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市場安全監管機制
① 山東省旅遊條例的第五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規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監督的旅遊安全保障機制,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 公安、 衛生、旅遊等有關部門實施救援,妥善處理,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如實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海洋與漁業、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對旅遊經營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完善旅遊安全預測、預警機制,健全旅遊安全標識和導引系統,向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旅遊安全信息,共同做好旅遊安全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旅遊經營者並督促整改。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旅遊景區經營者,在確保安全和有效保護旅遊景區生態環境、保障旅遊秩序和不影響旅遊團隊行程的前提下,確定遊客最大控制容量和時段,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行全國統一的旅遊服務熱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投訴、旅遊提示等公共服務,並與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衛生等公共服務熱線形成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投訴制度,設立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旅遊市場專職監督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投訴人送達不予受理的通知並告知理由;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並告知投訴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書面答復投訴人。
② 西安市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加強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陝西省旅遊條例》《西安市旅遊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和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對旅遊市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加強綜合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旅遊市場綜合監管情況,協調重大聯合執法行動,研究解決綜合監管和聯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
區縣人民政府、西咸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第五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對本市旅遊市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區縣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旅遊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旅遊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區縣相關部門依照下列分工,履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責任:
(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對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強迫和變相強迫消費、違反旅遊合同、旅遊演出、娛樂場所文化經營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二)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旅遊景區、旅遊交通站點及其他遊客集中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查處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侵害遊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虛假廣告、不正當競爭、無照經營、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遊客合法權益,旅遊行業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欺詐宰客、低價傾銷、景區門票捆綁銷售、違規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四)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客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實行城市化管理的遊客密集場所、旅遊景區周邊亂設攤點、攬客、尾追游售、散發旅遊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六)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旅遊景區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市場監管及投訴處理;
(七)網信部門負責依法清理網上虛假旅遊信息,查處發布各類誤導、欺詐消費者等虛假旅遊信息的違法違規網站和賬號;
(八)宗教、文物、商務、應急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與旅遊行業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查處。第七條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發布旅遊市場違法行為預警,提高公眾防範意識,提醒和引導旅遊者自覺抵制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旅遊市場秩序管理宣傳,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旅遊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誠信教育,倡議成員規范服務、公平競爭、互相監督,維護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無資質經營旅遊業務、以不合理低價招徠遊客、欺詐和強迫遊客消費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可以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第十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本市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客流量預警、經營者服務質量、行政處罰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詢服務。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完善旅遊公共信息,並及時更新。第十一條市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標准化建設,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制定本市旅遊服務質量、旅遊產品、旅遊管理等方面的標准或者規范,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市、區縣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和旅遊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旅遊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約行為。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陝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旅遊經營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屬於旅遊經營者主要責任的;
(三)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權、違約行為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責任,或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
(四)旅遊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旅遊從業人員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五)旅遊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因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損壞公共設施、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等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
(六)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七)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