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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消防安全培訓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 2025-01-14 04:53:14

1. 旅遊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我們出去旅遊,一定要准備一些旅遊的基本知識,對自己是很有幫助的旅遊基本常識。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旅遊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____內從事經營、管理、建設、保護及其他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____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負責____內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____內工作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深入貫徹執行各類消防法律法規,堅決服從____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按照規定配置相關防火預警設施和消防器材。

2、 積極配合____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同時組織防火自檢自查,落實防火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同時鼓勵和引導____內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3、 積極參加____內部組織的各項消防安全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意識。

第六條: 在____內從事經營、管理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在其營業之前必須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隱患整改,確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經營業主負責。

2、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共用各方應共同制定管理辦法。

3、 當事人任何經營活動都不得妨礙____建築消防設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不得經營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擅自對建築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內使用明火(食品加工業除外),不得隨意改變電線電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沒有合格證的電器。____消防隊對電力設施、用電線路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檔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大功率電器使用前須向____消防隊申報備案,對不符合用電安全規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條: ____內經營場所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處理,與周邊建築相鄰部分必須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300㎡(增設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

1、大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不得少於兩個,位於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0m,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9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5m。

2、房間數超過二十個的賓館、飯店必須安裝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簡易裝置)。房間數超過五十個或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賓館、飯店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後必須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後方能營業。

第八條: 對於____內部的施工單位要與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嚴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現場堆積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佔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舊、噴漆時,需報____消防隊批准領證後方可作業,且施工現場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____消防部門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 ____________及其下屬消防隊應當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應急預案、消防培訓制度,實施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維護消防、防雷、電氣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實隱患整改,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所有員工的防火滅火意識。

第十條: ____內部的所有員工要熟知和掌握相關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知識,具備使用消防設備和撲滅初起火災的能力,對新聘的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三章 火災處置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滅火救援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火災發生後,__________、消防、公安、電力等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設立消防指揮中心,火災現場總指揮由到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其作出的相關部署和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十二條: ____內經營場所的業主及其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該場所立即作為公共避難場所,不再作為經營場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____內經營業主、從業人員有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阻擾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擾、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於群眾投訴舉報有保護舉報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於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對於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大力支持____消防工作,且全年無消防隱患、消防事故的業態。________於年底酌情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部門和____派出所等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如通報批評、停業整頓、沒收保證金、罰款、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對管理人員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____消防安全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因失職瀆職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事故發生的,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消防設施,是指消防預警、消防滅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設施。

2、火災隱患,是指由於引火源、可燃物和用於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間距等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可能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妨礙火災撲救、造成疏散困難的危險狀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旅遊景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一、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二、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四、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

五、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六、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七、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九、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十、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五、旅遊景區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必須經持證上崗的員工設計、敷設,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十六、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旅遊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2. 怎樣做到消防安全知識

,具體消防設備的使用維護等,見附件:我自己做的

各地區消防大隊都有消防安全手冊和消防安全操作使用知識圖畫,具體有各地人力資源部和教育局舉辦,文件如下:

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四)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規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各類福利機構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城市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風景名勝區經營管理單位和城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納入建設行業相關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創作優秀消防安全文化產品,指導和監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協調廣播影視製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製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准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內容。

第十三條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相關旅遊企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並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遊飯店、旅遊景區等相關行業標准,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遊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單位對職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二)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採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採取游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路、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八條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消防專業人才,並依法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並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欄,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組織志願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利用社區、鄉村廣播、視頻設備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築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建築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當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旅遊景區、城市公園綠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景區、公園綠地、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遊人員、旅遊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向遊客介紹景區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新聞、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製作節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旅遊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准,並到省級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條件,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模和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隊伍中,專職教員應當不少於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築、消防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於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課程應當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可以徵求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並出具書面意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定,並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築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的重點,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培訓的收費標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並向社會公布監督評估情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人員參加。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當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許可權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於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的,或者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由公安部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

3. 消防安全活動方案

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確保旅遊行業消防安全

為保障全市旅遊行業消防安全,市旅遊局自即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在全市旅遊行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副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相關科室負責同志,辦公室設在監督管理科。各縣(市、區)旅遊局和市直各星級飯店、旅遊景區也需成立相應組織,強化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

活動目標在於依法整改火災隱患,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提升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確保活動期間內無較大火災事故。整治重點包括消防控制室管理、星級飯店消防設施與安全出口、電氣設備、倉庫物品堆放,以及旅遊景區的火管理、防火提示與應急預案。

活動分為四個階段: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集中排查整治與檢查驗收。動員部署階段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與機制,召開專門會議並進行廣泛宣傳。自查自糾階段需對火災隱患進行自查,並建立整改台賬,明確責任人、措施與時限。集中排查整治階段市旅遊局將對市直星級飯店、旅遊景區進行消防安全隱患集中排查,縣(市、區)旅遊局需填寫登記表,跟蹤整改。檢查驗收階段則需總結經驗,鞏固成果,並進行驗收。

工作要求包括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強化宣傳,營造聲勢。確保活動高效進行,提高消防安全意識,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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