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08修改
A. 國家旅遊局第一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
(第17號 2001年12月31日公布)
經2001年12月25日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國家旅遊局第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予以公布(目錄見附件)。
## 附: 國家旅遊局第一批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目錄
一、保留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旅遊統計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0號國家旅遊局1998年5月15日2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2號國家旅遊局2000年10月26日3
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
認定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3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11月22日
4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
保險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4號
國家旅遊局
2001年5月15日
5
關於印發《旅遊行業技
術能手評選、表彰辦法
》的通知旅人勞發〔1997〕33
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8月12日
6
關於頒發旅遊行業工人
技術等級標準的通知旅人勞發〔1996〕16
號國家旅遊局
、勞動部1996年3月29日
7
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
旅辦發〔1997〕153
號
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關總署1997年10月15日
8
外國政府旅遊部門在中
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
理暫行辦法旅辦發〔1998〕27號
國家旅遊局
1998年6月30日
9
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
實施細則
旅辦發〔1998〕05號
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
公安部、海
關總署1998年6月3日
10
關於啟用新旅遊團隊簽
證邀請函格式的通知旅國際發〔2000〕
032號國家旅遊局
2000年1月25日
11
關於加強旅行社審批和
登記管理的通知旅管理發〔1997〕
077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1日
12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
辦法旅綜發〔1998〕009
號國家旅遊局
1998年4月7日
13
導游證管理辦法
旅管理發〔1999〕
136號國家旅遊局
1999年8月27日
14
旅遊標准化工作管理暫
行辦法旅管理發〔2000〕
046號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日
15
關於旅行社公司化改造
後名稱管理的通知旅管理發〔1994〕
303號國家旅遊局
1994年9月20日
16
關於印發施行《創建中
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管
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
《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
市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旅管理發〔2000〕
075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日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
游(涉外)飯店星級的
規定旅值字〔1988〕5號
國家旅遊局
1988年8月22日
18
關於下放三星級飯店審
批許可權的通知旅管理發〔1994〕
215號國家旅遊局
1994年5月4日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
外飯店星級評定檢察員
制度旅管理發〔1999〕
067號
國家旅遊局
1999年5月13日
20
內河旅遊船星級評定規
則(試行)旅管理發〔1995〕
279號國家旅遊局
1995年12月5日
21
關於組織長江涉外旅遊
船參加星級評定有關問
題的通知旅管理發〔1996〕
115號
國家旅遊局
1996年5月20日
22
關於對長江涉外旅遊船
進行星級評定的通知旅管理發(1996)
004號國家旅遊局
1996年1月2日
23
關於進一步加快飯店星
級評定工作的通知旅發〔2000〕023號
國家旅遊局
2000年3月31日
二、需要修改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號國家旅遊局1990年2月20日2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
規定國家旅遊局令第2號
國家旅遊局
1995年1月1日
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
規定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3號
國家旅遊局
1995年1月1日
4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
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7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7日
5
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
理規定國家旅遊局令第8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5月8日
6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
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1995〕120
號國家旅遊局
1995年6月28日
7
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
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
取小費的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7年8月17日
8旅行社業務年檢辦法旅發〔1999〕118號國家旅遊局1999年11月19日9
關於旅遊企業崗位培訓
的試行規定旅人教發〔1990〕
153號國家旅遊局
1990年11月25日
10
旅遊行業崗位培訓定點
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旅人教發〔1997〕
088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12月18日
11
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實
施意見旅人教發〔1997〕
046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7月18號
12
關於頒發和管理《全國
旅遊行業管理人員崗位
證書》的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1年1月8日
13
關於國外旅行團組簽證
通知問題的規定旅外字〔1988〕第
180號國家旅遊局
、外交部1988年11月18日
14
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
游展銷會的管理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90年8月30日
15
關於參加和舉辦國際旅
游展銷會的若干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9年5月26日
16
關於在國外設立旅遊經
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0年3月12日
17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
立旅遊常駐代表機構的
審批管理辦法旅國際發〔1994〕
089號
國家旅遊局
1994年5月5日
18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
制度試行辦法旅綜發〔1993〕
009號國家旅遊局
1993年4月15日
19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
程序試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3年4月15日
20
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
服務費的若干規定
旅管理字〔1989〕
059號
國家旅遊局
、財政部、
國家物價局
、國家稅務
局1989年9月30
21
轉發國務院批准國家旅
游局、對外經濟貿易部
《關於不與外商合營免
稅商店及進一步加強免
稅品銷售業務集中統一
管理的請示》的通知旅辦值字〔1986〕
04號
國家旅遊局
1986年2月21日
22
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
辦法旅管理發〔1993〕
075號國家旅遊局
1993年7月29日
23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
試行標准旅辦發〔1997〕第
038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3月27日
24
關於加強「香港游」管
理工作的通知旅辦發〔1998〕
137號國家旅遊局
1998年8月10日
25
關於首批出國旅遊領隊
審核、培訓、頒證等工
作的緊急通知旅管理發〔1997〕
117號
國家旅遊局
1997年6月6日
26
關於旅遊商品類展銷活
動的管理暫行辦法旅綜發〔1997〕
013號國家旅遊局
1997年2月18日
27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
國家旅遊局
1994年1月22日
三、廢止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序
號文件名稱
文號
發布機關
發布日期
1
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
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
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管
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3年10月21日
2
全國旅遊商品定點生產
企業審批及管理試行辦
法旅綜發〔1993〕
017號
國家旅遊局
1993年3月5日
3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
於支持旅遊商品定點生
產企業外匯額度周轉金
的通知旅資發〔1993〕3號
國家旅遊局
、財政部
1993年2月24日
4
旅遊基本建設管理暫行
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90年4月20日
5
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設
立常駐旅遊辦事處機構
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
1988年10月17日
6
關於與蘇方聯合開展第
三國和港澳地區旅遊團
(者)跨國旅遊業務的
暫行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89年9月23日
7
關於指定港澳地區部分
旅行社組織外國旅遊團
申辦團隊簽證的規定
國家旅遊局
、公安部
1993年3月17日
8
旅遊對外招徠管理的若
干規定
國家旅遊局
1989年9月5日
9
關於試辦中國公民自費
赴韓國旅遊業務具體實
施辦法的通知旅辦發〔1998〕
122號
國家旅遊局
1998年6月24日
10
旅遊汽車、遊船管理辦
法
國家旅遊局
1983年12月28日
11
關於加強旅行團餐飲質
量管理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
1994年6月10日
12
關於匯率並軌後旅遊企
業報價結算問題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
1994年1月25日
13
關於國際旅遊價格管理
方式改革的有關問題的
通知旅管理發〔1993〕
044號
國家旅遊局
、國家物價
局1993年4月26日
14旅遊對外銷售計價細則國家旅遊局1990年3月1日15
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用
結算的暫行辦法
國家旅遊局
1988年6月15日
16
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
暫行規定
國家旅遊局
、國家物價
局1985年12月5日
17
關於加強對全國旅行社
審批、登記、年檢管理
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
、國家工商
管理局1991年7月11日
18
關於旅遊行業實行技師
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旅人勞發〔1988〕第
008號
國家旅遊局
、勞動人事
部1988年3月23日
19
關於旅遊行業評聘高級
技師的實施意見旅人勞字〔1989〕第
016號國家旅遊局
、勞動部1989年5月26日
B. 中國旅遊法制建設的相關論文
看看下面兩篇文章就差不多了!
http://news.et-china.com/etnew/readnews.asp?NewsID=1098&BigClassName=%D0%D0%D2%B5%B6%AF%CC%AC&SmallClassName=%C2%C3%D3%CE%D2%B5%B6%AF%CC%AC&SpecialID=0
http://www.yzdb.cn/gmyfz.asp?id=139
1.中國旅遊法制建設進步大 依法治旅格局基本形成
旅遊業是依託性、關聯性很強的產業,它的健康發展必須以法制為保障。改革開放以來迅速崛起的旅遊業,其法制建設經歷了從無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強化的過程。尤其是「九五」以後,隨著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遊法制建設也日新月異,推動著我國躋身世界旅遊大國行列。一、旅遊法制建設步伐日益加快我國旅遊法制建設最初較多的表現為行政手段管理,隨著國家法制建設步伐的整體推進和旅遊業的加快發展,旅遊業的發展和管理加快進入法制化軌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主要表現在:
1、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
「八五」期間旅遊法制規范的內容,許多都是直接與旅遊企業的經營密切相關,如旅遊價格、外匯兌換、旅遊商品生產、外匯報價結算、廁所收費、門票價格等,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的時代特徵;「九五」以後,這些項目因大都下放到了旅遊企業,立法規范的內容陸續轉向管理市場准入、市場秩序、經營規則等方面,反映了旅遊行政管理職能的逐步轉變。
2、由單項內容逐步向綜合方面過渡。「八五」期間,旅遊立法規范的內容一般比較單一,大多針對某一事項做出規定,如旅行社的質量管理、旅遊簽證的通知、對客人服務的基本標准、旅遊投訴的規定、旅遊發展基金的征繳、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旅遊安全事故的報告與處理程序等,反映了旅遊立法逐步建立的過程。「九五」以後,旅遊立法規范的內容明顯趨向於綜合,涉及一個方面的法規、規章明顯增多,如旅行社管理、導游員管理、出國游管理。以出國游為例,以前出台過多個規范性文件,後來被1997年的部門規章、2002年的行政法規所取代。
3、規范范疇逐步從傳統轉向新興領域。「八五」期間,旅遊立法基本以旅遊接待和經營方面內容為主,比較集中的是旅行社、涉外飯店等,即旅遊業起步發展以來的傳統產業范圍;「九五」以後,隨著旅遊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張,「大旅遊」從概念變為了現實,旅遊立法也就拓寬了領域,如合資旅行社、內河遊船評定星級、旅遊漂流管理、旅遊標准化管理、旅遊規劃管理、旅遊統計管理、優秀旅遊城市創建等。
4、由行政手段為主加速轉向法制化。「八五」期間,旅遊法規性文件大多是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即使國務院發布或批准下發的也不例外,據不完全統計,此間出台的旅遊規章、規范性文件多達45個,其中占相當數量的是以《通知》的形式。「九五」以後,隨著《立法法》的實施,旅遊法制化工作加速走向正軌,此間出台的規范性文件約減少了50%,而行政法規出台了2部,即《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十五」以來,現已修訂了1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出台了1部行政法規(《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5個部門規章,旅遊的立法規格、法律效力都有了明顯提高。
二、一些領域的旅遊法制漸成體系旅遊業至今尚未有一部綜合性的旅遊大法,但近年來某些領域的旅遊法制已取得較大成績,初步形成了以旅行社業為核心的旅遊法制體系。
1.旅行社業的旅遊法制建設日趨健全。旅行社被喻為旅遊業的龍頭,隨著旅遊業的飛速發展,旅行社數量快速增加,由1996年的全國4252家,增加到2001年的10532家。為及時加強對旅行社市場的管理,1996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旅遊業首部行政法規——《旅行社管理條例》。為貫徹好《條例》,國家旅遊局制定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先後出台一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管理規定》、《關於加強旅行社審批和登記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和規范旅行社門市部管理的通知》等,形成了以旅行社為核心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我國加入WTO以後,為及時適應新形勢的變化,又加快修訂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增加了有關「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內容,使《條例》囊括了對各種類型旅行社的管理。
2.導游管理有法可依。導游員是旅遊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服務者,與旅遊消費和接待服務質量密切相關。全國現有導游員15萬人,以及大量季節性的臨時導游員。1999年5月14日,國務院發布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這是旅遊行業的第二部行政法規,明確了導游資格考試制度、導游證制度、導游分等定級、導游工作職責與處罰,為建立政治業務素質雙過硬的導游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為貫徹好這個《條例》,國家旅遊局1999年8月出台了《導游證管理辦法》,2001年12月出台了《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增加了對導游實行分級管理、登記制度、記分管理、年審管理的規定,強化了對導遊人員的日常管理。
3.出境旅遊管理逐漸步入法制化。為加強對出境游管理,1997年7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出台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遊管理暫行辦法》。經過5年的發展,我國出境旅遊已達1213.3萬人次,因私出境旅遊明顯加速增長。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變化,國務院決定2002年7月1日起實施《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這是旅遊行業的第三部行政法規,從管理手段上向法制化方向邁出了一大步。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出境游組團社由67家擴大到528家;隨後出台了《中國公民出國旅遊服務標准》;10月28日,國家旅遊局又發布了《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使出國游管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地方旅遊法制建設取得明顯突破地方旅遊法制是全國旅遊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九五」以來,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快速成長,地方旅遊法制建設步伐也抓緊跟進。
1.省市旅遊立法起點較高。
「八五」期間,國家層次的旅遊立法尚以規范性文件為主,省市則大多以政府名義制定了旅遊規章,據統計,僅加快旅遊業發展方面的就有18個省份,屬綜合管理的有2個省份。「九五」時期,除10來個省份出台了政府規章外,21個省份、7個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出台了由省人大發布的地方旅遊法規(旅遊業管理條例)。
2.絕大多數省市已制定了旅遊《條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屆人大常委會批准了《海南省旅遊管理條例》,成為全國第一個地方性旅遊法規。此後,各省加快了旅遊立法步伐,截至2002年11月上旬,除吉林、青海、天津、上海四省市外,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旅遊《條例》,佔全國省份總數的87%(除台灣);廈門、青島、深圳3個單列市出台了《條例》,佔全國單列市總數的60%。此外,武漢、哈爾濱、鄭州、廣州、大同、成都6個大城市也報經省人大批准出台了旅遊《條例》。
3.旅遊立法適應了地方旅遊發展需要。各省市除了制定綜合性的政府規章、地方法規外,還出台了不少針對性較強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旅遊安全、設立分支機構、旅遊度假區、旅遊商品生產、旅遊企業所得稅返還、旅遊景點徵收專用資金、散客服務、特殊旅遊項目、景區景點講解等。當前,各地為了與世貿規則接軌,抓緊了對地方旅遊法規的修改,海南、廣西等6省市已基本完成修訂,北京、山東、內蒙古、湖北、陝西、雲南等10省區市已把修訂列入計劃。可以相信,這對促進入世以後旅遊業的加快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
四、旅遊行政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明顯提高「八五」以來,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旅遊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張,加強旅遊執法被提上重要工作日程。特別是「九五」以後,隨著旅遊部門管理職能的轉變,旅遊執法實踐大量增加,旅遊執法水平也有了明顯進步。
1.旅遊行政執法隊伍不斷壯大。「九五」以後,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國家旅遊局成立了旅遊質量監督監理所(即「質監所」),專門負責受理旅遊投訴,以後全國逐步建立起國家、省級、旅遊城市三級質監網路,現在崗人員近千人。其中,四川省質監所是行政編制,陝西、雲南、青海、寧夏4省區的質監所與行管處合並執法,12個城市成立了旅遊執法(稽查、監察)大隊,其他100多家質監所的一部分被賦予了一定行政職能,成為旅遊行業管理的重要補充和旅遊行政執法的重要力量。
2.日常性的旅遊執法數量增多。受理旅遊投訴和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是旅遊執法的日常性、經常化內容。據統計,2001年全國各級質監所接受旅遊投訴(僅統計了29個省區市)6966件,正式受理5738件,結案5417件,結案率達到94%。在2001年的旅行社業務年檢中,1142家旅行社被暫緩通過年檢、並分別受到限期改正、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等處分,占參檢的10.85%;293家沒有通過年檢,被注銷、吊銷營業許可證或自動提出歇業,占總數的2.79%。
3.專項旅遊執法活動成效明顯。「九五」以來,整頓旅遊市場秩序一直被作為工作重點。1995年底至1996年,打擊無證無照和超范圍經營為重點的專項治理,查處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4093件;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首季,集中開展對出境游市場的整頓,重點查處旅行社掛靠承包、「黑社」、超范圍經營、零負團費、虛假廣告等;2002年上半年開始的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已出動檢查人員2.6萬人次,檢查導游9萬人次,現場檢查率達到60%,1700名違規導游被扣分處罰,查處了一大批違規違法經營者,打擊了旅遊市場的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欺客宰客行為,旅遊市場秩序和環境有了比較明顯改善。
此外,各級人大每年開展的專項旅遊執法大檢查,督促和推動了旅遊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旅遊行政執法所引發的一些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督促旅遊執法人員進一步學法、懂法、用法;各地舉辦的形式多樣的旅遊執法培訓班,對提高旅遊行政執法水平也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當然,由於旅遊業發展形勢一日千里,現行旅遊法規的一些內容很難跟上快速發展的旅遊現實,加上國家至今尚未出台一部《旅遊法》,因此,我國旅遊法制建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全行業堅持不懈地去努力和探索。
2.論我國旅遊立法的滯後性及其完善
健全的旅遊立法是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產業建立和良性發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加快旅遊立法是培育、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應對和接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建立我國旅遊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和步驟。許多旅遊業比較發達的和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旅遊法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成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以部門法為主幹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框架體系,但是從部門法的角度看,我國旅遊法律還存在著嚴重滯後性。這種滯後性已給發展旅遊業帶來了不利影響,甚至出現了一些企業為了賺錢,在開發旅遊資源的幌子下搞出破壞環境、糟踏資源的項目,擾亂旅遊經營市場、侵害遊客合法權益,使我國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旅遊大環境的建立面臨嚴重的挑戰。這種滯後性主要表現為:
一是旅遊基本法和單行法空白。旅遊基本法屬於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是各級、各類旅遊立法的淵源和依據。旅遊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不僅對於旅遊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我國旅遊業的整體發展也具有規范和指導意義。但自建國以來,我們尚未制定過一部全面、系統的旅遊的基本法律或單行法律。九屆全國人大以來,不斷有代表建議國家應將旅遊法的制定頒布作為當前旅遊業發展工作的重中之重,組織專門力量,加快旅遊產業法律體系的建設[1]。事實上,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使得整個中國旅遊法制建設處於「群龍無首」的狀態,也使得地方性旅遊立法活動缺乏可供遵循的立法根據和原則。這種狀況也是引起目前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國家級旅遊立法數量少,層次低,旅遊法律體系很不完備。改革開放後我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但至今沒有一件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調整旅遊關系的行政法規僅有三件[2],國家旅遊局頒布的旅遊規章也僅有六件。總體上看,現行的法規、規章在立法層次上沒有對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規定,也沒有對旅遊業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關系作出有效的約束和調整。所以,在我國旅遊法律體系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作為社會公共產品在數量上供給嚴重不足,在立法的位階上處於比較低的層次,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立法思想過時,內容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地方性旅遊立法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實現和保障旅遊業在本地產業中的支柱性地位,相繼出台了地方性旅遊法規。但由於各地市場經濟和旅遊業發育程度不同,這些地方性旅遊法規立法水平參差不齊,內容不一,個別的還存在與國家政策導向相抵觸的現象。同時由於其適用范圍分別僅限於本行政區域,因而無法實現對整個西部地區旅遊資源的整合,也不可能統一協調各地區之間的利益關系,更無法實現跨省、跨區域間的旅遊合作。
法理學原理告訴我們,法的運行與作用的發揮不是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或地方性立法,而是由成龍配套的一系列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來共同發揮作用。
旅遊立法也應當是多層級、全方位發展。要加強和完善旅遊立法,首先要合理協調「兩級」的立法關系。國家立法要先於地方立法,要在宏觀上能夠規范和引導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要與國家立法相互協調,增加國家立法在地方的適應性,細化國家立法的可操作性;要調動「兩級」立法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國家立法與地方立法在規范、保障、引導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產業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維護及旅遊監管體制創立與運行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其次,要加快國家級旅遊立法的進程。國家立法涉及到以下幾個層次的法律法規:一是完善旅遊大環境的法律。這類國家級大法的重點是解決旅遊發展的法治大環境問題。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保險法、食品衛生與安全法等。這些大法對旅遊發展的宏觀環境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些法律已經制定,現在需要逐步修訂和完善。二是加快制定旅遊法。旅遊法是規范旅遊業發展的綜合性實體法和部門法。同時該法作為規范旅遊業的「憲法」,還要為旅遊單行法、國務院旅遊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旅遊法規提供立法依據和指導。所以,旅遊法對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根據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旅遊法》的內容應重點放在:「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國家發展旅遊業的原則和措施,確立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遊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制度,規定對旅遊者權益的保障等」[3]方面。三是健全旅遊行政法。這是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等形式出現。國務院旅遊法規的內容一般操作性比較強,制定程序也不像制定旅遊法律那麼復雜。目前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還有一些行政法規如稅收、出入境管理、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等涉及到旅遊方面,但這些都不是針對旅遊業發展而專門頒布的旅遊行政法規,在適用上有一定局限性,有的還不相協調,需要進一步完善與修訂。與其他部門法相比較,旅遊行政法規的類型與數量還遠遠不夠,與旅遊大國不相適應。應當盡快制定和頒布《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旅客權益保護條例》《旅遊飯店管理條例》《旅遊安全與旅遊保險條例》等行政法規。四是搞好部門規章的配套工作。這是由國家旅遊局單獨制定或與國務院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的各種調整特定旅遊關系的行業性規范。部門規章已有近20件,其中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的13件。這些部門規章是目前我國旅遊行業中遵循得比較多的規范,包括一些具體規定和技術標准,是調整全國旅遊工作的主要規范。這類旅遊規章需要進一步清理、補充、修改。
第三,地方立法的重點是要抓緊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旅遊條例、旅遊資源保護條例、旅遊市場行為的監管及遊客利益保護等地方性旅遊規范[4],細化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拓展地方旅遊立法的空間范圍;注意把比較成熟的由政府頒布的行政規章及時上升為穩定的地方法規。這樣既可以完善地方立法,又可以為旅遊基本法的制定和頒布積累豐富的地方立法經驗。
C.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漂流旅遊的管理,保障漂流旅遊者的安全,促進漂流旅遊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漂流旅遊是指漂流經營企業組織旅遊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隻、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第三條漂流旅遊屬特種旅遊活動,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原則,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有關部門確定組織開展漂流旅遊活動的區域和時間,確定漂流旅遊工具的類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准,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准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第七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漂流水域情況,一旦發生影響漂流旅遊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停止漂流旅遊活動,並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客疏導和安全工作。第八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漂流旅遊的碼頭設施和接待設施以及漂流旅遊企業的漂流工具進行檢查。第九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核檢查漂流旅遊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漂流旅遊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第十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旅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員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遊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在漂流旅遊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碼頭、漂流工具上應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組織旅遊者乘坐漂流工具時,應要求旅遊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第十四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漂流工具安全可靠,嚴格遵守核定的載客量,嚴禁違章操作。第十五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疾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遊。第十六條開展漂流旅遊應在有關部門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域內進行,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志明顯。第十七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當地水運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由旅遊管理部門或經營企業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八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須向旅遊者宣講漂流旅遊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遊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後的應急辦法。第十九條由旅遊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進行漂流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事先將有關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旅遊者,並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第二十條投入經營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檢驗,持有載明乘客定額、載重量、適航內容的合格證書;
(二)按有關規定選配操作人員;
(三)救生設備齊全。第二十一條已領取旅遊部門發放認可證的經營企業,其漂流工具的買賣、轉讓、租賃、抵押、報廢等須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凡在漂流過程中發生旅遊者傷亡事故或危及旅遊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為漂流旅遊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意外事故處理預案。第二十四條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助,並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將情況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傷員的救治和其他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