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局機關安全管理制度
A.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優質6篇)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1)
旅遊景區應執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和消防安全責任人,確保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設置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確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職責,確保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置和維護,以及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進行定期消防安全檢查,確保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控制明火使用,確保重點區域的安全。制定防火應急措施和預案,保障遊客和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2)
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設立消防安全歸口管理機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序進行。各相關部門和崗位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形成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包括消防安全規劃、制度制定、經費保障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執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設施維護、隱患排查等。消防安全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協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消防安全進行日常檢查和指導,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執行。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3)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實施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合約,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規范消防安全管理標准,包括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逐級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合同,確保消防安全管理規范執行。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配置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維護消防安全設施,確保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實施。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4)
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員的職責,包括消防設施維護、隱患排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檢查、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訓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安全設施建設,確保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5)
嚴格執行消防法規,逐級落實安全防火責任制。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實施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包括防火安全檢查、消防設施配置、消防安全培訓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識,確保消防安全。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制度(6)
明確景區公共場所衛生標准,包括路面、公共財物、辦公室、園林、衛生間等區域的清潔要求。確保景區內無雜物、灰塵、異味等。明確公共衛生間衛生標准,包括無痰涕、紙屑、堵塞、污垢、異味等。確保衛生設施完好,指示牌、設備齊全。遊客集中區域保持整潔,通道平整、干凈。垃圾池衛生管理應包括及時平整填埋垃圾、滅蠅滅鼠、污水處理、綠化等。公共衛生管理應包括責任區劃分、環境衛生教育、衛生清理等。景區全體人員應共同參與環境衛生管理,保持景區內外環境整潔。
B.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旅遊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明確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職責,制定並落實旅遊安全操作規程,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旅遊活動的安全進行。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應急機制,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旅遊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和應對,保障旅遊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旅遊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旅遊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防止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旅遊者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安全的監管和指導,定期組織旅遊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問題,保障旅遊安全。
第十一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信息平台,及時發布旅遊安全信息,為旅遊者提供安全旅遊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二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旅遊安全事故進行及時、准確的報告和處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C.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D.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E.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F. 旅遊景區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安保部工作制度 為保障遊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明確職責並能形成統一協作,高效運轉,做好預防措施,杜絕重大意外事件的發生,有條不紊地開展好各項工作,特製定本制度。
1、建立景區安保管理體系,健全景區各項安保制度,確保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2、建立健全和實施各項應急預案,做好各項預案的演練、演習工作;
3、做好各重點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實和實施;
4、負責服務區的值勤巡查和停車場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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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22文旅部進一步加強旅遊景區暑期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景區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近期,陝西省寶雞市太白山景區發生輿情事件,天津市薊州區九山頂自然風景區、山西省呂梁市上林捨生態旅遊景區、湖北省恩施州地心谷景區等多家旅遊景區出現游樂設施設備安全事故,反映出個別景區安全防範有漏洞、管理服務不到位。全國旅遊景區要引以為戒,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為切實做好旅遊景區暑期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責任落實。當前,暑期、汛期、旅遊高峰期「三期疊加」,旅遊景區安全有序開放面臨較大壓力。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做好暑期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調動各方資源,全面開展督查檢查,壓緊壓實旅遊景區主體責任。要指導旅遊景區提高安全生產的主動性、科學性與針對性,有效做好安全防範,切實提升安全管理實效。
二、開展流量監測,強化工作預案。要積極運用大數據檢索和網路預訂平台數據,對旅遊景區熱點進行分析,及時對流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旅遊景區加強提醒。指導旅遊景區認真落實「限量、預約、錯峰」要求,合理設定接待上限,落實門票預約制度,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完善常態化疫情防控機制,制定精準防控配套保障預案,全面做好客流高峰應對。
三、加強隱患排查,保障設施安全。要積極會同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大對旅遊景區特種設備、消防設施等安全隱患的排查力度。指導督促旅遊景區對洪災風險區、地質災害易發區等關鍵部位開展摸排巡查,消除風險隱患。推動旅遊景區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加強設施設備檢查維護,特別要做好玻璃棧道、室內冰雪冰雕等項目的安全管理。警惕旅遊景區因設施設備閑置和員工流失帶來的運營風險,對重新開放的旅遊景區,務必嚴格檢查設施設備運行狀況。
四、加強安全提示,做好應急管理。加強安全提示,提醒遊客謹慎參與高風險項目,不擅自進入未開發、未對社會公眾開放區域開展旅遊活動,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要廣泛開展汛期及暑期旅遊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涉旅安全應急知識,提高旅遊景區、從業人員和遊客的安全意識。要指導旅遊景區完善應急工作機制,細化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迅速反應和妥善處置。
五、推進復核任務,加強動態管理。2022年4月,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全國A級旅遊景區2022年度復核工作的通知》。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盡快完成年度復核工作,結合復核工作任務督促A級旅遊景區落實安全管理,強化高峰期應對。要更好發揮動態管理的警示作用,對問題整改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A級旅遊景區,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向社會發布。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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