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對部門綜合監管
❶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❷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❸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❹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和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和安全監管由景區管委會負責。
旅遊景區的遊船營運,獲得營運證的,並附有救生設備的安全監管,應由景區管委會負責安談歲全監管。一旦出現事故,應追究景區管委會的責任。
景區若違反規定,實行非法營運遊船,安全監管應由交通部門監管,出現重大事故的,應當追究景區管委會事故責任沖滲,追究旅遊局和交通部門的監管責任。
(4)旅遊安全對部門綜合監管擴展閱讀
景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景區管委會負責景區內安全生產(消防)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景區內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市安監部門依法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具體負責景區安全生產信息和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檢查、指導各部門、各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大活動,維護景區穩定;承擔景區安委會、綜治委的日常工作;承辦黨工委、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❺ 西安市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陝西省旅遊條例》《西安市旅遊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和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對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加強綜合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情況,協調重大聯合執法行動,研究解決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第五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本市旅遊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區縣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旅遊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相關部門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責任:
(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合同、旅遊演出、娛樂場所文化經營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二)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點及其他遊客集中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查處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侵害遊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遊客合法權益,旅遊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低價傾銷、景區門票捆綁銷售、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四)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客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遊客密集場所、旅遊景區周邊亂設攤點、攬客、尾追游售、散發旅遊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六)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景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市場監管及投訴處理;
(七)網信部門負責依法清理網上虛假旅遊信息,查處發布各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等虛假旅遊信息的違法違規網站和賬號;
(八)宗教、文物、商務、應急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與旅遊行業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第七條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發布旅遊市場違法行為預警,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提醒和引導旅遊者自覺抵制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秩序管理宣傳,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旅遊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誠信教育,倡議成員規范服務、公平競爭、互相監督,維護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無資質經營旅遊業務、以不合理低價招徠遊客、欺詐和強迫遊客消費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經營者服務質量、行政處罰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完善旅遊公共信息,並及時更新。第十一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標准化建設,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制定本市旅遊服務質量、旅遊產品、旅遊管理等方面的標准或者規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區縣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和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旅遊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遊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遊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遊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❻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規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旅遊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 公安、 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實施救援,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如實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旅遊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完善旅遊安全預測、預警機制,健全旅遊安全標識和導引系統,向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旅遊安全信息,共同做好旅遊安全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旅遊經營者並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遊景區經營者,在確保安全和有效保護旅遊景區生態環境、保障旅遊秩序和不影響旅遊團隊行程的前提下,確定遊客最大控制容量和時段,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全國統一的旅遊服務熱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投訴、旅遊提示等公共服務,並與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衛生等公共服務熱線形成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投訴制度,設立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旅遊市場專職監督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不予受理的通知並告知理由;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並告知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答復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