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客運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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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B.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C.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D. 急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急急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克服和防止「五重五輕」
道路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不僅給成千上萬個家庭帶來了深重災難,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何切實加強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遏制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事故頻發的勢頭,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問題。筆者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項流動性大、涉及面廣、管理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壓降交通事故,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理性地思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用系統工程的原理指導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積極探索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走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誤區。當前要克服和防止「五重五輕」:
一、重運輸企業駕駛人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輕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和安全意識提高。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一部分公民特別是農村人口對現行的交通法規不甚了解,不自覺地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二是部分公民知道交通法規的有關規定,但缺乏執行交通法規自覺性而有意違背法規;三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對騎自行車、三輪車等非機動車違章管理時緊時松,對行人違章管理的不到位,使一些遵守交通規章不堅定的公民產生動搖而加入到違章行列。從特大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看,不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公民特別是農村人口安全意識淡薄,為了節省乘車費用,搭乘手扶拖拉機、機動三輪車、小型貨車及單位自備車等非客運工具有關,這些車輛大多超載、車輛技術性能和穩定性能差,不符合客運條件,駕駛員技術素質低。
二、重客運企業和危貨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輕普通貨運企業安全管理。現行的道路運輸管理,根據客運和危險貨物的運輸對象的特殊性,適當提高了其市場准入條件、駕駛人從業條件、車輛技術狀況標准等,而對普通貨運沒有特殊要求;客運企業設立的門檻比較嚴格,貨運企業的設立相對放開。客運企業過去大多隸屬於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即使現在客運企業改制後,不少地方仍然把客運企業的安全情況作為考核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內容之一,因而交通運輸部門對其檢查指導相對較多,而貨運企業特別是普貨企業,由於其分散在各行各業,安全管理一般由過去有隸屬關系的部門主管,交通運輸部門對其行業安全檢查指導相對較少。個體貨運者除違章行駛、違法經營接受有關部門處罰外,沒有明確安全生產的監管部門,部分地方將其安全責任明確給鄉鎮政府或街道,但實際上也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高度重視貨運安全管理,把貨運安全放到道路運輸安全全局中去思考,適當提高普通貨運車輛特別是大型貨車的技術標准和從業駕駛員的資格條件,加強對貨運的運輸安全監管,是當前壓降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措施。
三、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輕車主安全教育。目前運輸企業大多實行線路承包或單車承包的經營方式,採取「一般事故由車主負責賠償,重大事故由分公司(車隊)負責賠償,特大事故由企業統籌賠償」的辦法,表面上,把不安全行車損失造成的風險落實到了車頭,實際上也弱化了運輸企業對駕駛人員選擇權、使用權和管理權。因此,在加強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的同時,必須進一步強化對車主的安全教育,對因授意或強行要求駕駛員違章操作而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車主也應一並追究法律責任。同時運輸企業要進一步完善生產經營承包(線路使用)合同,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權威。運輸管理部門可根據道路運輸企業違法違規和造成重特大道路事故情況,收回客運企業線路經營權直至取消其經營資質。
四、重證件審驗,輕過程式控制制。對當地部分運輸企業的調查表明,企業新錄用駕駛員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率約占同期總事故率的35%-55%。分析其原因,一是實際駕齡難以確認。現在駕駛員供過於求,有的長期未找到駕駛工作,有的駕一段時間,停一段時間,最終企業一般皆以取得駕證的「證齡」代替「駕齡」。二是實際安全行車里程更難考核,特別是多次變換工作場所的。三是事故情況不全。只要不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什麼證明都能出。這對目前法規上有特殊要求的,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員的選用來說就打了個折扣。因此,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包車管理,嚴格控制包車牌的發放,督促運輸企業加強對包車的監管。旅遊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督促旅遊企業落實安全責任,不租用安全無保障的非專業運輸企業的車輛。
五、重法規制定,輕配套完善。近幾年來,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法制建設進程明顯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實施,道路運輸安全的法規體系基本形成。盡管如此,由於法規起草、批准主體不一、出台法規背景不一等,法規間有些方面銜接不夠。筆者覺得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制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3、制定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車輛、設備及設施的維修、監測、檢查制度;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事故應急處理制度(預案)、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統計、報告、調查、分析、處理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4、制定各崗位、工種的操作規程;5、勞動保護用品管理、發放、使用制度;6、車輛、第三責任、職工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記錄。顯然計程車駕駛員屬於從事客運經營的范疇。過去,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按交通運輸的有關規定,通過培訓考核為新取得駕駛證的部分計程車駕駛員辦理了從業資格證書,與部分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不符,法規間不協調,合規與處罰並存,現在《道路運輸條例》實施後,一些地方前一段時間出現了新駕駛員趕「末班車」,申辦從業資格證熱的現象等,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制定配套完善辦法和政策。
E. 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涉外定點經營單位、旅遊游覽參觀景區(景點)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旅遊經營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崗位和職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六)及時報告旅遊安全事故;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第六條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旅遊安全審查驗收,必須在接到經營旅遊業務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對於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對於不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逾期未接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的通知的,可視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經營旅遊業務。第八條旅遊經營單位必須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損壞旅遊安全設施、設備。第九條旅遊飯店、旅遊定點餐館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做好食品衛生工作。第十條旅遊飯店必須按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的游覽活動時,應當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針對可能影響安全的因素,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第十二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遊者的行李,在與有關單位交接時,應當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第十三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旅遊活動時所使用的車船,必須保證安全。租用車船的應與其出租者簽訂安全使用協議,明確責任。第十四條旅行社接待海外旅遊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旅遊者意外保險。第十五條使用汽車和遊船開展旅遊業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對汽車、遊船進行維修保養,在開展營業性運輸前必須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第十六條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當加強自身的安全防範,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財物。第十七條發現不利於旅遊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時,任何人均有權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或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第十八條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應及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都必須建立旅遊安全事故檔案,以備查驗。第二十條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預防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5年內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遇到危險的旅遊者,或者保護旅遊者財物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二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安全審查,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F. 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2016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旅客運輸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自治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及其駕駛員的客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以及其他客運。第三條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客運安全管理信息服務,方便客運經營者查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基本信息、違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提供營運客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信息。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客運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處罰信息。第四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第五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安全投訴制度,並在其經營場所和營運客車上公布投訴電話以及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第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安裝、使用營運客車安全技術管理系統和衛星定位監控系統,加強對營運客車的實時監控。營運客車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數據採集時間間隔不超過15天。營運班線單程200公里以上的營運客車應當安裝使用衛星定位系統,其車輛監控上線率不得低於90%。
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數據,及時檢查營運客車駕駛員違法違章情況,並依法糾正和處理違法違章行為。第七條客運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八條客運經營者年度內發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 1起死亡 6人以上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 年內不得申請新增線路以及參與線路投標。第九條客運班線單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給營運客車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第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單程 600 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設置駕駛員中途休息站,營運客車必須進站停靠,駕駛員必須換班休息。客運班線單程超過1200公里的,超過部分每間隔600公里應當加設1個駕駛員中途休息站。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營運客車行駛 3個小時以上 4個小時以下的客運班線途中設置中途休息點,營運客車必須進點停靠,駕駛員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鍾。
客運經營者應當製作班線中途休息站(點)公示牌,並放在營運客車上醒目的位置。第十一條實行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登記制度。營運客車行駛途中進入班線設置的休息站(點)停靠,駕駛員應當做好進站(點)休息登記。
旅客對營運客車駕駛員進站(點)休息應予配合,並可以監督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第十二條客運經營者安排駕駛員駕車、駕駛員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班線單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駕駛員兩次開車的間隔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
(二)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個小時(夜間駕駛不得超過6個小時)。第十三條自治區外的營運客車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駕駛員應當執行不得疲勞駕駛的規定,已連續駕駛3個小時以上的,必須就近停車休息不少於20分鍾。第十四條客運經營者安排客運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單程 400 公里以下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 3年以上駕駛年限且在近 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二)在單程 400 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駕駛營運客車的,必須有 3年以上營運客車駕駛經歷且在近 3年內無負同等責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聘用駕駛員應當對其進行駕駛技能考核,並進行不少於 5 天的崗前安全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培訓合格後安排其跟班實習不少於5個班次或者不少於3天。第十六條營運客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十七條客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適時發布有關客運安全信息。廣播電台、電視、報刊等媒體對客運安全管理部門要求發布的客運安全信息應當免費及時發布。
G. 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安全,有效預防和遏制道路旅客運輸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旅客運輸以及汽車客運站經營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四條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安全監管部門對全市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公安、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同做好對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第二章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汽車客運站安全主體職責第五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的要求,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足額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強化安全生產職責,落實一崗雙責;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
(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人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
(四)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劃,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參與企業營運車輛的選型和客運駕駛人的招聘等安全運營工作;
(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六)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應當督促相關部門立即處理,情況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活動,並立即上報。及時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抄告、通報的車輛和客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等。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與各分支機構、各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明確的考核指標,定期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第七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分析安全形勢,安排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會議記錄應當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於三年。如發現較大隱患或者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分析通報會。第八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按年度營業收入的1.5%提取,獨立建賬,
專項用於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和設備,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人員安全防護用品,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進行安全檢查與隱患治理,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安全生產獎勵等各項工作費用支出。第九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當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第十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汽車客運站應當主動接受乘客、媒體及社會各界的安全生產監督,完善道路客運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