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安全實施意見
① 去雲南旅遊需要注意什麼
忌走馬觀花,出來旅行目的是愉悅身心,增長見識,如果每到一地而不去細心觀察鑒雀鉛賞當地的風土,則失去了旅行的意義。
忌分散活動,如果是一夥人去旅遊,最好不要各有各的節目,至少保持兩、三人的人數才分散活動。切忌單獨外出!
一般不要隨意和陌生人搭話,遇到陌生人主動搭訕的,千萬要提高警惕,不是說所有人都是壞人,但是首念現在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很低。現在的各種騙術也是層出不窮,讓你防不勝防,意想不到。
關於住宿的問題,真的也是很重要。現在新聞報道的各種紅外攝像頭偷拍事件,極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們的隱私,給我們的財產或者其他方面造成很大的損失。可以選擇住民宿,通過微 信小程序<旅小築>來預訂,安全實惠,並且有民宿均有備案保障哦者歲困~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風景名勝地旅遊時,必需遵守參觀地點旅遊規定,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垃圾和隨意進入非參觀游覽區內拍照等不良行為;與遊客和當地居民交際時,注 意文明禮貌,尊重當地習俗;攀爬高處,既要防止跌落受傷,同時也要預防腳被尖銳物扎傷或被山區蛇蟲咬傷。
② 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業的聲譽,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含旅遊公司,下同),涉外旅遊飯店(賓館)、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以及其它旅遊涉外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旅遊行業管理是指對旅遊宣傳招徠、組織接待和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游覽、購物、娛樂等綜合服務的統一管理、領導和檢查監督,其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編制發展旅遊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管理旅遊開發、建設項目;
(四)審批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質量標准、技術等級標准,對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管理旅遊宣傳、外聯推銷和核發旅遊簽證通知;
(六)管理旅遊行業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料考評和聘任,以及職業教育培訓;
(七)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旅遊價格、財務、外匯和旅遊統計;
(八)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旅遊商品開發、生產、銷售和旅遊交通運輸的發展;
(九)對旅遊行業協會、學會、聯誼會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省政府和國家旅遊局部署和交辦的其它工作。第四條省旅遊局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省旅遊行業實行全行業管理。
州(地、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工商、物價、公安、稅務、勞動、審計、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搞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第五條旅遊業應納入各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劃,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扶持旅遊業的發展。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加速旅遊業的發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必要的資金作為旅遊發展基金,充分發揮旅遊優勢,大力發展旅遊業。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各地旅遊飯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應徵求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建設規模嚴格執行審批程序。重點項目須經省旅遊局審核,報經省級綜合部門批准,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第七條全省旅遊經營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和行業歸口關系,建立雙重計劃統計和考核管理制度,對一、二類旅行社、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遊飯店,省旅遊局要加強指導和考核。第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開辦經營各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下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開辦經營第一類、第二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同意,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
申請開辦經營第三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批准,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上述旅行社須按各自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不得超范圍經營。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非法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
境外和省外的旅遊單位,在本省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經省旅遊局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我省經營旅遊業務。違反上述規定者,按有關法規處理。第九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旅遊涉外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制度。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的確定,由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推薦,所屬地、州、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非定點或雖已定點但經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而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的,不準經營旅遊涉外業務。第十條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涉外旅遊飯店(賓館),實行星級評定製度。全省涉外旅遊飯店(賓館)的星級評定工作,由省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③ 雲南旅遊防疫政策
雲南旅遊防疫政策如下:
據昆明市應對新冠肺炎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文化旅遊防控組消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對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強免疫或全程接種的市民,無須持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經掃場所碼、查驗健康碼和接種記錄、測量體溫無異常,並全程規范佩戴口罩,即可正常進入全市旅遊景點景區、公園。
景區開放總體要求:
(一)堅持常態防控。各地要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僥幸心理、松勁心態,抓緊抓實抓細旅遊景區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健全疫情防控應急機制,明確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是景區疫情防控的第一責任人,要把防控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個人,確保各項措施執行到位。
(二)堅持科學防控。按照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要求,對旅遊景區開放承載量和接待能力進行全面評估。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風險等級和應急響應級別作出調整的,應當按照屬地黨委、政府要求分級管理,科學動態調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疫情高風險地區旅遊景區該暫停運營的要立即暫停運營。旅遊景區遊客接待上限由各省(區、市)黨委、政府根據當地疫情防控形勢確定,不搞「一刀切」。
(三)堅持精準防控。要抓好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防控,補上短板漏洞。繼續面向公眾主動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預約旅遊、厲行節約等宣傳引導,強化公眾疫情防控意識,培育文明旅遊、預約旅遊和節約糧食的良好習慣。
二、加強景區員工健康監測和管理
(四)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人員疫苗接種做到應接盡接,接種疫苗後仍需注意個人防護。根據屬地疫情防控要求開展核酸檢測。建立工作人員健康監測制度,每日對工作人員健康狀況進行登記,如出現可疑症狀應及時就醫。要關心關愛員工身心健康,及時做好疏解疏導。
(五)強化疫情防控培訓。加強對員工開展傳染病預防知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事項的培訓,確保員工上崗前具
備必須的防控知識,提高員工對出現異常情況的敏感度和處置能力。
(六)嚴格上崗工作規范。應按照屬地疫粗滾埋情防控相關要求,做好個人防護,減少人員聚集。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全程戴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級別口罩。
三、做好景區公共衛生和場所防控
(七)加強清潔消毒。應及時對景區密閉建築、公共場所、衛生設施、游樂設備、餐飲場所等進行通風換氣、清潔消毒。景區內洗手、噴淋等設施應保持正常運行。配備足夠的洗手液和免洗消毒液。做好公共衛生間、垃圾桶等公共設施及門把手、電梯按鈕等高頻接觸物體表面的清潔消毒。保持景區內清潔衛生,產生的垃圾做到「日產日清」,清運過程中應採取密閉化運輸。
(八)強化重點環節管理。各景區應備閉根據實際,結合區域功能和項目類型,加強對遊客中心、演藝場館等重點場所和遊船、交通車輛、索道、游樂等重點設施的精準防控,對容易形成人員聚集的項目和場所,要強化局部衛岩螞生管理和防控措施。
(九)做好安全保障。要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劑等防疫物資儲備。要做好醫務服務,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與醫療機構建立聯系。要確保設備安全,應對景區交通和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運營條件和安全管理要求。重要節
假日、大型活動前,要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防控漏洞和風險點並督促整改到位。
四、強化景區游覽管理
(十)加強流量管理。景區要科學合理設置遊客接待上限,嚴格落實門票預約制度。景區內演藝場館應實施專門預約管理,合理設置觀眾最大接待量和觀看演出時觀眾的間距。有效採取智慧引導等手段,科學分流疏導遊客,做好遊客流量關口前置管控。
(十一)落實實名登記。應實行實名制購票,做到可查詢可追蹤。鼓勵景區積極利用大數據和智慧手段,做好遊客信息動態監測。
(十二)加強入口管理。應對進入景區的所有人員進行體溫檢測,查驗健康碼和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體溫、健康碼和核酸檢測結果正常者方可進入。要結合實際科學設置查驗區域,加強秩序管理,避免造成人員車輛擁堵。對3歲以下嬰幼兒等特殊人群可不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十三)加強遊客防護。鼓勵景區採取互聯網售票、二維碼驗票、掃碼支付等方式有效減少人員接觸。在密閉場所、人員密集的室外場所,遊客均需佩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護等級口罩。保持交通、購票、游覽、休息、餐飲等場所人員間距,落實「一米線」要求。
(十四)防止人員聚集。應採取分時段、間隔性辦法安排遊客入園。景區出入口、重要參觀點、狹窄通道等容易出現人員聚集位置要配備管理人員,加強遊客秩序管理。優化設置游覽線路,避免瞬時擁堵。
(十五)優化游覽環境。餐飲服務單位應加強循環使用餐具清潔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無污染餐具,反對餐飲浪費,減少各項廢棄物產生,優化游覽環境。
(十六)加強現場巡查。應配備人員加大景區巡查力度,對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旅遊等行為進行及時勸誡,切實維護好景區游覽秩序。演出時場館內應設置專門人員,提醒觀眾、服務員、演員規范佩戴口罩。
(十七)加強防控知識宣傳。應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遊客服務中心、提示牌、廣播、電子顯示屏等平台,及時發布景區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和防控知識,加強冬春季遊客健康知識宣傳,幫助遊客掌握防護要點,引導遊客增強防護意識、配合防控工作。
五、強化組織保障和應急處置
(十八)落實主體責任。旅遊景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旅遊景區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查驗等要求,抓實抓細疫情防控各項工作,保障遊客安全有序游覽。
(十九)加強溝通聯動。加強與當地衛生防疫和文化旅遊等部門聯動,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
(二十)做好應對處置。應制定應急工作預案,設置應急處置區域。發現疑似症狀員工或病例的景區,要立即採取隔離措施,加強密切接觸者追蹤、疫點消毒工作,按照當地黨委政府要求,及時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1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④ 雲南省旅遊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加強旅遊業管理,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從事旅遊經營和主要為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服務的行業。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旅遊活動、從事旅遊經營和管理的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本地實際,加大旅遊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並負責組織實施。
鼓勵、支持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開發旅遊資源,經營旅遊業。
鼓勵、支持旅遊教育事業的發展,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
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旅遊業,發展民族旅遊項目,培養少數民族旅遊人才。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業的管理工作。地、州、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縣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職權。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業實行管理。第六條對為發展旅遊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旅遊資源保護與旅遊設施建設第七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的原則。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必須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必須依照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重要的旅遊景區(景點)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平衡。第八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九條縣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旅遊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制定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的規劃,並按有關規定報批。
風景名勝資源的普查、評估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依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建設星級旅遊飯店(賓館)、重要旅遊景區(景點)、旅遊表演娛樂場所、大型遊船、旅遊索道等旅遊項目,應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後,再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建設管理程序報批。第十一條申請建立省級或者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或者轉報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章旅遊經營者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旅遊經營活動,應按規定辦理有關證照,並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明確的旅遊業務經營范圍;
(三)具有經營旅遊業務的場所、設施、資金;
(四)有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依法經營,規范服務的原則。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旅遊經營者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旅遊定點經營資格證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無證無照或者超范圍經營。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出售旅遊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真實標明商品品質、價格和公開服務項目,做到質價相符,不得引誘、糾纏和脅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接受服務。
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在旅遊景點內及其入口處,擺攤設點,阻礙交通,干擾旅遊秩序。第十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設備,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預防,當發現危險或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採取防護措施,以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環境和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嚴格防治污染。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其指定的商品或者強行安置的人員;有權拒絕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收費和攤派。第十九條旅行社與旅遊者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嚴格履行合同。
旅行社應當為出入境旅遊者辦理人身保險,為自願保險的國內旅遊者辦理人身、財產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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