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遊安全工作條例
① 什麼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浙江省旅遊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旅遊業發展的促進,旅遊經營活動和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為旅遊者提供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文化體驗、商務會展以及吃瞎漏、住、行、游、購、娛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資源。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推進旅遊國際化和旅遊全域化,建設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閑中心城市。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融合發展。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的開拓,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的指導協調,旅遊安全的監督管理,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旅遊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旅遊區(點)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磨悶爛業促進、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工作,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時,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旅遊、公安、消防、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海事)、體育、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重大節慶、假日、賽事、會展等活動期間和台風、暴雨等氣象災害期間組織開展重點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罩洞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信息共享機制,公開旅遊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失信懲戒記錄等信息,公布嚴重違法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名單,保障旅遊者知情權和監督權。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行業規范,開展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等行業自律活動,調解旅遊糾紛,組織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協會對其協會會員實行誠信等級評定,建立行業誠信檔案和行業誠信自律規則,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
第九條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保障旅遊志願服務組織無償為旅遊者提供服務與幫助。旅遊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旅遊促進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旅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旅遊市場的開拓、旅遊新業態的培育、重大旅遊項目的扶持、旅遊資源的保護、旅遊專業人才的培養等。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安排相應資金用於促進本地旅遊業的發展。
發展和改革、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文化、體育等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專項資金時,應當對與旅遊融合的項目予以支持和引導。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旅遊國際化行動計劃,推進旅遊產品、營銷、功能、服務、管理、環境國際化。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圍繞建設國際重要的旅遊休閑中心城市目標,制定本市旅遊形象宣傳計劃,建立旅遊宣傳網點,加強對本市城市形象和旅遊區(點)的宣傳。
區、縣(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旅遊特色,確定本地旅遊宣傳形象並對外推廣。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引導,制定支持旅遊全域化的相關政策,推進旅遊全域化建設。
第十四條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本市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的開發,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創新工業旅遊、文化旅遊、會展旅遊、體育旅遊、水上旅遊、鄉村旅遊、老年旅遊等旅遊產品,形成適應國內外不同層次旅遊者需求的旅遊產品體系。
第十五條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遊的推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鄉村旅遊服務提供培訓、指導,打造旅遊特色小鎮,促進發展鄉村旅遊。
旅遊資源豐富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把鄉村旅遊發展納入新農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關規劃,加強鄉村旅遊公共服務體系以及配套設施建設。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投資主體利用自有資源、鄉村特色資源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區域旅遊合作機制,引導旅遊經營者開發區域旅遊線路,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
第十七條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節慶活動;鼓勵培育多種形式的夜遊項目;鼓勵利用大型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旅遊業發展。
第十八條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旅遊產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食品供應、水電保障、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安全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對旅遊業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加強監控。相關區域發生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可能對本地旅遊業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按有關要求發布旅遊預警信息。
自然災害和社會突發事件對本地旅遊業造成重大影響的,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關措施,扶持本地旅遊業恢復和發展。
第二十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促進旅遊投資的政策措施,依法設立旅遊產業發展投資基金。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旅遊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鼓勵其他社會資本投資旅遊業。
②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改善旅遊環境,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開發建設、旅遊經營、旅遊監督管理以及進行旅遊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重,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鼓勵和扶持旅遊業的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旅遊規劃與保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旅遊業的領導與協調機制,改善旅遊環境,促進旅遊業與相關行業的協調發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發展旅遊業的優惠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擴大投、融資渠道,鼓勵境外投資者和國內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資開發、經營旅遊業,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第八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第九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徵求上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和市場導向原則,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本地旅遊資源狀況以及上級旅遊發展規劃為依據,進行經濟、社會、環境可行性論證。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生態環境規劃等區域性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編制其他有關規劃、建設具有旅遊觀光價值的大型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旅遊功能。第十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旅遊交通的設置,參與旅遊交通規劃、旅遊交通基礎標準的制定和旅遊交通服務規范的管理。第十一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
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標准化管理條例》的規定製定地方標准。第十二條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統一組織、協調本省旅遊整體形象、重點旅遊線路、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大型旅遊活動的促銷宣傳活動,有計劃、有重點地開發國際和國內旅遊客源市場。
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加強旅遊促銷宣傳工作。
新聞主管部門和新聞媒介應當配合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遊促銷宣傳工作。第十三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網路建設,會同統計部門建立旅遊信息統計和旅遊信息發布制度,為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信息和咨詢服務。第十四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教育、勞動等部門,加強旅遊院校、專業的建設和旅遊科研、教育、職業培訓工作,加快培養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第十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重要旅遊商品的開發。
開發具有地方特點、景點特色與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的,按照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第三章旅遊開發建設第十六條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和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生態與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保護、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土地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並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禁止開發建設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旅遊項目和設施;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重點旅遊線路沿線規劃保護區內從事開山、建墳、砍伐、取水等破壞資源與環境的活動。
④ 中國7月1日起實施的一批新規,是什麼內容
2018年1月1日起,這一批新頒布的政策、法律法規將開始實施,包括軍事、金融、環保、民生等領域,總有一些會影響到你。
建立健全軍事訓練工作運行機制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具體規范軍事訓練規劃、計劃、統計、報告、考核和評估、等級評定等基本制度,拓展完善軍事訓練保障、安全管理、監察、獎勵與處分等支撐制度,建立健全軍事訓練工作運行機制,推進全軍軍事訓練「一盤棋」設計、「一棋盤」運行。
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監管
銀監會發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資本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資本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總則、集團母公司資本監管要求、集團資本監管要求、監督檢查、信息披露和附則等六個章節,共八十四條。
強迫購物將被吊銷導游資格證
《導游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辦法規定,導游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並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體。旅遊者有權要求導游展示電子導游證和導游身份標識。辦法明確,導游執業過程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向遊客索取小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游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外賣商戶必須有實體店
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發布的《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網路外賣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辦法提出,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單位要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刷單炒信」可吊銷營業執照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2018年1月1日實施。新版法律完善了虛假宣傳行為的規定,將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區別開來,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刷單炒信」和幫助「刷單炒信」將會面臨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公共圖書館四類服務全免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公共圖書館法對公共圖書館的建設、運行、服務、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並提到了四類免費服務,分別是:
文獻信息查詢、借閱;
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
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
國家規定的其它免費服務項目。
四個「嚴」保障我國核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核安全法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按照確保安全的方針,核安全法確立嚴格的標准、嚴密的制度、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這四個「嚴」也成為這部法律的最大亮點。
中國第19個稅種——環保稅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污費。
該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雜訊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
懲罰污水排放行為的力度加大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部分城市駕考科目二增加停車取卡
有網路傳言稱,「2018年1月1日起,駕照考試科目二將增加停車取卡項目」,事實上這只在浙江杭州等部分城市實施。依據《機動車駕駛人測驗內容和方法》的劃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新出廠汽車內都應有反光背心
新修訂的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將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標准明確「汽車應配備1件反光背心」。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辟謠表示,此前網傳「如果你的愛車不配備反光背心,年檢都過不了」的說法屬於誤讀。該規定只適用於2018年1月1日起新出廠的汽車,要求汽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出廠時配備反光背心,不需要車主或者駕駛人自行購買。其目的是保證汽車在夜間故障時,提升駕駛人下車時的可視認性。
新能源汽車將免徵三年購置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布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小排量汽車購置稅將恢復到10%
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1.6L及以下排量汽車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此前,出於對小排量汽車的發展支持,國家出台政策,對小排量汽車購置稅進行優惠。
新能源汽車貸款額度提高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汽車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傳統動力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不變,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而二手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從50%調整為70%。新增加的新能源汽車貸款條例明確,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實施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將近年來行之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律,規范了財稅支持相關政策,完善了融資促進相關措施,特別是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減輕企業負擔、減化小微企業稅收征管和注銷登記程序,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部分小微企業繼續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規定: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增值稅發票代碼將增至12位
近年來,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種類和使用量增加,10位發票代碼難以滿足納稅人需要。2018年1月1日開始,我國將對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調整,新版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調整為12位。
法官法、公務員法等八部法律將進行修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修改,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將於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法制定法規目標更明確,突出了對質量安全的要求。明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是制定法規的宗旨。
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杜絕錯誤信息
新修訂的《地圖審核管理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確,「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取消鋼材、綠泥石等產品出口關稅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的2018年關稅調整方案稱,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國將取消鋼材、綠泥石等產品出口關稅,並適當降低三元復合肥、磷灰石、煤焦油、木片、硅鉻鐵、鋼坯等產品出口關稅。
BIM領域首份細則性國標將實施
建築信息模型(BIM)領域首份細則性國家標准《建築信息模型施工應用標准》,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是我國第一部建築工程施工領域的BIM應用標准,填補了我國BIM技術應用標準的空白。
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築信息模型)是一種利用信息技術和數字模型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設計、施工、運營管理的方法,業界把BIM技術視為CAD之後建築行業的第二次革命。大到摩天大樓,小到螺絲釘,都可以通過BIM技術虛擬呈現。
⑤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設工程安全、油氣管道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准化運行體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安全生產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保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問題,並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任務和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根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予以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其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港口、建設、質量技術監督、漁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水利、旅遊等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直接領導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領導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綜合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工作職責的同時,具體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每年六月為安全生產宣傳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等從業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並創新輿論監督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八條有關協會組織應當根據行業特點,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咨詢等服務,強化行業自律,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有關協會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產地方標準的建議。鼓勵安全生產標准起草單位邀請有關協會組織參與標准制定、修改。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公布的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技術。
⑥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⑦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