動物證時,應做出標記,盡量保護事故現場的客觀完整。第七條有傷亡情況的,應立即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並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第八條傷亡事故發生後,報告單位應在及時組織救護的同時,核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姓名、性別、年齡、護照號碼以及在國內外的保險情況,並進行登記。有死亡事故的,應注意保護好遇難者的遺骸、遺體。對事故現場的行李和物品,要認真清理和保護,並逐項登記造冊。第九條傷亡人員中有海外遊客的,責任方和報告單位在對傷亡人員核查清楚後,要及時報告當地外辦和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由後者負責通知有關方面。中國旅遊緊急救援協調機構在接到報告後,還將及時通知有關國際急救組織;後者做出介入決策後,有關地方要協助配合其開展救援工作。第十條傷亡人員中有海外遊客的,在傷亡人員確定無誤後,有關組團旅行社應及時通知有關海外旅行社,並向傷亡者家屬發慰問函電。第十一條在傷亡事故的處理過程中,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傷亡家屬的接待、遇難者的遺體和遺物的處理以及其他善後工作,並負責聯系有關部門為傷殘者或傷亡者家屬提供以下證明文件:
(1)為傷殘人員提供醫療部門出具的「傷殘證明書」。
(2)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喪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
(3)為遺體遣返者提供: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醫院出具的「屍體防腐證明書」;防疫部門檢疫後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第十二條責任方及其主管部門要妥善處理好對傷亡人員的賠償問題。報告單位要協助責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傷亡人員及其家屬進行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協助保險公司辦理對購買入境旅遊保險者的保險賠償。第十三條事故處理結束後,報告單位要和責任方及其他有關方面一起,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安全管理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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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❺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旅遊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並落實旅遊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旅遊活動的安全進行。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應急機制,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旅遊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和應對,保障旅遊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旅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防止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安全的監管和指導,定期組織旅遊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保障旅遊安全。

第十一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旅遊安全信息,為旅遊者提供安全旅遊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二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旅遊安全事故進行及時、准確的報告和處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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