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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知識

發布時間: 2023-08-24 20:20:12

1. 政策法規指導:旅遊安全咨詢

第一節旅遊安全基礎知識
一、旅遊安全的相關概念
1、旅遊安全的定義:
廣義的旅遊安全指旅遊現象中的一切安全現象的總稱。包括旅遊活動中各相關主體的安全現象,也包括人類活動中與旅遊現象相關的安全事態和社會現象中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安全現象。
狹義的旅遊安全指旅遊活動中各相關主體的一切安全現象的總稱。包括旅遊活動各環節中的安全現象,也包括旅遊活動中涉及人、設備、環境等相關主體的安全現象。
2、旅遊安全問題
是旅遊活動中各種安定現象的具體表現。包括旅遊活動中各相關主體的安全思想、意識問題,也包括旅遊活動領域具體的安全事件或安全事故。
3、旅遊安全管理
指為了達到安全的目的,有意識、有計劃地對旅遊活動中各種安全現象進行各種安全教育、防範與控制活動的總稱。
4、旅遊安全學
是對旅遊安全問題進行系統研究後形成的一門學科。
二、旅遊安全的種類
1、從旅遊安全的內涵來看
從安全的類型角度,相應分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名譽安全、隱私安全等。
從旅遊活動的環節和旅遊活動特點看,分為:飲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覽安全、購物安全、娛樂安全六大類。
從旅遊學研究對象看,分為:旅遊主體安全、旅遊媒體安全和旅遊客體安全。
從旅遊安全學科角度理解,包含:旅遊安全的現象(本質、特徵與發生規律)、旅遊安全的基礎理論和旅遊安全認知,包括旅遊安全管理與旅遊安全保障等。
2、從旅遊安全的具體表現形態來看(六種表現形態)
(1)犯罪:大體分為盜兄沖帆竊、欺詐和暴力型犯罪,核心目的是非法獲取旅遊者的錢財
(2)疾病(或中毒):旅途勞累、水土不服、食物中毒等
(3)交通事故:影響的環節之一,具有毀滅性
(4)火災與爆炸:
(5)自然災害:由天氣、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
(6)其他安全問題:特殊、意外的突發性事件
三、旅遊安全的特徵
1、集中性
從旅遊活動環節看,集中在旅途與住宿活動環節
從旅遊安全的表現形態看,集中在旅客人身財判信產方面
2、廣泛性
存在於旅遊活動的六環節中
存在於旅遊活動領域相關主體
3、巨大性
主要表現在旅遊安全問題造成的危害和破壞巨大
4、隱蔽性
5、復雜性
6、特殊性
7、突發性
第二節旅遊交通安全
一、交通安全的基礎知識
旅遊交通是指旅遊者藉助各種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由居住地到旅遊目的地或有目的地到居住地的空間位移活動。
旅行安全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分析旅途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杜絕或減少旅行中不安全事故的發生,以及旅遊者能順利地從居住地、旅遊目的地之間安全地運送。
1、主要交通工具比較
目前,人們外出旅遊的主要旅行方式是乘坐汽車、飛機、火車和輪船
(1)汽車私人小汽車和公共客運汽車或長途公共汽車兩種
(2)火車在我國,是國內旅遊的主要旅行方式。
的優點:安全程度(但不是絕對安全羨雹的)
(3)飛機現代大眾旅遊的主要旅行方式之一,主要分定期航班和包機兩種服務
(4)輪船水路客運業務主要可劃分為四種:遠程定期班輪服務、海上短程渡輪服務、遊船服務、內河客運服務
2、主要交通安全事故的表現形態
旅行安全主要旅遊交通事故、疾病、犯罪、黃賭毒、自然災害以及特殊事故等六種表現形態
(1)旅遊交通事故是旅行安全最主要的表現形態、影響、發生頻率
分四種類型: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事故、水難事故、航空事故
(2)疾病是指旅客在旅途中產生身體不適等生理反應而引發疾病、甚至死亡的事件
包括暈動症、航空性中耳炎、「上火」、時差反應、傳染病
(3)犯罪旅行中搶劫、偷竊、欺詐、人身攻擊等不安全行為;強買強賣、強行拉客、半途甩客、誘騙上車等
(4)黃賭毒
(5)自然災害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引發的災害
(6)特殊安全事故漏接、錯接、誤機、誤車船等事故
3、旅遊交通法律法規是旅行安全管理的依據,是旅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礎的准繩
包括:道路交通法規、鐵路交通法規、水上交通法規、航空運輸法規四個方面
二、主要交通工具安全問題的防範、處理
包括:主管部門、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旅遊者在交通中的防範、保護和救護
1、旅遊汽車交通
(1)旅遊汽車交通安全影響因素:人、車、道路環境
交通事故中有70%-80%是由駕駛員直接責任造成的
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主要通過行車安全標准與制度來控制管理
(2)駕駛員安全管理標准:――――客運標准――――
駕駛員心理、生理檢查標准;
崗前、崗位培訓考核標准;
駕駛員的儀容、儀表標准;
駕駛員的文明服務標准;
駕駛員例行維護所駕車輛標准;
駕駛員安全駕駛操作規程等。
(3)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是以駕駛員崗位責任制為中心
2、汽車旅行安全管理(聯系P215汽車遇險應急知識)
(1)車輛運行安全管理標准
車容、清潔標准;
車輛安全部件維護、修理質量檢驗標准;
車輛安全附屬設施標准;
車輛年度檢驗標准;
車輛安全運行技術條件;
車輛尾氣排放標准;
車輛雜訊限制標准;
安全檢驗設備與儀器標准。
(2)車輛運行安全檢查制度
車輛日常運行的「三勤三檢」制度;
每日例行檢查與安全否決制度;
節前安全大檢查制度;
幹部跟車上路檢查安全行車制度;
執行重大任務和負責大型旅遊團隊接待和景點的先行試路制度。
3、火車旅行安全管理(聯系P215火車遇險應急知識)
(1)火災與爆炸事故的控制與管理※P150
(2)物品遺失與被盜的控制與管理※P150
3、飛機旅行安全管理(聯系P214飛機失事前的應急知識)―――具體規定――――
4、水上旅行安全管理(聯系P210不慎落水時的應急知識)―――漂流旅遊安全管理―――
5、旅客生理反應的防範與控制(旅行中的保健聯系P216第六節)
(1)暈動症(運動症)※P151
暈機、暈車、暈船醫學上統稱為運動病。症狀因人而異,有輕重之分。輕者表現為頭痛,全身稍有不適、胸悶、臉色徘紅。重者則臉色蒼白發青、頭痛心慌、表情淡漠、微汗。更嚴重的會出現渾身盜汗、眩暈惡心、嘔吐不止等難以忍受的痛苦。造成暈機等病的因素很多,旅途顛簸、心情緊張、身體不適、過度疲勞等。
防範這類病症,除了臨行前服用葯物外,在頭一天晚上,要保證充足的睡眠休息,上車(機、船)後,盡量挑選離發動機較遠的窗口座位,以減少噪音和擴大視野。旅途中設法轉移注意力如聊天或聽音樂等。目光轉向窗外時,要盡量向遠處看。如果反應較重,應該安靜、坐穩,是仰卧、固定頭部。同時要防止條件反射。發現左鄰右舍的旅客,有跡象要嘔吐,應立即離開現場,避開視線。
(2)航空性中耳炎※P151(聯系P218哪些人不宜飛機旅遊;P220乘飛機不宜服安眠葯)
(3)「上火」在應激狀態下,出現植物神經功能失調的症狀
在旅遊途中,很多人出現顏面潮紅、心緒不寧、食慾不振等症狀,嚴重者在嘴唇、口角以致臉上起疤疹。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上火"現象。上火常常是由精神緊張焦急、生活無規律、疲勞過度或氣候不適應等原因引起的。
要避免上火,首先從先前旅遊准備工作做起。有一個完備的旅遊計劃,便不至於臨事心慌,此外要講究生活規律。多吃蔬菜、水果,注意勞逸結合、保證充足的睡眠。也可以適當服用牛黃解毒片等清熱解毒的葯物。
(4)時差反應※P152
第三節 旅遊財產安全
一、旅遊財產安全的事故形態
1、旅遊飲食環節中的財產安全(關注應對措施)
(1)盜竊
(2)欺詐
「三無酒店」:無工商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員工無健康證
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三證: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
對食品生產小作坊實行「一證一照一書」即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質量安全書監管制度
QS證:QS是食品「質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縮寫,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基本生產條件的審查,要有生產該產品的合格條件。
第二,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是經過檢驗的合格產品。
第三,合格產品到市場出售時,必須有QS標志。
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麥粉、醬油和醋五類食品行業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3)火災
2、旅遊住宿環節中的財產安全(關注應對措施)
(1)以盜竊為主的犯罪行為最普遍、最常見※P153
(2)火災
(3)逃賬
3、旅遊游覽環節中的財產安全(關注應對措施)
游覽環節是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時段
景區犯罪是游覽安全中最常見的表現形式之一。主要是盜竊和搶劫
4、旅遊購物環節中的財產安全(關注應對措施)
(1)欺詐在旅遊購物中最容易出現的安全問題※舉例,倡導科學消費、理智消費
(2)偷竊、搶劫、勒索極端表現形態是搶劫、勒索
(3)火災
5、旅遊娛樂環節中的財產安全(關注應對措施)聯系P92-93
(1)火災
(2)偷竊、敲詐
(3)黃賭毒三禁規定文明、守法
二、旅遊者財產安全的防範與管理
包括相關企業對旅遊者財產的保護和旅遊者對財產的管理、保護
1、加強旅遊治安管理
(1)普及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範意識※P156
(2)健全和完善各種治安管理網路和治安管理制度
(3)建立和健全治安執法機構和治安管理隊伍
(4)實行防、治、建三位一體的管理體系
(5)表彰獎勵見義勇為者,提倡良好的社會風氣(智勇結合斗歹徒)
2、重點加強對旅遊住宿環節的管理(※聯系P370-375)
(1)人口控制與管理
1)飯店大門入口控制與管理
2)電梯入口控制與管理
3)樓層走道安全控制與管理
(2)客房安全控制與管理※P158(聯系P73)
1)客房門鎖與鑰匙控制與管理
2)客房內設施設備安全控制與管理
(3)客人財產保管箱安全控制與管理
登記、領取、交接制度
兩類保管箱:總台;客房
3、旅遊者購物安全教育(聯系P88-)
(1)增強消費安全意識
(2)避免購買贓物
(3)避免購買假貨

第四節 旅遊人身安全(關注防範措施)
一、旅遊人身安全及其典型事件
1、旅遊飲食環節中的人身安全(聯系第六章第一節)
(1)食物中毒聯系P164―――補充相關知識
(2)疾病
(3)火災
2、旅遊住宿環節中的人身安全(聯系P73)
(1)火災
(2)精神安全
包括名譽安全、隱私安全、心理安全
3、旅遊游覽環節中的人身安全
(1)景區犯罪
(2)自然災害
(3)旅遊設施安安全事故
(4)疾病聯系P216
(5)火災
(6)其他意外事故
4、旅遊購物環節中的人身安全
(1)搶劫、勒索
(2)火災
5、旅遊娛樂環節中的人身安全
(1)火災
(2)打架斗毆
(3)游樂設施安全事故
二、旅遊人身安全的事件的預防
1、加強自然災害的檢測和預報
2、加強旅遊設施設備管理
(1)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配備旅遊設施設備※P163
(2)旅遊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與安全控制措施
(3)旅遊設施設備作業要求與管理
1)每天運營前需抓好安全檢查
2)業前試機運行不少於兩次,確認一切正常後才能開機營業
3)營業中,要向遊客詳細介紹使用規則,操作方法及有關注意事項……
4)營業後的安全檢查
5)旅遊設備設施要定期維修保養,做好安全檢查(周、月、半年、一年)
3、加強食品衛生及防疫管理
食品衛生管理是保證菜品和飲品質量、防止污染、預防疾病的重要手段
食品衛生管理包括:餐飲生產衛生管理、餐飲服務衛生管理和旅遊者個人衛生管理三個環節
4、加強消防安全管理P164
三、旅遊受傷、生病或死亡事故等人身安全事件的處理
1、遊客受傷或生病事故處理
2、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聯系P159――――補充資料
3、遊客死亡事故處理
(1)遊客病危時
(2)遊客死亡時
(3)其他注意事項(補充涉外的處理)
第五節旅遊安全的基本規律
一、空間因素
1、旅遊安全問題的發生規律與旅遊資源類型關系密切,具有空間規律性。
2、旅遊安全問題的發生規律與旅遊地不同的文化背景密切關系。
二、時間因素
1、季節規律性
2、晝夜規律性
三、其他因素
與旅遊活動的類型有關,在旅遊活動六環節中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
在旅遊發展的不同時期表現出不同形態與規律。
第六節旅遊治安事件和人身安全的有效預測方法
旅遊治安事件的有效預測方法就是要建立旅遊安全控制系統
旅遊安全控制,是旅*政主管部門、旅遊企業、旅遊者及其社會機構之間通過制度、政策控制和利益協調而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管理過程。
包括:旅遊安全自控系統和旅遊安全互控系統
一、旅遊安全指標控制系統
是衡量旅遊安全管理和旅遊安全效果的指標體系。
分為:宏觀的旅遊安全控制指標和微觀的旅遊安全控制指標。
1、旅遊安全指標的相關概念
(1)旅遊安全成本
(2)旅遊安全收益
(3)旅遊安全效益是指旅遊安全收益與旅遊安全投入的比較
2、旅遊安全管理的控制指標P168
(1)旅遊安全投資數量的絕對指標
1)旅遊安全貨幣投入量
2)旅遊安全人員投入量
3)旅遊安全勞動日投入量
(2)旅遊安全投資數量的相對指標P168
1)相對生產規律的貨幣安全投入指標五大類
2)相對於生產規模的活勞動安全投入指標 P169
3)相對於人員(員工)的安全資源消耗指標
3、旅遊安全管理績效的控制指標P169
重大事故件數
險性事故件數
旅遊傷亡人數
員工傷亡人數
安全經濟損失率
設備完好率
接待事故率
團隊事故率
二、旅遊安全自控系統
是旅遊企業以保護自身和客戶的利益為目的、以安全運營為目標所設置的自我安全防控管理系統,一般由旅遊安全制度系統、旅遊安全技術系統和旅遊安全文化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
1、旅遊安全制度自控系統
(1)建立完善的管理機構
(2)制定嚴格的操作規則
(3)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
(4)實施有效的監督制度
2、旅遊安全技術的自控系統
(1)推行本質安全技術
(2)採用安全裝置
(3)採用警告裝置
(4)預防性實驗
(5)旅遊設施設備的技術檢查與維修
3、旅遊安全文化自控系統
(1)應用群體動力學的原理
(2)建立旅遊安全文化網路
(3)強化旅遊職業道德建設,規范旅遊企業和員工的行為
三、旅遊安全互控系統
是由與旅遊安全相關的各主體間通過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相互聯系,達到對旅遊安全進行控制與管理的開放性系統。
1、互控主體
(1)旅遊管理機構
(2)安全機構公安、消防
(3)旅遊企業
(4)旅遊者是旅遊安全保障體系運作的直接對象,
旅遊者的安全是安全保障體系運作的最終目的
(5)其他社會組織社會保險機構、安全志願者組織及社區
2、互控措施體系
(1)加強各級政府的旅遊安全領導
(2)建立多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
(3)加強旅遊安全知識培訓和旅遊安全文化建設
3、旅遊治安事件的處理
(1)如何判斷治安事件的嚴重程度(依據是人身傷害、財物損失、影響)
1)輕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1) 造成海外旅遊者人身重傷、死亡的事故
2) 涉外旅遊住宿、交通、游覽、餐飲、購物場所的重大火災及其他惡性事故
3)造成其他經濟損失嚴重的事故
(2)治安事件的合法處理流程及處理辦法
1)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事故發生後的首次報告
3)事故處理過程中的報告
4)事故處理結束後的書面報告

2.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廢止。《旅遊安全管理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第八條:旅遊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指導、督促、檢查本地區旅遊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本辦法及國家制定的涉及旅遊安全的各項法規的情況;
(二)組織、實施旅遊安全教育和宣傳;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企、事業單位進行開業前的安全設施檢查驗收工作;
(四)督促、檢查旅遊企、事業單位落實有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
(五)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並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六)建立和健全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七)參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處理。
旅遊安全管理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至10萬元(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九條: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
(二)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
(三)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
(四)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
(五)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處理外國旅遊者重大傷亡事故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一)立即通過外事管理部門通知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和組團單位;
(二)為前來了解、處理事故的外國使領館人員的組團單位及傷亡者家屬提供方便;
(三)與有關部門協調,為國際急救組織前來參與對在國外投保的旅遊者(團)的傷亡處理提供方便;
(四)對在華死亡的外國旅遊者嚴格按照外交部《外國人在華死亡後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對於外國旅遊者的賠償,按照國家有關保險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事故處理後,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
(一)事故經過及處理;
(二)事故原因及責任;
(三)事故教訓;
(四)今後防範措施。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三條:在旅遊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違反有關安全法規而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本辦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業整頓;
(五)吊銷營業執照。
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3.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4.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靈,只要你用好它,它就會產生讓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無論我們說話還是作文,都要運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確靈活的用好它,它就會讓你的語言煥發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5.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漂流旅遊的管理,保障漂流旅遊者的安全,促進漂流旅遊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漂流旅遊是指漂流經營企業組織旅遊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隻、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進行的各種旅遊活動。第三條漂流旅遊屬特種旅遊活動,其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原則,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范圍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內漂流旅遊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協商有關部門確定組織開展漂流旅遊活動的區域和時間,確定漂流旅遊工具的類型。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漂流水域狀況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況,制定本地區漂流旅遊安全和服務標准,並根據安全和服務標准對經營企業和漂流工具進行檢查。對符合標準的企業,發給旅遊部門認可的證書,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使用的漂流工具進行登記管理。第七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了解漂流水域情況,一旦發生影響漂流旅遊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況,應立即通知企業停止漂流旅遊活動,並及時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客疏導和安全工作。第八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對漂流旅遊的碼頭設施和接待設施以及漂流旅遊企業的漂流工具進行檢查。第九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審核檢查漂流旅遊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漂流旅遊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第十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旅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有關部門的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十一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確定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漂流工具操作人員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所提供的漂流旅遊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在漂流旅遊活動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在碼頭、漂流工具上應放置足夠的救生設備;組織旅遊者乘坐漂流工具時,應要求旅遊者穿救生衣或使用其他救生裝備。第十四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保證漂流工具安全可靠,嚴格遵守核定的載客量,嚴禁違章操作。第十五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明確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臟病、高血壓、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婦、老人、小孩和殘疾人等不宜參加漂流旅遊。第十六條開展漂流旅遊應在有關部門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標準的水域內進行,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配合有關部門,保持漂流水域的暢通及航道標志明顯。第十七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必須經當地水運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上崗前必須由旅遊管理部門或經營企業進行旅遊服務和旅遊安全培訓。第十八條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員須向旅遊者宣講漂流旅遊安全知識,介紹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設施及使用方法,說明漂流旅遊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發生意外事故後的應急辦法。第十九條由旅遊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進行漂流的,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應事先將有關注意事項詳細告知旅遊者,並在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段安排專人負責安全監護。第二十條投入經營使用的漂流工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部門檢驗,持有載明乘客定額、載重量、適航內容的合格證書;
(二)按有關規定選配操作人員;
(三)救生設備齊全。第二十一條已領取旅遊部門發放認可證的經營企業,其漂流工具的買賣、轉讓、租賃、抵押、報廢等須到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凡在漂流過程中發生旅遊者傷亡事故或危及旅遊者安全的其它事故,均為漂流旅遊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條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意外事故處理預案。第二十四條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漂流旅遊的企業應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救助,並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將情況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公安、交通、衛生等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傷員的救治和其他善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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