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文化和旅遊安全整治
A. 貴州省旅遊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促進、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經營與權益保護、旅遊安全與保險,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突出多彩貴州特色,實行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與多元文化保護傳承、生態環境保護、城鎮化進程相結合,實現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的統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旅遊環境;建立和完善解決旅遊重大問題的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組織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旅遊促進第五條推進旅遊業與建設、文化、商業、體育、農業、林業、水利、地質、工業、環保、氣象等相關產業和行業融合發展。第六條省及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和旅遊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旅遊發展的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業的促進與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旅遊規劃,合理預留旅遊建設用地指標。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前景的旅遊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鼓勵依法利用廢棄礦山和工廠閑置土地、石漠化土地、農村荒地建設旅遊項目。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供水、排水、供電、電信、郵政、環保、環衛、林業綠化、消防、水利等與旅遊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文化設施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區域開發、市政設施、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兼顧景觀效果、旅遊功能和相關旅遊設施建設。
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由省級旅遊發展規劃確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完善旅遊公共交通停車場(站)、旅遊標識、防護等配套設施建設,完善為散客和自備車旅遊者服務的旅遊交通體系。
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應當兼顧旅遊的需要。在沒有停車站點的旅遊景區出入口,由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就近設置旅遊客運包車臨時上下客站點。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救助、投訴處理等旅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旅遊公共服務信息化。第十一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旅遊網站,重要旅遊城鎮和旅遊集散地應當設立旅遊咨詢中心和相應的旅遊咨詢站(點)。機場、賓館、飯店等旅遊者聚集的場所,應當擺放免費索取的旅遊宣傳品,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自助互動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遊客集中的節假日前、節假日期間和其他旅遊高峰期,逐日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旅遊景區及周邊的游覽、住宿、交通等旅遊接待狀況信息。第十三條鼓勵旅遊經營者建立旅遊電子商務平台,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旅遊交易,促進旅遊電子商務發展。第十四條加強旅遊業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工作,提高運用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形象宣傳推廣。鼓勵電視台、網站、報刊、電台等媒體宣傳本地旅遊形象。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主要交通干線和公共場所設置旅遊形象公益廣告設施,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航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和支持旅遊經營者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旅遊營銷活動,開拓國際國內旅遊客源市場。第十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項目庫,提供信息和相關服務,引導具有市場潛力和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投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旅遊業發展,支持非公有制企業投資旅遊業。
鼓勵建立大型旅遊企業集團,支持旅遊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