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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旅遊項目安全專項治理方案

發布時間: 2024-11-27 18:46:45

旅遊安全實施計劃旅遊安全實施計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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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遊安全實施方案範本




1.走私可以做不到,而且風險系數太高。畢竟生命高於一切,所以這仍然是謹慎的。


2.它it』也不可能跟國內的旅行團去旅遊,因為你要在旅遊前交一定的押金,到了美國領隊會收走你的護照。


3.現在赴美旅遊簽證大幅放開,通過率還是挺高的。建議你拆沒准備好相關的財產等證明文件,必要的話可以出具同樣的邀請函,幫你親自簽字。通過簽證,申請美國當地的華人團體,和世界各地的華人交朋友,游覽美國著名景點,體驗美國的文化和人文風情。導游不會收護照和押金,可以自由而有尊嚴地旅汪御螞游。


2.旅遊安全生產工作方困埋案




要經營好度假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公共配套設施要完善(尤其是安全設施)。只有完善的配套設施才能吸引遊客入住。


第二,食宿要有地方特色,管好遊客的住宿和嘴巴,才能留住遊客的心。


第三,服務好,價格合理。你可以不要殺死顧客,你可以不要只做一次生意,要做好口碑,讓客戶源源不斷!


3.旅遊安全實施方案範本圖片




我的旅行基本都是無計劃的,就是隨心所欲。我認為它制定計劃很麻煩,影響了我的心情。交通和酒店也是臨時訂的。現在網路發達,很多事情和寶藏都可以搞定。唐別擔心。出國玩之前,我總是在網上訂機票和酒店。後來發現限制挺大的。有時候,一個地方有足夠或不夠的樂趣不得不調整,因為酒店美國的限制,所以我後來才知道。當然,如果你有時間,你會看看其他人提前查看旅遊指南,了解有哪些好玩的地方。


4.旅遊安全實施方案範本下載




旅遊線路設計方案目錄:


一、線路名稱二。線主題三。線口號四。線路主題曲五、線路背景及景點介紹六。線的目的和意義。台詞介紹八。具體行程九。線路優劣勢十、線路可行性分析(SWOT分析)


XI。詳細預算十二。行程前准備和安全


5.景區安全管理方案範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職工參與、社會支持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人民市、區、縣(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研究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明確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有關部門人本級政府和人民下級政府或者派出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mu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


市有關部門、縣(市)人民各級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鄉鎮人民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鄉人們各級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隊伍建設。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宣傳安全生產,並向鄉鎮人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或部門發現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實行安全生產通報制度,移交安全生產信息,提示安全生產重點管理事項,強調安全生產行為規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完善和改善企業或者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采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鼓勵安全評價檢測機構、培訓機構、安全生產專家等第三方中介機構和個人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


人民應急管理部市、縣(市)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本單位危及其他單位的安全或者其他單位危及本單位的安全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單位,並採取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生活區、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使用閃點不超過60的醇基燃料、成品油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台賬,登記購買數量、購買單位名稱、許可證號、運輸車輛車牌號和資質證書編號。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礦山企業應當進行安全評價:


(一)停產6個月以上的地下礦山恢復生產時;


(二)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情況和依法應當評價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零售商店不得在營業執照規定的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不得儲存超出營業執照規定的種類和限量范圍的煙花爆竹。


縣(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美國政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准設立臨時煙花爆竹銷售點。臨時銷售網點經營者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定,在銷售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並按照營業執照載明的許可范圍、時間、地點銷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許可期限屆滿後,其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並及時處理未售出的煙花爆竹,不得繼續儲存。


第二十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制度,對備案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分類歸檔,並錄入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資料庫。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與活動配套的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


大型群眾性活動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活動的監督管理安全,並制定活動安全監督計劃和應急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人員傷害需要緊急救治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支付醫療救治、事故救援、善後處理、險情處置等必要費用,並依法予以賠償。


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事故發生一小時內,如實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州政府負責組織對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一)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二)中央、省屬企業和市屬國有企業、市屬國有控股企業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三)由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4)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美國政府。


除前款規定外,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市)人美國政府。


第二十四條涉及生產經營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人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


第二十六條市、區縣(市)人民加強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網路平台建設,實現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准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員、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


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通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單位,並在企業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榮譽授予、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取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生產)資格購買危險化學品,未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台賬或者台賬內容不完整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全面領導責任並擁有最終決策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者。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委託或者授權承擔管理責任的人員,承擔與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同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市人民政府第96號令2005年7月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同時廢止。


6.旅遊安全實施方案範本大全




第一條為了加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具體范圍按照《長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執行。第三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第四條人民公安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人民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所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負責人。主辦單位直接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履行承辦單位的安全責任。主辦單位委託其他單位承擔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全管理能力和條件的承包商;法律、行政法規對承包人有資質和資格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辦方和承包商應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如果有2個以上的承包商,應明確主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各自的安全責任。第六條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按照風險程度進行管理,並根據安全等級適用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由公安機關在承辦者自評的基礎上確定。承包商應根據安全等級和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制定安全工作計劃。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承辦者開展安全等級評估的指導和服務,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計劃。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評定標准和安全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依法制定並公布。第七條對於群眾組織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安全許可。對於人民群眾直接組織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美國縣級以上政府,安全許可制度沒有實施。人民組織活動的政府確定實施活動的部門或者單位,責成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委託其他法人、組織承辦的,由承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許可證,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第八條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不滿5000人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超過5000人的,應向活動所在地城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縣公安機關(市、


承辦者一年內在同一場所舉辦多次內容和規模相同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申請一次取得安全許可證。第十條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要求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反恐和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需要。可能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後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安全許可的;已經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銷,並及時通知承辦人。第十一條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證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等級的,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承辦人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進行調整。承包商應根據調整後的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第十二條承辦者提前或者延期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提前或者原定舉辦時間5日前向實施地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取消的,應當在預定舉辦時間3日前書面告知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並交回安全許可證。但是,因緊急情況,承包人臨時申請變更或撤銷的除外。承辦者變更或者取消已經向社會公告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活動預定舉辦時間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並做好善後工作。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地點、內容和規模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重新申請安全許可。第十三條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後,應當在活動舉行前組織對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和活動場所、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承辦人和現場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為承辦人保守商業秘密。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製作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檢查的實際情況,並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承辦人或者其委託的人簽字確認。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第十四條公安機關發現承辦者未按照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活動場所、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患。承辦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審查並監督實施。第十五條組織者應當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證後,方可發行或者出售門票。或者發行、出售門票的總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批準的活動場所的人數。承辦單位應在活動現場出入口公示各類門票樣本,便於識別。人民使用的證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第十六條承包人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維護和疏導現場秩序:(一)組織看護供水、供電、供氣等重點部位;(二)在橋梁、涵洞、狹窄道路、水域等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並採取防護措施;(三)及時疏導人員和車輛


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和拆除臨時設施,確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承包商應與現場管理人員、設計和施工單位及人員簽訂臨時設施設計和施工安全協議,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舞台、看台、展台等臨時設施的安全標准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八條承包商應配備專業安全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安全檢查設備、監控設備。承辦者應通過媒體、海報、售票提示等方式,提前將禁止和限制物品清單告知活動參與者。承擔大型群眾性活動安保服務的安保服務公司應當按照安保服務合同履行職責,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安保服務。第十九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地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場地安全通道、出入口、供電系統、可容納人數等與場地安全使用有關的資料和證明。現場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現場建築、監控、廣播、消防、照明等設施設備齊全有效,並做好管理和值班。第二十條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護活動現場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治安突發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在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承辦者立即改正;緊急情況下,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一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向當地人民美國政府或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本級政府,並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人民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處置職責要求,採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第二十二條預計5000人以上並占據公共場所和道路的群眾自發組織的聚集活動,人民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提前制定工作方案,採取安全措施,配備足夠的力量,加強巡邏執勤、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確保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四條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相關活動,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安全許可和檢驗的;(二)泄露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3)利用優勢


7.旅遊安全應急預案範本




醫院安全疏散計劃


火災是一種嚴重威脅人們的危險事故的生命和財產。全國每年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此類事故數以萬計,影響惡劣,損失巨大。一個成熟的消防應急預案,一個訓練有素的應急組織,不僅能在事故發生時提供應急救援,還能發現預防體系的缺陷。為了更好地了解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降低突發火災的危害程度,將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從而保證全院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同時使人們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遇到緊急情況不慌亂,服從醫院的指揮,實現安全疏散。因此,制定了緊急疏散計劃。


第一,指導原則


當初期火災未得到有效控制並有蔓延趨勢時,應組織火場、火場及上層人員進行疏散。首先疏散火災現場和樓層的人員。火勢得到控制的,負責人應當立即發布停止疏散的命令,停止疏散。預防為主,採取有效措施,堅守崗位,履行職責,把病人放在第一位,發生火災時保持冷靜,減少損失,避免人員傷亡。


第二,指揮系統


總司令:XXX


副司令:XXXXXXXXX


第三,疏散路線


疏散命令下達後,建築區域內需要疏散的人員全部通過樓梯疏散到下層至醫院。如果二樓樓梯、過道被煙霧堵塞或污染,二樓人員可以關門開窗等待救援。平房區需要疏散的人員全部疏散到醫院。


四。預防措施


1.火災發生後,醫務人員有組織患者安全疏散的法律責任。所以一定要堅守崗位穩定的患者,做好撤離准備,組織撤離。


2.由於醫院是特殊場所,除特殊情況外,在疏散命令下達前,醫務人員不得擅自組織疏散。


3.在組織病人撤離的過程中,醫務人員必須遵守程序,維持秩序,防止擠壓和意外傷害。


4.醫務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組織病人跳樓,應按此程序組織自救和安全逃生。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和緊急情況,有效預防和處理事故,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管理程序,預案明確了應急工作的原則,即服從指揮安全第一的原則;分級負責、分部門協調的原則;緊急處理的原則;地方利益服從全球利益的原則。


防火人人有責,全院職工要牢固樹立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火災事故,要切實履行出行職責,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擅離職守,對不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全責。


8.旅遊安全生產方案




流程:1。去哪裡,去誰,看什麼。


2.聯系車隊確保運輸。


3.制定安全預案,及時解決突發事件。


4.開展宣傳,落實措施。


9.旅遊安全工作方案




吃得放心、玩得開心、安全等旅遊目的地的安全管理,包括大量人群的安全措施和景區設施的安全。

Ⅱ 國發(1997)35號文件內容

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產業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7〕35號
(1997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水利產業政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產業政策
(國家計劃委員會1997年9月4日)

國務院近日批准頒布了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水利產業政策》,全文如下:
為了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災害,緩解水利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制約,特製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本政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台灣、香港、澳門)的所有地區,適用於江河湖泊綜合治理、防洪除澇、灌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政策的目標是:明確項目性質,理順投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合理確定價格,規范各項收費,推進水利產業化;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本政策實施期限內,使我國防洪抗災能力明顯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緩解。
第二條 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水利建設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確的目標,採取有力的措施,落實領導負責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在2000年以前編制好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依法報批後作為制定水利建設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依據,並做好規劃實施的檢查、監督工作。嚴禁任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
第三條 國民經濟的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必須考慮防洪安全與水資源條件,必須有防洪除澇、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等方面的專項規劃或論證。
第四條 本政策實施期內的水利建設重點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海堤防維護和建設,現有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特別是病險水庫和堤防的除險加固,乾旱地區的人畜飲水,跨地區引水和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水源工程,供水、節水和水資源保護,農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力發電,水利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
第五條 國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對水利建設實行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的方針,堅持除害與興利相結合,治標與治本相結合,新建與改造相結合,開源與節流相結合。
第六條 國家實行優先發展水利產業的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通過多渠道、多方式投資興辦水利項目。在堅持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水利產業化的有效途徑,加快水利產業化進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農業用水和航運需要。重視水環境保護和多種經營,逐步形成水利產業投入產出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二章 項目分類和資金籌集

第七條 水利建設項目根據其功能和作用劃分為兩類:甲類為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幹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乙類為供水、水力發電、水庫養殖、水上旅遊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甲、乙類項目的確定,由項目審批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
第八條 甲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從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其它可用於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要明確具體的政府機構或社會公益機構作為甲類項目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並承擔風險。
第九條 乙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乙類項目必須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資本金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根據作用和受益范圍,水利建設項目劃分為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兩類。中央項目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幹治理工程項目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對國民經濟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中小型水電建設等項目。
第十一條 中央項目的投資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圍、經濟實力共同分擔;重點水土流失區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負責,中央適當給予補助;地方和部門受益的其它各類水利工程,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中央通過多種渠道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重要水利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地方項目中的防洪除澇、城市防洪等甲類項目所需投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從地方預算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以工補農資金、水利專項資金等地方資金和貼息貸款中安排,同時要重視利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資金和勞務投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級財政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對水利建設的投入,研究制定促進水利產業化的優惠政策。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貸款以及國家掌握使用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用於水利建設的要適當增加。
第十四條 為擴大水利建設資金來源,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中央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重要江河的洪水災害頻發區的防洪除澇與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級人民政府可按項目籌集資金。籌資方案須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計劃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向農民籌集資金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票據必須統一由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印製。審計、監察部門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第十六條 加快水利設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水利設施更新改造列入計劃,並安排相應的資金;水利工程折舊費只能用於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三章 價格、收費和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依法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在國務院正式發布之前,暫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水資源費要作為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按國務院頒布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國務院第119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采砂管理費、佔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兩年內做到足額徵收;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計劃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以上各項收費,必須用於水利設施的維護、修建及運營管理。
第二十條 合理確定供水、水電及其它水利產品與服務的價格,促進水利產業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要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要根據國家的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區別不同用途,在三年內逐步調整到位,以後再根據供水成本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甲、乙類劃分,具體劃分辦法另行規定。甲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各級財政預算支付,乙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企業營業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條 在水價提高以及與乙類項目有關的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足額收取後,乙類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單位要轉變為企業。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按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對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保值增值,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以租賃、拍賣、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種形式治理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及其它水土流失區,使用期限原則上以50年為宜。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方式經營或治理的,可依法繼承、轉讓;對於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鼓勵以多種形式建設和經營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節水、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技術

第二十五條 加強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合理配置水資源。國民經濟各行業和各地區,都必須貫徹國家規定的各項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節水技術,節約各類用水。
第二十六條 農業要大力推行節水灌溉,研究推廣農業旱作技術和渠道襯砌、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水技術,盡快改變大水漫灌等浪費水資源的灌溉方式。各級項目審批單位對農業節水項目要優先立項,增加投入。對符合貸款條件、具有償還能力的節水項目,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優先安排貸款。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情況,對農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二十七條 嚴格執行節約用水和用水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用水單位要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技術。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在新建高耗水項目建議書中,必須包括用水專項論證,否則不得立項和建設。對於超定額用水的,要加價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加強水資源保護。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專項規劃,並依法報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並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實施。所有建設項目都要有水資源保護的規劃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在開發利用和調度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法對生活飲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及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嚴格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使用標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水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並採取綜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條 建立保護水資源、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任何生活、生產活動及建設項目必須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單位,要負責治理並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運河、渠道、水庫等范圍內設置或改建、擴建排污口,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水利技術和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和普及推廣,重點是防洪抗旱減災技術、河道整治技術、清淤技術、大型水利工程的關鍵性技術、節水技術、生物處理水污染技術、高濃度有機廢水綜合利用與處理技術、污水科學排放技術、污水資源化技術,及水利建設的新材料、新結構和新工藝。要不斷提高水利勘測設計、工程管理、技術設施與裝備的現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利信息網路。

第五章 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政策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實施細則須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由國家計劃委員會負責協調。
第三十四條 省級計劃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Ⅲ 廈門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水上旅遊客運管理,保障遊客和水上旅遊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所轄適航水域利用船舶運載旅客從事旅遊客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廈門港口行政部門是市水路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水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水上旅遊客運管理工作。

旅遊、水利、海洋、海事、公安邊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水上旅遊客運進行管理。第四條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水上旅遊客運經營水域的劃定,應當符合本市水上旅遊客運事業發展規劃。第五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的開業、變更、增減運力和停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第六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按照依法核定的經營水域、航線從事相應的運載服務。

本辦法所稱的水上旅遊客運包括:

(一)在廈金海域運載遊客從事觀光游覽的特殊旅遊客運;

(二)在特定水域運載遊客從事休閑娛樂的客運;

(三)其他普通旅遊客運。第七條適航能力低於遮蔽航區或船齡超過25年的客船,不得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經營。第八條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需要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由主管部門制定新增運力計劃向社會公布,並採取招標方式投放。

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文件應當列明船型、船齡、船舶設施及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等要求。更新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應當參加新增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經依照本辦法進行特殊旅遊客運服務質量考核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按招標文件規定予以優先更新。

主管部門根據水上旅遊客運市場發展狀況,可以制定有償投放特殊旅遊客運船舶的招標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停靠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客運碼頭,並與客運碼頭簽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碼頭停靠協議。

從事水上旅遊客運的船舶航班,應當報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通過與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實行統一管理。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從事特殊旅遊客運的船舶採取「按船、按序、按時「的形式進行排班調度,實現「統一調度、統一電子票務、統一結算「,合理配置旅遊客運資源。第十一條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確定和調整,由水上旅遊客運企業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高水上旅遊客運價格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者3個月的價格緩調期。第十二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的旅遊服務培訓。第十三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行業統計數據。第十四條客運碼頭、售票點等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不得為非法經營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提供客源配載等服務,不得向旅客收取運費差價及其他費用。

水上旅遊客運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船舶航班時刻表、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第十五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經營的文藝表演、茶座、食品煙草出售等附加項目,應當合法經營,不得強買強賣。第十六條水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在客艙醒目位置公布船名、船舶經營人及主管部門、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第十七條水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船舶適航,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生產制度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設置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強對船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保障安全生產。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船舶,應當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船上安全巡查。第十八條在核定的特定水域經營休閑娛樂的客運企業,應當在經營水域布設航行標志,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牌,配備救生員及專用救生艇進行巡邏。

從事特殊旅遊客運企業應當遵守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有關規定。

Ⅳ 蘇州市環古城河水上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環古城河水上游資源,實現規范有序經營,加強水上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蘇州市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環古城河范圍內,以旅遊船舶為載體,為遊客提供水上觀賞游覽等旅遊服務的經營性活動。第三條在環古城河內涉及與水上游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遊船客運及船舶相關的行業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遊船定點、評定、產品開發、服務標准和市場經營等管理、監督和協調。
公安、物價、規劃、環保、城管、水務、工商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水上游管理工作。第五條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對環古城河區域資源進行市場化開發利用。第六條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蘇州市總體規劃,編制環古城河水上游發展規劃,指導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發展。第二章經營權管理第七條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權。第八條參與水上游招投標的企業應當具備交通、旅遊、公安、環保等部門規定的相關開業條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二)具備水上游定點經營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三)具備《特種行業許可證》要求的相應條件;
(四)招投標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第九條通過競標獲得經營權的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旅遊部門核發的涉外旅遊船定點證件和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方可經營。第十條環古城河水上游的遊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交通、旅遊等部門會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和環古城河的具體條件,每年制訂各游線遊船投放調整計劃。
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遊船投放調整計劃,按線路資源組織對環古城河水上游經營權進行招標。中標單位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定有償使用合同。
環古城河水上游線路招標辦法由交通、旅遊、環保部門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具體制定。第十一條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中標後方可購置或者建造遊船,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環古城河營運。新建造的遊船在完成設計後,應當將設計方案報交通、旅遊、環保、公安等部門會審。第十二條投入營運的遊船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和旅遊部門核發的涉外旅遊船定點證件。第十三條對原經批准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經營者和遊船,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條件的,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合同,並按合同支付有償使用費。第十四條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售票、統一線路。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五條遊船不得實行掛靠經營,船舶經營權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第十六條從事水上游的遊船在經營中應當遵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旅遊法規和制度,規范經營行為。第十七條從事水上游的旅遊企業人員應當經旅遊等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並按照旅遊服務的標准規范服務。第十八條水上游的旅遊產品,須經旅遊部門審核後,方可投入市場。第十九條水上游經營者,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防治環境污染。第二十條從事水上游的遊船在船體、雜訊、排污以及配套的服務等方面必須符合規定的標准:
(一)船體整潔美觀、船況良好、裝飾協調、視線良好、船身顯要位置設有「水上游」的統一標志;
(二)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設置衛生間的遊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遊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三)遊船航行時產生雜訊、污油水、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准;
(四)遊船上應當懸掛遊船總體示意圖、遊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遊客意見簿,並在醒目位置設立明顯的旅遊咨詢和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
(五)投入經營的遊船必須配備專職導游員或者導游設備,其中100座位以上的遊船應有不少於2名專職導游員或者至少三種語種(中英文為必備語種)語音導游設備為遊客提供導游服務;
(六)備有緊急救援的葯箱和其他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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