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和旅遊安全管理制度
Ⅰ 吉林省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安全,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安全管理系指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管理活動。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車船公司、旅遊涉外定點經營單位、旅遊游覽參觀景區(景點)經營單位以及其他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旅遊經營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設立專(兼)職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崗位和職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技能;
(五)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六)及時報告旅遊安全事故;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第六條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者,不得經營旅遊業務。第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的旅遊安全審查驗收,必須在接到經營旅遊業務單位的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結。對於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對於不具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並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逾期未接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允許其經營旅遊業務的通知的,可視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經營旅遊業務。第八條旅遊經營單位必須經常對旅遊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保證其安全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損壞旅遊安全設施、設備。第九條旅遊飯店、旅遊定點餐館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做好食品衛生工作。第十條旅遊飯店必須按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配備消防器材、設施,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工作。第十一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的游覽活動時,應當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針對可能影響安全的因素,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第十二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管旅遊者的行李,在與有關單位交接時,應當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第十三條旅行社在安排旅遊者旅遊活動時所使用的車船,必須保證安全。租用車船的應與其出租者簽訂安全使用協議,明確責任。第十四條旅行社接待海外旅遊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旅遊者意外保險。第十五條使用汽車和遊船開展旅遊業務的單位,應當定期對汽車、遊船進行維修保養,在開展營業性運輸前必須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第十六條旅遊者在旅遊時應當加強自身的安全防範,注意人身安全,保管好財物。第十七條發現不利於旅遊安全的因素或者事故隱患時,任何人均有權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報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或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第十八條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應及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公安、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九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都必須建立旅遊安全事故檔案,以備查驗。第二十條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教育普及,預防措施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5年內未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遇到危險的旅遊者,或者保護旅遊者財物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遊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二十一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通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旅遊安全審查,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Ⅱ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製定本細則。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第三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第四條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第六條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第三章事故處理第七條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第八條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第九條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Ⅲ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提高應對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旅行社條例》和《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第三條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第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的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關注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妥善應對旅遊突發事件。
旅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條旅遊主管部門、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義務。第二章經營安全第六條旅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務場所、服務項目和設施設備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配備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員、設施設備;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
(四)保證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第七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本單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可能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依法履行安全風險提示義務,必要時應當採取暫停服務、調整活動內容等措施。
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提供旅遊服務的,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旅遊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旅遊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主動詢問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要求旅遊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規程,使用旅遊設施和接受服務,並要求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予以配合。第十一條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旅遊者,應當合理安排旅遊行程,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更換。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
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第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制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及其現場人員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遊者,控制事態發展,防止損害擴大。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參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領隊應當在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的指導下,全力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第十五條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旅遊經營者的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發生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同時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時,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在境外的,旅遊團隊的領隊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或者政府派出機構,以及旅行社負責人報告。旅行社負責人應當在接到領隊報告後1小時內,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Ⅳ 日照市海上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上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管轄海域內藉助船舶、海上游樂設施等開展觀光娛樂、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遊客運船舶、遊艇、休閑海釣漁船、體育運動船艇等。
本規定所稱海上游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行、承載遊客在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飛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等。第三條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經營者、海上游樂設施經營者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本轄區海上旅遊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遊安全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客運船舶、遊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發展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休閑海釣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海濱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上旅遊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旅遊客運船舶客運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行業安全管理,負責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停泊碼頭的安全管理,負責參與組織的賽事活動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沿海旅遊景區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遊安全有關工作。第六條海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海上游樂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按照劃定海域經營,與海水浴場游泳區域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遊經營者、社會公眾的海上旅遊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遊安全宣傳,加強海上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條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運營。
旅遊客運船舶、遊艇應當具備《船舶檢驗證書》,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符合安全與防污染要求的其他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污染設備,處於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利用船艇從事體育經營活動的,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第九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示船名、船號,標明船舶配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注意事項等內容。第十條遊艇、休閑海釣漁船、乘客定額十二人以上的旅遊客運船舶應當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正常開啟,攜帶與岸上保持有效通訊的設備。
體育運動船艇應當配備適合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
Ⅳ 旅遊交通工具安全管理現狀、存在問題及對策建議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旅遊事業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然而,由於旅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大大降低了旅遊的安全性,嚴重阻礙了旅遊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因此,了解旅遊安全管理的現狀,採用有效的對策,改善旅遊安全管理的現狀,成為推動我國旅遊事業進一步發展的有效手段。本文通過分析旅遊安全管理的現狀,指出有效的改善對策,以期為提高旅遊安全管理的水平提供有用的參考。
旅遊安全是旅遊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可以為旅遊活動提供強大的保障,因此,重視旅遊安全,提高旅遊安全管理的管理水平,確保旅遊的安全性,成為旅遊業進一步發展的動力之一。但是,由於旅遊中存在著行業意識薄弱、旅遊設施陳舊落後、安全管理不科學等問題,給旅遊業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重視安全管理,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一、旅遊安全管理的現狀
(一)行業意識薄弱
我國的旅遊業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而且,隨著一系列發展戰略的提出和實行,我國的旅遊業更是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這種現象既增強發展旅遊業的信心,又使得旅遊業中普遍存在著行業意識薄弱的問題。雖然一些管理者意識到危機不可避免,但是卻沒有制定預防、避免危機的有效計劃,另外,許多行業的管理部門缺乏必要的應急機制,沒有居安思危的意識,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化解危機,進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旅遊設施陳舊落後
旅遊設施是旅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安全性的高低直接關繫到遊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許多景區的旅遊設施比較陳舊落後,存在著嚴重安全的隱患,給旅遊業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同時,一些景區存在著設計不合理、資金投入不足、沒有定時檢查和維修等現象,使得旅遊設施不僅不能滿足旺季遊客的需求,而且可能會產生一些安全事故,進而給景區發展帶來良好影響。
(三)安全管理不科學
旅遊業具有很強的關聯性,而且人的不安全行為、動物的不安全行為等,都會給增加旅遊的危險性,給遊客和景區造成困擾。旅遊業的正常運營需要旅遊景區、消防、林業廳等主管部門的有效合作,但是,由於主管部門繁多,管理范圍混亂等,致使安全管理不科學,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效果。而且,在旅遊業內部,僅有部分旅遊企業、旅遊管理部門設立了專門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旅遊安全管理人員,而很多旅遊企業、旅遊主管部門缺乏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
二、改善旅遊安全管理現狀的對策
(一)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旅遊安全管理不僅僅是旅遊企業的事情,也需要其他相關的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因此,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是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旅遊企業應該加強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聯合武警、交通、消防、工商、衛生、通訊、公安等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管理系統,盡量避免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在旅遊危機多發地區,旅遊企業應該制定旅遊危機預防和控制計劃,及時監控旅遊情況,制定科學的旅遊發展戰略、功能區域劃分、產品開發方案,以促進旅遊景區的可持續發展。另外,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旅遊企業健康發展,以推動本地的經濟增長。
(二)積極落實安全預警工作
警示牌可以限定遊客的活動范圍和游覽空間,確保遊客的安全。因此,旅遊管理部門應該積極落實安全預警工作,及時提醒遊客的行為,以提高旅遊的安全性。旅遊工作人員應該明確告知遊客游覽路線、游覽范圍以及不能進入的景點等,並且在景點、道路的危險處設置警示牌、標示牌等標志,提醒遊客重視警告牌,同時,工作人員應該加強對景區的巡視,及時勸阻、制止或者糾正遊客的危險行為,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另外,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宣傳,提高遊客的安全意識,增強遊客的自我保護能力,從而確保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大力引進先進的設施
旅遊設施是推動景區進一步發展的動力之一,因此,旅遊企業應該重視旅遊設施的建設工作,大力引進先進的旅遊設施,確保旅遊設施的安全性,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另外,旅遊企業應該安排專門人員,定期檢查和維修旅遊設施,及時更換陳舊、落後的設施,為遊客提供良好的旅遊條件,從而推動景區的可持續發展。
(四)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旅遊景區的正常運行離不開從業人員的大力支持,因此,旅遊景區應該重視從業人員的地位,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質量。旅遊企業應該建立遊船、觀光電梯、索道等設施的安全運營制度,確保從業人員能夠合理引導遊客的參觀活動,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增強遊客的安全意識
遊客自身的行為也會給自己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造成影響,因此,遊客應該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文明旅遊、安全旅遊,以獲得良好的旅遊體驗。在游覽過程中,遊客應該自覺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質,從容、冷靜的處理突發問題,以維護自身的安全。
三、總結
總而言之,旅遊安全管理問題是旅遊業健康發展中必須解決問題,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建立健全安全法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安全預警系統、安全自控與互控系統以及安全救援系統,以確保旅遊的安全性。同時,應該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引導從業人員樹立安全管理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增強旅遊的安全性,促進旅遊事業的健康蓬勃發展。
Ⅵ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文字像精靈,只要你用好它,它就會產生讓你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無論我們說話還是作文,都要運用好文字。只要你能准確靈活的用好它,它就會讓你的語言煥發出活力和光彩。下面,我為大家分享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1
旅遊業因其綜合性強、關聯度高、輻射面廣等特性,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顯得尤為重要。景區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遊客旅遊的最終目的地和重要集散地,面臨的環境相對復雜,要確保景區與遊客的人身與財物安全,確保景區能夠持續穩定地發展,安全管理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在旅遊景區日常管理工作中,貫徹「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指導思想,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指導方針,努力消除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積極防範意外事故的發生,成為景區管理者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而能否根據旅遊景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適合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發生意外事件後能否迅速啟動響應機制,並做好善後處理,是對景區管理者綜合能力的重大考驗。
一、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國許多礦難發生、製造工廠及娛樂場所發生火災、景區范圍內的交通堵塞、客人擁擠踐踏等事件屢有發生,這裡面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作祟之外,還有就是事前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制定操作性強的應急預案,事後沒有及時啟動應急機制,不僅給企業本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給社會造成了極為不良的負面影響。
就旅遊景區而言,包括策劃宣傳、市場營銷、資源開發、服務質量、成本核算等等,任何一方面做不好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效益,各項工作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一個有機整體,而安全管理是其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份。一些旅遊景區沒有制定應急預案,平時的督導工作也流於形式,或者消極應付上級檢查,更有甚者將意外事故視為忌諱避而不談,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手忙腳亂,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每年國家的安檢部門與旅遊主管部門一起都會組織相關人員對景區進行安全檢查,查看景區是否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要求做好各項安全防範工作。實際上,面對不可控制的天災人禍,景區可以啟動應急預案和機制,最大限度減少遊客及員工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加強日常的安全管理,不僅可以降低意外事故發生的幾率,即使發生了意外事故,也可以將損失和負面影響降減小到最低限度。
因此,無論是國家對旅遊行業的要求出發,還是從景區自身管理的角度考慮,加強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
二、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承擔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毫無疑問景區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承擔者。但在實際的安全管理過程中,如何做到全面負責呢?並不是第一責任者什麼事都要去做,也不是只做自己認為該做的大事,而不做自己所認為的小事。
通常來說,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者除了明確自己的職責之外,主要是結合景區經營管理模式,實行分工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責任人明確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明確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的要追究其責任。各層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各崗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清楚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責任,要求做好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若因失職瀆職而造成事故,而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三、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對象與識別
所謂安全管理的對象就是指各種潛在危險的因素,只要把危險因素管住,使之不能轉化為事故,就不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對旅遊景區而言,要預防潛在危機的發生,必須從源頭進行控制,不放過每一個細節,及時進行分析預測,並做好各項預防措施。
一般而言,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對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正確引導和約束景區內遊客的游覽行為,防止其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例如不顧各種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欄、隨意攀爬、接近危險水源;在游覽過程中,不遵守相關的安全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操作執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煙區域吸煙,或在禁火的景區亂丟煙頭等。
2、要求旅遊設施設備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范操作,防止違章作業導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當導致漂流船翻沉、客運索道停止運行、游藝機械造成人員受傷等事故。
3、要求景區員工按照既定的標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在為遊客提供餐飲、購物等過程中,造成客人燙傷、食物中毒或物品過期等事故。
4、搞好景區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止偷盜、搶劫等犯罪行為的發生,避免造成遊客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及時查禁「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依法打擊強買強賣、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等。
5、景區內如有建設或維修施工的,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對遊客造成傷害。
6、做好景區內的道路交通設施、各種車輛以及停車場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別是在旅遊旺季、高峰期尤為重要。
7、做好景區內各種游樂場所、游覽道路、遊客休息停留場所及其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減少可能對人員造成的傷害。
8、做好員工工作或生活場所的安全管理與教育,如不得私拉電線、私用電爐,注意交通安全等。
9、做好如台風、洪水,以及山體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預報或防範措施,盡可能減少景區或遊客的生命財產損失。
旅遊景區有效安全管理方法 篇2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遊客、工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和旅遊景區文物、建築等財產安全,特製定本制度。
一、旅遊景區的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旅遊景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總體規劃,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與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與景區建設相適應。
三、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景區建設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員會,建立專職或義務消防隊,並在景區門口設立防火檢查站,提示遊客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
四、旅遊景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時,應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審核合格後方可施工。
五、經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報原審核單位的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核准後方可變更。
六、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七、旅遊景區的建築工程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八、旅遊景區應當經常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景區工作人員和景區講解員在講解時要隨時提示遊客嚴格遵守《消防法》,不準攜帶火種進入景區,更不準在景區內用明火野炊。
九、旅遊景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十、旅遊景區應當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記錄,對發現的和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火災隱患及時消除。
十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二、旅遊景區應當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三、在禁止煙火的地域,旅遊景區應當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牌,對遊客的吸煙、使用明火行為加以制止。
十四、發生火災後,應當立即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職或義務消防隊隊員進行撲救,並及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十五、在公安消防隊趕到火場撲救火災時,旅遊景區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為火災的撲救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Ⅶ 海南省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規范旅遊市場秩序,預防和及時處置旅遊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旅遊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旅遊安全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旅遊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綜合管理機制和旅遊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將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給予財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推動建立旅遊緊急救援體系,完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增強旅遊應急處置和保障能力,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有效防範和及時組織實施救援。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相關組成部門按照各自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做好相應的旅遊安全監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聯合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旅遊安全違法行為,提高旅遊安全監管效能。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旅遊經營者和全社會的旅遊安全意識,提高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防範事故的能力。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旅遊安全宣傳教育,加強旅遊安全輿論監督。第六條安全生產專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提供旅遊安全管理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旅遊安全管理水平。第七條對旅遊安全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旅遊安全的投訴舉報。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是旅遊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完善旅遊安全生產條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檢測,確保旅遊經營和服務安全。
旅遊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旅遊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旅遊安全工作負責。第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一)設置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配備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
(三)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組織學習、實施旅遊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五)接受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
(六)負責旅遊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建立從業人員旅遊安全培訓檔案;
(七)制訂並落實本單位總體安全管理方案、各種突發事件防範預案和旅遊安全管理考核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檔案;
(八)開展對本單位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遊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確保旅遊設施、設備完好。第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範措施、疏散逃生方法和其他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