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標准化管理制度
1.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一、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二、 建立健全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1.對各單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3.對所屬單位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各單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三、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景區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四、旅遊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五、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游樂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六、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七、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八、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2. 旅遊景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為保障遊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職責並能形成統一協作,高效運轉,做好預防措施,杜絕重大意外事件的發生,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3、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4、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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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優質6篇)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1)
旅遊景區應執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確保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確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職責,確保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置和維護,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進行定期消防安全檢查,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控制明火使用,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制定防火應急措施和預案,保障遊客和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2)
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歸口管理機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進行。各相關部門和崗位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形成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包括消防安全規劃、制度制定、經費保障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執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設施維護、隱患排查等。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協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消防安全進行日常檢查和指導,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執行。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3)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實施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合約,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標准,包括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逐級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確保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執行。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配置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維護消防安全設施,確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實施。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4)
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職責,包括消防設施維護、隱患排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檢查、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訓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確保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5)
嚴格執行消防法規,逐級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實施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檢查、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訓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6)
明確景區公共場所衛生標准,包括路面、公共財物、辦公室、園林、衛生間等區域的清潔要求。確保景區內無雜物、灰塵、異味等。明確公共衛生間衛生標准,包括無痰涕、紙屑、堵塞、污垢、異味等。確保衛生設施完好,指示牌、設備齊全。遊客集中區域保持整潔,通道平整、干凈。垃圾池衛生管理應包括及時平整填埋垃圾、滅蠅滅鼠、污水處理、綠化等。公共衛生管理應包括責任區劃分、環境衛生教育、衛生清理等。景區全體人員應共同參與環境衛生管理,保持景區內外環境整潔。
4.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1)凡在景區內的住戶、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景區內的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垃圾。
(2)景區內的道路和公共場地上,不準違章堆物、私搭亂建。施工場地要圍欄作業,工完場清。
(3)不準亂摔玻璃酒瓶,不準亂扔果皮、紙屑、食品袋、飲料瓶等廢棄物,嚴禁隨地大小便。
(4)景區環衛隊要確保旅遊道路沿線、停車場和主要景點隨臟隨掃,全日保潔。嚴禁在景區內抽煙,景區工作人員見到抽煙等不文明行為時應予以制止,並將垃圾或煙頭熄滅後放到垃圾箱內。
(5)所有在景區內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駐景單位、當地居民等,必須保持責任區域內環境衛生整潔,嚴禁養豬、養狗,亂排污水、亂倒垃圾。
(6)廁所必須每天沖洗,糞便及時清運,做到「四無」(無臭味、無蚊蠅、無蛆蟲、無隨地便溺)。
(7)賓館、飯店內的各類用具要有清潔消毒制度或衛生保潔措施,被單、褥單、枕巾等必須做到一客一換。
(8)凡進入景區內的車、船等交通運輸工具要保持整潔,無漏油、拋棄垃圾等現象。保證景區道路干凈暢通,嚴禁任何單位、農戶在道路、停車場打麥、曬糧、焚燒秸桿,堆放雜物。
(9)凡違犯上述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30—300元的罰款。
景區規章制度
為保持景區公共場所的干凈、整潔,創造優美、舒適的人居環境,樹立景區良好的形象,特製定本制度。
一、景區公共場所衛生
1、景區路面:干凈衛生,無積水、紙屑及瓜果皮等雜物,道路通暢無阻。
2、景區內,公共財物干凈整齊,無異物、灰塵、蜘蛛網和蟲類,桌椅擺放整齊。
3、景區辦公室:地面干凈,無污漬,桌面整齊無異物、灰塵、蜘蛛網和蟲類,桌椅擺放整齊。
4、工作區:工作區內無積水、無油漬,清潔整齊,無異物,用具擺放整齊有序。
5、園林:無枯朽樹枝,無雜草。
6、各景點垃圾箱干凈、美觀、無污跡,無異味。
二、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達到六無、六凈、三好:
六無:
(1)無痰涕、紙屑
(2)無堵塞
(3)無污垢
(4)無污泥、地面無積水
(5)無蛆蠅、臭味
(6)無積塵、蜘蛛網
六凈:
(1)牆壁、門窗凈
(2)間隔凈、無損壞
(3)便槽凈
(4)地面、立面凈
(5)蹲位凈
(6)公廁周圍凈
三好:
(1)公廁指示牌、男女標志牌完好
(2)公廁水電設備完好
(3)公廁檔板、檔牆完好
三、游覽區衛生
1、遊客集中區域地面整潔,無瓜果皮、紙屑等雜物。
2、景區內通道平整、干凈、無異味。
四、垃圾池衛生管理
1、進場的垃圾要及時平整填埋,當天傾倒,當天推平。
2、及時做好滅蠅、滅鼠工作。
3、做好污水處理、排放工作。
4、嚴禁在場內亂燒、亂堆廢品垃圾。
5、做好場內綠化工作。
6、保持周邊的道路清潔干凈。
7、及時清理路邊溝渠的污泥、雜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衛生管理
1、主管領導負責制,人人動手,共同監督管理。
2、明確衛生責任區,實行門前工作場所包干制度。
3、景區全體人員應加強環境衛生意識,以身作則,不亂丟垃圾、隨地吐痰。
4、景區全體人員如發現任何破壞景區環境衛生的行為,應大膽勸阻。
5、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按要求每天進行打掃;客流量大時,應加強打掃力度,時刻保持地面干凈、無積水。
6、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注意保持公共設施清潔、整齊,無塵埃、蜘蛛網等。
7、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確保人行步道無枯枝敗葉、無雜草等障礙物,保持步道暢通無阻。
8、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應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區公共場所垃圾箱,確保公共場所垃圾箱干凈、美觀,無污跡,無異味。
9、景區衛生清潔人員打掃衛生後,認真填寫《景區公共場所衛生打掃登記簿》,以備上級部門查閱考核。
景區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景區安全防盜工作,保障景區公共財產和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景區防盜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打防結合」的工作方針,實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範責任制。
第三條物業公司是景區防盜工作的具體負責單位,對景區相關單位的安全防盜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科室安全防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把安全防盜工作納入日常行政管理、經營管理等責任制內。
(二)建立健全防盜機制,配備足夠的專職和兼職保衛人員,保證安全防盜工作的工作條件。
(三)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組織相關員工開展安全防盜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本景區安全防盜檢查工作,發現漏洞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登記工作。
第五條安保部是景區安全防盜工作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創建「浙江省A級景區」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完善景區的安全防盜責任制。
(二)具體負責組織、檢查、監督、落實安全防盜工作。
(三)查破一般盜竊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盜竊案件。
(四)查處違反本防盜制度的服務人員。
(五)指導、協助各部門及景區相關物業單位開展安全防盜檢查及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盜工作。
(六)檢查景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防盜職責的情況。
第三章防盜要求
第六條重點要害防盜部位應當安裝防盜監控,IT技術設施負責防盜監控設施的聯系安裝和維修工作,物業公司負責重點要害防盜部位的日常防盜監視工作。
第四章獎懲
第七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安全防盜工作成績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分別給予通報表彰,物質獎勵:
(一)安全防盜措施落實,全年未發生盜竊案件的;
(二)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的;
(四)為保護景區公共財產和遊客個人的合法財產,與進行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第八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記過處分。
(一)拒不執行本規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員。
(二)防盜措施流於形式,不檢查、不落實部門的科室主要負責人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三)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四)發生盜竊案件隱匿不報的責任人員。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由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景區文物古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景區文物古建築修繕工程管理,根據《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和文化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景區內進行文物建築修繕工程(以下簡稱修繕工程),均按本辦法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物、古建築是指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含暫保單位,下同)的紀念建築、古建築、古寺廟、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在景區內承擔文物建築修繕工程施工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須持建築企業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向文物主管部門申請,審核批准後,發給修繕施工資格證書,施工單位須按批準的業務范圍承擔施工任務,沒有修繕資格證書的,不得承擔修繕施工任務。
第四條施工單位承擔文物建築修繕施工的資格和業務范圍,由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文物局規定的條件審定。
第五條文物建築的修繕,須按下列規定報審批:
1、重點修繕工程(指有計劃的對文物建築進行較大規模的修繕)、復原工程、搶險工程。由承擔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的施工單位提出修繕方案,附具工程設計(包括施工圖紙和資料)和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材料。按文物保護單位的等級,報相應的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審批,並經上級管理機構同意。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上述修繕工程,經市文物局審核,報國家文物局審批。搶險工程,情況緊急不容事先申報的,應予施工同時補報。
2、日常保養修繕工程,由責任單位提出修繕計劃,附具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材料,報市、區文化文物部門備案。
3、保護性建築物或構築物工程,按《浙江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築控制地帶管理規定》辦理。
4、修繕工程除日常保養維修工程外,經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批准後,由責任單位按有關施工管理的規定申報開工,同時向工程質量督導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六條文物建築的修繕工程,必須按批準的設計施工,如變更設計,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並報批准設計的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施工單位須保證修繕工程的質量,遵守景區有關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負責保護施工現場的文物安全。
第八條制定修繕工程和復原工程,應按工序分類驗收。每道工序完成後,由責任單位初驗認可,填寫分類驗收報告,並召集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重要工序的驗收,應有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參加。驗收合格的,各方在分類驗收報告上簽字後存檔。全部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提供竣工圖紙和驗收報告,由責任單位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簽署驗收意見,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做出驗收結論。搶險工程,由責任單位向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驗收。修繕工程的竣工驗收文件,由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管部門和責任單位分別保存備查。
第九條文物行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肅執法,恪盡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嚴重失職造成文物嚴重損毀的,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旅遊景區安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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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第五章 旅遊安全
北京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旅遊業安全規章制度,組織行業安全教育,並在許可權范圍內監督旅遊業重點單位執行安全制度和防範措施。他們還需制定旅遊安全預案,消除安全隱患,對違規行為進行執法,及時處理和報告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自身職責,協同做好旅遊安全工作。旅遊經營者需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人員,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一旦發生事故,經營者需迅速處理並報告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
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准,並定期進行檢查。經營者必須維護和保養設備,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旅行社組織旅遊時,需確保服務安全,對可能的風險明確告知旅遊者並採取相應措施。
旅遊區(點)需設置明顯標識,對危險區域進行提示,並採取防護措施。根據安全、環保和服務質量要求,旅遊區會限制遊客流量,超載時會進行疏導和管理措施。旅遊者自身也應遵守安全規定,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可選擇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旅遊安全標准化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為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實際,制定《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該《條例》經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2004年9月10日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第1次修訂;根據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員第22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條例》分總則、旅遊促進、旅遊規劃、旅遊管理、旅遊安全、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71條,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7.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8.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